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中院对石光等27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一审宣判
信息来源:政法委发布时间:2018-09-05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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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30日上午,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石光等27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石光犯爆炸罪、抢劫罪、开设赌场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七万元,其余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九个月至一年不等。石光等27人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法院经审理查明,自2011年以来,被告人石光通过提供吸毒场所和毒品等方式,网罗刑满释放和社会闲散人员,逐步形成了以其为首要分子和纠集者、多人参与的犯罪集团,在鞍山市内多次共同实施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法院认为,以被告人石光为首的犯罪集团通过多次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进行暴力讨债;通过为赌博提供场所,非法敛财;通过多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或采取滋扰、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恐吓他人,介入经济纠纷,获取经济利益;通过以暴力相威胁,劫取公民财物;当石光获悉其被追逃后,继续纠集同案人,准备爆炸物,以爆炸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在与公安机关对峙期间,造成一人死亡。上述犯罪活动在鞍山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开设赌场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爆炸罪等。其中,被告人石光系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犯罪和其所参与的犯罪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