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政办发〔2018〕71号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
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鞍山市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8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鞍山市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实施方案

 

为培育和发展全市住房租赁市场,建立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工作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加快建立多主体供应、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保护租赁利益相关方合法权益,支持专业化、机构化住房租赁企业发展,健全多层次住房供应体系,形成“高端有市场、中端有支持、低端有保障”的住房发展格局,完善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实现城镇居民住有所居。

(二)工作目标。

2018年租赁住房供应规模在住房建设年度计划中的占比达到3%以上;建成保障全面、信息共享、方便快捷、监管有效的住房租赁服务平台;建立完善市区两级住房租赁服务管理机构;出台相关配套政策,初步建立起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

到2020年,建立起以政府提供基本保障、市场满足多层次需求、租购并举的住房供应结构;培育国有企业为引领、社会企业广泛参与的住房租赁供应主体;基本形成保基本、宽覆盖、促公平、可持续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体系,供应主体多元、经营服务规范、租赁关系稳定的住房租赁市场体系,市场规则明晰、政府监管有力、权益保障充分的住房租赁政策制度体系。

二、重点任务及措施

(一)培育市场供应主体。

1.组建国有房屋租赁经营公司。负责政府建设、划转和盘活的租赁住房的运营和管理,开展政策性和市场化相结合的住房租赁工作。2018年成立1家市属国有房屋租赁公司,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开发区成立本地区的国有房屋租赁公司。(牵头部门:市国资委;配合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2.培育发展住房租赁企业。充分发挥市场作用,按照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的要求,引导房地产中介机构、物业服务企业通过租赁、购买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房源,开展住房租赁业务;可以引入规模较大的房屋租赁企业进入鞍山市场;鼓励社会资本、资产管理公司等各类机构投资者设立住房租赁企业;支持房屋租赁企业通过合并重组做大做强,形成大、中、小住房租赁企业协同发展的格局。(牵头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配合部门:市工商局、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3.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拓展住房租赁业务。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拓展经营范围,向租售并举转型。鼓励有条件的开发企业,将新建商品房项目中长期持有部分房源向市场租赁,并给予适当政策支持;鼓励开发企业与住房租赁企业开展合作,建立开发与租赁一体化、专业化的租赁地产运作新模式。(牵头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配合部门: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工商局、市税务局、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4.引导和规范个人出租住房。引导和规范个人持有的房源委托给住房租赁企业或中介机构出租,或者直接在政府提供的租赁管理平台上进行租赁交易。(牵头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配合部门:市公安局、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二)完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体系。

1.积极推行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货币化。拓宽住房保障方式,实施实物配租与租赁补贴保障并举,持续提升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能力。支持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通过市场租赁住房,并对符合条件的家庭给予租赁补贴。要结合住房市场租金水平和保障对象的收入、财产等情况,合理确定公租房租赁补贴标准。对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要实现应保尽保。进一步扩大住房保障范围,将人才引进的住房需求作为重点保障对象,优先保障环卫、公交等行业困难群体住房需求,将符合条件的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农民工)、新就业大学生、青年医生、青年教师等纳入保障范围。(牵头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配合部门:市财政局、市人才办、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2.规范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将现有政府投资和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进行社会化、专业化运营管理。机关、企事业单位也可将职工宿舍委托给住房租赁企业运营管理。(牵头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配合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三)增加租赁住房有效供应。

1.政府提供房源。充分利用政府已投资建成的公共租赁住房;将拆迁安置后剩余闲置的安置房源和已征收用于周转闲置的公有住房转为租赁住房。(牵头部门:市国资委;配合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2.配建租赁房源。将配建租赁住房作为住房供应的新方式,纳入住房建设规划。根据房地产形势和房屋租赁市场需求情况,合理确定租赁住房配建规模和布局,适时研究和调整住房配建政策,在年度住房建设计划和土地出让计划中予以安排。盘活城区存量土地,采用多种方式增加租赁住房用地有效供应;以招拍挂方式出让的新建租赁住房项目用地,在出让合同中明确规定持有出租的年限;鼓励在集体土地上建设长租公寓。(牵头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配合部门: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3.改建房屋用于租赁。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的前提下,允许将商业用房等按规定改建为居民生活租赁住房,土地使用年限和容积率不变,土地用途调整为居住用地,调整后用水、用电、用气、供暖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在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前提下,允许将现有住房按照国家和地方的住宅设计规范改造后出租。(牵头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配合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公安局、市消防局、市综合执法局)

4.盘活社会存量房源。鼓励个人和社会机构将产权明晰、功能完善、质量合格的存量住房投入住房租赁市场,增加租赁住房供应。(牵头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配合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公安局、市消防局、市综合执法局)

(四)加大住房租赁消费政策支持。

1.明确承租人享有的基本社会公共服务权利。公安、民政、教育、工商、人社、财税、卫计、住建等部门应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出台配套政策,明确住房承租人在社会保障、就业服务、社区事务、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住房保障、公积金提取等方面享有的基本公共服务。非本地户籍承租人应按照《居住证暂行条例》和《辽宁省实有人口服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申领居住证。落实住房承租人子女与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同等接受义务教育权利。支持居民租房居住,提倡住房先租后买、梯级消费的新理念,引导住房合理消费,满足多层次住房需求。(牵头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配合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2.落实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政策。发挥住房公积金支持租赁住房的作用,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我市无自有住房且租房居住的,需提供网签备案的住房租赁合同和租金缴纳证明,按规定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落实提取政策,简化办理手续,支持住房租赁消费。(牵头部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配合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3.加大财税支持力度。对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房租赁企业、机构和个人,给予税收优惠政策支持。落实营改增关于住房租赁的有关政策,对个人出租住房的,由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个人出租住房月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对房地产中介机构提供住房租赁经纪代理服务,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对一般纳税人出租在实施营改增试点前取得的不动产,在依法登记备案后,允许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按照财税〔2008〕24号文件执行。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承租住房的租金支出,结合个人所得税改革,统筹研究有关费用扣除问题。对达到一定标准、符合政策的住房租赁企业给予财政资金奖补。(牵头部门:市税务局;配合部门:市工商局)

4.提供金融支持。鼓励金融机构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向住房租赁企业和承租人提供创新金融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开展“安居贷”、“存房贷”等综合金融业务,满足租赁市场领域多层次、多元化的金融需求。支持住房租赁企业申请银行贷款、发行企业债券、申报专项资金。(牵头部门:市金融办、市发展改革委)

(五)加强住房租赁监管。

1.建设政府住房租赁服务平台。建设全市统一的住房租赁服务平台,负责租赁信息发布、房源信息核验、租赁市场监管、实行住房租赁合同网上签约备案,规范租赁交易流程,实现信息统一归集、统一管理、全流程一体化服务。(牵头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2.完善基础信息共享。建立联合审核机制和跨部门房屋数据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在线联合核查。住建、国土、工商、人社、公安、卫计、民政、教育、税务、金融、人民银行、法院、人才办、公积金管理中心等部门开展深层次协作,对租赁监管中涉及的个人、住房租赁企业、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信息分别提供联网数据支持,实现信息实时核对校验,提高工作效率。(牵头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配合部门: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3.完善信用管理制度。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各部门共享住房租赁企业、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强化住房租赁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管理、租赁企业信用档案管理和评级,对严重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牵头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配合部门:市工商局、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4.加强住房租赁治安管理。公安部门要加强出租住房治安管理和住房租赁当事人居住登记,督促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其他管理单位排查安全隐患。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利用出租住房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牵头部门:市公安局;配合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健全机制。市政府成立鞍山市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全市住房租赁市场培育和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对本地区住房租赁市场培育和发展工作负总责,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推进相关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任务分工,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形成齐抓共管的联动机制,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

(二)考核督查,强化落实。将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工作纳入各级政府工作督导考核内容,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制定年度检查考评方案,采取多部门联合方式,对各相关部门落实政策措施的情况开展专项督查并通报督查结果。

(三)宣传引导,营造氛围。加大舆论宣传引导力度,充分利用网络、电视、报刊、微博、微信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重要意义,做好相关政策解读,引导市民逐步树立“先租后买”住房消费观念,倡导理性梯度消费,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附件:鞍山市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附件

 

 

鞍山市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

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组  长:张兴东  副市长

副组长:徐德明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党委专职副书记

成  员:郭春海  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何玉春  市教育局副局长

        王洪灿  市公安局副局长

        付志鹏  市民政局副局长

        王敬雅  市财政局副局长

        张连昌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边喜海  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陈  滨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副主任

        刘延宏  市规划局副局长

        李  季  市综合执法局副局长

        吕雪威  市卫生计生委副主任

        王自霞  市国资委调研员

        李  鹏  市金融办副主任

        张  宇  市工商局副局长

        韩  松  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副主任

        于晓天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副主任

        于春林  市消防局防火处处长

        姜  军  海城市副市长

        高  伟  台安县原副县级干部

        王智德  岫岩县副县长

        刘雨虹  铁东区副区长

        金德建  铁西区副区长

        曹春雷  立山区副区长

        周  绕  千山区副区长

        范恩飞  高新区管委会副主任

        徐政忠  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

        高胜群  千山风景区管委会副主任

        刘守盛  市税务局总会计师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徐德明(兼)。

 


鞍政办发〔2018〕71号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鞍山市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8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鞍山市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实施方案

 

为培育和发展全市住房租赁市场,建立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工作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加快建立多主体供应、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保护租赁利益相关方合法权益,支持专业化、机构化住房租赁企业发展,健全多层次住房供应体系,形成“高端有市场、中端有支持、低端有保障”的住房发展格局,完善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实现城镇居民住有所居。

(二)工作目标。

2018年租赁住房供应规模在住房建设年度计划中的占比达到3%以上;建成保障全面、信息共享、方便快捷、监管有效的住房租赁服务平台;建立完善市区两级住房租赁服务管理机构;出台相关配套政策,初步建立起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

到2020年,建立起以政府提供基本保障、市场满足多层次需求、租购并举的住房供应结构;培育国有企业为引领、社会企业广泛参与的住房租赁供应主体;基本形成保基本、宽覆盖、促公平、可持续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体系,供应主体多元、经营服务规范、租赁关系稳定的住房租赁市场体系,市场规则明晰、政府监管有力、权益保障充分的住房租赁政策制度体系。

二、重点任务及措施

(一)培育市场供应主体。

1.组建国有房屋租赁经营公司。负责政府建设、划转和盘活的租赁住房的运营和管理,开展政策性和市场化相结合的住房租赁工作。2018年成立1家市属国有房屋租赁公司,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开发区成立本地区的国有房屋租赁公司。(牵头部门:市国资委;配合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2.培育发展住房租赁企业。充分发挥市场作用,按照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的要求,引导房地产中介机构、物业服务企业通过租赁、购买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房源,开展住房租赁业务;可以引入规模较大的房屋租赁企业进入鞍山市场;鼓励社会资本、资产管理公司等各类机构投资者设立住房租赁企业;支持房屋租赁企业通过合并重组做大做强,形成大、中、小住房租赁企业协同发展的格局。(牵头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配合部门:市工商局、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3.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拓展住房租赁业务。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拓展经营范围,向租售并举转型。鼓励有条件的开发企业,将新建商品房项目中长期持有部分房源向市场租赁,并给予适当政策支持;鼓励开发企业与住房租赁企业开展合作,建立开发与租赁一体化、专业化的租赁地产运作新模式。(牵头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配合部门: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工商局、市税务局、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4.引导和规范个人出租住房。引导和规范个人持有的房源委托给住房租赁企业或中介机构出租,或者直接在政府提供的租赁管理平台上进行租赁交易。(牵头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配合部门:市公安局、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二)完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体系。

1.积极推行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货币化。拓宽住房保障方式,实施实物配租与租赁补贴保障并举,持续提升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能力。支持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通过市场租赁住房,并对符合条件的家庭给予租赁补贴。要结合住房市场租金水平和保障对象的收入、财产等情况,合理确定公租房租赁补贴标准。对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要实现应保尽保。进一步扩大住房保障范围,将人才引进的住房需求作为重点保障对象,优先保障环卫、公交等行业困难群体住房需求,将符合条件的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农民工)、新就业大学生、青年医生、青年教师等纳入保障范围。(牵头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配合部门:市财政局、市人才办、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2.规范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将现有政府投资和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进行社会化、专业化运营管理。机关、企事业单位也可将职工宿舍委托给住房租赁企业运营管理。(牵头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配合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三)增加租赁住房有效供应。

1.政府提供房源。充分利用政府已投资建成的公共租赁住房;将拆迁安置后剩余闲置的安置房源和已征收用于周转闲置的公有住房转为租赁住房。(牵头部门:市国资委;配合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2.配建租赁房源。将配建租赁住房作为住房供应的新方式,纳入住房建设规划。根据房地产形势和房屋租赁市场需求情况,合理确定租赁住房配建规模和布局,适时研究和调整住房配建政策,在年度住房建设计划和土地出让计划中予以安排。盘活城区存量土地,采用多种方式增加租赁住房用地有效供应;以招拍挂方式出让的新建租赁住房项目用地,在出让合同中明确规定持有出租的年限;鼓励在集体土地上建设长租公寓。(牵头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配合部门: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3.改建房屋用于租赁。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的前提下,允许将商业用房等按规定改建为居民生活租赁住房,土地使用年限和容积率不变,土地用途调整为居住用地,调整后用水、用电、用气、供暖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在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前提下,允许将现有住房按照国家和地方的住宅设计规范改造后出租。(牵头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配合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公安局、市消防局、市综合执法局)

4.盘活社会存量房源。鼓励个人和社会机构将产权明晰、功能完善、质量合格的存量住房投入住房租赁市场,增加租赁住房供应。(牵头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配合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公安局、市消防局、市综合执法局)

(四)加大住房租赁消费政策支持。

1.明确承租人享有的基本社会公共服务权利。公安、民政、教育、工商、人社、财税、卫计、住建等部门应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出台配套政策,明确住房承租人在社会保障、就业服务、社区事务、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住房保障、公积金提取等方面享有的基本公共服务。非本地户籍承租人应按照《居住证暂行条例》和《辽宁省实有人口服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申领居住证。落实住房承租人子女与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同等接受义务教育权利。支持居民租房居住,提倡住房先租后买、梯级消费的新理念,引导住房合理消费,满足多层次住房需求。(牵头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配合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2.落实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政策。发挥住房公积金支持租赁住房的作用,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我市无自有住房且租房居住的,需提供网签备案的住房租赁合同和租金缴纳证明,按规定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落实提取政策,简化办理手续,支持住房租赁消费。(牵头部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配合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3.加大财税支持力度。对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房租赁企业、机构和个人,给予税收优惠政策支持。落实营改增关于住房租赁的有关政策,对个人出租住房的,由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个人出租住房月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对房地产中介机构提供住房租赁经纪代理服务,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对一般纳税人出租在实施营改增试点前取得的不动产,在依法登记备案后,允许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按照财税〔2008〕24号文件执行。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承租住房的租金支出,结合个人所得税改革,统筹研究有关费用扣除问题。对达到一定标准、符合政策的住房租赁企业给予财政资金奖补。(牵头部门:市税务局;配合部门:市工商局)

4.提供金融支持。鼓励金融机构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向住房租赁企业和承租人提供创新金融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开展“安居贷”、“存房贷”等综合金融业务,满足租赁市场领域多层次、多元化的金融需求。支持住房租赁企业申请银行贷款、发行企业债券、申报专项资金。(牵头部门:市金融办、市发展改革委)

(五)加强住房租赁监管。

1.建设政府住房租赁服务平台。建设全市统一的住房租赁服务平台,负责租赁信息发布、房源信息核验、租赁市场监管、实行住房租赁合同网上签约备案,规范租赁交易流程,实现信息统一归集、统一管理、全流程一体化服务。(牵头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2.完善基础信息共享。建立联合审核机制和跨部门房屋数据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在线联合核查。住建、国土、工商、人社、公安、卫计、民政、教育、税务、金融、人民银行、法院、人才办、公积金管理中心等部门开展深层次协作,对租赁监管中涉及的个人、住房租赁企业、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信息分别提供联网数据支持,实现信息实时核对校验,提高工作效率。(牵头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配合部门: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3.完善信用管理制度。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各部门共享住房租赁企业、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强化住房租赁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管理、租赁企业信用档案管理和评级,对严重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牵头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配合部门:市工商局、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4.加强住房租赁治安管理。公安部门要加强出租住房治安管理和住房租赁当事人居住登记,督促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其他管理单位排查安全隐患。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利用出租住房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牵头部门:市公安局;配合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健全机制。市政府成立鞍山市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全市住房租赁市场培育和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对本地区住房租赁市场培育和发展工作负总责,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推进相关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任务分工,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形成齐抓共管的联动机制,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

(二)考核督查,强化落实。将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工作纳入各级政府工作督导考核内容,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制定年度检查考评方案,采取多部门联合方式,对各相关部门落实政策措施的情况开展专项督查并通报督查结果。

(三)宣传引导,营造氛围。加大舆论宣传引导力度,充分利用网络、电视、报刊、微博、微信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重要意义,做好相关政策解读,引导市民逐步树立“先租后买”住房消费观念,倡导理性梯度消费,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附件:鞍山市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附件

 

 

鞍山市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

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组  长:张兴东  副市长

副组长:徐德明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党委专职副书记

成  员:郭春海  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何玉春  市教育局副局长

        王洪灿  市公安局副局长

        付志鹏  市民政局副局长

        王敬雅  市财政局副局长

        张连昌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边喜海  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陈  滨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副主任

        刘延宏  市规划局副局长

        李  季  市综合执法局副局长

        吕雪威  市卫生计生委副主任

        王自霞  市国资委调研员

        李  鹏  市金融办副主任

        张  宇  市工商局副局长

        韩  松  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副主任

        于晓天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副主任

        于春林  市消防局防火处处长

        姜  军  海城市副市长

        高  伟  台安县原副县级干部

        王智德  岫岩县副县长

        刘雨虹  铁东区副区长

        金德建  铁西区副区长

        曹春雷  立山区副区长

        周  绕  千山区副区长

        范恩飞  高新区管委会副主任

        徐政忠  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

        高胜群  千山风景区管委会副主任

        刘守盛  市税务局总会计师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徐德明(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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