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政办发〔2018〕8号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鞍山市湿地保护修复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鞍山市湿地保护修复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鞍山市湿地保护修复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湿地保护修复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7〕125号)精神,大力推进湿地保护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新发展理念,全面落实“四个着力”“三个推进”,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全面保护湿地,强化湿地利用监管,推进退化湿地修复,提升全社会湿地保护意识,为建设生态文明和美丽鞍山提供重要保障。

(二)基本原则。坚持保护优先原则,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作用的可持续性;坚持政府主导原则,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湿地保护修复负总责;坚持分部门负责原则,充分发挥林业、水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农业等湿地保护相关部门的职能作用;坚持严格考核原则,将湿地保护修复成效纳入各级政府领导干部考评体系,严明奖惩制度。

(三)主要目标。实行湿地总量管理,到2020年,全市湿地总面积不低于9530公顷(142950亩)。建立较为完善的湿地保护修复制度体系,将沼泽湿地、湖泊湿地、河流湿地等自然湿地以及具有重要生态价值的人工湿地,划入重要保护区域。严格湿地利用监管,确保湿地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增强湿地生态功能,维护湿地生物多样性,全面提升湿地保护管理水平。

二、实施分级管理

(一)建立湿地分级体系。按照《辽宁省湿地保护条例》和《辽宁省重要湿地的确认标准》的有关规定,全市湿地分为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列入不同级别湿地名录。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积极开展一般湿地划定工作,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牵头部门:市林业局,配合部门: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以下均需各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不再列出)

(二)完善保护管理体系。对重要湿地,通过设立湿地保护区、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湿地多用途管理区等方式加以保护。加强市、县两级湿地保护管理体系和管理机构能力建设,积极探索设立重要湿地管护公益岗位,建立完善县、乡、村三级管护联动机制。各县(市)区要结合湿地保护工作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和制度办法。到2020年,全市湿地公园达到3处。(牵头部门:市林业局,配合部门: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农委)

三、加强湿地保护

(一)严格湿地面积总量管控。确定全市和各县(市)区湿地面积管控目标,合理划定纳入生态保护红线的湿地范围,并落实到具体地块和红线图。对纳入生态保护红线范围的重要湿地,按照红线管控原则进行管理,严格监管红线区污染排放。因重大工程确需征占湿地的,一般湿地由市政府批准,省重要湿地由省政府批准。经批准征收、占用湿地的,用地单位要按照“先补后占、占补平衡”的原则,负责恢复或重建与所占湿地面积和质量相当的湿地,确保湿地面积不减少。(牵头部门:市林业局、市环保局,配合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利局、市农委)

(二)提升湿地生态功能。制定湿地生态状况评定标准,从影响湿地生态系统健康的水量、水质、土壤、野生动植物等方面完善评价指标体系。到2020年,我市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78%,水鸟种类不低于98种,湿地野生动植物种群数量不减少。开展农药使用量零增长行动,加快推进绿色防控、统防统治,提高科学用药水平,力争实现农药使用总量零增长。(牵头部门:市林业局,配合部门:市水利局、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委)

(三)建立湿地保护成效奖惩机制。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承担主要责任,其他有关领导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市湿地保护有关部门负责湿地保护修复工作的目标确定、政策制定、制度建设等,对各县(市)区湿地保护提出相关指标要求,指导各县(市)区开展湿地保护修复工作。各级政府要将湿地面积、湿地保护率、湿地生态状况等保护成效指标纳入本地区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制度体系,严格执行《鞍山市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建立健全奖励机制和终身追责机制。(牵头部门:市林业局,配合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

四、强化利用监管

(一)建立湿地利用管控机制。按照国家、省主体功能区定位确定各类湿地功能,实施负面清单管理,严格保护重要湿地。禁止侵占自然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已侵占的要限期予以恢复;禁止开(围)垦、填埋、排干湿地;禁止永久性截断湿地水源;禁止向湿地超标排放污染物;禁止对湿地野生动物栖息地和鱼类洄游通道造成破坏。(牵头部门:市林业局,配合部门: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农委)

(二)规范湿地用途管理。完善涉及湿地相关资源的用途管理制度,合理设立湿地相关资源利用的强度和时限,避免对湿地生态要素、生态过程、生态服务功能等方面造成破坏。进一步加强对取水、污染物排放、野生动植物资源利用、挖砂、取土、开矿、引进外来物种和涉外科学考察等活动的管理。(牵头部门:市林业局,配合部门: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农委、市国土资源局)

(三)严惩破坏湿地行为。依据《辽宁省湿地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严厉查处违法利用湿地的行为,造成湿地生态破坏的,由湿地保护管理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情节严重或逾期未恢复原状的,依法给予相应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严肃处理。(牵头部门:市林业局,配合部门: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农委)

(四)强化湿地利用监督。市湿地保护管理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对湿地利用进行监督,探索建立湿地利用预警机制和约谈机制,对湿地破坏严重地区的行政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进行约谈。各县(市)区政府湿地保护管理相关部门或湿地保护管理机构负责对具体湿地资源利用者的监管。(牵头部门:市林业局,配合部门: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农委)

五、建立修复制度

(一)明确湿地修复责任主体。根据“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破坏湿地资源的责任主体承担修复责任。能够确认责任主体的,责任主体可以自行开展湿地修复,也可以委托具备修复能力的第三方机构进行修复。对因历史原因形成的、因公共利益造成生态破坏的、因重大自然灾害而生态受损的湿地,经科学论证确需恢复的,由各级政府承担恢复责任,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牵头部门:市林业局,配合部门: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农委)

(二)实施湿地修复重大工程。坚持自然恢复为主,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的方式,对集中连片、破碎化严重、功能退化的自然湿地进行修复和综合整治,优先修复生态功能严重退化的重要湿地。实施退耕还湿、退养还滩等工程,通过污染清理、土地整治、习性地貌修复、自然湿地岸线维护、河湖水系连通、植被恢复、野生动物栖息地恢复、拆除围网、生态移民和湿地有害生物防治等手段,调整受损湿地生态系统结构,逐步恢复湿地生态功能,维护湿地生态系统健康。积极推进大麦科湿地恢复与监测项目。(牵头部门:市林业局,配合部门: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农委)

(三)完善生态用水机制。统筹协调区域内的水资源平衡,维护湿地的生态用水需求。根据湿地监测结果,从生态安全、水文联系的角度,利用流域综合治理方法,建立湿地生态补水机制,明确生态补水的技术路线、资金投入以及各级政府和部门的责任与义务。市、县水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应根据水资源条件为湿地生态补水配置水量,全力保障生态用水。水库蓄水和泄洪要充分考虑相关野生动植物保护需求。(牵头部门:市水利局,配合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林业局、市环保局、市农委)

六、开展监测评价

(一)明确湿地监测评价主体。市、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湿地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辖区范围内湿地资源的监测和评价工作。建立跨部门湿地监测评价议事协调机制,协商解决重大问题。(牵头部门:市林业局,配合部门: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农委)

(二)健全湿地监测评价规程和标准体系。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全市湿地保护工作实际,组织市湿地保护相关部门制定全市湿地资源调查、监测、重要湿地评价、退化湿地评估等规程或标准。(牵头部门:市林业局,配合部门: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农委)

(三)建立健全湿地监测网络。统筹规划全市湿地监测站点设置,逐步建立健全湿地监测网络,提高监测数据质量和信息化水平。开展国际、国家重要湿地监测,在条件具备的湿地责任保护区、湿地公园、省重要湿地设立监测站点,开展监测工作。到2020年,初步建立起全市湿地监测网络。(牵头部门:市林业局,配合部门: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农委)

(四)共享监测信息。林业、水利、环保、国土资源等部门获取的湿地资源相关数据要实现有效集成、互联共享。建立生态风险预警机制,防止湿地生态系统特征发生不良变化。建立湿地保护修复信息报送制度,动态跟踪进展情况。(牵头部门:市林业局,配合部门: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农委)

七、完善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将湿地保护纳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及时解决重大问题。进一步完善综合协调、分部门实施的管理体制,建立湿地保护修复联席会议制度,及时通报湿地保护修复工作情况,协调解决落实湿地保护修复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形成湿地保护的合力。强化军地协调配合,共同加强湿地保护管理。加强督导检查,确保实现湿地保护修复目标任务。(牵头部门:市林业局,配合部门: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农委)

(二)加大资金投入。发挥政府投资的主导作用,形成政府投资、社会融资、个人投入等多渠道投入机制。通过财政贴息、金融机构融资等方式加大支持力度,具备条件的地方可研究探索给予风险补偿。支持和引导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和商业可持续的基础上,通过完善信贷机制,畅通资金渠道,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加大对湿地保护和修复的信贷支持力度。(牵头部门:市林业局、市财政局,配合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农委)

(三)加强宣传教育。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重要工作节点,精心策划,组织开展广泛的湿地保护宣传,利用“世界湿地日”“爱鸟周”等有利时机,通过广播、电视、互联网、移动媒体等手段,普及湿地科学知识,提高公众对湿地价值和效益的认识。抓好广大中小学生湿地保护知识教育,树立青少年湿地保护意识。研究建立湿地保护志愿者制度,动员公众参与湿地保护和相关知识传播,加大宣传科普力度,不断增强公众保护湿地的责任意识和参与意识,努力形成全社会保护湿地的良好氛围。(牵头部门:市林业局,配合部门:市教育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农委)

 


 

 

鞍政办发〔2018〕8号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湿地保护修复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鞍山市湿地保护修复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鞍山市湿地保护修复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湿地保护修复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7〕125号)精神,大力推进湿地保护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新发展理念,全面落实“四个着力”“三个推进”,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全面保护湿地,强化湿地利用监管,推进退化湿地修复,提升全社会湿地保护意识,为建设生态文明和美丽鞍山提供重要保障。

(二)基本原则。坚持保护优先原则,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作用的可持续性;坚持政府主导原则,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湿地保护修复负总责;坚持分部门负责原则,充分发挥林业、水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农业等湿地保护相关部门的职能作用;坚持严格考核原则,将湿地保护修复成效纳入各级政府领导干部考评体系,严明奖惩制度。

(三)主要目标。实行湿地总量管理,到2020年,全市湿地总面积不低于9530公顷(142950亩)。建立较为完善的湿地保护修复制度体系,将沼泽湿地、湖泊湿地、河流湿地等自然湿地以及具有重要生态价值的人工湿地,划入重要保护区域。严格湿地利用监管,确保湿地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增强湿地生态功能,维护湿地生物多样性,全面提升湿地保护管理水平。

二、实施分级管理

(一)建立湿地分级体系。按照《辽宁省湿地保护条例》和《辽宁省重要湿地的确认标准》的有关规定,全市湿地分为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列入不同级别湿地名录。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积极开展一般湿地划定工作,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牵头部门:市林业局,配合部门: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以下均需各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不再列出)

(二)完善保护管理体系。对重要湿地,通过设立湿地保护区、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湿地多用途管理区等方式加以保护。加强市、县两级湿地保护管理体系和管理机构能力建设,积极探索设立重要湿地管护公益岗位,建立完善县、乡、村三级管护联动机制。各县(市)区要结合湿地保护工作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和制度办法。到2020年,全市湿地公园达到3处。(牵头部门:市林业局,配合部门: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农委)

三、加强湿地保护

(一)严格湿地面积总量管控。确定全市和各县(市)区湿地面积管控目标,合理划定纳入生态保护红线的湿地范围,并落实到具体地块和红线图。对纳入生态保护红线范围的重要湿地,按照红线管控原则进行管理,严格监管红线区污染排放。因重大工程确需征占湿地的,一般湿地由市政府批准,省重要湿地由省政府批准。经批准征收、占用湿地的,用地单位要按照“先补后占、占补平衡”的原则,负责恢复或重建与所占湿地面积和质量相当的湿地,确保湿地面积不减少。(牵头部门:市林业局、市环保局,配合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利局、市农委)

(二)提升湿地生态功能。制定湿地生态状况评定标准,从影响湿地生态系统健康的水量、水质、土壤、野生动植物等方面完善评价指标体系。到2020年,我市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78%,水鸟种类不低于98种,湿地野生动植物种群数量不减少。开展农药使用量零增长行动,加快推进绿色防控、统防统治,提高科学用药水平,力争实现农药使用总量零增长。(牵头部门:市林业局,配合部门:市水利局、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委)

(三)建立湿地保护成效奖惩机制。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承担主要责任,其他有关领导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市湿地保护有关部门负责湿地保护修复工作的目标确定、政策制定、制度建设等,对各县(市)区湿地保护提出相关指标要求,指导各县(市)区开展湿地保护修复工作。各级政府要将湿地面积、湿地保护率、湿地生态状况等保护成效指标纳入本地区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制度体系,严格执行《鞍山市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建立健全奖励机制和终身追责机制。(牵头部门:市林业局,配合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

四、强化利用监管

(一)建立湿地利用管控机制。按照国家、省主体功能区定位确定各类湿地功能,实施负面清单管理,严格保护重要湿地。禁止侵占自然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已侵占的要限期予以恢复;禁止开(围)垦、填埋、排干湿地;禁止永久性截断湿地水源;禁止向湿地超标排放污染物;禁止对湿地野生动物栖息地和鱼类洄游通道造成破坏。(牵头部门:市林业局,配合部门: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农委)

(二)规范湿地用途管理。完善涉及湿地相关资源的用途管理制度,合理设立湿地相关资源利用的强度和时限,避免对湿地生态要素、生态过程、生态服务功能等方面造成破坏。进一步加强对取水、污染物排放、野生动植物资源利用、挖砂、取土、开矿、引进外来物种和涉外科学考察等活动的管理。(牵头部门:市林业局,配合部门: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农委、市国土资源局)

(三)严惩破坏湿地行为。依据《辽宁省湿地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严厉查处违法利用湿地的行为,造成湿地生态破坏的,由湿地保护管理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情节严重或逾期未恢复原状的,依法给予相应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严肃处理。(牵头部门:市林业局,配合部门: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农委)

(四)强化湿地利用监督。市湿地保护管理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对湿地利用进行监督,探索建立湿地利用预警机制和约谈机制,对湿地破坏严重地区的行政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进行约谈。各县(市)区政府湿地保护管理相关部门或湿地保护管理机构负责对具体湿地资源利用者的监管。(牵头部门:市林业局,配合部门: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农委)

五、建立修复制度

(一)明确湿地修复责任主体。根据“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破坏湿地资源的责任主体承担修复责任。能够确认责任主体的,责任主体可以自行开展湿地修复,也可以委托具备修复能力的第三方机构进行修复。对因历史原因形成的、因公共利益造成生态破坏的、因重大自然灾害而生态受损的湿地,经科学论证确需恢复的,由各级政府承担恢复责任,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牵头部门:市林业局,配合部门: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农委)

(二)实施湿地修复重大工程。坚持自然恢复为主,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的方式,对集中连片、破碎化严重、功能退化的自然湿地进行修复和综合整治,优先修复生态功能严重退化的重要湿地。实施退耕还湿、退养还滩等工程,通过污染清理、土地整治、习性地貌修复、自然湿地岸线维护、河湖水系连通、植被恢复、野生动物栖息地恢复、拆除围网、生态移民和湿地有害生物防治等手段,调整受损湿地生态系统结构,逐步恢复湿地生态功能,维护湿地生态系统健康。积极推进大麦科湿地恢复与监测项目。(牵头部门:市林业局,配合部门: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农委)

(三)完善生态用水机制。统筹协调区域内的水资源平衡,维护湿地的生态用水需求。根据湿地监测结果,从生态安全、水文联系的角度,利用流域综合治理方法,建立湿地生态补水机制,明确生态补水的技术路线、资金投入以及各级政府和部门的责任与义务。市、县水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应根据水资源条件为湿地生态补水配置水量,全力保障生态用水。水库蓄水和泄洪要充分考虑相关野生动植物保护需求。(牵头部门:市水利局,配合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林业局、市环保局、市农委)

六、开展监测评价

(一)明确湿地监测评价主体。市、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湿地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辖区范围内湿地资源的监测和评价工作。建立跨部门湿地监测评价议事协调机制,协商解决重大问题。(牵头部门:市林业局,配合部门: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农委)

(二)健全湿地监测评价规程和标准体系。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全市湿地保护工作实际,组织市湿地保护相关部门制定全市湿地资源调查、监测、重要湿地评价、退化湿地评估等规程或标准。(牵头部门:市林业局,配合部门: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农委)

(三)建立健全湿地监测网络。统筹规划全市湿地监测站点设置,逐步建立健全湿地监测网络,提高监测数据质量和信息化水平。开展国际、国家重要湿地监测,在条件具备的湿地责任保护区、湿地公园、省重要湿地设立监测站点,开展监测工作。到2020年,初步建立起全市湿地监测网络。(牵头部门:市林业局,配合部门: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农委)

(四)共享监测信息。林业、水利、环保、国土资源等部门获取的湿地资源相关数据要实现有效集成、互联共享。建立生态风险预警机制,防止湿地生态系统特征发生不良变化。建立湿地保护修复信息报送制度,动态跟踪进展情况。(牵头部门:市林业局,配合部门: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农委)

七、完善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将湿地保护纳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及时解决重大问题。进一步完善综合协调、分部门实施的管理体制,建立湿地保护修复联席会议制度,及时通报湿地保护修复工作情况,协调解决落实湿地保护修复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形成湿地保护的合力。强化军地协调配合,共同加强湿地保护管理。加强督导检查,确保实现湿地保护修复目标任务。(牵头部门:市林业局,配合部门: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农委)

(二)加大资金投入。发挥政府投资的主导作用,形成政府投资、社会融资、个人投入等多渠道投入机制。通过财政贴息、金融机构融资等方式加大支持力度,具备条件的地方可研究探索给予风险补偿。支持和引导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和商业可持续的基础上,通过完善信贷机制,畅通资金渠道,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加大对湿地保护和修复的信贷支持力度。(牵头部门:市林业局、市财政局,配合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农委)

(三)加强宣传教育。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重要工作节点,精心策划,组织开展广泛的湿地保护宣传,利用“世界湿地日”“爱鸟周”等有利时机,通过广播、电视、互联网、移动媒体等手段,普及湿地科学知识,提高公众对湿地价值和效益的认识。抓好广大中小学生湿地保护知识教育,树立青少年湿地保护意识。研究建立湿地保护志愿者制度,动员公众参与湿地保护和相关知识传播,加大宣传科普力度,不断增强公众保护湿地的责任意识和参与意识,努力形成全社会保护湿地的良好氛围。(牵头部门:市林业局,配合部门:市教育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农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