鞍政办发〔2017〕152号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1121日        

 

 

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市县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秘发〔201429号),设立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挂鞍山市物价局、鞍山市重点项目办公室、鞍山市开发性金融合作项目办公室牌子,正局级建制,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婚姻服务收费定价。

2.民爆器材销售价格定价。

3.省内地方铁路客运价格定价。

4.住宅小区停车服务费定价。

5.生猪定点屠宰费定价。

6.垃圾托运费定价。

7.旧机动车市场交易服务定价。

8.防伪印章制作费定价。

9.城建档案馆技术咨询服务费定价。

10.存量房查档费定价。

11.房屋网络信息服务费定价。

12.房地产测绘费定价。

13.建筑用地拨地桩定桩费定价。

14.建筑用地放线测绘费定价。

15.国家、省授权市管行政事业收费审批转为政府内部审批事项。

16.市级党报价格审批。

17.市一级单位收取的与市域经济发展密切相关的经营性收费。

18.民用液化气经营差率调整。

19.中省直所属物业企业服务收费定价。

20.中省直所属开发单位新建的享受国家优惠的居民住房价格审批。

21.市以下医疗机构复印、复制病历资料工本费定价。

22.学历教育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含中外合作)学费、住宿费标准定价。

23.居民卫生费定价。

24.交通部门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上岗培训费定价。

25.民爆器材仓储、运杂费等流通费率或销售价格定价。

26.室内煤气管道改装费定价。

27.根据《鞍山市市县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增加的职责

1.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

2.对涉及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3.省内短途管道运输价格定价权。

4.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国家级及省属游览参观景区内交通运输价格定价权。

5.指导、协调全市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

(三)划出的职责

1.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担的参与拟定全市对外开放发展规划,指导协调全市各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建设开发,招商引资,并依据相关法规进行检查监督;负责对外开放的宣传和新闻发布工作等全市对外开放管理职责划入市商务局。

2.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担的协调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运输等生产要素,组织重要物资的紧急调度等职责划入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3.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需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备案)项目的核准(备案),国家、省授权市管商品价格、经营(垄断)服务性价格(收费)审批等职责划入市行政审批局。

(四)划入的职责

1.原市计生委承担的研究拟定人口发展战略规划及人口政策工作职责划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原市服务业委承担的组织制定促进全市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组织协调服务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等职责划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3.市经济合作局承担的全市对口支援管理职责划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五)加强的职责

1.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宏观调控,强化全市发展战略规划的引导和约束作用。加强发展规划制订、经济发展趋势研判、全局性事项统筹、经济体制改革协调等职责,建立健全科学制订、有效实施、及时评估和动态调整全市发展战略规划的制度机制,会同相关部门完善和强化宏观调控的协调和运用机制,提高对经济社会发展趋势研判的能力和水平,增强工作的前瞻性、针对性、协同性。

2.拟订和组织实施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总体规划、年度计划,搞好国民经济综合平衡;研究经济运行有关重大问题,加强全市投资宏观管理,调控全社会投资总规模;加强全市经济运行和社会发展的监测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增强经济协调发展的能力,维护全市经济安全。

3.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推动缩小地区发展差距;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全市经济体制改革,统筹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协调推进专项经济体制改革;协调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4.推进水、电、气、医疗服务等重点领域价格改革;加强价格监测及应急预警,分析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以及相关成本与市场供求的变动情况,及时提出对策建议;强化市场价格监管,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主要职责

(一)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协调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研究分析市内外经济形势,提出全市国民经济发展及优化重大经济结构的目标和政策,提出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会同相关部门完善宏观调控协调机制;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提交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

(二)负责监测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态势,承担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的责任;研究全市宏观经济运行、经济安全和总体产业安全等重要问题并提出宏观调控政策建议;研究全市经济运行有关重大问题。

(三)负责汇总分析全市财政、金融等方面情况;参与制定财政政策、金融发展对策、土地政策和价格政策,综合分析财政、金融、土地、价格政策的执行效果;负责全市全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负责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综合管理工作,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四)承担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全市经济体制改革的责任;研究经济体制改革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参与协调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搞好重要专项经济体制改革之间的衔接;指导经济体制改革试点和改革实验区工作。

(五)承担规划全市重大建设项目和生产力布局的责任;负责全市固定资产投资综合管理,拟订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和投资结构的调控目标、政策和措施;衔接平衡需要安排市政府投资和涉及重大建设项目的专项规划;安排市财政性建设资金,按省、市政府规定权限审核上报重大建设项目、重大外资直接投资类项目、重大资源开发类项目和大额用汇投资项目;指导和监督国外贷款建设资金的使用,引导民间投资的方向;研究提出全市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战略、规划、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的目标、政策及措施,指导协调矿产、能源、资源等领域重大项目的对外合作;负责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可研报告(代项目建议书)与初步设计的立项办理工作;组织开展重点工程项目稽察工作;指导全市工程咨询业发展。

(六)推进全市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组织拟订全市综合性产业政策;负责协调全市第一、二、三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并衔接平衡相关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做好与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协调全市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全市服务业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拟订全市现代物流业发展战略、规划;组织拟订全市高技术产业发展、产业技术进步的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推进全市工业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协调解决全市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七)拟订全市能源交通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提出相关体制改革建议;按权限实施对能源交通项目和计划的管理;参与能源交通运行调节和应急保障工作,负责全市石油、天然气(包括天然气、煤层气和煤制气,不包括城镇燃气)管道的保护工作,统筹协调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

(八)负责统筹推进全市区域协调发展,承担组织编制全市主体功能区规划并协调实施和进行监测评估的责任;组织拟订全市区域协调发展及资源枯竭城市经济转型、老工业基地振兴、沈阳经济区发展和突破辽西北的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研究提出全市城镇化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负责全市地区经济协作的统筹协调。

(九)研究分析市场状况;负责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的相关工作;编制全市重要农产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总量计划并监督执行;根据经济运行情况对进出口总量计划进行调整;拟订并组织实施市级战略物资储备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全市粮食、棉花、食糖、化肥等重要商品储备。

(十)负责全市社会发展与国民经济发展的政策衔接;组织拟订社会发展战略、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参与拟订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民政等发展政策,推进社会事业建设;研究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建议;协调社会事业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及政策。

(十一)推进全市可持续发展战略;负责全市节能减排的综合协调工作;组织拟订全市发展循环经济、全社会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及政策措施并协调实施;参与编制全市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规划;协调生态建设、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综合协调环保产业和清洁生产促进有关工作;组织拟订全市应对气候变化重大战略、规划和政策。

(十二)起草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等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指导、协调全市招投标工作。

(十三)研究全市国民经济与国防建设的关系,组织编制军民融合发展规划和国民经济动员规划、计划,协调相关重大问题,协调市级重要物资储备计划,组织实施全市国民经济动员工作。

(十四)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价格和收费改革的方针、政策,实施国家、省有关收费项目和标准;研究拟订全市价格、收费的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提出运用价格手段调节全市经济的政策建议;提出商品和服务价格的管理范围、原则、作价办法。

(十五)研究提出全市价格总水平的调控目标和措施;负责监测、预测物价总水平的变动;研究分析物价指数变动情况和趋势,及时进行市场价格预警并提出对策;建立、完善全市价格监测体系。指导协调全市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

(十六)贯彻实施国家、省各项价格规定和统一调价方案;研究拟订全市重要商品和服务项目的价格政策;拟定和调整市管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拟定市管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

(十七)监督检查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以及政策规定的收费项目、标准的执行情况;依法查处各种违规定价违规收费行为及案件;受理与价格、收费有关的行政复议案件和行政诉讼案件。

(十八)按国家、省要求开展反价格垄断的调查工作;负责全市价格、收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负责有关价格法律、法规及收费政策和收费标准的咨询服务工作;指导价格评估、鉴证和信息服务工作。

(十九)负责组织对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的成本调查与监审,负责商品和服务价格定价成本监审工作。承担涉嫌违纪案件、刑事案件、行政工作中涉及财物的价格认定及复核工作。

(二十)负责全市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和管理等工作。

(二十一)负责我市与国家开发银行的融资合作。

(二十二)负责全市对口支援管理工作。

(二十三)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设37个内设机构:

(一)秘书处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电子政务、安全、保密、信访等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干部培训、机关财务、资产管理等工作。

(二)国民经济综合处(政策研究室)

汇总编制和衔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做好重大比例关系及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协调;分析研究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动态监测、预测、预警宏观经济运行;提出全市市场监管、经济调节和公共服务的目标及政策建议,并对年度计划和政策进行评估和调整;负责内资鼓励类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的初审和申报工作;协调市级重要物资储备计划;研究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改革开放的重大问题。

(三)经济体制综合改革处

研究经济体制改革的重大问题,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经济体制改革;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参与研究和衔接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推进专项经济体制改革;组织、协调经济体制改革试点和改革实验区工作;督促、检查、指导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县(市)区、开发区经济体制改革工作;协调解决经济体制改革进程中的重大问题。

(四)固定资产投资处

编制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年度计划,研究提出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结构和资金来源;编制基本建设项目年度计划,监测、分析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运行情况,研究提出固定资产投资领域政策措施;规范和统筹政府投资资金管理,提出市本级财政性投资的规模和投向,安排市本级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和重大建设项目;审核全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功能、规模和标准;引导民间资金和银行贷款的投资方向。

(五)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处

研究制定全市对外经济发展战略、总规模和投向;编制全市对外经济中长期规划,提出和申报国外贷款备选项目,提出外商直接投资和境外投资的总量和方向;申报利用外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分析全市利用国外资金的状况,协调重大利用外资项目工作;协调全市扩大利用外资有关优惠政策工作;负责全市全口径外债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预警工作。

(六)地区经济处

组织拟订全市区域经济发展规划,提出区域经济统筹协调发展的政策措施,协调地区经济发展和协作中的重要问题;协调实施国土整治、开发、利用和保护政策;参与制定土地政策;参与编制水资源平衡与节约利用规划;编制矿产废弃资源等开发利用规划;组织编制全市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组织编制全市环境(生态)保护年度计划,安排全市重大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项目;协调编制环境保护和整治规划;组织实施主体功能区规划;指导地区经济协作;负责编制扶助贫困地区、民族地区经济开发计划和以工代赈建设计划;综合分析气候变化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组织拟订全市应对气候变化重大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参与协调开展气候变化国际合作和能力建设,组织实施清洁发展机制工作。

(七)农村经济处

综合分析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情况,提出农村经济发展战略、体制改革及有关政策建议;协调解决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组织编制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衔接平衡农业、林业、渔业、畜牧业、水利、气象等行业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和实施全市农业生态环境建设规划、计划和政策,提出重大项目布局建议并协调实施;承担农业资源区划管理职能。负责协调落实市县域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有关推进全市县域经济发展规划、政策、措施、资金等事项的决定;协助加快推进县域重大投资项目等工作。

(八)能源交通处(市国防动员委员会交通战备办公室)

负责提出能源、交通和运输等产业发展战略,衔接平衡能源、交通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及有关政策,提出相关体制改革的建议;负责重大能源、交通产业建设项目的规划布局,协调能源、交通产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制定能源节约和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政策措施,对交通运输现代化实施宏观指导;研究提出能源、交通产业发展项目专项投资计划;承担市国防动员委员会交通战备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九)工业处

负责提出全市推进工业结构战略性调整、促进工业协调发展的重大思路、政策措施和重大项目,组织拟订综合性产业政策;统筹工业发展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负责全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中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协调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和重大产业基地建设。

(十)高技术产业处

综合分析高技术产业及产业技术的发展态势,组织拟订高技术产业发展、产业技术进步的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做好相关高技术产业化工作,组织重大产业化示范工程;统筹信息化的发展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负责全市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中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组织推动技术创新和产学研联合。

(十一)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处

综合分析全市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重大战略问题;组织拟订全市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发展循环经济的规划和政策措施并协调实施,参与编制环境保护规划;协调环保产业和清洁生产促进有关工作;组织协调重大减排示范工程和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

(十二)社会发展处(就业和收入分配处、卫生事业处)

综合提出全市社会发展战略,拟订和协调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协调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广播电视、旅游、政法、民政和新闻出版等发展政策;编制社会发展投资计划;综合分析全市就业与人力资源、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情况,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战略和政策建议;协调社会事业发展和改革的重大问题;研究拟定人口发展战略规划及人口政策。

(十三)经济贸易处

研究提出全市内外贸的发展战略,监测和分析内外贸市场运行;组织编制全市重要商品进出口总量计划并监督执行;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全市粮食、棉花、食糖、化肥等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储备计划;研究提出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战略规划及流通领域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协调解决流通体制改革中的重大问题。编制服务业引导资金使用计划和安排重大项目。

(十四)财政金融处

研究和分析全市社会资金平衡状况,对全市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动态分析并提出对策和建议;编制年度和中长期财政金融计划和规划;提出全市直接融资的发展战略和政策性建议;根据国家、省下达的企业债券发行计划,提出全市企业债券的发行总量和资金投向;牵头推进产业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的发展及制度建设,负责推进创业投资行业发展。

(十五)信用管理处

负责全市社会信用体系规划建设与综合管理;拟订全市地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制度和标准;负责全市非金融类信用信息征集、发布和使用管理;负责全市信用评估机构行业管理;负责全市信用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十六)沈阳经济区鞍山办公室(沿海经济处)

组织研究沈阳经济区(鞍山)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实施方案和重大问题;提出促进沈阳经济区(鞍山)改革与发展的政策措施;协调(鞍山)重大项目推进和经济合作工作;负责沈阳经济区(鞍山)发展的信息通报、宣传推介、检查指导等工作;承接沈阳经济区鞍山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负责本地区沿海经济带建设相关工作;负责本地区突破辽西北战略实施的组织协调、检查指导和绩效考核;督促和落实突破辽西北的各项任务和政策。

(十七)招投标监管处

负责审查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招标文件和货物采购文件;依法指导、协调、管理全市招投标工作;依法对招投标项目公告发布行为进行监督检查;负责招投标投诉受理并依法查处违法行为;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综合评标专家库的管理。

(十八)对口支援处

负责协调指导推动全市对口支援工作,研究提出全市对口支援政策建议,组织审核对口支援综合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开展对口支援政策贯彻落实和规划执行的督促检查,承担市对口支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九)重大项目处

参与编制全市重大项目中长期发展规划;负责对项目推进工作进行宏观指导和综合协调;负责全市重大项目筛选,建立重大项目库;负责重大项目策划,调研论证和推进落实;负责市级政府投资类建设项目前期必要性论证;负责由中央预算内资金、省本级基本建设资金补助的县(市)区、开发区基本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实施方案)和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可研报告(代项目建议书)与初步设计的立项办理;承接国家、省、市建设工程类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对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实行事中事后监管;负责及时向市行政审批服务局通报国家、省新出台的有关产业政策,通报国家、省有关事项批复情况等。

(二十)中介组织处

负责研究提出中介组织发展战略和总体规划;组织拟定促进和规范中介组织发展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中介组织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二十一)政策法规处(监管服务处)

负责组织、参与、协调起草综合性经济法规、地方性价格法规、规章;负责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机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负责机关政务公开、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负责综合分析物价形势、价格指数变动情况和趋势,及时进行市场价格预警,提出年度价格总水平控制目标,研究提出综合运用价格政策和其他经济政策,法律、行政手段调控市场,保持价格稳定的政策建议并组织实施;监督指导各县(市)区、开发区、市直各部门及相关单位价格调控落实情况;负责综合分析物价形势、价格指数变动情况和趋势,及时进行市场价格预警,提出年度价格总水平控制目标,研究提出综合运用价格政策和其他经济政策,法律、行政手段调控市场,保持价格稳定的政策建议并组织实施;负责价调基金的使用及稽查工作。

(二十二)经济与国防协调发展处

研究全市国民经济与国防建设的关系,组织拟订推进经济建设与国防协调发展的战略和规划,协调相关重大问题,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动员有关工作。承担市国防动员委员会国民经济动员办公室相关工作。

(二十三)重大项目稽查特派员办公室

组织开展对重大项目的稽查;跟踪检查相关行业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投资政策及规定情况;组织开展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对违规问题,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配合国家、省开展重大建设项目稽查和专项检查工作。

(二十四)振兴老工业基地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一处

提出全市老工业基地产业发展及重大项目布局的建议并协调实施;协调推进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重点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企业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负责全市老工业基地振兴工作的综合汇总、衔接;承担市振兴老工业基地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十五)振兴老工业基地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二处(资源枯竭城市转型办公室)

研究提出鞍山市老工业基地振兴重大问题和有关政策的建议;负责对全市老工业基地振兴规划进行指导、论证、综合平衡和衔接;提出全市老工业基地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和引进国内外资金、技术、人才的政策建议;组织拟订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及重大项目布局的建议并协调实施;协调推进接续替代产业发展和环境生态治理,组织实施接续替代产业发展专项。

(二十六)文化产业处

负责研究提出全市文化产业发展战略、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拟定全市文化产业领域发展相关中长期规划;提出全市文化产业发展投资计划和重大项目布局,负责全市文化产业重大项目、产业集群、重点企业发展等推进工作,组织协调解决全市文化产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二十七)价格管理处

贯彻实施国家、省管理的有关工业产品、农产品、能源、交通运输、邮政电信、农业生产资料、药品、医疗服务和公用事业、自然垄断商品的价格政策并组织实施,研究分析相关商品的产销成本、利润和市场供求情况,预测价格变化趋势,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拟定相关省管商品和服务价格,监督检查有关商品和服务价格的落实情况。

(二十八)收费管理处

负责贯彻实施国家、省关于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服务性收费的政策法规;提出全市收费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依管理权限提出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监督检查相关收费政策的落实及事中事后监管;指导政府有关部门和县(市)区政府价格部门收费管理工作。

(二十九)发展规划处

提出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规划生产力布局的建议;提出全市国民经济中长期发展、总量平衡和结构调整的目标和政策;组织拟订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全市主体功能区规划,并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测与评估;提出推进全市城镇化的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措施。

(三十)管道保护处

负责我市石油天然气(不包括城市燃气)管道保护工作,协调处理解决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负责组织拟订市级石油天然气管道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执行;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履行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义务,依法查处危害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

(三十一)督查考核处(营商办公室)

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省和市委、市政府重点督办事项,国家、省、市领导批示事项,市委、市政府重要会议议定事项的督查督办工作,负责委党组、主任交办的重大事项等督查督办工作,负责委内目标绩效考核工作。

(三十二)价格认定处

负责对鞍山市本级纪检监察、司法、行政工作中所涉及的,价格不明或者价格有争议的各类有形产品、无形资产和各类有偿服务收费进行价格认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认定案件进行复核;对本行政区域内价格认定工作进行指导和培训。

(三十三)价格监测处

负责对国家、省、市三级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进行常规监测、国家应急监测、节假日和关键时点的市场价格监测;指导县(市)区价格监测工作。

(三十四)成本调查监审处

负责工农产品成本调查和列入监审目录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的调价、定价成本监审工作。

(三十五)服务业综合处

负责研判服务业发展趋势,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服务业发展规划、战略和重大政策措施,统筹全市服务业发展,协调解决服务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做好全市服务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督促检查服务业运行和指标情况,负责服务业发展社会综合评价;承担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三十六)区域发展处

负责分析研判生活性服务业发展状况和发展趋势,负责相关领域规划、计划的拟定和衔接平衡,提出相关政策措施;负责生活性服务业的统筹协调、政策落实、检查督导、指标及运行管理工作,负责编制生活性服务业引导资金使用计划和重大项目安排,协调解决生活性服务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负责分析研判服务业集聚区发展状况和发展趋势,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拟定服务业集聚区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服务业集聚区发展规划、主要指标,协调服务业集聚区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承担省级服务业集聚区申报和市级服务业集聚区认定工作。

(三十七)生产性服务业处

负责分析研判生产性服务业发展趋势和运行状况,协调相关领域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提出相关建议;统筹协调生产性服务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编制生产性服务业引导资金使用计划和重大项目安排,协调解决生产性服务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负责生产性服务业的统筹协调、政策落实、检查督导、指标及运行管理等工作。

四、人员编制

(略)

五、其他事项

(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编制重要工业品、原材料和重要农产品的进出口总量计划,市商务局负责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确定的总量计划内组织实施。粮食、棉花、煤炭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市商务局在进出口总量计划内进行分配并协调相关政策。

(二)根据《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第9号令),原油、矿山等资源类重大境外投资项目、大额用汇境外投资项目和市内企业在境外开办生产投资类项目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上报。

(三)工业、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职责分工。需报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核准的工业、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申报和管理;需报省、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批、核准的工业、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申报和管理。

(四)企业技术中心管理职责分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地税局等有关部门负责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和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上报工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科技局等有关部门负责上报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相关工作。

(五)相关行政许可、审批职责分工。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需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备案)项目的核准(备案),国家、省授权市管商品价格、经营(垄断)服务性价格(收费)审批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市级政府投资类建设项目前期必要性论证和由中央预算内资金、省本级基本建设资金补助的县(市)区、开发区基本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实施方案)的批复,负责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可研报告(代项目建议书)与初步设计的批复;承接国家、省、市建设工程类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对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实行事中事后监管;负责及时向市行政审批服务局通报国家、省新出台的有关产业政策,通报国家、省有关事项批复情况等。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鞍政办发〔2017〕152号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1121日        

 

 

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市县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秘发〔201429号),设立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挂鞍山市物价局、鞍山市重点项目办公室、鞍山市开发性金融合作项目办公室牌子,正局级建制,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婚姻服务收费定价。

2.民爆器材销售价格定价。

3.省内地方铁路客运价格定价。

4.住宅小区停车服务费定价。

5.生猪定点屠宰费定价。

6.垃圾托运费定价。

7.旧机动车市场交易服务定价。

8.防伪印章制作费定价。

9.城建档案馆技术咨询服务费定价。

10.存量房查档费定价。

11.房屋网络信息服务费定价。

12.房地产测绘费定价。

13.建筑用地拨地桩定桩费定价。

14.建筑用地放线测绘费定价。

15.国家、省授权市管行政事业收费审批转为政府内部审批事项。

16.市级党报价格审批。

17.市一级单位收取的与市域经济发展密切相关的经营性收费。

18.民用液化气经营差率调整。

19.中省直所属物业企业服务收费定价。

20.中省直所属开发单位新建的享受国家优惠的居民住房价格审批。

21.市以下医疗机构复印、复制病历资料工本费定价。

22.学历教育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含中外合作)学费、住宿费标准定价。

23.居民卫生费定价。

24.交通部门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上岗培训费定价。

25.民爆器材仓储、运杂费等流通费率或销售价格定价。

26.室内煤气管道改装费定价。

27.根据《鞍山市市县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增加的职责

1.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

2.对涉及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3.省内短途管道运输价格定价权。

4.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国家级及省属游览参观景区内交通运输价格定价权。

5.指导、协调全市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

(三)划出的职责

1.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担的参与拟定全市对外开放发展规划,指导协调全市各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建设开发,招商引资,并依据相关法规进行检查监督;负责对外开放的宣传和新闻发布工作等全市对外开放管理职责划入市商务局。

2.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担的协调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运输等生产要素,组织重要物资的紧急调度等职责划入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3.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需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备案)项目的核准(备案),国家、省授权市管商品价格、经营(垄断)服务性价格(收费)审批等职责划入市行政审批局。

(四)划入的职责

1.原市计生委承担的研究拟定人口发展战略规划及人口政策工作职责划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原市服务业委承担的组织制定促进全市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组织协调服务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等职责划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3.市经济合作局承担的全市对口支援管理职责划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五)加强的职责

1.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宏观调控,强化全市发展战略规划的引导和约束作用。加强发展规划制订、经济发展趋势研判、全局性事项统筹、经济体制改革协调等职责,建立健全科学制订、有效实施、及时评估和动态调整全市发展战略规划的制度机制,会同相关部门完善和强化宏观调控的协调和运用机制,提高对经济社会发展趋势研判的能力和水平,增强工作的前瞻性、针对性、协同性。

2.拟订和组织实施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总体规划、年度计划,搞好国民经济综合平衡;研究经济运行有关重大问题,加强全市投资宏观管理,调控全社会投资总规模;加强全市经济运行和社会发展的监测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增强经济协调发展的能力,维护全市经济安全。

3.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推动缩小地区发展差距;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全市经济体制改革,统筹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协调推进专项经济体制改革;协调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4.推进水、电、气、医疗服务等重点领域价格改革;加强价格监测及应急预警,分析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以及相关成本与市场供求的变动情况,及时提出对策建议;强化市场价格监管,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主要职责

(一)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协调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研究分析市内外经济形势,提出全市国民经济发展及优化重大经济结构的目标和政策,提出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会同相关部门完善宏观调控协调机制;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提交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

(二)负责监测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态势,承担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的责任;研究全市宏观经济运行、经济安全和总体产业安全等重要问题并提出宏观调控政策建议;研究全市经济运行有关重大问题。

(三)负责汇总分析全市财政、金融等方面情况;参与制定财政政策、金融发展对策、土地政策和价格政策,综合分析财政、金融、土地、价格政策的执行效果;负责全市全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负责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综合管理工作,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四)承担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全市经济体制改革的责任;研究经济体制改革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参与协调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搞好重要专项经济体制改革之间的衔接;指导经济体制改革试点和改革实验区工作。

(五)承担规划全市重大建设项目和生产力布局的责任;负责全市固定资产投资综合管理,拟订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和投资结构的调控目标、政策和措施;衔接平衡需要安排市政府投资和涉及重大建设项目的专项规划;安排市财政性建设资金,按省、市政府规定权限审核上报重大建设项目、重大外资直接投资类项目、重大资源开发类项目和大额用汇投资项目;指导和监督国外贷款建设资金的使用,引导民间投资的方向;研究提出全市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战略、规划、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的目标、政策及措施,指导协调矿产、能源、资源等领域重大项目的对外合作;负责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可研报告(代项目建议书)与初步设计的立项办理工作;组织开展重点工程项目稽察工作;指导全市工程咨询业发展。

(六)推进全市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组织拟订全市综合性产业政策;负责协调全市第一、二、三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并衔接平衡相关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做好与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协调全市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全市服务业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拟订全市现代物流业发展战略、规划;组织拟订全市高技术产业发展、产业技术进步的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推进全市工业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协调解决全市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七)拟订全市能源交通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提出相关体制改革建议;按权限实施对能源交通项目和计划的管理;参与能源交通运行调节和应急保障工作,负责全市石油、天然气(包括天然气、煤层气和煤制气,不包括城镇燃气)管道的保护工作,统筹协调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

(八)负责统筹推进全市区域协调发展,承担组织编制全市主体功能区规划并协调实施和进行监测评估的责任;组织拟订全市区域协调发展及资源枯竭城市经济转型、老工业基地振兴、沈阳经济区发展和突破辽西北的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研究提出全市城镇化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负责全市地区经济协作的统筹协调。

(九)研究分析市场状况;负责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的相关工作;编制全市重要农产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总量计划并监督执行;根据经济运行情况对进出口总量计划进行调整;拟订并组织实施市级战略物资储备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全市粮食、棉花、食糖、化肥等重要商品储备。

(十)负责全市社会发展与国民经济发展的政策衔接;组织拟订社会发展战略、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参与拟订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民政等发展政策,推进社会事业建设;研究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建议;协调社会事业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及政策。

(十一)推进全市可持续发展战略;负责全市节能减排的综合协调工作;组织拟订全市发展循环经济、全社会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及政策措施并协调实施;参与编制全市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规划;协调生态建设、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综合协调环保产业和清洁生产促进有关工作;组织拟订全市应对气候变化重大战略、规划和政策。

(十二)起草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等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指导、协调全市招投标工作。

(十三)研究全市国民经济与国防建设的关系,组织编制军民融合发展规划和国民经济动员规划、计划,协调相关重大问题,协调市级重要物资储备计划,组织实施全市国民经济动员工作。

(十四)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价格和收费改革的方针、政策,实施国家、省有关收费项目和标准;研究拟订全市价格、收费的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提出运用价格手段调节全市经济的政策建议;提出商品和服务价格的管理范围、原则、作价办法。

(十五)研究提出全市价格总水平的调控目标和措施;负责监测、预测物价总水平的变动;研究分析物价指数变动情况和趋势,及时进行市场价格预警并提出对策;建立、完善全市价格监测体系。指导协调全市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

(十六)贯彻实施国家、省各项价格规定和统一调价方案;研究拟订全市重要商品和服务项目的价格政策;拟定和调整市管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拟定市管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

(十七)监督检查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以及政策规定的收费项目、标准的执行情况;依法查处各种违规定价违规收费行为及案件;受理与价格、收费有关的行政复议案件和行政诉讼案件。

(十八)按国家、省要求开展反价格垄断的调查工作;负责全市价格、收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负责有关价格法律、法规及收费政策和收费标准的咨询服务工作;指导价格评估、鉴证和信息服务工作。

(十九)负责组织对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的成本调查与监审,负责商品和服务价格定价成本监审工作。承担涉嫌违纪案件、刑事案件、行政工作中涉及财物的价格认定及复核工作。

(二十)负责全市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和管理等工作。

(二十一)负责我市与国家开发银行的融资合作。

(二十二)负责全市对口支援管理工作。

(二十三)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设37个内设机构:

(一)秘书处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电子政务、安全、保密、信访等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干部培训、机关财务、资产管理等工作。

(二)国民经济综合处(政策研究室)

汇总编制和衔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做好重大比例关系及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协调;分析研究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动态监测、预测、预警宏观经济运行;提出全市市场监管、经济调节和公共服务的目标及政策建议,并对年度计划和政策进行评估和调整;负责内资鼓励类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的初审和申报工作;协调市级重要物资储备计划;研究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改革开放的重大问题。

(三)经济体制综合改革处

研究经济体制改革的重大问题,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经济体制改革;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参与研究和衔接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推进专项经济体制改革;组织、协调经济体制改革试点和改革实验区工作;督促、检查、指导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县(市)区、开发区经济体制改革工作;协调解决经济体制改革进程中的重大问题。

(四)固定资产投资处

编制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年度计划,研究提出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结构和资金来源;编制基本建设项目年度计划,监测、分析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运行情况,研究提出固定资产投资领域政策措施;规范和统筹政府投资资金管理,提出市本级财政性投资的规模和投向,安排市本级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和重大建设项目;审核全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功能、规模和标准;引导民间资金和银行贷款的投资方向。

(五)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处

研究制定全市对外经济发展战略、总规模和投向;编制全市对外经济中长期规划,提出和申报国外贷款备选项目,提出外商直接投资和境外投资的总量和方向;申报利用外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分析全市利用国外资金的状况,协调重大利用外资项目工作;协调全市扩大利用外资有关优惠政策工作;负责全市全口径外债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预警工作。

(六)地区经济处

组织拟订全市区域经济发展规划,提出区域经济统筹协调发展的政策措施,协调地区经济发展和协作中的重要问题;协调实施国土整治、开发、利用和保护政策;参与制定土地政策;参与编制水资源平衡与节约利用规划;编制矿产废弃资源等开发利用规划;组织编制全市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组织编制全市环境(生态)保护年度计划,安排全市重大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项目;协调编制环境保护和整治规划;组织实施主体功能区规划;指导地区经济协作;负责编制扶助贫困地区、民族地区经济开发计划和以工代赈建设计划;综合分析气候变化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组织拟订全市应对气候变化重大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参与协调开展气候变化国际合作和能力建设,组织实施清洁发展机制工作。

(七)农村经济处

综合分析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情况,提出农村经济发展战略、体制改革及有关政策建议;协调解决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组织编制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衔接平衡农业、林业、渔业、畜牧业、水利、气象等行业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和实施全市农业生态环境建设规划、计划和政策,提出重大项目布局建议并协调实施;承担农业资源区划管理职能。负责协调落实市县域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有关推进全市县域经济发展规划、政策、措施、资金等事项的决定;协助加快推进县域重大投资项目等工作。

(八)能源交通处(市国防动员委员会交通战备办公室)

负责提出能源、交通和运输等产业发展战略,衔接平衡能源、交通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及有关政策,提出相关体制改革的建议;负责重大能源、交通产业建设项目的规划布局,协调能源、交通产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制定能源节约和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政策措施,对交通运输现代化实施宏观指导;研究提出能源、交通产业发展项目专项投资计划;承担市国防动员委员会交通战备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九)工业处

负责提出全市推进工业结构战略性调整、促进工业协调发展的重大思路、政策措施和重大项目,组织拟订综合性产业政策;统筹工业发展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负责全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中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协调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和重大产业基地建设。

(十)高技术产业处

综合分析高技术产业及产业技术的发展态势,组织拟订高技术产业发展、产业技术进步的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做好相关高技术产业化工作,组织重大产业化示范工程;统筹信息化的发展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负责全市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中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组织推动技术创新和产学研联合。

(十一)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处

综合分析全市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重大战略问题;组织拟订全市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发展循环经济的规划和政策措施并协调实施,参与编制环境保护规划;协调环保产业和清洁生产促进有关工作;组织协调重大减排示范工程和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

(十二)社会发展处(就业和收入分配处、卫生事业处)

综合提出全市社会发展战略,拟订和协调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协调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广播电视、旅游、政法、民政和新闻出版等发展政策;编制社会发展投资计划;综合分析全市就业与人力资源、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情况,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战略和政策建议;协调社会事业发展和改革的重大问题;研究拟定人口发展战略规划及人口政策。

(十三)经济贸易处

研究提出全市内外贸的发展战略,监测和分析内外贸市场运行;组织编制全市重要商品进出口总量计划并监督执行;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全市粮食、棉花、食糖、化肥等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储备计划;研究提出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战略规划及流通领域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协调解决流通体制改革中的重大问题。编制服务业引导资金使用计划和安排重大项目。

(十四)财政金融处

研究和分析全市社会资金平衡状况,对全市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动态分析并提出对策和建议;编制年度和中长期财政金融计划和规划;提出全市直接融资的发展战略和政策性建议;根据国家、省下达的企业债券发行计划,提出全市企业债券的发行总量和资金投向;牵头推进产业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的发展及制度建设,负责推进创业投资行业发展。

(十五)信用管理处

负责全市社会信用体系规划建设与综合管理;拟订全市地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制度和标准;负责全市非金融类信用信息征集、发布和使用管理;负责全市信用评估机构行业管理;负责全市信用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十六)沈阳经济区鞍山办公室(沿海经济处)

组织研究沈阳经济区(鞍山)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实施方案和重大问题;提出促进沈阳经济区(鞍山)改革与发展的政策措施;协调(鞍山)重大项目推进和经济合作工作;负责沈阳经济区(鞍山)发展的信息通报、宣传推介、检查指导等工作;承接沈阳经济区鞍山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负责本地区沿海经济带建设相关工作;负责本地区突破辽西北战略实施的组织协调、检查指导和绩效考核;督促和落实突破辽西北的各项任务和政策。

(十七)招投标监管处

负责审查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招标文件和货物采购文件;依法指导、协调、管理全市招投标工作;依法对招投标项目公告发布行为进行监督检查;负责招投标投诉受理并依法查处违法行为;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综合评标专家库的管理。

(十八)对口支援处

负责协调指导推动全市对口支援工作,研究提出全市对口支援政策建议,组织审核对口支援综合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开展对口支援政策贯彻落实和规划执行的督促检查,承担市对口支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九)重大项目处

参与编制全市重大项目中长期发展规划;负责对项目推进工作进行宏观指导和综合协调;负责全市重大项目筛选,建立重大项目库;负责重大项目策划,调研论证和推进落实;负责市级政府投资类建设项目前期必要性论证;负责由中央预算内资金、省本级基本建设资金补助的县(市)区、开发区基本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实施方案)和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可研报告(代项目建议书)与初步设计的立项办理;承接国家、省、市建设工程类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对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实行事中事后监管;负责及时向市行政审批服务局通报国家、省新出台的有关产业政策,通报国家、省有关事项批复情况等。

(二十)中介组织处

负责研究提出中介组织发展战略和总体规划;组织拟定促进和规范中介组织发展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中介组织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二十一)政策法规处(监管服务处)

负责组织、参与、协调起草综合性经济法规、地方性价格法规、规章;负责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机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负责机关政务公开、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负责综合分析物价形势、价格指数变动情况和趋势,及时进行市场价格预警,提出年度价格总水平控制目标,研究提出综合运用价格政策和其他经济政策,法律、行政手段调控市场,保持价格稳定的政策建议并组织实施;监督指导各县(市)区、开发区、市直各部门及相关单位价格调控落实情况;负责综合分析物价形势、价格指数变动情况和趋势,及时进行市场价格预警,提出年度价格总水平控制目标,研究提出综合运用价格政策和其他经济政策,法律、行政手段调控市场,保持价格稳定的政策建议并组织实施;负责价调基金的使用及稽查工作。

(二十二)经济与国防协调发展处

研究全市国民经济与国防建设的关系,组织拟订推进经济建设与国防协调发展的战略和规划,协调相关重大问题,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动员有关工作。承担市国防动员委员会国民经济动员办公室相关工作。

(二十三)重大项目稽查特派员办公室

组织开展对重大项目的稽查;跟踪检查相关行业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投资政策及规定情况;组织开展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对违规问题,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配合国家、省开展重大建设项目稽查和专项检查工作。

(二十四)振兴老工业基地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一处

提出全市老工业基地产业发展及重大项目布局的建议并协调实施;协调推进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重点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企业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负责全市老工业基地振兴工作的综合汇总、衔接;承担市振兴老工业基地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十五)振兴老工业基地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二处(资源枯竭城市转型办公室)

研究提出鞍山市老工业基地振兴重大问题和有关政策的建议;负责对全市老工业基地振兴规划进行指导、论证、综合平衡和衔接;提出全市老工业基地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和引进国内外资金、技术、人才的政策建议;组织拟订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及重大项目布局的建议并协调实施;协调推进接续替代产业发展和环境生态治理,组织实施接续替代产业发展专项。

(二十六)文化产业处

负责研究提出全市文化产业发展战略、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拟定全市文化产业领域发展相关中长期规划;提出全市文化产业发展投资计划和重大项目布局,负责全市文化产业重大项目、产业集群、重点企业发展等推进工作,组织协调解决全市文化产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二十七)价格管理处

贯彻实施国家、省管理的有关工业产品、农产品、能源、交通运输、邮政电信、农业生产资料、药品、医疗服务和公用事业、自然垄断商品的价格政策并组织实施,研究分析相关商品的产销成本、利润和市场供求情况,预测价格变化趋势,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拟定相关省管商品和服务价格,监督检查有关商品和服务价格的落实情况。

(二十八)收费管理处

负责贯彻实施国家、省关于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服务性收费的政策法规;提出全市收费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依管理权限提出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监督检查相关收费政策的落实及事中事后监管;指导政府有关部门和县(市)区政府价格部门收费管理工作。

(二十九)发展规划处

提出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规划生产力布局的建议;提出全市国民经济中长期发展、总量平衡和结构调整的目标和政策;组织拟订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全市主体功能区规划,并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测与评估;提出推进全市城镇化的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措施。

(三十)管道保护处

负责我市石油天然气(不包括城市燃气)管道保护工作,协调处理解决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负责组织拟订市级石油天然气管道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执行;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履行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义务,依法查处危害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

(三十一)督查考核处(营商办公室)

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省和市委、市政府重点督办事项,国家、省、市领导批示事项,市委、市政府重要会议议定事项的督查督办工作,负责委党组、主任交办的重大事项等督查督办工作,负责委内目标绩效考核工作。

(三十二)价格认定处

负责对鞍山市本级纪检监察、司法、行政工作中所涉及的,价格不明或者价格有争议的各类有形产品、无形资产和各类有偿服务收费进行价格认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认定案件进行复核;对本行政区域内价格认定工作进行指导和培训。

(三十三)价格监测处

负责对国家、省、市三级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进行常规监测、国家应急监测、节假日和关键时点的市场价格监测;指导县(市)区价格监测工作。

(三十四)成本调查监审处

负责工农产品成本调查和列入监审目录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的调价、定价成本监审工作。

(三十五)服务业综合处

负责研判服务业发展趋势,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服务业发展规划、战略和重大政策措施,统筹全市服务业发展,协调解决服务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做好全市服务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督促检查服务业运行和指标情况,负责服务业发展社会综合评价;承担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三十六)区域发展处

负责分析研判生活性服务业发展状况和发展趋势,负责相关领域规划、计划的拟定和衔接平衡,提出相关政策措施;负责生活性服务业的统筹协调、政策落实、检查督导、指标及运行管理工作,负责编制生活性服务业引导资金使用计划和重大项目安排,协调解决生活性服务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负责分析研判服务业集聚区发展状况和发展趋势,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拟定服务业集聚区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服务业集聚区发展规划、主要指标,协调服务业集聚区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承担省级服务业集聚区申报和市级服务业集聚区认定工作。

(三十七)生产性服务业处

负责分析研判生产性服务业发展趋势和运行状况,协调相关领域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提出相关建议;统筹协调生产性服务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编制生产性服务业引导资金使用计划和重大项目安排,协调解决生产性服务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负责生产性服务业的统筹协调、政策落实、检查督导、指标及运行管理等工作。

四、人员编制

(略)

五、其他事项

(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编制重要工业品、原材料和重要农产品的进出口总量计划,市商务局负责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确定的总量计划内组织实施。粮食、棉花、煤炭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市商务局在进出口总量计划内进行分配并协调相关政策。

(二)根据《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第9号令),原油、矿山等资源类重大境外投资项目、大额用汇境外投资项目和市内企业在境外开办生产投资类项目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上报。

(三)工业、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职责分工。需报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核准的工业、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申报和管理;需报省、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批、核准的工业、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申报和管理。

(四)企业技术中心管理职责分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地税局等有关部门负责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和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上报工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科技局等有关部门负责上报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相关工作。

(五)相关行政许可、审批职责分工。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需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备案)项目的核准(备案),国家、省授权市管商品价格、经营(垄断)服务性价格(收费)审批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市级政府投资类建设项目前期必要性论证和由中央预算内资金、省本级基本建设资金补助的县(市)区、开发区基本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实施方案)的批复,负责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可研报告(代项目建议书)与初步设计的批复;承接国家、省、市建设工程类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对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实行事中事后监管;负责及时向市行政审批服务局通报国家、省新出台的有关产业政策,通报国家、省有关事项批复情况等。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