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工商局2017年度部门预算和“三公”经费支出预算公开报告
信息来源:鞍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时间:2017-12-11浏览次数:

 

第一部分 鞍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概况

一、主要职责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鞍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7年部门预算表

一、  部门收支总体情况表

二、  部门收入总体情况表

三、  部门支出总体情况表

四、  财政拨款收支总体情况表

五、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

六、  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表

七、  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表(分单位)

八、  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

九、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支出预算明细表

十、项目支出预算明细表

十一、政府采购支出预算明细表

十二、政府购买服务支出预算明细表

十三、“三公”经费预算表(对比表)

十四、项目支出预算绩效目标情况表

第三部分 鞍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7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鞍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概况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起草工商行政管理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相关规章草案。

 (二)负责全市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承担依法查处无照经营的责任。

(三)承担依法规范和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的责任,负责市场交易行为的监督管理。

(四)承担规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责任,组织查处网络商品及服务交易违法、违章行为。

 (五)承担监督管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的责任,组织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按分工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指导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受理、处理和网络体系建设等工作,依法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六)承担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案件的责任,依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

 (七)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贩私等经济违法行为。

 (八)负责依法监督管理经纪机构、经纪人及其经纪活动。

 (九)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组织监督管理拍卖行为,指导动产抵押登记管理,负责依法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

 (十)指导广告业的发展,负责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查处虚假宣传行为和其他广告违法行为。

 (十一)负责商标管理工作,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组织查处商标侵权行为和其他商标违法行为。

 (十二)组织指导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管理;承担指导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企业信息公示、经营异常名录、公示信息抽查、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等工作;负责各类市场主体的工商诚信评价工作。

 (十三)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纳入鞍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7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二级预算单位包括:

 1.鞍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机关

 2.鞍山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咨询服务中心(非独立核算)

 3.鞍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信息中心(非独立核算)

 4.鞍山市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服务中心(非独立核算)

 5.鞍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审批分局

 6.鞍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执法分局

 7.鞍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规范管理分局

 8.鞍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分局

 9.鞍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信用监督管理分局

 10、鞍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11、鞍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千山风景区分局

 12、鞍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开发区分局

 

第二部分 鞍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部门预算公开表

详见附件

 

第三部分 鞍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7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鞍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7年收支预算的总体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鞍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为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和住房保障支出。鞍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7年收支总预算5790万元。2017年收支总预算比2016年增加669.8万元,其中工资调整、公车改革是影响其变化的主要因素。

二、关于鞍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7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2017年“三公”经费预算数227.9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8.9万元;公务用车运行费219万元。2017年预算数比2016年预算数增加74.4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比2016年预算数减少1.9万元;公务用车运行费比2016年增加76.3万元,主要因素是2016年公车运行费中没有包含项目经费既执法办案经费等安排的公务用车运行费。

三、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 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

2017年工商行政管理局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数806.9万元,其中:标准商品和服务支出272.1万元、办公用房取暖费52.5万元、工会经费49.4万元、交通费432.9万元。

(二)政府采购情况

2017年工商行政管理局政府采购经费预算数55.1万元,主要用于流通领域商品检测、打击传销工作、查处无照经营工作以及企业档案查询工作方面的支出 。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市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5.一般公共服务(类)工商行政管理事务(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6.一般公共服务(类)工商行政管理事务(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7.一般公共服务(类)工商行政管理事务(款)工商行政管理专项(项):反映工商行政部门从事专项业务方面的支出。包括各类企业注册登记和年检,商标注册和评审,各类公告、广告监督管理,市场规范管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等业务工作支出及相关证、照、表格的印制等支出。

8.一般公共服务(类)工商行政管理事务(款)事业运行(项):反映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不包括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中心、医务室等附属事业单位。

9.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0.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1.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12.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购房补贴(项):反映按房改政策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向符合条件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军队(含武警)向转役复员离退休人员发放的用于购买住房的补贴。

 


附件:
2017年部门预算和“三公”经费预算公开表.xls

鞍山市工商局2017年度部门预算和“三公”经费支出预算公开报告
信息来源:鞍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时间:2017-12-11

 

第一部分 鞍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概况

一、主要职责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鞍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7年部门预算表

一、  部门收支总体情况表

二、  部门收入总体情况表

三、  部门支出总体情况表

四、  财政拨款收支总体情况表

五、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

六、  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表

七、  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表(分单位)

八、  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

九、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支出预算明细表

十、项目支出预算明细表

十一、政府采购支出预算明细表

十二、政府购买服务支出预算明细表

十三、“三公”经费预算表(对比表)

十四、项目支出预算绩效目标情况表

第三部分 鞍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7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鞍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概况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起草工商行政管理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相关规章草案。

 (二)负责全市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承担依法查处无照经营的责任。

(三)承担依法规范和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的责任,负责市场交易行为的监督管理。

(四)承担规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责任,组织查处网络商品及服务交易违法、违章行为。

 (五)承担监督管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的责任,组织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按分工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指导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受理、处理和网络体系建设等工作,依法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六)承担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案件的责任,依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

 (七)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贩私等经济违法行为。

 (八)负责依法监督管理经纪机构、经纪人及其经纪活动。

 (九)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组织监督管理拍卖行为,指导动产抵押登记管理,负责依法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

 (十)指导广告业的发展,负责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查处虚假宣传行为和其他广告违法行为。

 (十一)负责商标管理工作,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组织查处商标侵权行为和其他商标违法行为。

 (十二)组织指导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管理;承担指导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企业信息公示、经营异常名录、公示信息抽查、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等工作;负责各类市场主体的工商诚信评价工作。

 (十三)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纳入鞍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7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二级预算单位包括:

 1.鞍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机关

 2.鞍山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咨询服务中心(非独立核算)

 3.鞍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信息中心(非独立核算)

 4.鞍山市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服务中心(非独立核算)

 5.鞍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审批分局

 6.鞍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执法分局

 7.鞍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规范管理分局

 8.鞍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分局

 9.鞍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信用监督管理分局

 10、鞍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11、鞍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千山风景区分局

 12、鞍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开发区分局

 

第二部分 鞍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部门预算公开表

详见附件

 

第三部分 鞍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7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鞍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7年收支预算的总体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鞍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为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和住房保障支出。鞍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7年收支总预算5790万元。2017年收支总预算比2016年增加669.8万元,其中工资调整、公车改革是影响其变化的主要因素。

二、关于鞍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7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2017年“三公”经费预算数227.9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8.9万元;公务用车运行费219万元。2017年预算数比2016年预算数增加74.4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比2016年预算数减少1.9万元;公务用车运行费比2016年增加76.3万元,主要因素是2016年公车运行费中没有包含项目经费既执法办案经费等安排的公务用车运行费。

三、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 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

2017年工商行政管理局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数806.9万元,其中:标准商品和服务支出272.1万元、办公用房取暖费52.5万元、工会经费49.4万元、交通费432.9万元。

(二)政府采购情况

2017年工商行政管理局政府采购经费预算数55.1万元,主要用于流通领域商品检测、打击传销工作、查处无照经营工作以及企业档案查询工作方面的支出 。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市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5.一般公共服务(类)工商行政管理事务(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6.一般公共服务(类)工商行政管理事务(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7.一般公共服务(类)工商行政管理事务(款)工商行政管理专项(项):反映工商行政部门从事专项业务方面的支出。包括各类企业注册登记和年检,商标注册和评审,各类公告、广告监督管理,市场规范管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等业务工作支出及相关证、照、表格的印制等支出。

8.一般公共服务(类)工商行政管理事务(款)事业运行(项):反映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不包括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中心、医务室等附属事业单位。

9.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0.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1.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12.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购房补贴(项):反映按房改政策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向符合条件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军队(含武警)向转役复员离退休人员发放的用于购买住房的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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