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政办发〔2017〕168号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
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体系
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按照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完善各类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推动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要求,结合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决策部署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国办发〔2015〕79号)具体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为目标,以强化市属国有企业内部和外部监督为着力点,按照制度、决策、执行、监督、问责权力运行规律,加快形成系统完备、科学规范、分工明确、协同配合、运行有效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体系,促进市属国有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权责明晰,提高效率。清晰界定各监督主体的监督职责,针对问题,改进监督方式,创新监督方法,有效整合监督资源,形成内外衔接,上下贯通的监督合力,提高监督质量和效率。

(二)完善制度,严肃问责。各监督主体要建立健全企业国有资产监督法律法规体系,依法依规开展监督工作,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对违法违规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以及监督工作中失职渎职的责任主体,严格追究责任。

三、着力强化企业内部监督

(一)制度监督。各治理主体依据《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按照企业产品和服务链,对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产聚集的重点部门、重点岗位、重点决策环节制定科学的管理制度,标注风险点,建立可追溯、可量化、可考核、可问责履职记录制度,强化责任意识和流程管控的刚性约束,解决企业管理不规范问题。

(二)机制监督。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健全党组织参与重大决策机制。进一步发挥总会计师、总法律顾问作用,加强对企业重大决策和重要经营活动的财务、法律审核把关的内控机制。国有资本独资、全资、控股企业的总会计师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派出,并定期轮换。

(三)董事会监督。加强董事会内部的制衡约束,在国有资本独资、全资、控股企业,推进外部董事占多数的战略型董事会建设。加强对经理层落实董事会决议情况的监督,建立企业内部审计部门向董事会负责制度,增强董事会运用内部审计规范运营、控制风险的能力。

(四)职工监督。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国有资本独资、全资、控股企业应有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切实发挥职工在参与企业决策和治理中的作用。在企业党组织领导下,建立厂务公开事项清单,保障职工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五)党组织监督。落实党组织在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的主体责任和纪检机构的监督责任,强化党组织对企业领导人员,党员董事、监事和高管履职行为的日常管理监督,确保企业决策部署及其执行过程符合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强化党组织对党员政治性、先进性、纯洁性和模范带头作用的监督。

四、着力加强企业外部监督

(一)出资人监督。健全市属国有企业规划投资、改制重组、产权管理、财务评价、业绩考核、选人用人、薪酬分配等规范国有资本运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制度,出资人针对制度执行情况和突出问题,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专项检查或抽查;负责分类处置和督办监督工作中发现的需要企业整改的问题;组织开展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调查,提出有关责任追究的意见建议。

(二)外派监事会监督。外派监事会作为出资人监督的专门力量,对出资企业全过程监督具有基础、全面、即时、近距离、动态连续等独特优势,要进一步落实外派监事会对企业财务和董事、经理层人员履职行为的监督权及罢免或调整董事、经理层人员的建议权。完善履职报告制度,外派监事会要逐户向市政府报告年度监督检查情况,对重大事项、重要情况、重大风险和违法违纪违规行为“一事一报告”。

(三)审计监督。健全市属国有企业审计监督体系,厘清政府部门公共审计、出资人审计和企业内部审计的职责分工,实现企业国有资产审计全覆盖。政府审计部门加大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审计力度,坚持离任必审,完善任中审计,实现任期内至少审计一次。履行出资人的机构对监管企业重大财务异常、重大资产损失和风险隐患等开展专项审计。企业内部审计监督权由董事会行使。

(四)监察机关监督。市监察机关对市属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和本意见中行使监督职权的国家公职人员履职及廉政行为依法实行监察。

(五)社会监督。实施信息公开,加强社会监督。完善信息公开平台,履行出资人的机构对国有资本整体运营情况、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及经营业绩考核总体情况、国有资产监管制度和监督检查情况等依法依规、及时准确披露,市属国有企业在依法保护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的前提下,主动公开公司治理及管理架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关联交易、企业负责人薪酬等信息。及时回应社会舆论对企业国有资产运营的重大关切。畅通社会公众的监督渠道,保障单位和个人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五、强化国有资产流失和监督工作责任追究

(一)加大对违规经营责任的追究。市属国有企业是维护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责任主体,禁止侵吞、贪污、输送、挥霍国有资产和逃废金融债务的违规经营行为。对存在上述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严肃追究企业党组织的主体责任和企业纪检机构的监督责任。

(二)严格对监督工作责任的追究。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外派监事会、审计机关和监察巡视部门是企业外部监督主体,对维护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负监督责任。对企业重大违法违纪违规问题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或敷衍不追、隐瞒不报、查处不力的,严格追究有关人员失职渎职责任,视不同情形分别给予纪律处分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严肃查处监督工作人员在问题线索清理、处置和案件查办过程中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的行为。

六、加强组织协调和监督能力建设

(一)建立高效顺畅的监督协同机制。整合外部监督力量,建立监督工作会商机制,加强统筹,减少重复检查,提高监督效能。创新监督工作机制和方式方法,运用信息化手段查核问题,实现监督信息共享。完善重大违法违纪违规问题线索向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移送机制,健全监督主体依法提请有关机关配合调查案件制度措施。

(二)加强监督队伍建设。选派政治坚定、业务扎实、作风过硬、清正廉洁的优秀人才,进一步充实监督力量。优化监督队伍知识结构,通过培训提升监督队伍的综合素质和专业素养。加强对监督队伍的日常管理和考核评价,健全与监督工作成效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强化监督队伍履职保障。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2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鞍政办发〔2017〕168号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体系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按照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完善各类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推动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要求,结合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决策部署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国办发〔2015〕79号)具体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为目标,以强化市属国有企业内部和外部监督为着力点,按照制度、决策、执行、监督、问责权力运行规律,加快形成系统完备、科学规范、分工明确、协同配合、运行有效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体系,促进市属国有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权责明晰,提高效率。清晰界定各监督主体的监督职责,针对问题,改进监督方式,创新监督方法,有效整合监督资源,形成内外衔接,上下贯通的监督合力,提高监督质量和效率。

(二)完善制度,严肃问责。各监督主体要建立健全企业国有资产监督法律法规体系,依法依规开展监督工作,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对违法违规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以及监督工作中失职渎职的责任主体,严格追究责任。

三、着力强化企业内部监督

(一)制度监督。各治理主体依据《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按照企业产品和服务链,对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产聚集的重点部门、重点岗位、重点决策环节制定科学的管理制度,标注风险点,建立可追溯、可量化、可考核、可问责履职记录制度,强化责任意识和流程管控的刚性约束,解决企业管理不规范问题。

(二)机制监督。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健全党组织参与重大决策机制。进一步发挥总会计师、总法律顾问作用,加强对企业重大决策和重要经营活动的财务、法律审核把关的内控机制。国有资本独资、全资、控股企业的总会计师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派出,并定期轮换。

(三)董事会监督。加强董事会内部的制衡约束,在国有资本独资、全资、控股企业,推进外部董事占多数的战略型董事会建设。加强对经理层落实董事会决议情况的监督,建立企业内部审计部门向董事会负责制度,增强董事会运用内部审计规范运营、控制风险的能力。

(四)职工监督。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国有资本独资、全资、控股企业应有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切实发挥职工在参与企业决策和治理中的作用。在企业党组织领导下,建立厂务公开事项清单,保障职工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五)党组织监督。落实党组织在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的主体责任和纪检机构的监督责任,强化党组织对企业领导人员,党员董事、监事和高管履职行为的日常管理监督,确保企业决策部署及其执行过程符合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强化党组织对党员政治性、先进性、纯洁性和模范带头作用的监督。

四、着力加强企业外部监督

(一)出资人监督。健全市属国有企业规划投资、改制重组、产权管理、财务评价、业绩考核、选人用人、薪酬分配等规范国有资本运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制度,出资人针对制度执行情况和突出问题,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专项检查或抽查;负责分类处置和督办监督工作中发现的需要企业整改的问题;组织开展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调查,提出有关责任追究的意见建议。

(二)外派监事会监督。外派监事会作为出资人监督的专门力量,对出资企业全过程监督具有基础、全面、即时、近距离、动态连续等独特优势,要进一步落实外派监事会对企业财务和董事、经理层人员履职行为的监督权及罢免或调整董事、经理层人员的建议权。完善履职报告制度,外派监事会要逐户向市政府报告年度监督检查情况,对重大事项、重要情况、重大风险和违法违纪违规行为“一事一报告”。

(三)审计监督。健全市属国有企业审计监督体系,厘清政府部门公共审计、出资人审计和企业内部审计的职责分工,实现企业国有资产审计全覆盖。政府审计部门加大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审计力度,坚持离任必审,完善任中审计,实现任期内至少审计一次。履行出资人的机构对监管企业重大财务异常、重大资产损失和风险隐患等开展专项审计。企业内部审计监督权由董事会行使。

(四)监察机关监督。市监察机关对市属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和本意见中行使监督职权的国家公职人员履职及廉政行为依法实行监察。

(五)社会监督。实施信息公开,加强社会监督。完善信息公开平台,履行出资人的机构对国有资本整体运营情况、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及经营业绩考核总体情况、国有资产监管制度和监督检查情况等依法依规、及时准确披露,市属国有企业在依法保护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的前提下,主动公开公司治理及管理架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关联交易、企业负责人薪酬等信息。及时回应社会舆论对企业国有资产运营的重大关切。畅通社会公众的监督渠道,保障单位和个人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五、强化国有资产流失和监督工作责任追究

(一)加大对违规经营责任的追究。市属国有企业是维护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责任主体,禁止侵吞、贪污、输送、挥霍国有资产和逃废金融债务的违规经营行为。对存在上述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严肃追究企业党组织的主体责任和企业纪检机构的监督责任。

(二)严格对监督工作责任的追究。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外派监事会、审计机关和监察巡视部门是企业外部监督主体,对维护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负监督责任。对企业重大违法违纪违规问题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或敷衍不追、隐瞒不报、查处不力的,严格追究有关人员失职渎职责任,视不同情形分别给予纪律处分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严肃查处监督工作人员在问题线索清理、处置和案件查办过程中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的行为。

六、加强组织协调和监督能力建设

(一)建立高效顺畅的监督协同机制。整合外部监督力量,建立监督工作会商机制,加强统筹,减少重复检查,提高监督效能。创新监督工作机制和方式方法,运用信息化手段查核问题,实现监督信息共享。完善重大违法违纪违规问题线索向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移送机制,健全监督主体依法提请有关机关配合调查案件制度措施。

(二)加强监督队伍建设。选派政治坚定、业务扎实、作风过硬、清正廉洁的优秀人才,进一步充实监督力量。优化监督队伍知识结构,通过培训提升监督队伍的综合素质和专业素养。加强对监督队伍的日常管理和考核评价,健全与监督工作成效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强化监督队伍履职保障。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2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