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健全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制度的通知》(建金〔2015〕26号)的规定,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将鞍山市住房公积金2017年年度报告公布如下:
一、机构概况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有25名委员,2017年通过5次书面审议,审议通过的事项主要包括:发布或审议通过了
1.《关于加大支持去库存政策力度调整公积金提取、贷款政策的补充规定上报议题审议结果的批复》;
2.《提请市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事项的报告》;
3.《关于印发鞍山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提取管理办法》《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4.《关于印发鞍山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提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5.《关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处理抵贷资产的批复》。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隶属于市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自收自支的(机构属性)事业单位,设8个处(科),7个办事处,1个分中心。从业人员129人,其中,在编85人,非在编44人。
二、业务运行情况
(一)缴存:2017年,新开户单位188家,实缴单位3359家,净增单位45家;新开户职工1.32万人,实缴职工26.96万人,净增职工0.84万人;缴存额36.86亿元,同比增长1.04%。2017年末,缴存总额381.53亿元,同比增长10.69%;缴存余额128.54亿元,同比增长3.22%。
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的银行3家,与上年相比没有增减。
(二)提取:2017年,提取额32.85亿元,同比增长3.24%;占当年缴存额的89.12%,比上年增长1.89个百分点。2017年末,提取总额253亿元,同比增长14.94%。
(三)贷款
1.个人住房贷款: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80万元,其中,单缴存职工最高额度80万元,双缴存职工最高额度80万元。
2017年,发放个人住房贷款0.62万笔19.62亿元,同比分别下降4.62%、2.49%。其中,市中心发放个人住房贷款0.45万笔14.76亿元,鞍钢分中心发放个人住房贷款0.17万笔4.86亿元。
2017年,回收个人住房贷款8.36亿元。其中,市中心4.62亿元,鞍钢分中心3.74亿元。
2017年末,累计发放个人住房贷款6.79万笔134.50亿元,贷款余额85.46亿元,同比分别增长9.87%、17.07%、15.19%。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占缴存余额的66.49%,比上年增加6.91个百分点。
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银行4家,与上年相比没有增减。
2.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2017年,发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0亿元,回收项目贷款0亿元。2017年末,累计发放项目贷款0亿元,项目贷款余额0亿元。
(四)购买国债:2017年,购买(记账式、凭证式)国债0亿元,(兑付、转让、收回)国债0亿元。2017年末,国债余额0.3亿元,与同期相比没有增减。
(五)融资:2017年,融资0亿元,归还0亿元。2017年末,融资总额0亿元,融资余额0亿元。
(六)资金存储:2017年末,住房公积金存款45.27亿元。其中,活期3.55亿元,1年(含)以下定期32.77亿元,1年以上定期7.70亿元,其他(协定、通知存款等)1.25亿元。
(七)资金运用率:2017年末,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余额、项目贷款余额和购买国债余额的总和占缴存余额的66.72%,比上年减少7.78个百分点。
三、主要财务数据
(一)业务收入:2017年,业务收入35,919.07万元,同比增长3.94%。其中,市中心19,998.40万元,鞍钢分中心15,920.67万元;存款利息10,268.85万元,委托贷款利息25,507万元,国债利息130万元,其他13.22万元。
(二)业务支出:2017年,业务支出21,772.01万元,同比减少2.75%。其中,市中心10,933.77万元,鞍钢分中心10,838.24万元;支付职工住房公积金利息19,033.48万元,归集手续费1164.98万元,委托贷款手续费1159.12万元,其他414.43万元。
(三)增值收益:2017年,增值收益14,147.06万元,同比增长16.27%。其中,市中心9,064.63万元,鞍钢分中心5082.43万元;增值收益率1.10%,比上年增加0.1个百分点。
(四)增值收益分配:2017年,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1,014.14万元,提取管理费用5,706.50万元。其中,市中心3,290.50万元,鞍钢分中心2,416万元;提取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7,426.42万元。其中,市中心4,759.99万元,鞍钢分中心2,666.43万元。
2017年,上缴财政管理费用3,290.50万元。上缴财政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1,125万元。其中,市中心上缴1,125万元,鞍钢分中心0万元。
2017年末,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49,403.16万元。累计提取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76,503.26万元。其中,市中心提取17,603.99万元,鞍钢分中心提取58,899.27万元。
(五)管理费用支出:2017年,管理费用支出3,159.35万元,同比增长10.73%。其中,人员经费1,354.61万元,公用经费1,126.79万元,专项经费677.95万元。
市中心管理费用支出1,911.50万元,其中,人员、公用、专项经费分别为782.60万元、788.20万元、340.70万元;鞍钢分中心管理费用支出1,247.85万元,其中,人员、公用、专项经费分别为572.01万元、338.59万元、337.25万元。
四、资产风险状况
(一)个人住房贷款:2017年末,个人住房贷款逾期额94.85万元,逾期率0.11‰。其中,市中心0.17‰,鞍钢分中心0‰。
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按贷款余额的1%提取。2017年,提取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1,014.14万元,使用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核销呆坏账0万元。2017年末,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49,403.16万元,占个人住房贷款余额的5.78%,个人住房贷款逾期额与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的比率为0.19%。
(二)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项目贷款:2017年末,逾期项目贷款0万元,逾期率0‰。
项目贷款风险准备金按贷款余额的0%提取。2017年,提取项目贷款风险准备金0万元,使用项目贷款风险准备金核销呆坏账0万元,项目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0万元,占项目贷款余额的0%,项目贷款逾期额与项目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的比率为0%。
(三)历史遗留风险资产:2017年末,历史遗留风险资产余额0万元,比上年减少0万元,历史遗留风险资产回收率0%。
五、社会经济效益
(一)缴存业务:2017年,实缴单位数、实缴职工人数和缴存额同比分别增长1.36%、-3.26%和-1.28%。
缴存单位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56.21%,国有企业占13.61%,城镇集体企业占3.51%,外商投资企业占0.45%,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23.13%,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0.71%,其他占2.38%。
缴存职工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32.62%,国有企业占47.18%,城镇集体企业占3.67%,外商投资企业占0.58%,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12.30%,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1.44%,其他占2.21%;中、低收入占98.97%,高收入占1.03%。
新开户职工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28.75%,国有企业占9.93%,城镇集体企业占3.93%,外商投资企业占3.26%,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52.67%,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0.60%,其他占0.86%;中、低收入占99.89%,高收入占0.11%。
(二)提取业务:2017年,9.99万名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32.85亿元。
提取金额中,住房消费提取占70.7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占58.63%,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占11.14%,租赁住房占0.92%,其他占0.02%);非住房消费提取占29.29%(离休和退休提取占22.42%,完全丧失 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占3.48%,户口迁出本市或出境定居占0.23%,其他占3.16%)。
提取职工中,中、低收入占97.93%,高收入占2.07%。
(三)贷款业务
1.个人住房贷款:2017年,支持职工购建房68.92万平方米,年末个人住房贷款市场占有率为17.25%,比上年减少1.55个百分点。通过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可节约职工购房利息支出2,918万元。
职工贷款笔数中,购房建筑面积90(含)平方米以下占27.39%,90-144(含)平方米占63.03%,144平方米以上占9.58%。购买新房占80.34%(其中购买保障性住房占58.94%),购买存量商品住房占19.64%,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占0%,其他占0.02%。
职工贷款笔数中,单缴存职工申请贷款占50.04%,双缴存职工申请贷款占49.96%,三人及以上缴存职工共同申请贷款占0%。
贷款职工中,30岁(含)以下占22.48%,30岁-40岁(含)占39.18%,40岁-50岁(含)占24.83%,50岁以上占13.51%;首次申请贷款占91.56%,二次及以上申请贷款占8.44%;中、低收入占98.36%,高收入占1.64%。
2.异地贷款:2017年,发放异地贷款533笔18,593.20万元。2017年末,发放异地贷款总额52,137.80万元,异地贷款余额46,300.09万元。
3.公转商贴息贷款:2017年,发放公转商贴息贷款笔0万元,支持职工购建住房面积0万平方米,当年贴息额0万元。2017年末,累计发放公转商贴息贷款0笔0万元,累计贴息0万元。
4.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项目贷款:2017年末,累计试点项目0个,贷款额度0亿元,建筑面积0万平方米,可解决0户中低收入职工家庭的住房问题。0个试点项目贷款资金已发放并还清贷款本息。
(四)住房贡献率:2017年,个人住房贷款发放额、公转商贴息贷款发放额、项目贷款发放额、住房消费提取额的总和与当年缴存额的比率为142.34%,比上年减少5.46个百分点。
六、其他重要事项
(一)当年机构及职能调整情况、受委托办理缴存贷款业务金融机构变更情况。
2017年按照《关于重新明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人员编制等事宜的通知》鞍编办发【2017】616号文件,对中心编制和相关业务处室职能进行调整,人员编制由原85名调整为79名,办公室更名为综合处、法规调研处更名为贷后管理处、贷款管理处更名为贷款审批处、总会计师办公室更名为稽核审计处。
(二)当年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及执行情况,包括当年缴存基数限额及确定方法、缴存比例等缴存政策调整情况;当年提取政策调整情况;当年个人住房贷款最高贷款额度、贷款条件等贷款政策调整情况;当年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执行标准等。
(1)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工资基数,应当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根据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2016年我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013.66元,按照上年度城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工资基数不能超过12040元,缴存额不能超过2890元,缴存基数不应超过上年度城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超出本市上一年度月人均工资3倍以上部分,不计入缴存基数。职工和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应低于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不得高于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2%;
(2)个人住房贷款单、双缴存职工最高额度为80万元和职工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3个月以上可以公积金贷款购房;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按照国家统一执行标准计算。
(三)当年服务改进情况,包括服务网点、服务设施、服务手段、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和其他网络载体建设服务情况等。
经报请政府同意后,将现办公楼二楼近700平面积改造建设为综合性质的服务大厅,同时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通过劳务派遣公司招录具有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财经、统专业毕业,年龄在30岁周以下的40名工作人员来弥补服务窗口用工不足问题,并进行了上岗前的业务和礼仪方面的培训,有效地提高了服务水平。
通过“中心”网站、7个办事处的电子屏幕对外进行公积金的政策宣传和12329、5510000人工服务平台对公积金政策进行解答。
(四)当年信息化建设情况,包括信息系统升级改造情况,基础数据标准贯彻落实和结算应用系统接入情况等。
2017年,按住建部《住房公积金基础数据标准》和《住房公积金结算应用系统接入标准》的要求。为全面落实公积金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工作,经鞍山市政府同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现已对住房公积金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升级改造,升级后的信息管理系统包括业务操作应用系统(含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等全部业务)、综合服务平台(含网站、短信、终端查询、服务热线等项目)及数据异地灾备等系统。
截止2017年12月末,“中心”的住房公积金基础数据已经全部移植到信息管理系统内,完成了信息管理业务操作系统的开发并正式接入住建部资金结算平台;将于2018年1月15日正式上线运行,2018年6月接受国家住建部对鞍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住房公积金基础数据标准贯彻落实和结算应用系统接入情况”检查验收。
鞍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3月20日
2017年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相关指标说明
1.新开户单位数:指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不含尚未缴存)的单位数。
2.实缴单位数:指实际发生过1次(含)以上汇缴、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数。
3.净增单位数:指当年实际缴存单位数与上年实际缴存单位数的差额。
4.新开户人数:指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不含尚未缴存)的职工人数。
5.实缴职工人数:指实际发生过1次(含)以上汇缴、补缴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人数。
6.净增职工人数:指当年实际缴存职工人数与上年实际缴存职工人数的差额。
7.缴存额:指当年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金额(包括实际汇缴、补缴金额和结转利息)。
8.缴存总额:指截至年末住房公积金的累计缴存金额。
9.缴存余额:指截至年末缴存总额(包括应付给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结转利息)扣除累计提取额后的金额。
10.提取额:指当年职工实际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金额。
11.提取总额:指截至年末职工累计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金额。
12.发放个人住房贷款笔数:指实际发放个人住房贷款的笔数。
13.发放个人住房贷款金额:指实际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金额。
14.回收个人住房贷款金额:指实际回收的个人住房贷款本金金额。
15.累计发放个人住房贷款笔数:指截至年末累计发放个人住房贷款的笔数。
16.累计发放个人住房贷款金额:指截至年末累计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金额。
17.个人住房贷款余额:指截至年末累计发放且尚未归还的个人住房贷款本金金额。
18.发放项目贷款金额:指当年实际发放的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项目贷款金额。
19.回收项目贷款金额:指当年实际回收的项目贷款本金金额。
20.累计发放项目贷款金额:指截至年末累计发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的金额。
21.项目贷款余额:指截至年末累计发放且尚未归还的项目贷款本金金额。
22.国债余额:指截至年末累计购买且尚未兑付或转让的国债金额。
23.融资额:指当年为保证住房公积金资金运行所筹集的非住房公积金的各种资金金额,包括使用风险准备金、当地财政资金、其他住房资金、银行授信融资、个人住房贷款不出表的资产证券化融资、跨城市调剂资金等。
24.融资总额:指截至年末累计为保证住房公积金资金运行所筹集的非住房公积金的各种资金金额。
25.融资余额:指截至年末为保证住房公积金资金运行所筹集的尚未归还的非住房公积金资金金额。
26.住房公积金存款额:指年末住房公积金存放在银行的资金额,包括融资资金,不包括开发商保证金等不能用于提取、贷款的资金,不包括增值收益专户存款。
27.增值收益率:指增值收益与月均缴存余额的比率。月均缴存余额指当年内各月末住房公积金累计缴存余额之和除以12。
28.上交管理费用:指年度内上交财政的公积金中心的管理费用金额,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专项经费。
29.上缴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指年度内实际上缴财政部门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金额。
30.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包括个人住房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和项目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
31.累计提取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指截至年末历年累计提取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金额。
32.管理费用支出:指公积金中心实际支出的管理费用金额,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专项经费。
人员经费:包括公积金中心工作人员的基本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住房公积金、助学金等。
公用经费:包括公积金中心的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他费用。
专项经费:指经财政部门批准的用于指定项目和用途,并要求单独核算的资金。
33.个人住房贷款逾期额:指截至年末借款合同约定到期3个月(含)以上、6个月(不含)以内应还未还贷款本金额与合同约定到期6个月(含)以上未归还贷款的本金余额之和。
34.个人住房贷款逾期率:指个人住房贷款逾期额占个人住房贷款余额的比率。
35.个人住房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指截至年末个人住房贷款风险准备金总额扣除已按规定核销的个人住房贷款风险准备金后的余额。
36.项目贷款逾期额:指截至年末按借款合同约定到期应还未还项目贷款本金额。
37.项目贷款逾期率:指项目贷款逾期额占年末项目贷款余额的比率。
38.项目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指截至年末项目贷款风险准备金总额扣除已按规定核销的项目贷款风险准备金后的余额。
39.历史遗留风险资产:指年末逾期未能按时回收的住房公积金本金和利息,主要包括挤占挪用、到期未收回的住房建设贷款和到期未收回的国债资金,不包括逾期个人贷款和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试点项目贷款。
40.历史遗留风险资产回收率:指当年历史遗留风险资产回收额与上年末历史遗留风险资产余额的比率。
41.缴存职工按单位性质分类:对年度内在两家或两家以上单位就业的,以最后就业单位的性质进行分类。
42.缴存、提取、贷款职工按收入水平分类:中、低收入是指收入低于上年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高收入是指收入高于上年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含)。
43.个人住房贷款支持职工购建房面积:指利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含组合贷款)支持职工购买(建造)住房的建筑面积。
44.当年提取人数:对年度内发生过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缴存职工人数。同一职工因相同原因多次提取的,记为一个提取人数,同一职工因不同原因提取的,分别计算人数。
45.个人住房贷款市场占有率:指年末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占当地商业性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余额总和的比率。
46.可节约职工购房利息支出金额:指当年获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职工在整个贷款期内所需支付贷款利息总额与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所需支付贷款利息总额的差额。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按基准利率计算。
47.职工贷款按参贷人数分类:指当年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笔数按参与计算贷款额度的借款人个数分类。
48.贷款职工按借款人年龄分类:指当年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按贷款发放时主借款人的年龄分类。可使用借款人身份证号和贷款发放时间进行推算。
49.发放异地贷款金额:指当年对缴存和购房行为不在同一城市的职工所发放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金额,包括用本市资金为在本市购房的外地缴存职工发放的贷款以及为在外地购房的本市缴存职工发放的贷款。
50.发放公转商贴息贷款金额:指由商业银行向缴存职工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金额(包括中心以存量的公积金贷款资产出表转为商业贷款的金额),商业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之差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所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未计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情况表。
51.贴息贷款支持职工购建住房面积:指利用公转商贴息贷款支持职工购买(建造)住房的建筑面积。
52.当年贴息额:指为以前年度发放和本年度发放的贴息贷款,在本年度内支付的贴息金额。
53.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项目个数:指截至年末住房公积金累计支持建设的保障性住房试点项目个数。
54.项目贷款支持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指截至年末住房公积金累计支持建设的保障性住房总建筑面积。
55.项目贷款支持建设的保障性住房户数:指截至年末住房公积金累计支持建设的保障性住房总户数。
56.住房贡献率:指当年个人住房贷款发放额、公转商贴息贷款发放额、项目贷款发放额、住房消费提取额的总和与当年缴存额的比率
57.文明单位(行业、窗口):包括“文明行业”、“文明单位”、“文明行业示范点”、“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文明窗口”。
58.青年文明号:包括“青年文明号”和“青年文明号先进集体”。
59.五一劳动奖章(劳动模范):包括“五一劳动奖章(集体)”、“五一劳动奖章(个人)”、“劳动模范”。
60.三八红旗手(巾帼文明岗):包括“三八红旗手”(个人)、“三八红旗手”(集体)、“巾帼文明岗”以及其他妇女类荣誉。
61.先进集体和个人:包括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先进行业、先进窗口、先进党组织、先进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等,但不与其他奖项重复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