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政办发〔2018〕82号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
加强学前教育管理规范办园行为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满足人民群众对高质量学前教育的需求,切实解决我市当前学前教育方面存在的准入把关不严、监督管理不到位、办园行为不规范等问题,促进学前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幼儿园工作规程》(教育部令第39号)和《辽宁省学前教育条例》等法规、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幼儿园管理,规范办园行为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1.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家、省、市关于加强学前教育管理的决策部署,以坚持落实各级政府主体责任,大力发展学前教育,努力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保障适龄儿童接受基本的、有质量的学前教育为主要任务,以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优化教育结构、促进教育公平、办人民满意教育,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为突破口,以建立和完善学前教育管理制度,加强和改进学前教育管理,解决婴幼照护、做好儿童早期教育服务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保障幼儿身心健康、快乐成长。

2.工作目标。全面深化学前教育综合改革,提高学前教育整体管理水平,通过3—5年努力,建立起科学完善的学前教育管理体系,推进依法依规办园水平、办园质量全面提升,实现学前教育优质化。

二、工作任务

(一)加强园舍硬件标准和办园流程管理

3.严格园舍硬件标准。学前教育机构的审批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幼儿园建筑规范》和《辽宁省幼儿园办园标准》履行审批职责。利用其他社会资产改建举办幼儿园的,必须提供同园舍规模相匹配的充足封闭的户外活动场地,满足儿童活动和安全需要。不允许将幼儿园设置在不具备办园标准的门市网点、居民住宅楼里。3班型、6班型、9班型园舍建筑面积分别不低于796㎡、1880㎡、3145㎡;户外场地人均面积不低于6㎡,其中,室外地面游戏场地人均面积不应低于4㎡(公用游戏场地人均面积不低于2㎡,分班游戏场地人均面积不低于2㎡),集中绿地人均面积不低于2㎡。2017年前举办的幼儿园应达到活动室面积不少于60㎡,寝室面积不少于45㎡,活动室、寝室合用的面积不少于90㎡;2017年后举办的标准化幼儿园,活动室面积人均不少于2.4㎡,寝室面积人均不少于2.00㎡,活动室、寝室合用的面积人均不得少于3.5㎡。

4.规范幼儿园审批流程。社会力量举办幼儿园,在选定园址后需向所在乡镇(街道)报告。乡镇(街道)初审合格后,上报审批部门。审批部门认定园所合格,向举办人发放《筹设批准书》,用于园所的筹建,外立面改造的审核管理,办理消防、卫生等相关手续。没有取得《筹设批准书》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施工。市行政审批局要加强园所开办前外立面改造的审核管理,综合执法局要加强监督管理。举办幼儿园除按《辽宁省幼儿园(所)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要求提供材料外,还需提供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的卫生评价报告、拟办幼儿园的室内建筑和户外场地功能规划分布图、设施设备计划及配置情况说明。

5.幼儿园应依法进行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各县(市)区、各开发区民政部门要积极推进非营利性幼儿园法人登记工作。幼儿园变更法人登记,应报原审批部门核准。幼儿园举办分园或合作办园应实行一址一照、独立法人、独立核算,并独立开展保育和教育工作。

(二)加强幼儿园办园秩序管理

6.严格执行年检和动态监管制度。各县(市)区、各开发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在每年6月底前完成本辖区内幼儿园的年审工作,形成年检报告,公示年检结果,并加强全年动态监管。年检合格方可招生,对拒绝年检、年检不合格且限期整改后仍然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其办园资格。

7.加强城区建筑面积300㎡以下、涉农地区建筑面积200㎡以下小规模幼儿园以及现已审批但户外活动场地不达标幼儿园的管理。各县(市)区、各开发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全面排查,建立台账,加强指导,限期整改。到2020年,对于整改不到位的幼儿园,停止3—6周岁儿童招生工作,或引导其逐步转型为只招收3周岁以下儿童的托儿所和早教机构,并重新注册审批。

8.规范幼儿园名称。幼儿园名称要简洁明了、通俗易懂,与所在区域、办园实际相符,不得使用与实际不符或者易产生误导作用的“国际”“中国”“中华”“辽宁省”“双语”“艺术”“实验”“幼小衔接”“国学”“咨询”“培训”等字样,名称中不得使用带有宗教色彩和迷信含义的字词,名称中若冠以“鞍山”“鞍山市”字样的,需经市级相关部门批准。幼儿园班级名称只能为托班、小班、中班、大班。

9.规范招生规模和班额限制。幼儿园要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实际规模,合理设置年龄班并控制班额。原则上幼儿园班级设置不超过12个班,招生人数不超过360人。严格执行幼儿园三年学制,不得只设置大班,设立托班的幼儿园需到县(市)区、开发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一般为:小班25人,中班30人,大班35人,混龄班30人,每个年龄段最大班额不得超过上述标准5人。坚决控制“大班额”,存在“大班额”现象的幼儿园,不得招收3周岁以下幼儿入园。

10.规范招生宣传。各县(市)区、开发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把幼儿园的招生关,指导幼儿园有序招生。幼儿园招生简章、广告等宣传资料,以及在网站、微信平台等新媒体公开发布的信息须报县(市)区、开发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内容须符合政策、实事求是,不得以发布违规、虚假、夸大宣传的信息和广告,许诺附加条件等恶性竞争方式违规招生,不得以“组团”“打折”“以老带新”等商业模式招生。

11.规范幼儿园行政管理。各级各类幼儿园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组织园长、教师、幼儿参加其他部门、机构、团体或个人组织的培训、比赛、展示展演活动;不得参与涉及教材、课本、课外读物等幼儿用书宣传、推广、使用的研讨、培训、考察、交流等活动;不得通过加盟、合作、入股等方式参加其他部门、机构、团体或个人组织的课题研究、教改实验、教材推广及其学习、培训活动;不得接受其他部门、机构、团体或个人在幼儿园擅自悬挂各种牌匾;不得向外单位、个人租赁教学和活动场地;不得组织其他幼儿园参加上述活动。未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准擅自进行中外合作办学。园长工作时间外出需向县(市)区、开发区教育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12.实行园籍信息化管理,建立学前教育信息上报制度。学前教育信息管理系统与中小学信息系统对接,小学学籍和幼儿园园籍采用统一号码,不再重新建立。幼儿园自幼儿入园之日起,在“全国学前教育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园籍和电子档案,配备专兼职园籍管理员,按照有关要求及时更新,确保“籍随人走,人籍一致”。每年6月和9月作为相关数据的采集、录入与更新节点。将9月统计信息作为年度信息填入《学前教育统计报表》上报县(市)区、开发区教育主管部门。

(三)加强幼儿园师资管理

13.规范保教人员配置,严格职业准入制度。幼儿园要按照教育部《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暂行)》等相关规定,配足配齐园长、教师、保健医、保育员、炊事员、财务人员、保安等人员,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或者符合国家规定条件,按规定接受必要的职业培训,持证上岗。教职工与幼儿比达到1:5-1:7,保证“两教一保”。其中,幼儿园教师必须具备全日制学前教育专业合格学历或者非学前教育专业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上岗一年内修完幼儿教育学、心理学)。未来3年教师资格证持有率要达到60%,5年内专任教师全部持证上岗。2018年启动学前教育机构园长资格岗位培训工作,计划3年内全部持证上岗。

14.保障教师合法权益。严格执行《劳动合同法》,幼儿园举办者要依法与聘任教师签订劳动合同,以机构法人的身份为教师缴纳各种社会保险,最低工资标准不得低于鞍山市社会平均工资标准或者同级别在职教师标准。公办园非在编教师工资待遇到2020年要实现与同级别公办教师同工同酬。实现民办幼儿园和公办幼儿园非在编教师与公办幼儿园在编教师职称评聘一体化管理,保障其在职称评定、工资待遇、社会保障、评优表彰、培训学习等方面的合法权益。不提倡幼儿园通过现金的形式支付教职工工资。

15.强化教师职业道德建设。严格遵守《教师法》《幼儿园工作规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加强幼儿园举办者、园长、教师的职业道德和师德师风教育。严禁通过恶意竞争或者非法手段抢夺保教人员和生源。严禁讽刺、挖苦、侮辱、虐待、歧视、恐吓、体罚和变相体罚等损害儿童身心健康的行为。严禁索要或接受幼儿家长财物等行为。违反上述规定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同时列入教师不良记录黑名单。

16.规范师资培训。幼儿园应根据保教人员特点,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学历提高和继续教育培训,建立以园本为主的业务学习和教师培训制度。幼儿园要有切实可行的近期和中长期师资培训和教师专业发展计划,积极为教师培训创造条件,提供教学研究与交流平台,提升教师的专业技能。每位教师平均每年在岗培训时间不少于60学时,离岗集中培训时间不少于30学时。

17.加强幼儿园教师档案管理。各县(市)区、各开发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幼儿教师的聘任、离职、流动情况的管理,建立幼儿园教师注册登记制度,设立幼儿教师档案室,选派专人负责本辖区内民办幼儿园和非在编公办幼儿园教师档案管理工作。幼儿园每季度将本园教职工情况向本地区教育行政部门报备一次。

(四)加强幼儿园教育活动管理

18.规范一日活动。幼儿园要严格按照新修订的《鞍山市幼儿园一日生活作息时间》执行,根据幼儿年龄特点合理安排一日活动,有效组织开展幼儿生活活动、户外活动、区域活动、集体教学活动。并按照“动静结合、集体活动与自由活动结合、室内活动与室外活动结合、不同活动形式交替进行”的原则来安排,保证幼儿每天游戏活动(区域)不少于1小时;户外活动不少于2小时,其中1小时为体育活动,1小时为自由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挤占幼儿的午睡、运动和游戏时间。如因天气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开展室外运动时,可采用适宜的室内运动替代。集体教育教学活动,严禁以电子白板或电视播放等单一形式组织,坚决杜绝“教师播放视频资料,幼儿静坐观看”的现象。

19.防止和纠正幼儿园“小学化”倾向。各县(市)区、各开发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将纠正“小学化”倾向作为日常检查动态监管幼儿园的重要指标,年审实行一票否决。幼儿园要端正办园指导思想,遵循教育规律,教育内容、形式和方法要符合幼儿身心发展特点,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保教结合,为幼儿创设自主学习的空间,满足幼儿在游戏和生活中观察探索、感知体验、享受快乐、全面发展的需要。任何幼儿园不得使用小学教材和教授小学的知识内容,不得进行奥数、珠(脑)心算、拼音、写字等小学化、学科化的教育内容,不得开设超越幼儿教育阶段的学科课程,不布置文字类家庭作业,不进行高强度的机械记忆方面的教育训练以及任何形式的测验考试。

20.规范课程资源管理。幼儿园按规定提供课程资源,严禁幼儿园使用幼儿教材、课本以及以各种操作材料名义出版的变相教材、课本。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各种名义向幼儿园推销幼儿教材和教辅材料,不得要求家长统一购买幼儿教材、读物或教辅教材。幼儿园应使用省教育厅统一审定的教师指导用书(教师参考用书)和幼儿园教育活动资源材料包,科学指导幼儿活动和游戏。有条件的园所可根据保育教育需要,探索开发适宜幼儿自主发展的园本特色课程,内容安排应符合国家、省相关规定。各级各类幼儿园必须加强意识形态管理,贯彻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所教授内容和园本特色课程,需向所在县(市)区、开发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21.规范室内外环境。合理创设室内环境,要注重师生共同参与和环境与幼儿积极“对话”的作用,充分体现“教育性、儿童性、艺术性、安全性”的特点。活动室内,按照幼儿年龄特点、教学内容要求和区域特质,科学创设活动区。每个区域投放的材料要符合幼儿的年龄特点,并紧密结合主题教学内容需要,注重高低结构材料搭配,适时更换。合理规划幼儿园户外活动场地,按照“空间多样化、功能多元化、场地软质化、自然生态化”的原则,设置运动功能区、探索功能区、表现功能区、休闲娱乐功能区,因地制宜开展各种户外游戏活动。

22.规范教育活动。幼儿园要严格按照《幼儿园工作规程》和《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要求,全面实施幼儿园健康、语言、社会、科学、艺术五大领域活动,不得以办园特色为由,只注重某个领域活动。幼儿园可将中国传统节日融入主题活动,要淡化西方节日。严格幼儿园活动审批制度,六一、毕业、新年可结合课程安排举行大型文艺(体育)演出,其余节日不能进行户外舞台演出。每学期只能举行一次社会实践活动,并报县(市)区、开发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23.规范教科研工作。各县(市)区、各开发区要加强对本辖区幼儿园教科研指导,完善教科研制度和组织网络,配足配齐教研人员数量。幼儿园要注重教科研活动的开展,按照相关规定积极开展全员业务学习和园级教研活动,为教师搭建学习、研究、互助、交流和展示的平台,通过教科研活动,提升教师专业能力,促进内涵式发展。鼓励四星级以上幼儿园承担课题研究。同时,加强幼儿园教育教学常规管理,幼儿园每班要有学期、月(或周)、日计划,并向家长公布。园长、业务园长要按规定进行听评课,专任教师要撰写教育笔记。

24.加强家园共育工作。幼儿园要成立家长委员会,积极发挥家委会在幼儿园日常工作中重要的参与作用。通过家园联系栏、家长会、家长学校、家长开放日、家长讲座、互联网、家访等多种形式做好家长工作,向家长宣传科学育儿理念,形成家园共育的工作常态。同时,充分发挥自身优势主动参与社区文化建设,为社区居民提供儿童早期教育咨询、科学育儿指导等服务。

(五)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

25.规范收费项目。幼儿园除收取保育教育费、伙食费外,不得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和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费用,不得收取入园报名费、书本费,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园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不提倡幼儿园通过现金的形式收取幼儿的保育教育费、伙食费。幼儿园(所)的煤、水、电、供热、生活垃圾清运等费用按民用标准缴纳。新建、改建、扩建幼儿园按照中小学校建设减免费用的有关规定减免相关费用。

26.严格执行收费标准。普惠性幼儿园要严格按照《鞍山市公办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和《鞍山市普惠性幼儿园认定和管理办法》进行收费,不得增加收费项目,不得提高收费标准。各类民办幼儿园要严格按照备案价格收取保育费,不能低于备案价格收费,收费标准经备案后,一年内不得变更,实行按月收取,不得跨月预收。伙食费要遵循“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单独列支,按实际成本分月结算,并按月公开收支账目。伙食费不得与保育教育费混合收取,保证全部用于幼儿膳食,不得挤占、克扣和挪用。

27.严格落实收费公示制度。幼儿园要在园所正门显著位置常年公示本园收费项目、标准、投诉电话,主动接受价格监督检查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社会的监督。

28.规范收费管理和使用。幼儿园须依照《中小学校财务制度》规范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审计部门或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公布审计结果,确保办园经费使用规范、监管科学。非营利性幼儿园收取保教费使用行政事业性票据。通过托费报销等政府隐性投入的方式,加强对非营利性幼儿园的扶持。幼儿园(所)收费应全部纳入园所资金账户,逐项设立科目,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不得侵占和挪用。保教费主要用于改善办园条件、日常教育活动、教师能力培养等。民办园总收入的50%要用于提高教师待遇和专业能力提升,增强幼儿教师职业吸引力和工作稳定性。

(六)加强卫生保健和安全管理

29.配置安全设施设备。建立人防、物防和技防相结合的安全防护体系。确保幼儿园消防设备配备和安装达标、数量充足,园舍建筑符合安全标准。幼儿园应当安装一键应急报警装置,原则上与公安机关联网。师生员工总人数少于100人的至少配1名专职保安员;100人以上的,至少配2名专职保安员。市、县两级要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为非营利性幼儿园投保校方责任险。

30.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幼儿园各部门、教职员工的岗位职责和安全责任分工;落实门卫值守管理制度;定期开展幼儿园隐患排查,建立安全隐患台账,明确隐患整改期限和责任人。加强幼儿自我安全防护教育,把安全教育融入幼儿园一日生活,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幼儿自我保护、自我救助的教育活动,努力提高幼儿自我安全防护和自救能力。

31.消除重大安全隐患,加强对无证办园的清理力度。各县(市)区、各开发区每年均要对本辖区内无证办园行为进行全面排查,开展分类专项整治,加强指导,督促整改。整改期间,要保证幼儿正常接受学前教育。经整改达到相应标准的,颁发办园许可证;整改后仍未达到要求的,要依法坚决予以取缔,做好在园幼儿的分流安置工作,并实时向社会公布结果。

32.严格落实《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坚持保教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做好膳食营养、健康检查、卫生消毒、疾病预防等工作。严格执行幼儿园的食品采购、运送、储存、制作等环节的相关规定。托幼机构根据膳食计划制订带量食谱,每周更换,每季度进行膳食调查和营养评估。幼儿园两餐间隔3.5小时,原则上安排“两餐一点”或“两餐两点”,严禁多餐。幼儿园教职工上岗前必须取得《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并按规定每年检查一次,合格后方可上岗。

33.规范托幼机构传染病防控工作。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辽宁省手足口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标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落实学前教育机构传染病防控工作,加强晨、午检制度,发现疑似传染病及时向属地疾控机构报告,发生传染病聚集疫情或暴发疫情时,应及时采取措施控制疫情,同时积极配合当地疾控机构的调查处置。

34.规范入托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托幼机构应每年通过新生入托招生简章或报名须知等,通知入托新生报名时携带儿童预防接种证和接种单位出具的“儿童预防接种情况审核报告”。根据儿童提供的预防接种证和“儿童预防接种情况审核报告”,填写“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登记表(托幼机构和学校用)”,并以班级为单位汇总查验、漏种和补种儿童数。对于需补种疫苗儿童,托幼机构应要求家长或其监护人带儿童到接种单位补种疫苗。“儿童预防接种情况审核报告”应纳入学生健康档案管理。

35.幼儿园不得将儿童交与家长和受委托人以外的无关人员进行接送。未经家长事前同意,幼儿园不得给儿童服用任何药品。但儿童突发疾病且可能出现不良后果的,经园长批准,可以由保健医按处方喂药,并及时告知家长。

三、保障措施

36.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各开发区要按照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推进各级各类幼儿园党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市、县两级要建立学前教育联席会议制度,加大相关职能部门沟通协调力度,综合施策,严格规范幼儿园的办园行为。要立足现状,着眼长远,健全机制,科学管理,促进我市学前教育均衡、优质和可持续发展。

37.落实责任主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实行规范办园行为责任制。县、乡两级政府(管委会)切实履行对辖区内幼儿园实施属地化管理的职责,完善分级管理和相关部门分工协作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各县(市)区、各开发区要组织幼儿园对照本《实施意见》,立即开展自检自查,提出整改方案,自觉纠正违规行为,切实规范教育过程,主动接受家长、社会及各方面的监督,形成依法办园、自我约束的发展机制,真正把规范办园、科学保教工作落实到幼儿园一日生活全过程。

38.强化监督检查。市教育局将联合有关部门,通过明察暗访、座谈了解、信访投诉、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和渠道,强化对幼儿园办园行为的监督。对监管办园行为不力的教育行政部门和存在突出问题不及时整改的幼儿园,一经查实,将予以通报,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问责,对在规范办园行为方面成绩突出的地区予以表彰。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0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鞍政办发〔2018〕82号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前教育管理规范办园行为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满足人民群众对高质量学前教育的需求,切实解决我市当前学前教育方面存在的准入把关不严、监督管理不到位、办园行为不规范等问题,促进学前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幼儿园工作规程》(教育部令第39号)和《辽宁省学前教育条例》等法规、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幼儿园管理,规范办园行为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1.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家、省、市关于加强学前教育管理的决策部署,以坚持落实各级政府主体责任,大力发展学前教育,努力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保障适龄儿童接受基本的、有质量的学前教育为主要任务,以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优化教育结构、促进教育公平、办人民满意教育,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为突破口,以建立和完善学前教育管理制度,加强和改进学前教育管理,解决婴幼照护、做好儿童早期教育服务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保障幼儿身心健康、快乐成长。

2.工作目标。全面深化学前教育综合改革,提高学前教育整体管理水平,通过3—5年努力,建立起科学完善的学前教育管理体系,推进依法依规办园水平、办园质量全面提升,实现学前教育优质化。

二、工作任务

(一)加强园舍硬件标准和办园流程管理

3.严格园舍硬件标准。学前教育机构的审批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幼儿园建筑规范》和《辽宁省幼儿园办园标准》履行审批职责。利用其他社会资产改建举办幼儿园的,必须提供同园舍规模相匹配的充足封闭的户外活动场地,满足儿童活动和安全需要。不允许将幼儿园设置在不具备办园标准的门市网点、居民住宅楼里。3班型、6班型、9班型园舍建筑面积分别不低于796㎡、1880㎡、3145㎡;户外场地人均面积不低于6㎡,其中,室外地面游戏场地人均面积不应低于4㎡(公用游戏场地人均面积不低于2㎡,分班游戏场地人均面积不低于2㎡),集中绿地人均面积不低于2㎡。2017年前举办的幼儿园应达到活动室面积不少于60㎡,寝室面积不少于45㎡,活动室、寝室合用的面积不少于90㎡;2017年后举办的标准化幼儿园,活动室面积人均不少于2.4㎡,寝室面积人均不少于2.00㎡,活动室、寝室合用的面积人均不得少于3.5㎡。

4.规范幼儿园审批流程。社会力量举办幼儿园,在选定园址后需向所在乡镇(街道)报告。乡镇(街道)初审合格后,上报审批部门。审批部门认定园所合格,向举办人发放《筹设批准书》,用于园所的筹建,外立面改造的审核管理,办理消防、卫生等相关手续。没有取得《筹设批准书》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施工。市行政审批局要加强园所开办前外立面改造的审核管理,综合执法局要加强监督管理。举办幼儿园除按《辽宁省幼儿园(所)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要求提供材料外,还需提供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的卫生评价报告、拟办幼儿园的室内建筑和户外场地功能规划分布图、设施设备计划及配置情况说明。

5.幼儿园应依法进行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各县(市)区、各开发区民政部门要积极推进非营利性幼儿园法人登记工作。幼儿园变更法人登记,应报原审批部门核准。幼儿园举办分园或合作办园应实行一址一照、独立法人、独立核算,并独立开展保育和教育工作。

(二)加强幼儿园办园秩序管理

6.严格执行年检和动态监管制度。各县(市)区、各开发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在每年6月底前完成本辖区内幼儿园的年审工作,形成年检报告,公示年检结果,并加强全年动态监管。年检合格方可招生,对拒绝年检、年检不合格且限期整改后仍然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其办园资格。

7.加强城区建筑面积300㎡以下、涉农地区建筑面积200㎡以下小规模幼儿园以及现已审批但户外活动场地不达标幼儿园的管理。各县(市)区、各开发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全面排查,建立台账,加强指导,限期整改。到2020年,对于整改不到位的幼儿园,停止3—6周岁儿童招生工作,或引导其逐步转型为只招收3周岁以下儿童的托儿所和早教机构,并重新注册审批。

8.规范幼儿园名称。幼儿园名称要简洁明了、通俗易懂,与所在区域、办园实际相符,不得使用与实际不符或者易产生误导作用的“国际”“中国”“中华”“辽宁省”“双语”“艺术”“实验”“幼小衔接”“国学”“咨询”“培训”等字样,名称中不得使用带有宗教色彩和迷信含义的字词,名称中若冠以“鞍山”“鞍山市”字样的,需经市级相关部门批准。幼儿园班级名称只能为托班、小班、中班、大班。

9.规范招生规模和班额限制。幼儿园要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实际规模,合理设置年龄班并控制班额。原则上幼儿园班级设置不超过12个班,招生人数不超过360人。严格执行幼儿园三年学制,不得只设置大班,设立托班的幼儿园需到县(市)区、开发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一般为:小班25人,中班30人,大班35人,混龄班30人,每个年龄段最大班额不得超过上述标准5人。坚决控制“大班额”,存在“大班额”现象的幼儿园,不得招收3周岁以下幼儿入园。

10.规范招生宣传。各县(市)区、开发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把幼儿园的招生关,指导幼儿园有序招生。幼儿园招生简章、广告等宣传资料,以及在网站、微信平台等新媒体公开发布的信息须报县(市)区、开发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内容须符合政策、实事求是,不得以发布违规、虚假、夸大宣传的信息和广告,许诺附加条件等恶性竞争方式违规招生,不得以“组团”“打折”“以老带新”等商业模式招生。

11.规范幼儿园行政管理。各级各类幼儿园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组织园长、教师、幼儿参加其他部门、机构、团体或个人组织的培训、比赛、展示展演活动;不得参与涉及教材、课本、课外读物等幼儿用书宣传、推广、使用的研讨、培训、考察、交流等活动;不得通过加盟、合作、入股等方式参加其他部门、机构、团体或个人组织的课题研究、教改实验、教材推广及其学习、培训活动;不得接受其他部门、机构、团体或个人在幼儿园擅自悬挂各种牌匾;不得向外单位、个人租赁教学和活动场地;不得组织其他幼儿园参加上述活动。未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准擅自进行中外合作办学。园长工作时间外出需向县(市)区、开发区教育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12.实行园籍信息化管理,建立学前教育信息上报制度。学前教育信息管理系统与中小学信息系统对接,小学学籍和幼儿园园籍采用统一号码,不再重新建立。幼儿园自幼儿入园之日起,在“全国学前教育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园籍和电子档案,配备专兼职园籍管理员,按照有关要求及时更新,确保“籍随人走,人籍一致”。每年6月和9月作为相关数据的采集、录入与更新节点。将9月统计信息作为年度信息填入《学前教育统计报表》上报县(市)区、开发区教育主管部门。

(三)加强幼儿园师资管理

13.规范保教人员配置,严格职业准入制度。幼儿园要按照教育部《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暂行)》等相关规定,配足配齐园长、教师、保健医、保育员、炊事员、财务人员、保安等人员,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或者符合国家规定条件,按规定接受必要的职业培训,持证上岗。教职工与幼儿比达到1:5-1:7,保证“两教一保”。其中,幼儿园教师必须具备全日制学前教育专业合格学历或者非学前教育专业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上岗一年内修完幼儿教育学、心理学)。未来3年教师资格证持有率要达到60%,5年内专任教师全部持证上岗。2018年启动学前教育机构园长资格岗位培训工作,计划3年内全部持证上岗。

14.保障教师合法权益。严格执行《劳动合同法》,幼儿园举办者要依法与聘任教师签订劳动合同,以机构法人的身份为教师缴纳各种社会保险,最低工资标准不得低于鞍山市社会平均工资标准或者同级别在职教师标准。公办园非在编教师工资待遇到2020年要实现与同级别公办教师同工同酬。实现民办幼儿园和公办幼儿园非在编教师与公办幼儿园在编教师职称评聘一体化管理,保障其在职称评定、工资待遇、社会保障、评优表彰、培训学习等方面的合法权益。不提倡幼儿园通过现金的形式支付教职工工资。

15.强化教师职业道德建设。严格遵守《教师法》《幼儿园工作规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加强幼儿园举办者、园长、教师的职业道德和师德师风教育。严禁通过恶意竞争或者非法手段抢夺保教人员和生源。严禁讽刺、挖苦、侮辱、虐待、歧视、恐吓、体罚和变相体罚等损害儿童身心健康的行为。严禁索要或接受幼儿家长财物等行为。违反上述规定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同时列入教师不良记录黑名单。

16.规范师资培训。幼儿园应根据保教人员特点,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学历提高和继续教育培训,建立以园本为主的业务学习和教师培训制度。幼儿园要有切实可行的近期和中长期师资培训和教师专业发展计划,积极为教师培训创造条件,提供教学研究与交流平台,提升教师的专业技能。每位教师平均每年在岗培训时间不少于60学时,离岗集中培训时间不少于30学时。

17.加强幼儿园教师档案管理。各县(市)区、各开发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幼儿教师的聘任、离职、流动情况的管理,建立幼儿园教师注册登记制度,设立幼儿教师档案室,选派专人负责本辖区内民办幼儿园和非在编公办幼儿园教师档案管理工作。幼儿园每季度将本园教职工情况向本地区教育行政部门报备一次。

(四)加强幼儿园教育活动管理

18.规范一日活动。幼儿园要严格按照新修订的《鞍山市幼儿园一日生活作息时间》执行,根据幼儿年龄特点合理安排一日活动,有效组织开展幼儿生活活动、户外活动、区域活动、集体教学活动。并按照“动静结合、集体活动与自由活动结合、室内活动与室外活动结合、不同活动形式交替进行”的原则来安排,保证幼儿每天游戏活动(区域)不少于1小时;户外活动不少于2小时,其中1小时为体育活动,1小时为自由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挤占幼儿的午睡、运动和游戏时间。如因天气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开展室外运动时,可采用适宜的室内运动替代。集体教育教学活动,严禁以电子白板或电视播放等单一形式组织,坚决杜绝“教师播放视频资料,幼儿静坐观看”的现象。

19.防止和纠正幼儿园“小学化”倾向。各县(市)区、各开发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将纠正“小学化”倾向作为日常检查动态监管幼儿园的重要指标,年审实行一票否决。幼儿园要端正办园指导思想,遵循教育规律,教育内容、形式和方法要符合幼儿身心发展特点,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保教结合,为幼儿创设自主学习的空间,满足幼儿在游戏和生活中观察探索、感知体验、享受快乐、全面发展的需要。任何幼儿园不得使用小学教材和教授小学的知识内容,不得进行奥数、珠(脑)心算、拼音、写字等小学化、学科化的教育内容,不得开设超越幼儿教育阶段的学科课程,不布置文字类家庭作业,不进行高强度的机械记忆方面的教育训练以及任何形式的测验考试。

20.规范课程资源管理。幼儿园按规定提供课程资源,严禁幼儿园使用幼儿教材、课本以及以各种操作材料名义出版的变相教材、课本。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各种名义向幼儿园推销幼儿教材和教辅材料,不得要求家长统一购买幼儿教材、读物或教辅教材。幼儿园应使用省教育厅统一审定的教师指导用书(教师参考用书)和幼儿园教育活动资源材料包,科学指导幼儿活动和游戏。有条件的园所可根据保育教育需要,探索开发适宜幼儿自主发展的园本特色课程,内容安排应符合国家、省相关规定。各级各类幼儿园必须加强意识形态管理,贯彻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所教授内容和园本特色课程,需向所在县(市)区、开发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21.规范室内外环境。合理创设室内环境,要注重师生共同参与和环境与幼儿积极“对话”的作用,充分体现“教育性、儿童性、艺术性、安全性”的特点。活动室内,按照幼儿年龄特点、教学内容要求和区域特质,科学创设活动区。每个区域投放的材料要符合幼儿的年龄特点,并紧密结合主题教学内容需要,注重高低结构材料搭配,适时更换。合理规划幼儿园户外活动场地,按照“空间多样化、功能多元化、场地软质化、自然生态化”的原则,设置运动功能区、探索功能区、表现功能区、休闲娱乐功能区,因地制宜开展各种户外游戏活动。

22.规范教育活动。幼儿园要严格按照《幼儿园工作规程》和《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要求,全面实施幼儿园健康、语言、社会、科学、艺术五大领域活动,不得以办园特色为由,只注重某个领域活动。幼儿园可将中国传统节日融入主题活动,要淡化西方节日。严格幼儿园活动审批制度,六一、毕业、新年可结合课程安排举行大型文艺(体育)演出,其余节日不能进行户外舞台演出。每学期只能举行一次社会实践活动,并报县(市)区、开发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23.规范教科研工作。各县(市)区、各开发区要加强对本辖区幼儿园教科研指导,完善教科研制度和组织网络,配足配齐教研人员数量。幼儿园要注重教科研活动的开展,按照相关规定积极开展全员业务学习和园级教研活动,为教师搭建学习、研究、互助、交流和展示的平台,通过教科研活动,提升教师专业能力,促进内涵式发展。鼓励四星级以上幼儿园承担课题研究。同时,加强幼儿园教育教学常规管理,幼儿园每班要有学期、月(或周)、日计划,并向家长公布。园长、业务园长要按规定进行听评课,专任教师要撰写教育笔记。

24.加强家园共育工作。幼儿园要成立家长委员会,积极发挥家委会在幼儿园日常工作中重要的参与作用。通过家园联系栏、家长会、家长学校、家长开放日、家长讲座、互联网、家访等多种形式做好家长工作,向家长宣传科学育儿理念,形成家园共育的工作常态。同时,充分发挥自身优势主动参与社区文化建设,为社区居民提供儿童早期教育咨询、科学育儿指导等服务。

(五)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

25.规范收费项目。幼儿园除收取保育教育费、伙食费外,不得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和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费用,不得收取入园报名费、书本费,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园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不提倡幼儿园通过现金的形式收取幼儿的保育教育费、伙食费。幼儿园(所)的煤、水、电、供热、生活垃圾清运等费用按民用标准缴纳。新建、改建、扩建幼儿园按照中小学校建设减免费用的有关规定减免相关费用。

26.严格执行收费标准。普惠性幼儿园要严格按照《鞍山市公办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和《鞍山市普惠性幼儿园认定和管理办法》进行收费,不得增加收费项目,不得提高收费标准。各类民办幼儿园要严格按照备案价格收取保育费,不能低于备案价格收费,收费标准经备案后,一年内不得变更,实行按月收取,不得跨月预收。伙食费要遵循“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单独列支,按实际成本分月结算,并按月公开收支账目。伙食费不得与保育教育费混合收取,保证全部用于幼儿膳食,不得挤占、克扣和挪用。

27.严格落实收费公示制度。幼儿园要在园所正门显著位置常年公示本园收费项目、标准、投诉电话,主动接受价格监督检查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社会的监督。

28.规范收费管理和使用。幼儿园须依照《中小学校财务制度》规范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审计部门或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公布审计结果,确保办园经费使用规范、监管科学。非营利性幼儿园收取保教费使用行政事业性票据。通过托费报销等政府隐性投入的方式,加强对非营利性幼儿园的扶持。幼儿园(所)收费应全部纳入园所资金账户,逐项设立科目,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不得侵占和挪用。保教费主要用于改善办园条件、日常教育活动、教师能力培养等。民办园总收入的50%要用于提高教师待遇和专业能力提升,增强幼儿教师职业吸引力和工作稳定性。

(六)加强卫生保健和安全管理

29.配置安全设施设备。建立人防、物防和技防相结合的安全防护体系。确保幼儿园消防设备配备和安装达标、数量充足,园舍建筑符合安全标准。幼儿园应当安装一键应急报警装置,原则上与公安机关联网。师生员工总人数少于100人的至少配1名专职保安员;100人以上的,至少配2名专职保安员。市、县两级要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为非营利性幼儿园投保校方责任险。

30.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幼儿园各部门、教职员工的岗位职责和安全责任分工;落实门卫值守管理制度;定期开展幼儿园隐患排查,建立安全隐患台账,明确隐患整改期限和责任人。加强幼儿自我安全防护教育,把安全教育融入幼儿园一日生活,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幼儿自我保护、自我救助的教育活动,努力提高幼儿自我安全防护和自救能力。

31.消除重大安全隐患,加强对无证办园的清理力度。各县(市)区、各开发区每年均要对本辖区内无证办园行为进行全面排查,开展分类专项整治,加强指导,督促整改。整改期间,要保证幼儿正常接受学前教育。经整改达到相应标准的,颁发办园许可证;整改后仍未达到要求的,要依法坚决予以取缔,做好在园幼儿的分流安置工作,并实时向社会公布结果。

32.严格落实《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坚持保教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做好膳食营养、健康检查、卫生消毒、疾病预防等工作。严格执行幼儿园的食品采购、运送、储存、制作等环节的相关规定。托幼机构根据膳食计划制订带量食谱,每周更换,每季度进行膳食调查和营养评估。幼儿园两餐间隔3.5小时,原则上安排“两餐一点”或“两餐两点”,严禁多餐。幼儿园教职工上岗前必须取得《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并按规定每年检查一次,合格后方可上岗。

33.规范托幼机构传染病防控工作。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辽宁省手足口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标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落实学前教育机构传染病防控工作,加强晨、午检制度,发现疑似传染病及时向属地疾控机构报告,发生传染病聚集疫情或暴发疫情时,应及时采取措施控制疫情,同时积极配合当地疾控机构的调查处置。

34.规范入托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托幼机构应每年通过新生入托招生简章或报名须知等,通知入托新生报名时携带儿童预防接种证和接种单位出具的“儿童预防接种情况审核报告”。根据儿童提供的预防接种证和“儿童预防接种情况审核报告”,填写“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登记表(托幼机构和学校用)”,并以班级为单位汇总查验、漏种和补种儿童数。对于需补种疫苗儿童,托幼机构应要求家长或其监护人带儿童到接种单位补种疫苗。“儿童预防接种情况审核报告”应纳入学生健康档案管理。

35.幼儿园不得将儿童交与家长和受委托人以外的无关人员进行接送。未经家长事前同意,幼儿园不得给儿童服用任何药品。但儿童突发疾病且可能出现不良后果的,经园长批准,可以由保健医按处方喂药,并及时告知家长。

三、保障措施

36.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各开发区要按照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推进各级各类幼儿园党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市、县两级要建立学前教育联席会议制度,加大相关职能部门沟通协调力度,综合施策,严格规范幼儿园的办园行为。要立足现状,着眼长远,健全机制,科学管理,促进我市学前教育均衡、优质和可持续发展。

37.落实责任主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实行规范办园行为责任制。县、乡两级政府(管委会)切实履行对辖区内幼儿园实施属地化管理的职责,完善分级管理和相关部门分工协作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各县(市)区、各开发区要组织幼儿园对照本《实施意见》,立即开展自检自查,提出整改方案,自觉纠正违规行为,切实规范教育过程,主动接受家长、社会及各方面的监督,形成依法办园、自我约束的发展机制,真正把规范办园、科学保教工作落实到幼儿园一日生活全过程。

38.强化监督检查。市教育局将联合有关部门,通过明察暗访、座谈了解、信访投诉、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和渠道,强化对幼儿园办园行为的监督。对监管办园行为不力的教育行政部门和存在突出问题不及时整改的幼儿园,一经查实,将予以通报,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问责,对在规范办园行为方面成绩突出的地区予以表彰。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0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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