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政办发〔2017〕161号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鞍山市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三五”规划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鞍山市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三五”规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11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鞍山市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三五”规划

 

为进一步推进艾滋病防治工作,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三五”规划的通知》(辽政办发〔20178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防治现状

“十二五”期间,全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决策部署,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合作、全社会参与的工作原则,艾滋病防治工作取得了显著进展。艾滋病检测力度持续加大,注射吸毒传播、输血传播和母婴传播得到有效控制,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以下简称感染者和病人)发现率由28.1%提高到61.5%,病死率在0.7%以下,全市抗病毒治疗比例处于全省领先水平,全市整体疫情控制在低流行水平,受艾滋病影响人群生活质量不断提高,社会歧视进一步减轻,基本实现了《鞍山市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二五”行动计划》总体目标。2014年,我市被评为全国艾滋病防治城市示范市,艾滋病防治工作又迈上了新台阶。

虽然“十二五”期间我市艾滋病防治工作取得较好成效,但艾滋病防治工作形势依然严峻,传播蔓延的危险因素广泛存在,防治工作出现的新问题与原有问题以及难点问题交织并存,情况更加复杂,防治任务十分艰巨。尚有一定数量的感染者和病人未被检测发现,性传播成为最主要传播途径,男性同性性行为人群感染率持续升高,青年学生感染人数增加较快,卖淫嫖娼等违法犯罪活动、合成毒品滥用及不安全性行为等诸多因素加大了艾滋病传播风险,社交新媒体的普遍使用增强了易感染艾滋病行为的隐蔽性,人口频繁流动增加了预防干预难度。艾滋病抗病毒治疗人数不断增加,耐药病人逐渐增多,治疗难度增大。部分地区艾滋病防治人员不足、防治技术手段有限,存在防治措施落实不到位的情况,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防治的作用发挥还不够充分,仍需要长期不懈做好艾滋病防治各项工作。

二、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以基层为重点,以改革创新为动力,预防为主,中西医并重,将健康融入所有政策,人民共建共享”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强化艾滋病预防控制措施,不断降低艾滋病疫情流行水平,为实现健康鞍山目标做出贡献。

三、工作目标

进一步完善政府领导、多部门合作、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艾滋病预防和控制体系,在全社会普及艾滋病防治知识。最大限度发现感染者和病人,有效控制性传播,持续减少注射吸毒传播、输血传播和母婴传播,进一步降低病死率,逐步提高感染者和病人的生存质量,减少社会歧视,将我市艾滋病疫情继续控制在低流行水平。

1.居民艾滋病防治知识知晓率达85%以上。流动人口、青年学生、监管场所被监管人员等重点人群以及易感染艾滋病危险行为人群防治知识知晓率均达90%以上。

2.男性同性性行为人群艾滋病相关危险行为减少10%以上,其他性传播危险行为人群感染率控制在0.5%以下。

3.夫妻一方感染艾滋病家庭的配偶传播率控制在1%以下。艾滋病母婴传播率下降到4%以下。

4.经诊断发现并知晓自身感染状况的感染者和病人比例达90%以上。符合治疗条件的感染者和病人接受抗病毒治疗比例达90%以上,接受抗病毒治疗的感染者和病人治疗成功率达90%以上,累计接受中医药治疗的人数显著增加。

5.市传染病院或市中心医院建立艾滋病检测确证实验室。

6.全市各大()专院校均开设专题讲座或利用健康教育课全面普及预防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达到每学年一学时;高校新生艾滋病防治知识教育覆盖率达到100%

7.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随访管理的感染者和病人占到全部感染者和病人的60%以上。

8.全面推进我市国家级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建设,加强学校艾滋病健康教育,完善艾滋病三位一体治疗管理模式,使初中及以上学校开展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的比例达到100%,艾滋病治疗成功率逐年提高。

四、主要任务

(一)加强宣传教育,显著提升公众艾滋病防治意识。坚持艾滋病宣传教育公益性,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以及互联网、微信等媒体,深入开展大众人群宣传教育,强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将艾滋病防治宣传列入日常工作计划,每月至少开展1次艾滋病防治公益宣传。继续发挥多部门的工作优势,编撰具有针对性和警示性的宣传材料,提高宣传教育的有效性。重点加强对青年学生、流动人口、老年人、外籍人员感染者和监管场所人员等重点人群的健康教育。建立健全学校艾滋病疫情通报机制和定期会商机制,每年至少召开1次关于学校艾滋病防治工作的联席会议。利用机场、车站等场所进行多种形式的艾滋病防治宣传。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以及支农、惠农等活动,深入农村地区开展艾滋病宣传教育工作。加强合成毒品和滥用物质危害的宣传教育。继续开展“职工红丝带健康行动”、“青春红丝带”、“妇女‘面对面’宣传教育”和“红丝带健康包”等专项行动。(牵头部门:市委宣传部、市卫生计生委,配合部门: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农委、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科技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交通委、鞍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红十字会)

(二)强化综合干预,切实提高艾滋病防治工作针对性。

1.强化社会综治管理。依法严厉打击卖淫嫖娼、聚众淫乱、吸毒贩毒等违法犯罪活动,加大对城乡结合部、农村等薄弱地区打击力度,依法从重处罚容留与艾滋病传播危险行为相关活动的场所和人员。落实与艾滋病有关案件的举报和立案处理程序,严厉打击利用感染者身份的违法犯罪活动。及时将易促进艾滋病传播的滥用物质纳入合成毒品管控范围,依法打击滥用物质的生产、流通和使用行为。加强网络管理,打击网络传播淫秽色情信息。(牵头部门:市公安局,配合部门: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2.有效控制性传播。加强易感染艾滋病危险行为人群的警示教育和法制宣传,突出疫情和危害严重性、有效防治措施等,促使其避免和减少易感染艾滋病危险行为。全面落实宾馆等公共场所摆放安全套有关规定,采取措施提高安全套可及性和使用率。将男性同性传播作为控制经性传播的主要内容,探索适合我市实际的综合干预策略。结合社会组织参与艾滋病防治基金项目,扶持信誉良好的社会组织参与项目工作,对男男性行为人群开展有针对性的预防干预措施,扩大对男男性行为人群宣传干预的覆盖面,提高男男性行为人群检测率。加大对异性传播综合干预工作力度,对夫妻一方感染艾滋病家庭全面实施综合干预措施,提供安全套,进行健康教育,加强配偶或性伴检测工作,切实减少婚内传播。(责任部门:市教育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旅游委、市工商局)

3.持续减少注射吸毒传播。保持禁毒工作的高压态势,进一步减缓新吸毒人员的增加速度,最大限度地有效管控吸毒人员。强制隔离戒毒所需对被强制戒毒人员实施有效干预,戒掉毒瘾,切实减少吸毒传播,并且在对强戒人员入所三个月内完成艾滋病病毒抗体初筛检测,每季度开展1次艾滋病防治知识健康教育。(牵头部门:市公安局,配合部门:市卫生计生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司法局)

(三)加强检测咨询和随访服务,进一步提高感染者和病人的发现率。

1.扩大检测服务范围。进一步健全实验室网络,构建布局合理、方便快捷的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网络,主动为有感染艾滋病风险人员提供检测咨询服务,最大限度发现感染者和减少传播。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妇幼保健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设置艾滋病检测筛查实验室。市传染病院或市中心医院至少建立1家确证检测实验室。医疗卫生机构将艾滋病筛查项目纳入住院病人和重点科室就诊者常规检测,主动提供艾滋病检测咨询服务。性病诊疗机构对性病就诊者开展艾滋病主动检测与咨询服务。有条件的监管场所和检验检疫机构应当设立艾滋病检测实验室或快速检测点。继续将艾滋病、性病检测咨询纳入婚前自愿医学检查,探索将艾滋病、性病检测咨询纳入重点公共场所服务人员健康体检。检测机构要创新服务方式,方便有意愿的人群接受检测服务。探索开展艾滋病自我检测,建立和完善与随访服务等工作的衔接机制。(牵头部门:市卫生计生委,配合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司法局、市公安局、鞍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2.加强疫情监测研判。根据艾滋病疫情和危险因素情况,及时调整、优化监测点设置;强化艾滋病疫情和耐药监测、信息分析和利用,提高监测数据质量,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要及时向卫生计生部门通报疫情。做好疫情和政务信息公开,回应社会关切。(责任部门:市卫生计生委、鞍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3.提高随访服务规范性。实施重大疾病防控工程,逐步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随访管理工作。发挥基层公共卫生机构职能,建立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为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主体的随访管理网络,为感染者和病人提供针对性的随访干预服务。切实提高首次随访工作质量,强化对感染者和病人的心理支持、行为干预、医学咨询等工作,对于居住地在本地的感染者和病人要做到面对面首次随访,告知合法权益、责任义务,督促他们及时将感染情况告知与其有性关系者,并动员开展配偶或性伴检测。积极做好监管场所感染者和病人、流动感染者和病人的随访服务,建立和完善流出地、流入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转介机制。落实在我市外籍感染者的随访干预、治疗管理等相关防治措施。(牵头部门:市卫生计生委,配合部门: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外事办、市教育局)

(四)严格落实核酸检测工作,持续减少输血传播。完善血站服务体系,合理规划设置血站核酸检测实验室,供应临床的血液全部按规定经过艾滋病病毒、乙肝病毒、丙肝病毒核酸检测。做好核酸检测实验室质量控制,加强信息化建设,有效降低血液残余风险度,持续减少输血传播。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采供血液(血浆)和组织他人出卖血液(血浆)活动。加强对入出境人体组织、血液、血液制品和生物制品检疫。做好艾滋病职业暴露处置和调查工作,加强工作人员安全防护。(牵头部门:市卫生计生委,配合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公安局、鞍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五)全面落实孕产妇保健工作,有效预防母婴传播。以妇幼健康服务网络为平台,将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与妇幼健康服务工作有机结合,重点提高经济发展落后、偏远地区开展预防母婴传播服务的能力,持续减少母婴传播。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结合婚前保健、孕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儿童和青少年保健、性病防治等常规医疗保健服务开展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的健康教育和咨询指导,引导新婚人群、孕产妇尽早接受相关检测,对感染艾滋病、梅毒和乙肝的孕产妇及所生儿童提供治疗、预防性用药、监测、随访、转介等系列干预服务。(责任部门:市卫生计生委)

(六)强化救治救助政策落实,依法保障感染者和病人权益。

1.加强抗病毒治疗工作。将所有符合治疗标准、自愿接受治疗的感染者和病人纳入治疗范畴。进一步规范治疗管理,将艾滋病治疗与管理模式由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为主导,逐步过渡到以定点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机构为主导。传染病防治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综合医疗机构等要建立健全与艾滋病定点医疗机构的转诊制度,切实提高全市艾滋病治疗质量和效果,挽救感染者和病人生命。艾滋病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有关诊疗指南,为接受抗病毒治疗的艾滋病病人制定治疗方案,定期随访,指导患者家庭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督促患者服药、观察用药副作用,加强耐药检测和病情监测,及时更换药物和处理药物不良反应。加强感染者和病人中结核病等机会性感染疾病的筛查、诊断和治疗工作。提高对流动人口、监管场所感染者和病人的规范化治疗水平。建立中医药参与艾滋病防治诊疗工作机制。(牵头部门:市卫生计生委,配合部门: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

2.加强权益保护和社会救助。要依法保障感染者和病人及其家庭成员在就医、就业、入学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医疗卫生机构要强化首诊负责制,对诊疗服务中发现的感染者和病人,做好接诊、转诊和相关处置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或者拒绝诊治。要认真落实社会保障政策,加强相关社会福利、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等政策衔接,确保感染者和病人基本医疗、基本养老、基本生活保障等权益。建立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为艾滋病致孤儿童和感染儿童及时、足额发放基本生活费。将艾滋病防治与扶贫开发相结合,按照精准扶贫要求,支持符合扶贫条件、有劳动能力的感染者和病人开展力所能及的生产活动,共享经济和社会发展成果。做好违法犯罪感染者和病人回归社会后的治疗、救助等衔接工作。(责任部门:市卫生计生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扶贫办、市红十字会)

(七)动员社会力量,激发社会组织参与活力。要按照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总体要求,发挥社会组织易于接触特殊人群、工作方式灵活等优势,将社会组织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纳入整体防治工作计划,激发社会组织参与活力,发挥社会组织独特优势,鼓励、支持各级艾滋病防治协会、预防医学会等社会组织在易感染艾滋病危险行为人群干预、感染者和病人随访服务、关怀救助等领域开展工作。疾控机构负责召集社会组织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协调培训会,提高社会组织的工作能力和水平,促进防治工作。医疗卫生机构要与社会组织密切配合,实现防治工作有效衔接。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参与艾滋病防治基金的引导作用,支持具备条件、信誉良好的社会组织申请基金项目,合理设置社会组织培育基地,加强培训和扶持,促进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登记。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等单位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的作用。(牵头部门:市卫生计生委,配合部门: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红十字会)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落实防治责任。各级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艾滋病防治工作负总责,加强组织领导,将防治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和考核内容,制定符合本地工作实际的实施方案,落实管理责任制,明确部门职责和工作任务。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要加强统筹协调。各有关部门要落实防治职责,将艾滋病防治纳入本部门日常工作,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建立考核制度,形成防治合力。

(二)加强队伍建设,提高防治能力。要加强艾滋病防治专业队伍建设,加强学科带头人和创新型人才的培养,积极开展国内外、省内外合作与交流,加大以问题为导向的应用性研究力度,提高艾滋病防治定点综合医院及传染病医院的综合诊疗能力,提高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疫情分析研判和防治效果评价能力。完善承担艾滋病防治任务定点医院补偿机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艾滋病防治人员卫生防疫津贴、医疗卫生津贴等特殊岗位津贴补贴,在绩效工资分配上适当进行倾斜,为防治队伍正常履职尽责提供保障。

(三)加大投入力度,保障防治经费。各级政府要合理安排艾滋病防治经费,逐步加大投入力度。要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社会组织和其他有能力的机构组织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进一步完善以政府投入为主的多渠道筹措经费机制,加强各类防治资金的统筹协调、管理和使用,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六、督导与评估

市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要组织开展督导检查,在“十三五”末期组织或委托第三方开展评估工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对本规划进展、质量和成效进行督导与评估,将重点任务落实情况作为督查督办的重要事项,确保各项任务得到贯彻落实。

 

 

鞍政办发〔2017〕161号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三五”规划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鞍山市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三五”规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11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鞍山市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三五”规划

 

为进一步推进艾滋病防治工作,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三五”规划的通知》(辽政办发〔20178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防治现状

“十二五”期间,全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决策部署,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合作、全社会参与的工作原则,艾滋病防治工作取得了显著进展。艾滋病检测力度持续加大,注射吸毒传播、输血传播和母婴传播得到有效控制,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以下简称感染者和病人)发现率由28.1%提高到61.5%,病死率在0.7%以下,全市抗病毒治疗比例处于全省领先水平,全市整体疫情控制在低流行水平,受艾滋病影响人群生活质量不断提高,社会歧视进一步减轻,基本实现了《鞍山市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二五”行动计划》总体目标。2014年,我市被评为全国艾滋病防治城市示范市,艾滋病防治工作又迈上了新台阶。

虽然“十二五”期间我市艾滋病防治工作取得较好成效,但艾滋病防治工作形势依然严峻,传播蔓延的危险因素广泛存在,防治工作出现的新问题与原有问题以及难点问题交织并存,情况更加复杂,防治任务十分艰巨。尚有一定数量的感染者和病人未被检测发现,性传播成为最主要传播途径,男性同性性行为人群感染率持续升高,青年学生感染人数增加较快,卖淫嫖娼等违法犯罪活动、合成毒品滥用及不安全性行为等诸多因素加大了艾滋病传播风险,社交新媒体的普遍使用增强了易感染艾滋病行为的隐蔽性,人口频繁流动增加了预防干预难度。艾滋病抗病毒治疗人数不断增加,耐药病人逐渐增多,治疗难度增大。部分地区艾滋病防治人员不足、防治技术手段有限,存在防治措施落实不到位的情况,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防治的作用发挥还不够充分,仍需要长期不懈做好艾滋病防治各项工作。

二、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以基层为重点,以改革创新为动力,预防为主,中西医并重,将健康融入所有政策,人民共建共享”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强化艾滋病预防控制措施,不断降低艾滋病疫情流行水平,为实现健康鞍山目标做出贡献。

三、工作目标

进一步完善政府领导、多部门合作、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艾滋病预防和控制体系,在全社会普及艾滋病防治知识。最大限度发现感染者和病人,有效控制性传播,持续减少注射吸毒传播、输血传播和母婴传播,进一步降低病死率,逐步提高感染者和病人的生存质量,减少社会歧视,将我市艾滋病疫情继续控制在低流行水平。

1.居民艾滋病防治知识知晓率达85%以上。流动人口、青年学生、监管场所被监管人员等重点人群以及易感染艾滋病危险行为人群防治知识知晓率均达90%以上。

2.男性同性性行为人群艾滋病相关危险行为减少10%以上,其他性传播危险行为人群感染率控制在0.5%以下。

3.夫妻一方感染艾滋病家庭的配偶传播率控制在1%以下。艾滋病母婴传播率下降到4%以下。

4.经诊断发现并知晓自身感染状况的感染者和病人比例达90%以上。符合治疗条件的感染者和病人接受抗病毒治疗比例达90%以上,接受抗病毒治疗的感染者和病人治疗成功率达90%以上,累计接受中医药治疗的人数显著增加。

5.市传染病院或市中心医院建立艾滋病检测确证实验室。

6.全市各大()专院校均开设专题讲座或利用健康教育课全面普及预防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达到每学年一学时;高校新生艾滋病防治知识教育覆盖率达到100%

7.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随访管理的感染者和病人占到全部感染者和病人的60%以上。

8.全面推进我市国家级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建设,加强学校艾滋病健康教育,完善艾滋病三位一体治疗管理模式,使初中及以上学校开展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的比例达到100%,艾滋病治疗成功率逐年提高。

四、主要任务

(一)加强宣传教育,显著提升公众艾滋病防治意识。坚持艾滋病宣传教育公益性,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以及互联网、微信等媒体,深入开展大众人群宣传教育,强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将艾滋病防治宣传列入日常工作计划,每月至少开展1次艾滋病防治公益宣传。继续发挥多部门的工作优势,编撰具有针对性和警示性的宣传材料,提高宣传教育的有效性。重点加强对青年学生、流动人口、老年人、外籍人员感染者和监管场所人员等重点人群的健康教育。建立健全学校艾滋病疫情通报机制和定期会商机制,每年至少召开1次关于学校艾滋病防治工作的联席会议。利用机场、车站等场所进行多种形式的艾滋病防治宣传。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以及支农、惠农等活动,深入农村地区开展艾滋病宣传教育工作。加强合成毒品和滥用物质危害的宣传教育。继续开展“职工红丝带健康行动”、“青春红丝带”、“妇女‘面对面’宣传教育”和“红丝带健康包”等专项行动。(牵头部门:市委宣传部、市卫生计生委,配合部门: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农委、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科技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交通委、鞍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红十字会)

(二)强化综合干预,切实提高艾滋病防治工作针对性。

1.强化社会综治管理。依法严厉打击卖淫嫖娼、聚众淫乱、吸毒贩毒等违法犯罪活动,加大对城乡结合部、农村等薄弱地区打击力度,依法从重处罚容留与艾滋病传播危险行为相关活动的场所和人员。落实与艾滋病有关案件的举报和立案处理程序,严厉打击利用感染者身份的违法犯罪活动。及时将易促进艾滋病传播的滥用物质纳入合成毒品管控范围,依法打击滥用物质的生产、流通和使用行为。加强网络管理,打击网络传播淫秽色情信息。(牵头部门:市公安局,配合部门: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2.有效控制性传播。加强易感染艾滋病危险行为人群的警示教育和法制宣传,突出疫情和危害严重性、有效防治措施等,促使其避免和减少易感染艾滋病危险行为。全面落实宾馆等公共场所摆放安全套有关规定,采取措施提高安全套可及性和使用率。将男性同性传播作为控制经性传播的主要内容,探索适合我市实际的综合干预策略。结合社会组织参与艾滋病防治基金项目,扶持信誉良好的社会组织参与项目工作,对男男性行为人群开展有针对性的预防干预措施,扩大对男男性行为人群宣传干预的覆盖面,提高男男性行为人群检测率。加大对异性传播综合干预工作力度,对夫妻一方感染艾滋病家庭全面实施综合干预措施,提供安全套,进行健康教育,加强配偶或性伴检测工作,切实减少婚内传播。(责任部门:市教育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旅游委、市工商局)

3.持续减少注射吸毒传播。保持禁毒工作的高压态势,进一步减缓新吸毒人员的增加速度,最大限度地有效管控吸毒人员。强制隔离戒毒所需对被强制戒毒人员实施有效干预,戒掉毒瘾,切实减少吸毒传播,并且在对强戒人员入所三个月内完成艾滋病病毒抗体初筛检测,每季度开展1次艾滋病防治知识健康教育。(牵头部门:市公安局,配合部门:市卫生计生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司法局)

(三)加强检测咨询和随访服务,进一步提高感染者和病人的发现率。

1.扩大检测服务范围。进一步健全实验室网络,构建布局合理、方便快捷的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网络,主动为有感染艾滋病风险人员提供检测咨询服务,最大限度发现感染者和减少传播。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妇幼保健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设置艾滋病检测筛查实验室。市传染病院或市中心医院至少建立1家确证检测实验室。医疗卫生机构将艾滋病筛查项目纳入住院病人和重点科室就诊者常规检测,主动提供艾滋病检测咨询服务。性病诊疗机构对性病就诊者开展艾滋病主动检测与咨询服务。有条件的监管场所和检验检疫机构应当设立艾滋病检测实验室或快速检测点。继续将艾滋病、性病检测咨询纳入婚前自愿医学检查,探索将艾滋病、性病检测咨询纳入重点公共场所服务人员健康体检。检测机构要创新服务方式,方便有意愿的人群接受检测服务。探索开展艾滋病自我检测,建立和完善与随访服务等工作的衔接机制。(牵头部门:市卫生计生委,配合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司法局、市公安局、鞍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2.加强疫情监测研判。根据艾滋病疫情和危险因素情况,及时调整、优化监测点设置;强化艾滋病疫情和耐药监测、信息分析和利用,提高监测数据质量,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要及时向卫生计生部门通报疫情。做好疫情和政务信息公开,回应社会关切。(责任部门:市卫生计生委、鞍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3.提高随访服务规范性。实施重大疾病防控工程,逐步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随访管理工作。发挥基层公共卫生机构职能,建立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为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主体的随访管理网络,为感染者和病人提供针对性的随访干预服务。切实提高首次随访工作质量,强化对感染者和病人的心理支持、行为干预、医学咨询等工作,对于居住地在本地的感染者和病人要做到面对面首次随访,告知合法权益、责任义务,督促他们及时将感染情况告知与其有性关系者,并动员开展配偶或性伴检测。积极做好监管场所感染者和病人、流动感染者和病人的随访服务,建立和完善流出地、流入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转介机制。落实在我市外籍感染者的随访干预、治疗管理等相关防治措施。(牵头部门:市卫生计生委,配合部门: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外事办、市教育局)

(四)严格落实核酸检测工作,持续减少输血传播。完善血站服务体系,合理规划设置血站核酸检测实验室,供应临床的血液全部按规定经过艾滋病病毒、乙肝病毒、丙肝病毒核酸检测。做好核酸检测实验室质量控制,加强信息化建设,有效降低血液残余风险度,持续减少输血传播。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采供血液(血浆)和组织他人出卖血液(血浆)活动。加强对入出境人体组织、血液、血液制品和生物制品检疫。做好艾滋病职业暴露处置和调查工作,加强工作人员安全防护。(牵头部门:市卫生计生委,配合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公安局、鞍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五)全面落实孕产妇保健工作,有效预防母婴传播。以妇幼健康服务网络为平台,将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与妇幼健康服务工作有机结合,重点提高经济发展落后、偏远地区开展预防母婴传播服务的能力,持续减少母婴传播。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结合婚前保健、孕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儿童和青少年保健、性病防治等常规医疗保健服务开展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的健康教育和咨询指导,引导新婚人群、孕产妇尽早接受相关检测,对感染艾滋病、梅毒和乙肝的孕产妇及所生儿童提供治疗、预防性用药、监测、随访、转介等系列干预服务。(责任部门:市卫生计生委)

(六)强化救治救助政策落实,依法保障感染者和病人权益。

1.加强抗病毒治疗工作。将所有符合治疗标准、自愿接受治疗的感染者和病人纳入治疗范畴。进一步规范治疗管理,将艾滋病治疗与管理模式由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为主导,逐步过渡到以定点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机构为主导。传染病防治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综合医疗机构等要建立健全与艾滋病定点医疗机构的转诊制度,切实提高全市艾滋病治疗质量和效果,挽救感染者和病人生命。艾滋病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有关诊疗指南,为接受抗病毒治疗的艾滋病病人制定治疗方案,定期随访,指导患者家庭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督促患者服药、观察用药副作用,加强耐药检测和病情监测,及时更换药物和处理药物不良反应。加强感染者和病人中结核病等机会性感染疾病的筛查、诊断和治疗工作。提高对流动人口、监管场所感染者和病人的规范化治疗水平。建立中医药参与艾滋病防治诊疗工作机制。(牵头部门:市卫生计生委,配合部门: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

2.加强权益保护和社会救助。要依法保障感染者和病人及其家庭成员在就医、就业、入学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医疗卫生机构要强化首诊负责制,对诊疗服务中发现的感染者和病人,做好接诊、转诊和相关处置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或者拒绝诊治。要认真落实社会保障政策,加强相关社会福利、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等政策衔接,确保感染者和病人基本医疗、基本养老、基本生活保障等权益。建立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为艾滋病致孤儿童和感染儿童及时、足额发放基本生活费。将艾滋病防治与扶贫开发相结合,按照精准扶贫要求,支持符合扶贫条件、有劳动能力的感染者和病人开展力所能及的生产活动,共享经济和社会发展成果。做好违法犯罪感染者和病人回归社会后的治疗、救助等衔接工作。(责任部门:市卫生计生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扶贫办、市红十字会)

(七)动员社会力量,激发社会组织参与活力。要按照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总体要求,发挥社会组织易于接触特殊人群、工作方式灵活等优势,将社会组织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纳入整体防治工作计划,激发社会组织参与活力,发挥社会组织独特优势,鼓励、支持各级艾滋病防治协会、预防医学会等社会组织在易感染艾滋病危险行为人群干预、感染者和病人随访服务、关怀救助等领域开展工作。疾控机构负责召集社会组织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协调培训会,提高社会组织的工作能力和水平,促进防治工作。医疗卫生机构要与社会组织密切配合,实现防治工作有效衔接。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参与艾滋病防治基金的引导作用,支持具备条件、信誉良好的社会组织申请基金项目,合理设置社会组织培育基地,加强培训和扶持,促进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登记。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等单位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的作用。(牵头部门:市卫生计生委,配合部门: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红十字会)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落实防治责任。各级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艾滋病防治工作负总责,加强组织领导,将防治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和考核内容,制定符合本地工作实际的实施方案,落实管理责任制,明确部门职责和工作任务。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要加强统筹协调。各有关部门要落实防治职责,将艾滋病防治纳入本部门日常工作,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建立考核制度,形成防治合力。

(二)加强队伍建设,提高防治能力。要加强艾滋病防治专业队伍建设,加强学科带头人和创新型人才的培养,积极开展国内外、省内外合作与交流,加大以问题为导向的应用性研究力度,提高艾滋病防治定点综合医院及传染病医院的综合诊疗能力,提高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疫情分析研判和防治效果评价能力。完善承担艾滋病防治任务定点医院补偿机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艾滋病防治人员卫生防疫津贴、医疗卫生津贴等特殊岗位津贴补贴,在绩效工资分配上适当进行倾斜,为防治队伍正常履职尽责提供保障。

(三)加大投入力度,保障防治经费。各级政府要合理安排艾滋病防治经费,逐步加大投入力度。要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社会组织和其他有能力的机构组织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进一步完善以政府投入为主的多渠道筹措经费机制,加强各类防治资金的统筹协调、管理和使用,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六、督导与评估

市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要组织开展督导检查,在“十三五”末期组织或委托第三方开展评估工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对本规划进展、质量和成效进行督导与评估,将重点任务落实情况作为督查督办的重要事项,确保各项任务得到贯彻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