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政办发〔2018〕66号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集中审批
与行业监管协调联动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实现集中审批与行业监管(以下简称“审批与监管”)协调联动工作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保障审批与监管工作的整体性和协调性,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厅字〔2018〕22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鞍山市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方案的批复》(辽政〔2017〕147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全省投资审批服务的指导意见》(辽政办发〔2018〕9号)《中共鞍山市委办公厅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构建政务服务新体系实施意见>的通知》(鞍委办发〔2018〕46号)精神,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国家和省关于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创新和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推进跨部门联合监管和“互联网+监管”工作要求;实施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建立审管分离的审批管理体制,全面优化审批、监管、服务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运行机制的总体部署,围绕市委、市政府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改革,构建全市政务服务新体系工作的具体要求,坚持依法依规、信息共享、统一规范、协同推进的工作原则。借鉴先进地区经验做法,通过加强审批与监管协调联动,进一步健全审管信息交流与反馈机制,实现审批与监管信息联通共享;健全协商交流机制,对审批与监管日常工作中遇到的问题随时发现、沟通、解决,对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及时会商研究;创新和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模式,做到既分清职能、各负其责,又相互配合、协调联动。

二、主要任务

(一)明确审批与监管部门职责。

根据《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鞍山市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方案的通知》(鞍政发〔2017〕32号),以市行政审批局与各行业监管部门间签署的《移交协议书》相关条款内容为基础,明确审批与监管部门的职责界定与划分。

审批部门只行使行政审批事项的事前行政审批职权,不行使事中事后行政监管职权;监管部门只行使行政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行政监管职权,不再行使事前行政审批职权。在审批与监管过程中,对于需要审批部门和监管部门协调联动的事项,互相征求意见建议,共同提出处理措施,配合执行有关决定。审批与监管的责任分工原则上以审批结果的推送和接收为界。审批结果推送之前,审批部门履行审批职责;监管部门接收审批结果后履行监管职责。

(二)建立审批与监管责任人和联络人制度。

各行业监管部门与市行政审批局各审批业务科分别确定一名审批与监管责任人和联络人,名单分别送各行业监管部门和市行政审批局备案。责任人原则上为业务科室负责人,联络人为一般工作人员。市行政审批局按照科室与部门间的对应关系开展工作。如行政审批事项涉及本部门多个职能科室,为方便工作,各行业监管部门也可指派一名总负责人及若干名业务负责人和联络人。

责任人和联络人所在部门应当为其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因人员变动需要调整的,应及时将调整情况通过公函方式告知对方。公函中应包含责任人及联络人姓名、职务、科室、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责任人主要负责参加审批和监管部门工作会商会议,并向本部门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汇报有关会议精神;负责牵头收集、整理、传递本部门关于审批和监管工作的意见建议;协调审批与监管部门工作。联络人主要负责审批与监管部门的日常工作联系,通过审管互动平台及时接收与发送审批监管信息。

(三)建立审批与监管信息共享制度。

审批信息是指与行政审批事项相关联的如审批要件信息、审批结果、审批标准化要素变化情况等;监管信息是指与行政审批事项相关联的如行政处罚决定、行业指导性文件、相关政策文件、审批事项变化情况、业务培训、业务会议、资格考试、行业规划、专业参数等。

市行政审批局与各行业监管部门主要通过审批与监管信息互动平台(以下简称“审管互动平台”)实现审批与监管信息即时双向推送和业务交流。市行政审批局负责审管互动平台的搭建和运行维护工作,确保审管互动平台高效运行。市行政审批局和各行业监管部门要指派专人(审批与监管责任人和联络人)负责审管互动平台的信息接收和推送工作。

市行政审批局在行政审批事项办结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将审批信息通过审管互动平台传至各行业监管部门,各行业监管部门应及时查看并依法进行监管。各行业监管部门应将行政处罚决定等监管信息,在1个工作日内通过审管互动平台通知市行政审批局。市行政审批局在接到行业监管部门通报的行政处罚等监管决定后,应依法依规作出相关处理决定,并将处理意见及时向各行业监管部门进行反馈。审管互动平台采取超时默认原则,信息推送1个工作日后,默认为对方已接收。

市行政审批局在审批过程中,需要各行业监管部门配合时,可通过审管互动平台发出商请,各行业监管部门应自商请发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反馈。各行业监管部门在监管过程中,需要市行政审批局配合时,可通过审管互动平台发出商请,市行政审批局应自商请发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反馈。

(四)建立审批与监管日常沟通制度。

审批与监管部门的日常沟通主要以审管互动平台、电话、OA办公系统及部门之间公函往来沟通为主。

1.审管互动平台沟通。对于一般性、实时性、告知性的审管信息双推送,原则上由审批与监管双方联络人具体负责,确保审批与监管信息及时发送和接收。

2.电话沟通。对于通过审管互动平台沟通无法表述清楚或双方需进一步协商研究的问题,由审批与监管双方责任人或业务责任人通过电话方式进行磋商。

3.OA办公系统沟通。对于审批与监管协调联动过程中需涉及到较重大问题需要通报、告知、研究协商时,经请示审批与监管部门分管领导同意后,可通过OA办公系统进行书面沟通。

4.公函沟通。对于审批与监管协调联动过程中,需要以部门名义出具重大审批与监管意见,或审批与监管责任人和联络员变化等,经请示审批与监管部门主要领导同意后,通过公函形式进行沟通。

以上四种协调沟通机制无法解决的重大问题,由审批与监管双方提请审批与监管工作会商会议研究决定。

(五)建立审批与监管工作会商会议制度。

为及时解决审批与监管工作中涉及的重要问题,强化审批与监管部门沟通协调,建立审批与监管工作会商会议制度(以下简称“会商会议”)。会商会议可由市行政审批局与各行业监管部门提请召开,会商会议一般采取“一对一”方式召开,参加人员为市行政审批局和各行业监管部门分管领导及相关科室负责人。提请召开会商会议的部门负责提出会议议题,确定会议议程,负责会议的筹备、通知和记录工作,会后形成会议纪要。

会商会议的议题主要包括:

1.研究解决审批与监管协调联动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提出工作方案和应对措施。

2.对省、市重大审批项目,协调审批过程中的有关事宜。

3.监管部门在监管过程中做出重大行政处罚以及建议撤销行政审批决定的审批事项,需要协商讨论的事宜。

4.其它需要当面研究协商的重要事项。

(六)完善联合勘验制度。

对市行政审批局在履行行政审批职能过程中涉及的专业要求高、现场勘验情况复杂、需各行业监管部门配合的审批事项,实行联合勘验。各行业监管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指派若干名工作人员参与联合勘验工作,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等信息送市行政审批局备案,并对市行政审批局提出的联合勘验要求给予配合。市行政审批局根据工作需要,提前1个工作日通过审管互动平台或电话方式,邀请各行业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参与联合勘验工作,各行业监管部门应及时派人参与。如遇到特殊情况,需要立即组织联合勘验的,市行政审批局应向行业监管部门说明情况,各行业监管部门应予以积极配合。

各行业监管部门参与联合勘验工作人员职责:

1.参加市行政审批局组织的联合勘验,根据行业监管规范要求,代表本部门提出勘验意见。

2.根据监管工作需要,了解和掌握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为实施行业监管提供保障。

3.在现场勘验结束后,将收集的信息及时报本部门。

(七)建立审批观察员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高审批服务质量,由各行业监管部门指派若干名工作人员为审批观察员。市行政审批局建立审批观察员库,根据工作需要,邀请审批观察员参与市行政审批局组织召开的有关审批业务会议(如专业审查委员会会议等),审批观察员代表各行业监管部门提出意见建议。

三、保障措施

(一)明确工作责任。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审批与监管协调联动工作,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做好审批与监管各项工作的系统谋划和统筹协调,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细化具体工作内容,层层压实责任,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及要求,确保审批与监管协调联动工作落到实处。

(二)公正评判裁决。对审批与监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一般由市行政审批局与各行业监管部门协商解决,双方协商存在异议的,由第三方评判裁决。审批与监管双方均可以提出第三方评判裁决申请,对于不涉及专业技术的问题,如职能、法规类,由市编委办、市政府法制办代表市政府行使第三方评判裁决职能,采取一事一议原则,形成评判裁决意见,经审批与监管双方同意后实施,协调无法达成一致的,报请本级政府裁决。对于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问题,交由行业权威技术机构进行第三方评判裁决,技术机构的选定由审批与监管双方共同协商决定。

(三)强化督导落实。市委市政府督查室、市编委办、市政府法制办要加强对全市审批与监管协调联动工作的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对落实制度不力、工作敷衍的部门提请市政府予以问责,确保工作落到实处,取得成效。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8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鞍政办发〔2018〕66号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集中审批与行业监管协调联动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实现集中审批与行业监管(以下简称“审批与监管”)协调联动工作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保障审批与监管工作的整体性和协调性,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厅字〔2018〕22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鞍山市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方案的批复》(辽政〔2017〕147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全省投资审批服务的指导意见》(辽政办发〔2018〕9号)《中共鞍山市委办公厅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构建政务服务新体系实施意见>的通知》(鞍委办发〔2018〕46号)精神,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国家和省关于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创新和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推进跨部门联合监管和“互联网+监管”工作要求;实施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建立审管分离的审批管理体制,全面优化审批、监管、服务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运行机制的总体部署,围绕市委、市政府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改革,构建全市政务服务新体系工作的具体要求,坚持依法依规、信息共享、统一规范、协同推进的工作原则。借鉴先进地区经验做法,通过加强审批与监管协调联动,进一步健全审管信息交流与反馈机制,实现审批与监管信息联通共享;健全协商交流机制,对审批与监管日常工作中遇到的问题随时发现、沟通、解决,对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及时会商研究;创新和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模式,做到既分清职能、各负其责,又相互配合、协调联动。

二、主要任务

(一)明确审批与监管部门职责。

根据《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鞍山市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方案的通知》(鞍政发〔2017〕32号),以市行政审批局与各行业监管部门间签署的《移交协议书》相关条款内容为基础,明确审批与监管部门的职责界定与划分。

审批部门只行使行政审批事项的事前行政审批职权,不行使事中事后行政监管职权;监管部门只行使行政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行政监管职权,不再行使事前行政审批职权。在审批与监管过程中,对于需要审批部门和监管部门协调联动的事项,互相征求意见建议,共同提出处理措施,配合执行有关决定。审批与监管的责任分工原则上以审批结果的推送和接收为界。审批结果推送之前,审批部门履行审批职责;监管部门接收审批结果后履行监管职责。

(二)建立审批与监管责任人和联络人制度。

各行业监管部门与市行政审批局各审批业务科分别确定一名审批与监管责任人和联络人,名单分别送各行业监管部门和市行政审批局备案。责任人原则上为业务科室负责人,联络人为一般工作人员。市行政审批局按照科室与部门间的对应关系开展工作。如行政审批事项涉及本部门多个职能科室,为方便工作,各行业监管部门也可指派一名总负责人及若干名业务负责人和联络人。

责任人和联络人所在部门应当为其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因人员变动需要调整的,应及时将调整情况通过公函方式告知对方。公函中应包含责任人及联络人姓名、职务、科室、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责任人主要负责参加审批和监管部门工作会商会议,并向本部门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汇报有关会议精神;负责牵头收集、整理、传递本部门关于审批和监管工作的意见建议;协调审批与监管部门工作。联络人主要负责审批与监管部门的日常工作联系,通过审管互动平台及时接收与发送审批监管信息。

(三)建立审批与监管信息共享制度。

审批信息是指与行政审批事项相关联的如审批要件信息、审批结果、审批标准化要素变化情况等;监管信息是指与行政审批事项相关联的如行政处罚决定、行业指导性文件、相关政策文件、审批事项变化情况、业务培训、业务会议、资格考试、行业规划、专业参数等。

市行政审批局与各行业监管部门主要通过审批与监管信息互动平台(以下简称“审管互动平台”)实现审批与监管信息即时双向推送和业务交流。市行政审批局负责审管互动平台的搭建和运行维护工作,确保审管互动平台高效运行。市行政审批局和各行业监管部门要指派专人(审批与监管责任人和联络人)负责审管互动平台的信息接收和推送工作。

市行政审批局在行政审批事项办结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将审批信息通过审管互动平台传至各行业监管部门,各行业监管部门应及时查看并依法进行监管。各行业监管部门应将行政处罚决定等监管信息,在1个工作日内通过审管互动平台通知市行政审批局。市行政审批局在接到行业监管部门通报的行政处罚等监管决定后,应依法依规作出相关处理决定,并将处理意见及时向各行业监管部门进行反馈。审管互动平台采取超时默认原则,信息推送1个工作日后,默认为对方已接收。

市行政审批局在审批过程中,需要各行业监管部门配合时,可通过审管互动平台发出商请,各行业监管部门应自商请发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反馈。各行业监管部门在监管过程中,需要市行政审批局配合时,可通过审管互动平台发出商请,市行政审批局应自商请发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反馈。

(四)建立审批与监管日常沟通制度。

审批与监管部门的日常沟通主要以审管互动平台、电话、OA办公系统及部门之间公函往来沟通为主。

1.审管互动平台沟通。对于一般性、实时性、告知性的审管信息双推送,原则上由审批与监管双方联络人具体负责,确保审批与监管信息及时发送和接收。

2.电话沟通。对于通过审管互动平台沟通无法表述清楚或双方需进一步协商研究的问题,由审批与监管双方责任人或业务责任人通过电话方式进行磋商。

3.OA办公系统沟通。对于审批与监管协调联动过程中需涉及到较重大问题需要通报、告知、研究协商时,经请示审批与监管部门分管领导同意后,可通过OA办公系统进行书面沟通。

4.公函沟通。对于审批与监管协调联动过程中,需要以部门名义出具重大审批与监管意见,或审批与监管责任人和联络员变化等,经请示审批与监管部门主要领导同意后,通过公函形式进行沟通。

以上四种协调沟通机制无法解决的重大问题,由审批与监管双方提请审批与监管工作会商会议研究决定。

(五)建立审批与监管工作会商会议制度。

为及时解决审批与监管工作中涉及的重要问题,强化审批与监管部门沟通协调,建立审批与监管工作会商会议制度(以下简称“会商会议”)。会商会议可由市行政审批局与各行业监管部门提请召开,会商会议一般采取“一对一”方式召开,参加人员为市行政审批局和各行业监管部门分管领导及相关科室负责人。提请召开会商会议的部门负责提出会议议题,确定会议议程,负责会议的筹备、通知和记录工作,会后形成会议纪要。

会商会议的议题主要包括:

1.研究解决审批与监管协调联动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提出工作方案和应对措施。

2.对省、市重大审批项目,协调审批过程中的有关事宜。

3.监管部门在监管过程中做出重大行政处罚以及建议撤销行政审批决定的审批事项,需要协商讨论的事宜。

4.其它需要当面研究协商的重要事项。

(六)完善联合勘验制度。

对市行政审批局在履行行政审批职能过程中涉及的专业要求高、现场勘验情况复杂、需各行业监管部门配合的审批事项,实行联合勘验。各行业监管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指派若干名工作人员参与联合勘验工作,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等信息送市行政审批局备案,并对市行政审批局提出的联合勘验要求给予配合。市行政审批局根据工作需要,提前1个工作日通过审管互动平台或电话方式,邀请各行业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参与联合勘验工作,各行业监管部门应及时派人参与。如遇到特殊情况,需要立即组织联合勘验的,市行政审批局应向行业监管部门说明情况,各行业监管部门应予以积极配合。

各行业监管部门参与联合勘验工作人员职责:

1.参加市行政审批局组织的联合勘验,根据行业监管规范要求,代表本部门提出勘验意见。

2.根据监管工作需要,了解和掌握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为实施行业监管提供保障。

3.在现场勘验结束后,将收集的信息及时报本部门。

(七)建立审批观察员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高审批服务质量,由各行业监管部门指派若干名工作人员为审批观察员。市行政审批局建立审批观察员库,根据工作需要,邀请审批观察员参与市行政审批局组织召开的有关审批业务会议(如专业审查委员会会议等),审批观察员代表各行业监管部门提出意见建议。

三、保障措施

(一)明确工作责任。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审批与监管协调联动工作,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做好审批与监管各项工作的系统谋划和统筹协调,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细化具体工作内容,层层压实责任,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及要求,确保审批与监管协调联动工作落到实处。

(二)公正评判裁决。对审批与监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一般由市行政审批局与各行业监管部门协商解决,双方协商存在异议的,由第三方评判裁决。审批与监管双方均可以提出第三方评判裁决申请,对于不涉及专业技术的问题,如职能、法规类,由市编委办、市政府法制办代表市政府行使第三方评判裁决职能,采取一事一议原则,形成评判裁决意见,经审批与监管双方同意后实施,协调无法达成一致的,报请本级政府裁决。对于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问题,交由行业权威技术机构进行第三方评判裁决,技术机构的选定由审批与监管双方共同协商决定。

(三)强化督导落实。市委市政府督查室、市编委办、市政府法制办要加强对全市审批与监管协调联动工作的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对落实制度不力、工作敷衍的部门提请市政府予以问责,确保工作落到实处,取得成效。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8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