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政发〔2018〕14号
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国税地税机构改革
涉及市政府规章、市政府及所属部门
规范性文件执行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国发〔2018〕17号)精神,市政府规章、市政府及所属部门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由原国家税务机关、原地方税务机关承担的职责和工作,在上述规章、规范性文件调整前,由合并后的税务机关承担。

 

 

鞍山市人民政府     

2018年7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鞍政发〔2018〕14号
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国税地税机构改革涉及市政府规章、市政府及所属部门规范性文件执行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国发〔2018〕17号)精神,市政府规章、市政府及所属部门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由原国家税务机关、原地方税务机关承担的职责和工作,在上述规章、规范性文件调整前,由合并后的税务机关承担。

 

 

鞍山市人民政府     

2018年7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