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政办发〔2018〕18号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
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关于开展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2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开展政府履行教育职责

评价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推动各级政府切实履行教育工作相关职责,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平和教育事业协调发展,提升教育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解决人民群众对教育的新期待与教育事业不平衡不充分发展的矛盾,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贯彻落实〈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办法〉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712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开展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工作应坚持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中心,以促进教育均衡、公平发展为根本,遵循依法依规、突出重点、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市教育局和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具体组织实施,各地区、各部门各负其责,按照评价工作要求做好评价工作。市政府从2018年起,每年开展一次对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工作。

二、评价的内容

评价的内容主要包括六个方面:

(一)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情况。主要包括: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和改善党对教育工作的领导,加强和改进教育系统党的建设,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加强教育系统领导班子建设,加强和改进学校思想政治工作,把握党对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主导权,健全安全工作制度,防治校园欺凌,完善学校突发事件预案及处置规程,维护教育系统安全稳定等。

(二)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情况。主要包括: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国家、省、市重大教育政策,推进国家、省、市重大教育工程、项目,深化教育改革开放等。

(三)各级各类教育发展情况。主要包括:鼓励和支持普惠性学前教育发展,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农村加强乡镇中心园建设,城区加强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推动区域内校际间教育教学资源均衡配置,确保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八项评估指标”差异系数符合国家标准,义务教育学校全面开展课后服务工作,落实大班额控制计划,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校长和教师交流轮岗;推进高中阶段教育普及,推进普通高中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和特色化发展,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支持鞍山职教城发展,搭建职业教育“立交桥”,大力支持农村职业教育发展,推进县级职教中心转型发展;推进高等教育分类发展,支持辽宁科技大学和鞍山师范学院建设,推进大学生创新、创业、就业;促进和规范民办教育发展,大力发展继续教育;加快发展民族教育,落实援疆援藏干部人才政策待遇情况;大力加强国防教育;办好特殊教育;落实各项教育资助政策,保障困难群体受教育权利;及时解决教育热点难点问题等。

(四)统筹推进教育工作情况。主要包括:建立教育工作决策管理机制,制定实施教育事业发展规划,优化教育结构和学校布局,制定实施各级各类教育标准,强化教育督导,配强配齐专兼职督学队伍,建立健全教育领域军民融合发展制度机制等。

(五)加强教育保障情况。主要包括:全面推进依法治教,落实教育投入,保障教育财政投入足额及时到位并高效发挥作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改善学校办学条件,确保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满足“20条办学底线”要求,加快农村薄弱学校改造实施进度,推进教育信息化建设,全面开通“三通两平台”等。

(六)学校规范办学行为情况。主要包括:落实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标准,开展学校管理评估工作,全面做好规范办学行为各项工作,坚持正确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完善学校管理制度,校长依法治校,教师依法执教,整治教育“三乱”,强化教学纪律,规范学生管理,深入推进素质教育,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师生合法权益等。

三、评价的实施

(一)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省考核方案和实施细则对上一年度履行教育职责情况进行自查自评。

(二)市政府每年初向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下达年度考核方案和评估细则,由市政府教育督导室组织实施。评价工作通过自查自评、满意度调查、实地检查等方式进行。

(三)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市政府下达的年度考核方案和评估细则开展自检自查,并形成自评报告,报市政府教育督导室。

(四)市政府教育督导室组织成立考核评估组,对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履行教育职责情况进行实地检查评价,评价结果向受检地区反馈。同时,视受检地区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复查。为增强工作透明度,适时面向社会和学生开展满意度调查。市政府教育督导室综合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自查自评、满意度调查、实地检查等情况,形成年度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履行教育职责评估报告。

(五)市教育局综合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评估报告和各有关部门自查自评情况,形成市政府自评报告,报送省政府教育督导室,并接受国家、省实地检查。

(六)评价结果的运用。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履行教育职责评估报告按程序报批后,向社会公开发布。评价结果作为对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作为教育系统内市级教育资源配置的重要依据。对履行教育职责不到位、整改不力、出现重特大教育安全事故、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地区,将按照有关规定,采取适当形式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并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

 

 

鞍政办发〔2018〕18号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关于开展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2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开展政府履行教育职责

评价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推动各级政府切实履行教育工作相关职责,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平和教育事业协调发展,提升教育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解决人民群众对教育的新期待与教育事业不平衡不充分发展的矛盾,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贯彻落实〈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办法〉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712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开展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工作应坚持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中心,以促进教育均衡、公平发展为根本,遵循依法依规、突出重点、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市教育局和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具体组织实施,各地区、各部门各负其责,按照评价工作要求做好评价工作。市政府从2018年起,每年开展一次对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工作。

二、评价的内容

评价的内容主要包括六个方面:

(一)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情况。主要包括: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和改善党对教育工作的领导,加强和改进教育系统党的建设,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加强教育系统领导班子建设,加强和改进学校思想政治工作,把握党对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主导权,健全安全工作制度,防治校园欺凌,完善学校突发事件预案及处置规程,维护教育系统安全稳定等。

(二)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情况。主要包括: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国家、省、市重大教育政策,推进国家、省、市重大教育工程、项目,深化教育改革开放等。

(三)各级各类教育发展情况。主要包括:鼓励和支持普惠性学前教育发展,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农村加强乡镇中心园建设,城区加强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推动区域内校际间教育教学资源均衡配置,确保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八项评估指标”差异系数符合国家标准,义务教育学校全面开展课后服务工作,落实大班额控制计划,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校长和教师交流轮岗;推进高中阶段教育普及,推进普通高中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和特色化发展,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支持鞍山职教城发展,搭建职业教育“立交桥”,大力支持农村职业教育发展,推进县级职教中心转型发展;推进高等教育分类发展,支持辽宁科技大学和鞍山师范学院建设,推进大学生创新、创业、就业;促进和规范民办教育发展,大力发展继续教育;加快发展民族教育,落实援疆援藏干部人才政策待遇情况;大力加强国防教育;办好特殊教育;落实各项教育资助政策,保障困难群体受教育权利;及时解决教育热点难点问题等。

(四)统筹推进教育工作情况。主要包括:建立教育工作决策管理机制,制定实施教育事业发展规划,优化教育结构和学校布局,制定实施各级各类教育标准,强化教育督导,配强配齐专兼职督学队伍,建立健全教育领域军民融合发展制度机制等。

(五)加强教育保障情况。主要包括:全面推进依法治教,落实教育投入,保障教育财政投入足额及时到位并高效发挥作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改善学校办学条件,确保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满足“20条办学底线”要求,加快农村薄弱学校改造实施进度,推进教育信息化建设,全面开通“三通两平台”等。

(六)学校规范办学行为情况。主要包括:落实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标准,开展学校管理评估工作,全面做好规范办学行为各项工作,坚持正确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完善学校管理制度,校长依法治校,教师依法执教,整治教育“三乱”,强化教学纪律,规范学生管理,深入推进素质教育,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师生合法权益等。

三、评价的实施

(一)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省考核方案和实施细则对上一年度履行教育职责情况进行自查自评。

(二)市政府每年初向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下达年度考核方案和评估细则,由市政府教育督导室组织实施。评价工作通过自查自评、满意度调查、实地检查等方式进行。

(三)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市政府下达的年度考核方案和评估细则开展自检自查,并形成自评报告,报市政府教育督导室。

(四)市政府教育督导室组织成立考核评估组,对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履行教育职责情况进行实地检查评价,评价结果向受检地区反馈。同时,视受检地区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复查。为增强工作透明度,适时面向社会和学生开展满意度调查。市政府教育督导室综合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自查自评、满意度调查、实地检查等情况,形成年度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履行教育职责评估报告。

(五)市教育局综合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评估报告和各有关部门自查自评情况,形成市政府自评报告,报送省政府教育督导室,并接受国家、省实地检查。

(六)评价结果的运用。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履行教育职责评估报告按程序报批后,向社会公开发布。评价结果作为对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作为教育系统内市级教育资源配置的重要依据。对履行教育职责不到位、整改不力、出现重特大教育安全事故、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地区,将按照有关规定,采取适当形式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并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