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政办发〔2018〕48号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
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7〕89号),促进全市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全面振兴钢都为统领,以提升建筑业规模总量、质量效益、发展潜能、品牌价值为目标,以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为重点,加快研发应用建造新技术,培育发展行业新业态,推广建设组织新模式,促进全市建筑业创新发展、持续发展、科学发展,进一步提高建筑产业带动力和经济贡献率。

二、重点任务

(一)优化发展环境

1.深化简政放权。按照“能简则简,能放则放,能快则快,能优则优”的原则,不断优化业务审批办理流程,努力实现“前台窗口辅导咨询,前台分类综合受理,后台分别核验审批,窗口集中统一发证”的模式,切实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减轻企业负担。按照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辽住建〔2018〕105号)精神,在建筑业企业三级资质审批中取消各县(市)区、开发区初审环节,由市行政审批局依据重新优化的审批流程直接受理审核。要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对建筑市场实施动态监管,确保现场管理人员与备案人员一致,杜绝工程建设领域违法分包挂靠行为。对下放的各类资质、资格审核许可事项,坚持放管结合,加强后续监管和效能评估;对新进入建筑市场的企业,加强技术指导和跟踪服务;对取得资质的企业实施动态核查,确保其技术管理能力与承揽业务相适应。(牵头部门:市行政审批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配合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交通委、市水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2.创新招投标机制。民营投资的建设项目试行建设单位自主决定发包方式。建设单位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或修建性详细规划、工程发包合同及承包单位的资质证书等资料即可办理发包备案手续。在民营投资项目直接发包过程中推行“承诺制”,对办理直接发包过程中需出具的建设资金证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入证明等必要条件通过建设单位提供承诺书的方式可在直接发包通知书备案后30日内提供。建设单位对选择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承担相应责任。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行为,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大力推行电子招投标,提倡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凡具备电子评标条件的项目,招标人网上出售招标文件,投标人网上递交投标文件,持CA锁到指定的交易场所参加开标。(牵头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配合部门: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3.推行工程担保制度。将投标、履约、农民工工资、工程质量保证金等纳入工程担保范围,优先采用银行保函、工程担保机构担保等方式代替现金。对企业提供的工程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各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不得拒绝接受,应予以认可。建设单位不得将应由自身缴纳的保证金以各种名义转嫁给建筑企业。要建立双向担保制度,建设单位凡要求承包企业提供履约担保的,必须对等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否则视为建设资金未落实,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国有投资项目的履约保证金,施工单位按合同额的3%交纳。(牵头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配合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金融办、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4.加强工程结算管理。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或工程进度进行结算并支付工程款。结算文件经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后,未经对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就已生效的竣工结算文件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重复审核。对长期拖欠工程款的单位不得批准新项目开工。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工程预付款制度,及时按合同约定足额向承包单位支付预付款。通过工程款支付担保等经济、法律手段约束建设单位履约行为,预防拖欠工程款。审计机关应依法加强对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工程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建设单位不得将未完成评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牵头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配合部门: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5.加快推进信用体系建设。通过鞍山信用数据交换平台,整合资源,实现市工程信用信息共融共享,把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物业等工程建设领域各方主体逐步纳入信用评价体系。行业主管部门应将全市工程建设领域各方主体、从业人员、工程项目等信息全面归集至鞍山信用数据交换平台。建立有效的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加强对工程建设领域从业企业、人员的诚信引导,营造良好市场环境。(牵头部门:市发展改革委;配合部门: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委、市水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二)扶持建筑企业做大做强

1.培育龙头企业。发挥我市建筑企业在房建、冶炼等方面的优势,通过与大型房地产企业战略合作,拉长产业链条,增强融资能力;通过与交通、电力、铁路、化工、水利、民航等大型央企、省内外骨干企业组成战略联盟,共同开拓市场,壮大自身实力,努力打造“鞍山建造”品牌。(牵头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配合部门:市国资委、市交通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2.加大金融扶持力度。鼓励各级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为有实力、信用好的建筑业企业特别是我市特级企业提供优质便捷的金融服务。支持银行、保险和融资性担保机构开发适合建筑业特点的产品。支持建筑业企业拓宽融资渠道。指导建筑业企业充分利用国家和省市相关政策,争取投融资支持。(牵头部门:市金融办;配合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3.实施“走出去”战略。积极为企业“走出去”搭建平台,为开拓外埠市场提供有力支撑。引导企业参与“一带一路”以及各类功能区、国家级新区、城镇化试点地区建设,提高外埠市场份额。支持建筑业企业结成战略联盟,发挥成员企业在不同地域、专业领域的比较优势,共同承接基础设施和公共建筑项目建设。建立企业“走出去”风险管控机制,不断加强动态监测和跟踪服务。(牵头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配合部门:市商务局、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4.建立健全激励政策

(1)鼓励企业资质升级。凡我市建筑企业总承包资质由一级升为特级的,奖励企业100万元;总承包资质由二级升为一级的,奖励企业50万元。

(2)鼓励企业争先创优。凡我市建筑企业独立承包工程并且工程所在地在鞍山的获得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金奖的,奖励企业100万元;获得国家优质工程银奖、国家级市政金杯示范工程的,奖励企业50万元。

(牵头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配合部门: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三)完善建设组织模式

1.大力发展工程总承包。政府投资项目和装配式建筑原则上要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交通行业要推行设计施工总承包模式。充分发挥龙头企业的辐射带动作用,形成大中小企业、综合型和专业型企业相互依存、协调发展的建筑产业体系。形成专业齐全、分工合理、配套衔接的新型建筑行业组织结构。鼓励、引导企业联合重组,增强融资,培育一批工程总承包企业。(牵头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配合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委、市水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2.培育全过程工程咨询。鼓励投资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企业联合经营、并购重组,培育一批高水平的全过程工程咨询企业。政府投资工程应推行全过程工程咨询,鼓励和支持非政府投资工程委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牵头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配合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委、市水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四)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

1.推广新型建造方式。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推广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一体化装修、信息化管理、智能化应用等装配式建筑技术。培育一批集设计、生产、施工为一体的装配式建筑企业。公共租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房等项目全面实施装配式建造;学校、医院、旅游景区、市政设施等政府投资工程应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牵头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配合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质监局、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2.大力促进绿色建筑发展。保障性安居工程、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要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市发展改革、国土、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在项目立项、土地出让、规划、施工图审查和施工管理等方面,全面落实绿色建筑比例,到2020年末,城镇绿色建筑占城镇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力争达到50%。(牵头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配合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科技局、市国土资源局、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3.鼓励建筑再生水利用。做好再生水与水资源系统综合利用的统筹协调工作,2018年开始,新设计的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鼓励安装使用建筑中水设施。(牵头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配合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4.提高建筑设计能力。全面落实“适用、经济、安全、绿色、美观”的建筑方针,努力塑造既体现时代风貌又注重地域特征和民族特色的建筑设计产品;积极培育既有国际视野又有民族自信的建筑师队伍。充分发挥建筑师的主导作用,鼓励建筑创作、原创设计,支持建筑师参与城市设计和城市修复工作。(牵头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配合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5.加快推进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应用。制定BIM技术推广政策,分阶段、分步骤推进BIM技术推广应用。在土地供应、规划许可、项目立项、招标投标等环节明确应用要求,打造一批在提升设计施工质量、协同管理、降低成本、缩短工期等方面成效明显的示范工程。编制BIM技术应用指南,发布BIM技术收费指导标准,鼓励研发BIM技术应用软件,建立BIM技术应用示范交流平台。促进BIM技术与绿色建筑、建筑节能和装配式建筑的融合发展。(牵头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配合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科技局、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五)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

1.严格落实工程质量主体责任。新建工程项目必须严格履行“两书一牌”(建设工程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工程永久性标识牌)制度。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五方责任主体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前要签订建设工程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牵头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配合部门:市交通委、市水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2.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各方主体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善建筑企业“三类人员”、现场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建筑施工现场扬尘防控等制度。推进信息技术与安全生产深度融合,通过信息化手段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加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实行动态监管,建立建筑市场安全生产准入和清出机制。(牵头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配合部门:市交通委、市水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3.严肃事故责任追究。严格落实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报告、督办通报和约谈制度,按照质量安全事故等级和管理权限,依法追究事故责任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建立事故分析制度,认真研究事故特点,积极探索事故防范措施。将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在媒体上曝光,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公布事故查处情况,接受社会监督。(牵头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配合部门:市交通委、市水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六)强化人才队伍支撑

1.加强人才队伍建设。鼓励企业建立人才培训机制、技能水平与薪酬挂钩机制和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机制,创造人尽其才的良好环境。加快培养、引进适应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需求的技术和管理人才。依托高等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和实训基地培育紧缺技能人才,不断提升从业人员队伍专业素质和操作技能水平。完善培训管理,开展注册执业人员继续教育,不断提升注册执业人员职业素质。(牵头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配合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2.完善建筑用工制度。扶持以劳务作业为主的专业企业发展,稳定和扩大农民工就业创业,促进建筑业农民工向技术工人转型。依托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开展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强化劳动用工备案制度,逐步实现全覆盖。(牵头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配合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3.保护建筑工人合法权益。全面落实劳动合同制度,健全工资支付保障制度,落实企业工资支付责任,依法按月足额发放工人工资。公开招标或直接发包的建设项目必须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未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或民营投资项目未提供承诺书的,不得进行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通知书及合同备案。如存在恶意拖欠工程款和工资行为的,采取限制市场准入等惩戒措施,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牵头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配合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以市政府分管领导为召集人、市有关部门领导为成员的鞍山市促进建筑业发展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全市建筑业发展相关配套政策制定及重大事项决策,及时研究、协调、解决推进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为建筑业做大做强提供有力保障。

(二)制定配套政策。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要加强对建筑业的规划引导、监督管理和协调服务,市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税务、工商、金融等部门和单位要结合自身职责积极支持建筑业发展,形成促进我市建筑业发展的整体合力。各县(市)区、各开发区要将建筑业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目标,结合当地实际,认真研究制定落实扶持建筑业发展的具体政策措施。

(三)注重宣传引导。积极做好企业服务工作,帮助企业了解政策、用好政策,增强企业的发展信心,引导企业又好又快发展。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广泛宣传推介我市建筑品牌,帮助企业拓展市场。加强舆论引导,及时宣传报道促进建筑业发展方面的先进经验和典型事例,积极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四)强化行业服务。充分发挥建筑业协会的行业自律、纽带桥梁、服务协调等作用,研究行业发展深层次问题,充分收集和反映企业诉求,为建筑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出谋划策。

四、其他方面

(一)本意见规定的奖励政策与我市其他优惠政策类同或重复的,企业可按就高不重复原则申请享受。

(二)《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建筑业发展的意见》(鞍政发〔2012〕5号)同时废止。

附件:鞍山市促进建筑业发展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7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鞍山市促进建筑业发展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召集人:张兴东  副市长

成  员:郭春海  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周  全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副主任

        王  艳  市教育局副局长

        许利民  市科技局副局长

        王敬雅  市财政局副局长

        张连昌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边喜海  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徐德明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党委专职副书记

        姜艾平  市规划局副局长

        贾  波  市交通委副主任

        牛爱民  市水利局副局长

张  陇  市商务局副局长

        孙长琦  市国资委副主任

        范东海  市金融办副主任

        于为理  市质监局副局长

        高向宁  市行政审批局副局长

        崔晓杰  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副局长

        姜  军  海城市政府副市长

        高  伟  台安县政府原副县级干部

        王智德  岫岩县政府副县长

        刘雨虹  铁东区政府副区长

        金德建  铁西区政府副区长

        曹春雷  立山区政府副区长

        周  绕  千山区政府副区长

        范恩飞  高新区管委会副主任

        徐政忠  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

        高胜群  千山风景区管委会副主任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徐德明(兼)。

 


鞍政办发〔2018〕48号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7〕89号),促进全市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全面振兴钢都为统领,以提升建筑业规模总量、质量效益、发展潜能、品牌价值为目标,以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为重点,加快研发应用建造新技术,培育发展行业新业态,推广建设组织新模式,促进全市建筑业创新发展、持续发展、科学发展,进一步提高建筑产业带动力和经济贡献率。

二、重点任务

(一)优化发展环境

1.深化简政放权。按照“能简则简,能放则放,能快则快,能优则优”的原则,不断优化业务审批办理流程,努力实现“前台窗口辅导咨询,前台分类综合受理,后台分别核验审批,窗口集中统一发证”的模式,切实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减轻企业负担。按照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辽住建〔2018〕105号)精神,在建筑业企业三级资质审批中取消各县(市)区、开发区初审环节,由市行政审批局依据重新优化的审批流程直接受理审核。要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对建筑市场实施动态监管,确保现场管理人员与备案人员一致,杜绝工程建设领域违法分包挂靠行为。对下放的各类资质、资格审核许可事项,坚持放管结合,加强后续监管和效能评估;对新进入建筑市场的企业,加强技术指导和跟踪服务;对取得资质的企业实施动态核查,确保其技术管理能力与承揽业务相适应。(牵头部门:市行政审批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配合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交通委、市水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2.创新招投标机制。民营投资的建设项目试行建设单位自主决定发包方式。建设单位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或修建性详细规划、工程发包合同及承包单位的资质证书等资料即可办理发包备案手续。在民营投资项目直接发包过程中推行“承诺制”,对办理直接发包过程中需出具的建设资金证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入证明等必要条件通过建设单位提供承诺书的方式可在直接发包通知书备案后30日内提供。建设单位对选择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承担相应责任。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行为,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大力推行电子招投标,提倡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凡具备电子评标条件的项目,招标人网上出售招标文件,投标人网上递交投标文件,持CA锁到指定的交易场所参加开标。(牵头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配合部门: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3.推行工程担保制度。将投标、履约、农民工工资、工程质量保证金等纳入工程担保范围,优先采用银行保函、工程担保机构担保等方式代替现金。对企业提供的工程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各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不得拒绝接受,应予以认可。建设单位不得将应由自身缴纳的保证金以各种名义转嫁给建筑企业。要建立双向担保制度,建设单位凡要求承包企业提供履约担保的,必须对等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否则视为建设资金未落实,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国有投资项目的履约保证金,施工单位按合同额的3%交纳。(牵头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配合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金融办、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4.加强工程结算管理。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或工程进度进行结算并支付工程款。结算文件经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后,未经对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就已生效的竣工结算文件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重复审核。对长期拖欠工程款的单位不得批准新项目开工。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工程预付款制度,及时按合同约定足额向承包单位支付预付款。通过工程款支付担保等经济、法律手段约束建设单位履约行为,预防拖欠工程款。审计机关应依法加强对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工程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建设单位不得将未完成评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牵头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配合部门: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5.加快推进信用体系建设。通过鞍山信用数据交换平台,整合资源,实现市工程信用信息共融共享,把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物业等工程建设领域各方主体逐步纳入信用评价体系。行业主管部门应将全市工程建设领域各方主体、从业人员、工程项目等信息全面归集至鞍山信用数据交换平台。建立有效的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加强对工程建设领域从业企业、人员的诚信引导,营造良好市场环境。(牵头部门:市发展改革委;配合部门: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委、市水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二)扶持建筑企业做大做强

1.培育龙头企业。发挥我市建筑企业在房建、冶炼等方面的优势,通过与大型房地产企业战略合作,拉长产业链条,增强融资能力;通过与交通、电力、铁路、化工、水利、民航等大型央企、省内外骨干企业组成战略联盟,共同开拓市场,壮大自身实力,努力打造“鞍山建造”品牌。(牵头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配合部门:市国资委、市交通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2.加大金融扶持力度。鼓励各级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为有实力、信用好的建筑业企业特别是我市特级企业提供优质便捷的金融服务。支持银行、保险和融资性担保机构开发适合建筑业特点的产品。支持建筑业企业拓宽融资渠道。指导建筑业企业充分利用国家和省市相关政策,争取投融资支持。(牵头部门:市金融办;配合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3.实施“走出去”战略。积极为企业“走出去”搭建平台,为开拓外埠市场提供有力支撑。引导企业参与“一带一路”以及各类功能区、国家级新区、城镇化试点地区建设,提高外埠市场份额。支持建筑业企业结成战略联盟,发挥成员企业在不同地域、专业领域的比较优势,共同承接基础设施和公共建筑项目建设。建立企业“走出去”风险管控机制,不断加强动态监测和跟踪服务。(牵头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配合部门:市商务局、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4.建立健全激励政策

(1)鼓励企业资质升级。凡我市建筑企业总承包资质由一级升为特级的,奖励企业100万元;总承包资质由二级升为一级的,奖励企业50万元。

(2)鼓励企业争先创优。凡我市建筑企业独立承包工程并且工程所在地在鞍山的获得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金奖的,奖励企业100万元;获得国家优质工程银奖、国家级市政金杯示范工程的,奖励企业50万元。

(牵头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配合部门: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三)完善建设组织模式

1.大力发展工程总承包。政府投资项目和装配式建筑原则上要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交通行业要推行设计施工总承包模式。充分发挥龙头企业的辐射带动作用,形成大中小企业、综合型和专业型企业相互依存、协调发展的建筑产业体系。形成专业齐全、分工合理、配套衔接的新型建筑行业组织结构。鼓励、引导企业联合重组,增强融资,培育一批工程总承包企业。(牵头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配合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委、市水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2.培育全过程工程咨询。鼓励投资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企业联合经营、并购重组,培育一批高水平的全过程工程咨询企业。政府投资工程应推行全过程工程咨询,鼓励和支持非政府投资工程委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牵头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配合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委、市水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四)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

1.推广新型建造方式。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推广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一体化装修、信息化管理、智能化应用等装配式建筑技术。培育一批集设计、生产、施工为一体的装配式建筑企业。公共租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房等项目全面实施装配式建造;学校、医院、旅游景区、市政设施等政府投资工程应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牵头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配合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质监局、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2.大力促进绿色建筑发展。保障性安居工程、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要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市发展改革、国土、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在项目立项、土地出让、规划、施工图审查和施工管理等方面,全面落实绿色建筑比例,到2020年末,城镇绿色建筑占城镇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力争达到50%。(牵头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配合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科技局、市国土资源局、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3.鼓励建筑再生水利用。做好再生水与水资源系统综合利用的统筹协调工作,2018年开始,新设计的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鼓励安装使用建筑中水设施。(牵头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配合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4.提高建筑设计能力。全面落实“适用、经济、安全、绿色、美观”的建筑方针,努力塑造既体现时代风貌又注重地域特征和民族特色的建筑设计产品;积极培育既有国际视野又有民族自信的建筑师队伍。充分发挥建筑师的主导作用,鼓励建筑创作、原创设计,支持建筑师参与城市设计和城市修复工作。(牵头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配合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5.加快推进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应用。制定BIM技术推广政策,分阶段、分步骤推进BIM技术推广应用。在土地供应、规划许可、项目立项、招标投标等环节明确应用要求,打造一批在提升设计施工质量、协同管理、降低成本、缩短工期等方面成效明显的示范工程。编制BIM技术应用指南,发布BIM技术收费指导标准,鼓励研发BIM技术应用软件,建立BIM技术应用示范交流平台。促进BIM技术与绿色建筑、建筑节能和装配式建筑的融合发展。(牵头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配合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科技局、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五)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

1.严格落实工程质量主体责任。新建工程项目必须严格履行“两书一牌”(建设工程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工程永久性标识牌)制度。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五方责任主体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前要签订建设工程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牵头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配合部门:市交通委、市水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2.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各方主体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善建筑企业“三类人员”、现场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建筑施工现场扬尘防控等制度。推进信息技术与安全生产深度融合,通过信息化手段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加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实行动态监管,建立建筑市场安全生产准入和清出机制。(牵头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配合部门:市交通委、市水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3.严肃事故责任追究。严格落实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报告、督办通报和约谈制度,按照质量安全事故等级和管理权限,依法追究事故责任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建立事故分析制度,认真研究事故特点,积极探索事故防范措施。将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在媒体上曝光,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公布事故查处情况,接受社会监督。(牵头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配合部门:市交通委、市水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六)强化人才队伍支撑

1.加强人才队伍建设。鼓励企业建立人才培训机制、技能水平与薪酬挂钩机制和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机制,创造人尽其才的良好环境。加快培养、引进适应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需求的技术和管理人才。依托高等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和实训基地培育紧缺技能人才,不断提升从业人员队伍专业素质和操作技能水平。完善培训管理,开展注册执业人员继续教育,不断提升注册执业人员职业素质。(牵头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配合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2.完善建筑用工制度。扶持以劳务作业为主的专业企业发展,稳定和扩大农民工就业创业,促进建筑业农民工向技术工人转型。依托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开展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强化劳动用工备案制度,逐步实现全覆盖。(牵头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配合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3.保护建筑工人合法权益。全面落实劳动合同制度,健全工资支付保障制度,落实企业工资支付责任,依法按月足额发放工人工资。公开招标或直接发包的建设项目必须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未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或民营投资项目未提供承诺书的,不得进行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通知书及合同备案。如存在恶意拖欠工程款和工资行为的,采取限制市场准入等惩戒措施,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牵头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配合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以市政府分管领导为召集人、市有关部门领导为成员的鞍山市促进建筑业发展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全市建筑业发展相关配套政策制定及重大事项决策,及时研究、协调、解决推进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为建筑业做大做强提供有力保障。

(二)制定配套政策。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要加强对建筑业的规划引导、监督管理和协调服务,市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税务、工商、金融等部门和单位要结合自身职责积极支持建筑业发展,形成促进我市建筑业发展的整体合力。各县(市)区、各开发区要将建筑业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目标,结合当地实际,认真研究制定落实扶持建筑业发展的具体政策措施。

(三)注重宣传引导。积极做好企业服务工作,帮助企业了解政策、用好政策,增强企业的发展信心,引导企业又好又快发展。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广泛宣传推介我市建筑品牌,帮助企业拓展市场。加强舆论引导,及时宣传报道促进建筑业发展方面的先进经验和典型事例,积极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四)强化行业服务。充分发挥建筑业协会的行业自律、纽带桥梁、服务协调等作用,研究行业发展深层次问题,充分收集和反映企业诉求,为建筑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出谋划策。

四、其他方面

(一)本意见规定的奖励政策与我市其他优惠政策类同或重复的,企业可按就高不重复原则申请享受。

(二)《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建筑业发展的意见》(鞍政发〔2012〕5号)同时废止。

附件:鞍山市促进建筑业发展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7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鞍山市促进建筑业发展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召集人:张兴东  副市长

成  员:郭春海  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周  全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副主任

        王  艳  市教育局副局长

        许利民  市科技局副局长

        王敬雅  市财政局副局长

        张连昌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边喜海  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徐德明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党委专职副书记

        姜艾平  市规划局副局长

        贾  波  市交通委副主任

        牛爱民  市水利局副局长

张  陇  市商务局副局长

        孙长琦  市国资委副主任

        范东海  市金融办副主任

        于为理  市质监局副局长

        高向宁  市行政审批局副局长

        崔晓杰  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副局长

        姜  军  海城市政府副市长

        高  伟  台安县政府原副县级干部

        王智德  岫岩县政府副县长

        刘雨虹  铁东区政府副区长

        金德建  铁西区政府副区长

        曹春雷  立山区政府副区长

        周  绕  千山区政府副区长

        范恩飞  高新区管委会副主任

        徐政忠  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

        高胜群  千山风景区管委会副主任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徐德明(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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