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政办发〔2018〕57号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鞍山市整市推进农村集体产权
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鞍山市整市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7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鞍山市整市推进农村集体产权

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现就我市承担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整市推进试点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以明晰农村集体产权归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为目的,以推进集体经营性资产改革为重点任务,探索集体经济新的实现形式和运行机制,推动现代生产要素向农业积聚,建立适应生产力发展要求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富裕、农村繁荣。

(二)基本原则。整市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要把握正确的改革方向,将促进集体经济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作为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要坚守法律政策底线,严格依法办事,妥善处理各种利益关系;要尊重农民群众意愿,真正让农民成为改革的参与者和受益者;要分类有序推进改革,坚持问题导向、先行试点,着力在关键环节和重点领域取得突破。

(三)改革范围。我市纳入整市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农村资产包括三部分。一是资源性资产,包括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山岭、荒地、滩涂等资产,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抓好确权登记颁证;二是非经营性资产,包括农村用于公共服务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资产,要建立健全集中统一的运行管护机制;三是经营性资产,包括农村用于经营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农业基础设施、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及其所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资产份额、无形资产等资产,要着力推进经营性资产确权到户和股份合作制改革。

(四)改革目标。通过改革,核清我市农村集体资产,明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建立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运行新机制,形成有效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权利的治理体系,逐步构建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

二、改革内容

(一)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2018年8月1日-2018年8月31日)。针对部分村集体资产家底不清、存在流失风险等问题,各县(市)区、各开发区要出台本地区农村资产(包括资源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经营性资产)清产核资实施方案。重点清查核实未承包到户的资源性资产和集体统一经营的经营性资产以及现金、债权债务等,查实存量、价值和使用情况,做到账证相符和账实相符。对清查出的没有登记入账或者核算不准确的,要经核对公示后登记入账或者调整账目;对长期借出或者未按规定手续租赁转让的,要清理收回或者补办手续;对侵占集体资金、资产的,要如数退赔,涉及违规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清产核资结果向全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示7天,并经成员大会或者代表大会确认。清产核资结束后,要建立健全集体资产登记、保管、使用、处置等制度,实行台账管理。

(二)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2018年9月1日-2018年11月30日)。各县(市)区、各开发区要出台本地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实施方案。指导乡镇、村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积累的贡献等因素,稳妥开展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要制定在群众民主协商基础上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具体程序、标准和管理办法。成员身份的确认既要得到多数人认可,又要防止多数人侵犯少数人权益,切实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各村要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备案制度。人员界定情况经村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编制成员名册,报农经部门备案,并在村务公开栏中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为7个工作日。

(三)推进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2018年12月1日-2019年3月31日)。各县(市)区、各开发区要出台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实施方案,指导各村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根据村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改制实施细则,将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以股份或者份额形式量化到集体成员,作为其参加集体收益分配的基本依据。在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讨论决定后,确认股权设置种类及数量,由各县(市)区、各开发区农经部门依法向所有权人颁发经营权证和股权证明。完善股份权能,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等权利。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的股份合作制改革,只能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鼓励股份制改革后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参股等形式与民间资本合作经营,实现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股权管理提倡实行不随人口增减变动而调整的方式。

(四)规范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2019年4月1日-2019年4月30日)。完成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村要成立股份经济合作社等集体经济组织,由县级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放组织登记证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据此向有关部门办理银行开户等相关手续,以便开展经营管理活动。各县(市)区、各开发区要出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制度,妥善处理好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在村党组织的领导和村民委员会的支持下,按照法律法规行使集体资产所有权,有效承担集体经济经营管理事务。

(五)建立健全农村产权交易市场(2019年5月1日-2019年5月31日)。我市各涉农县(市)区、开发区要依托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等平台,对农村产权交易市场进行规范和完善。进一步规范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集体林权、“四荒”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使用权、农业类知识产权、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出租等的流转交易。完善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管理制度,加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和监督管理。

(六)全面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

1.落实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2019年6月1日-2019年6月30日)。各县(市)区、各开发区要制定落实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的管理办法,把农村集体资产的所有权确权到不同层级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未成立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未成立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有集体统一经营资产的村(组),特别是城中村、城郊村、经济发达村等,应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在村党组织的领导和村民委员会的支持下,按照法律法规行使集体资产所有权。集体资产所有权确权要严格按照产权归属进行,不能打乱原集体所有的界限。

2.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度(2019年7月1日-2019年7月31日)。各县(市)区、各开发区要引导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实现科学管理,不断增强集体经济发展活力,形成既体现集体优越性又调动个人积极性的农村集体经济运行新机制,为引领全市农民逐步实现共同富裕提供机制保障。

3.强化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2019年8月1日-2019年8月31日)。各县(市)区、各开发区要修订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制度,加快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平台建设,推动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要落实民主理财,规范财务公开,切实维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监督管理权。要结合清产核资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监督,做好日常财务收支等定期审计,继续开展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等专项审计,建立问题移交、定期通报和责任追究查处制度,防止侵占集体资产。

4.明确集体经济组织功能(2019年9月1日-2019年9月30日)。各县(市)区、各开发区要出台鼓励发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功能的政策措施,不断完善集体经济组织在管理集体资产、开发集体资源、发展集体经济、服务集体成员等方面的功能。

5.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2018年8月1日-2020年12月30日)。要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断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支持其利用未承包到户的集体“四荒”地、果园、养殖水面等资源集中开发或者通过公开招投标等方式发展现代农业项目;提倡利用闲置的各类房产设施、集体建设用地等,以自主开发、合资合作等方式发展相应产业。推动利用集体积累资金、政府帮扶资金等,通过入股或者参股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村与村合作、村企联手共建、扶贫开发等多种形式发展集体经济。按照《中共鞍山市委办公厅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鞍委办发〔2018〕23号)部署,以农村集体经济收入中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投资收益的总和为标准值,各县(市)区、开发区到2018年底,实现无标准值为零的空壳村;到2019年底,实现无标准值为3万元的薄弱村;到2020年底,全市标准值为5万元的村占比达到80%。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鞍山市整市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负责指导推进我市整市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研究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相关配套政策,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要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的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保障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顺利开展。

(二)明确责任分工。各县(市)区、各开发区和相关部门要增强责任意识,把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纳入深化农村改革的重要议事日程,通力合作,密切配合,确保整市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按照节点顺利推进。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制定本辖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总体实施方案及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定等具有指导性、可操作性的具体方案。

(三)精心组织实施。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挂帅,深入实际开展调查研究,指导改革工作。政府(管委会)分管领导负责具体推进改革,要层层分解任务,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对于改革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切实加以解决。涉及重大政策调整的,要及时向上级请示汇报,确保社会和谐稳定。各相关部门要制定改革配套措施,理清部门职责,强化监督指导。各级农业主管部门主要领导要切实承担起具体责任,担当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推进的重任,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和人员培训,让基层干部群众全面了解改革精神和政策要求。

(四)认真督导检查。各县(市)区、各开发区要按照每项改革任务的时间节点向市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改革进展情况,及时反映改革中的倾向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确保改革质量和进度。要加强对本地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的跟踪指导与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和纠正弄虚作假、侵害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权益等行为。要注重改革的系统性、协同性,与正在推进的有关改革做好衔接,发挥改革的综合效应。

 

 

附件:鞍山市整市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

 

 

鞍山市整市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

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赵爱军  市委副书记、市长

副组长:张兴东  副市长

        张大军  市政府副秘书长

成  员:邹玉颖  市委市政府督查室(市考核办)主任

        王  巍  市发展改革委主任

        邵启斌  市财政局副局长

        陈望新  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王贵林  市农委主任

        曲振东  市水利局局长

        李  锋  市商务局局长

        张  诚  市金融办主任

        宋士刚  市工商局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农委,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王贵林(兼)。

 

 


 

 

 

鞍政办发〔2018〕57号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整市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鞍山市整市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7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鞍山市整市推进农村集体产权

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现就我市承担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整市推进试点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以明晰农村集体产权归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为目的,以推进集体经营性资产改革为重点任务,探索集体经济新的实现形式和运行机制,推动现代生产要素向农业积聚,建立适应生产力发展要求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富裕、农村繁荣。

(二)基本原则。整市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要把握正确的改革方向,将促进集体经济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作为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要坚守法律政策底线,严格依法办事,妥善处理各种利益关系;要尊重农民群众意愿,真正让农民成为改革的参与者和受益者;要分类有序推进改革,坚持问题导向、先行试点,着力在关键环节和重点领域取得突破。

(三)改革范围。我市纳入整市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农村资产包括三部分。一是资源性资产,包括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山岭、荒地、滩涂等资产,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抓好确权登记颁证;二是非经营性资产,包括农村用于公共服务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资产,要建立健全集中统一的运行管护机制;三是经营性资产,包括农村用于经营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农业基础设施、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及其所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资产份额、无形资产等资产,要着力推进经营性资产确权到户和股份合作制改革。

(四)改革目标。通过改革,核清我市农村集体资产,明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建立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运行新机制,形成有效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权利的治理体系,逐步构建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

二、改革内容

(一)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2018年8月1日-2018年8月31日)。针对部分村集体资产家底不清、存在流失风险等问题,各县(市)区、各开发区要出台本地区农村资产(包括资源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经营性资产)清产核资实施方案。重点清查核实未承包到户的资源性资产和集体统一经营的经营性资产以及现金、债权债务等,查实存量、价值和使用情况,做到账证相符和账实相符。对清查出的没有登记入账或者核算不准确的,要经核对公示后登记入账或者调整账目;对长期借出或者未按规定手续租赁转让的,要清理收回或者补办手续;对侵占集体资金、资产的,要如数退赔,涉及违规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清产核资结果向全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示7天,并经成员大会或者代表大会确认。清产核资结束后,要建立健全集体资产登记、保管、使用、处置等制度,实行台账管理。

(二)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2018年9月1日-2018年11月30日)。各县(市)区、各开发区要出台本地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实施方案。指导乡镇、村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积累的贡献等因素,稳妥开展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要制定在群众民主协商基础上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具体程序、标准和管理办法。成员身份的确认既要得到多数人认可,又要防止多数人侵犯少数人权益,切实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各村要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备案制度。人员界定情况经村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编制成员名册,报农经部门备案,并在村务公开栏中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为7个工作日。

(三)推进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2018年12月1日-2019年3月31日)。各县(市)区、各开发区要出台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实施方案,指导各村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根据村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改制实施细则,将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以股份或者份额形式量化到集体成员,作为其参加集体收益分配的基本依据。在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讨论决定后,确认股权设置种类及数量,由各县(市)区、各开发区农经部门依法向所有权人颁发经营权证和股权证明。完善股份权能,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等权利。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的股份合作制改革,只能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鼓励股份制改革后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参股等形式与民间资本合作经营,实现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股权管理提倡实行不随人口增减变动而调整的方式。

(四)规范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2019年4月1日-2019年4月30日)。完成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村要成立股份经济合作社等集体经济组织,由县级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放组织登记证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据此向有关部门办理银行开户等相关手续,以便开展经营管理活动。各县(市)区、各开发区要出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制度,妥善处理好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在村党组织的领导和村民委员会的支持下,按照法律法规行使集体资产所有权,有效承担集体经济经营管理事务。

(五)建立健全农村产权交易市场(2019年5月1日-2019年5月31日)。我市各涉农县(市)区、开发区要依托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等平台,对农村产权交易市场进行规范和完善。进一步规范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集体林权、“四荒”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使用权、农业类知识产权、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出租等的流转交易。完善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管理制度,加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和监督管理。

(六)全面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

1.落实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2019年6月1日-2019年6月30日)。各县(市)区、各开发区要制定落实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的管理办法,把农村集体资产的所有权确权到不同层级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未成立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未成立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有集体统一经营资产的村(组),特别是城中村、城郊村、经济发达村等,应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在村党组织的领导和村民委员会的支持下,按照法律法规行使集体资产所有权。集体资产所有权确权要严格按照产权归属进行,不能打乱原集体所有的界限。

2.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度(2019年7月1日-2019年7月31日)。各县(市)区、各开发区要引导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实现科学管理,不断增强集体经济发展活力,形成既体现集体优越性又调动个人积极性的农村集体经济运行新机制,为引领全市农民逐步实现共同富裕提供机制保障。

3.强化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2019年8月1日-2019年8月31日)。各县(市)区、各开发区要修订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制度,加快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平台建设,推动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要落实民主理财,规范财务公开,切实维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监督管理权。要结合清产核资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监督,做好日常财务收支等定期审计,继续开展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等专项审计,建立问题移交、定期通报和责任追究查处制度,防止侵占集体资产。

4.明确集体经济组织功能(2019年9月1日-2019年9月30日)。各县(市)区、各开发区要出台鼓励发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功能的政策措施,不断完善集体经济组织在管理集体资产、开发集体资源、发展集体经济、服务集体成员等方面的功能。

5.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2018年8月1日-2020年12月30日)。要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断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支持其利用未承包到户的集体“四荒”地、果园、养殖水面等资源集中开发或者通过公开招投标等方式发展现代农业项目;提倡利用闲置的各类房产设施、集体建设用地等,以自主开发、合资合作等方式发展相应产业。推动利用集体积累资金、政府帮扶资金等,通过入股或者参股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村与村合作、村企联手共建、扶贫开发等多种形式发展集体经济。按照《中共鞍山市委办公厅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鞍委办发〔2018〕23号)部署,以农村集体经济收入中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投资收益的总和为标准值,各县(市)区、开发区到2018年底,实现无标准值为零的空壳村;到2019年底,实现无标准值为3万元的薄弱村;到2020年底,全市标准值为5万元的村占比达到80%。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鞍山市整市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负责指导推进我市整市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研究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相关配套政策,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要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的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保障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顺利开展。

(二)明确责任分工。各县(市)区、各开发区和相关部门要增强责任意识,把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纳入深化农村改革的重要议事日程,通力合作,密切配合,确保整市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按照节点顺利推进。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制定本辖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总体实施方案及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定等具有指导性、可操作性的具体方案。

(三)精心组织实施。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挂帅,深入实际开展调查研究,指导改革工作。政府(管委会)分管领导负责具体推进改革,要层层分解任务,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对于改革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切实加以解决。涉及重大政策调整的,要及时向上级请示汇报,确保社会和谐稳定。各相关部门要制定改革配套措施,理清部门职责,强化监督指导。各级农业主管部门主要领导要切实承担起具体责任,担当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推进的重任,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和人员培训,让基层干部群众全面了解改革精神和政策要求。

(四)认真督导检查。各县(市)区、各开发区要按照每项改革任务的时间节点向市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改革进展情况,及时反映改革中的倾向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确保改革质量和进度。要加强对本地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的跟踪指导与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和纠正弄虚作假、侵害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权益等行为。要注重改革的系统性、协同性,与正在推进的有关改革做好衔接,发挥改革的综合效应。

 

 

附件:鞍山市整市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

 

 

鞍山市整市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

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赵爱军  市委副书记、市长

副组长:张兴东  副市长

        张大军  市政府副秘书长

成  员:邹玉颖  市委市政府督查室(市考核办)主任

        王  巍  市发展改革委主任

        邵启斌  市财政局副局长

        陈望新  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王贵林  市农委主任

        曲振东  市水利局局长

        李  锋  市商务局局长

        张  诚  市金融办主任

        宋士刚  市工商局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农委,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王贵林(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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