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政发〔2018〕1号
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
禁止在城区内升放气球的通告

近年来,鞍山地区升放气球用于各类庆典活动的情况日益增多。为加强对升放气球活动的管理,保障航空飞行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辽宁省民用机场净空安全保护办法》和《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市政府决定,禁止在我市城区内升放气球。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我市城区内禁止升放下列气球,国家另有规定用于科研、气象探测等活动的除外。

1.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即无动力驱动、无人操纵、轻于空气、总质量大于4千克自由漂移的充气物体。

2.系留气球,即系留于地面物体上、直径大于1.8米或者体积容量大于3.2立方米、轻于空气的充气物体。(为防止断裂造成安全隐患,任何高度系留气球均不得升放)

二、违反本通告的规定,对在城区内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的单位和个人,依据国务院、中央军委《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由气象主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于群放单个总质量小于4千克的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升放直径小于1.8米或者体积容量小于3.2立方米的系留气球的管理,参照本通告关于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的标准执行。

四、气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做好日常监督检查,并定期联合综合执法、机场管理机构等部门开展专项安全检查,对违法升放气球行为及时予以制止。

五、任何单位、个人发现违法升放气球,应向气象部门举报,举报电话为5848551。

六、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鞍山市人民政府     

2018年1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鞍政发〔2018〕1号
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城区内升放气球的通告

近年来,鞍山地区升放气球用于各类庆典活动的情况日益增多。为加强对升放气球活动的管理,保障航空飞行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辽宁省民用机场净空安全保护办法》和《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市政府决定,禁止在我市城区内升放气球。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我市城区内禁止升放下列气球,国家另有规定用于科研、气象探测等活动的除外。

1.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即无动力驱动、无人操纵、轻于空气、总质量大于4千克自由漂移的充气物体。

2.系留气球,即系留于地面物体上、直径大于1.8米或者体积容量大于3.2立方米、轻于空气的充气物体。(为防止断裂造成安全隐患,任何高度系留气球均不得升放)

二、违反本通告的规定,对在城区内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的单位和个人,依据国务院、中央军委《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由气象主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于群放单个总质量小于4千克的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升放直径小于1.8米或者体积容量小于3.2立方米的系留气球的管理,参照本通告关于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的标准执行。

四、气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做好日常监督检查,并定期联合综合执法、机场管理机构等部门开展专项安全检查,对违法升放气球行为及时予以制止。

五、任何单位、个人发现违法升放气球,应向气象部门举报,举报电话为5848551。

六、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鞍山市人民政府     

2018年1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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