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确保国家、省各项改革措施有效落实,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17〕56号)精神,鞍山市人民政府对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对与国家、省、市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一致的,不适应鞍山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或者适用期已过,实际已经失效的304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现将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凡经公布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将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各县(市)区、各开发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执行本决定精神,切实做好文件废止后政策和管理方面的衔接工作,继续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及时开展以本地区、本部门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审查,为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附件:鞍山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鞍山市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