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丽娜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棚户区改造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房屋征收政策问题
1、对于异地低保户享受低保拆迁政策问题。我市在城市国有土地上合法住宅房屋拆迁中,对低保家庭拆迁居民在政策安置标准之内,超过原面积扩大安置面积部分,如本人无力承担安置费用,由政府负责缴纳扩大安置面积部分代建费并办理房屋公有产权。由于我市代建费标准仅为830元/㎡,远远低于建设成本,实际工作中即使是低保家庭,也都缴纳了代建费办理为个人产权。
2、无照房问题。在城市国有土地上的无照房屋,确系唯一住房,本人在动迁区域内实际居住,自愿承担全额代建费的,可以异地安置一户46㎡单室。
集体土地上的无照房屋,原则上不予安置。按照规定给予适当补助。如属独立开门的唯一住房,具有批准拆迁之日3年内正式户口的,可将原住宅房屋建筑面积50%计算后,比照合法房屋按照面积“上靠”确定安置面积,扩大面积部分按照每平方米830元收取建设费用,被拆迁人获得全部产权。
3、平房“商品房”问题。房屋没有“平房商品房”和“楼房商品房”的区别。是否为“商业用房”,依据其房证记载确定。
二、回迁房质量问题
对于已建的回迁房如果出现质量问题,所属房屋管修部门会及时安排施工单位进行维修,确保居民正常居住。从今年开始,我市房屋征收实行货币化安置,政府不再新建回迁房。
三、廉租房问题
1、《鞍山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暂行办法》规定,我市市区廉租住房的保障对象是低保无房户,申请廉租房家庭成员有动迁待安置或动迁已得到货币补偿的,不得申请廉租房。
2、拆迁居民如符合《鞍山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可以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3、2011年至2012年,我市在四城区建设了2502套公共租赁住房。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拆迁居民可以到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所在区住房保障部门咨询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事宜。
鞍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7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