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政办发〔2018〕83号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
投资项目“多图联审”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鞍山市投资项目“多图联审”工作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0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鞍山市投资项目“多图联审”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安排部署,深入推进行政审批改革,着力提高投资建设项目审批质量和效率,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多图联审”是指施工图审查或审核阶段,为方便建设单位办理相关审批事宜,以市政务服务平台为依托,实现统一窗口受理、一次发布需求、自主选择内容、同步审查或审核的审批服务新模式。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市区范围内投资项目的消防设计审核、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含抗震设计)、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卫生设计审查等5项审查或审核。其中,消防设计审核、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属行政事项,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含抗震设计)、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卫生设计审查属服务事项。因项目类型不同,部分项目无需开展所有审查或审核。

第四条  开展“多图联审”工作应当坚持“依法依规、科学规范、纵横联动、集中统一、提高效率”的原则。

第五条  市行政审批局负责“多图联审”工作的统一组织、协调和监督,负责建立市政务服务平台“多图联审”子系统,负责协调消防、气象、住房城乡建设、人防、卫生计生等审批部门或有资质的审图机构参加联合审查工作,各参审单位对各自审查或审核工作负责。

第六条  在市政务服务中心重点建设项目专区统一接收建设单位报送的审图材料。建设单位可在重点建设项目专区提出“多图联审”申请,根据各参审单位的自主审查或审核要求,将需要审查或审核的审图材料纸质版及电子版一次性报送。

第七条  重点建设项目专区收到审图材料后,对审图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录入相关信息;对审图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由重点建设项目专区工作人员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帮办代办人员将审图材料送至各参审单位,进行联合审查或审核。

第八条  联合审查或审核工作流程如下:

首审。各参审单位按照各自的承诺时间,根据各自审查或审核要求开展工作,提出审查或审核意见,对施工图不符合国家规范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承诺时间内未告知的,原则上视同审查或审核通过。

复审。对经首审未通过的,各参审单位根据建设单位修改后报送的审图材料,在各自承诺的时间内进行复审。复审可以一次或多次,直至所有参审单位审查通过为止。

批准。经“多图联审”合格的,各参审单位出具的结果性文件由市行政审批局重点建设项目专区统一发放,建设单位到重点建设项目专区领取结果性文件。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出具的结果性文件,由各级帮办代办人员送至市行政审批局。

第九条  投资项目“多图联审”办理时限为12个工作日(设计调整和复审的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内)。其中受理1个工作日,联合审查或审核10个工作日,回复意见1个工作日。

第十条  强化部门和地区联动,进一步完善市政务服务平台功能,保障“多图联审”工作的实施效果。相关结果性文件应及时在市政务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企业、群众及相关部门的监督。

第十一条  进一步规范审查或审核行为,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对国家调整或取消的审查或审核事项,及时修订完善我市相关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加强帮办代办服务。各级政务服务部门要积极开展“多图联审”帮办代办服务,建立投资项目审批协同代办主动帮办工作机制,主动对接建设单位与参审单位,提供“管家式”全程代办服务。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市行政审批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海城市、台安县、岫岩满族自治县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鞍山市投资项目“多图联审”工作流程示意图

 

 


 


附件:
鞍山市投资项目“多图联审”工作流程示意图.doc

鞍政办发〔2018〕83号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投资项目“多图联审”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鞍山市投资项目“多图联审”工作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0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鞍山市投资项目“多图联审”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安排部署,深入推进行政审批改革,着力提高投资建设项目审批质量和效率,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多图联审”是指施工图审查或审核阶段,为方便建设单位办理相关审批事宜,以市政务服务平台为依托,实现统一窗口受理、一次发布需求、自主选择内容、同步审查或审核的审批服务新模式。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市区范围内投资项目的消防设计审核、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含抗震设计)、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卫生设计审查等5项审查或审核。其中,消防设计审核、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属行政事项,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含抗震设计)、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卫生设计审查属服务事项。因项目类型不同,部分项目无需开展所有审查或审核。

第四条  开展“多图联审”工作应当坚持“依法依规、科学规范、纵横联动、集中统一、提高效率”的原则。

第五条  市行政审批局负责“多图联审”工作的统一组织、协调和监督,负责建立市政务服务平台“多图联审”子系统,负责协调消防、气象、住房城乡建设、人防、卫生计生等审批部门或有资质的审图机构参加联合审查工作,各参审单位对各自审查或审核工作负责。

第六条  在市政务服务中心重点建设项目专区统一接收建设单位报送的审图材料。建设单位可在重点建设项目专区提出“多图联审”申请,根据各参审单位的自主审查或审核要求,将需要审查或审核的审图材料纸质版及电子版一次性报送。

第七条  重点建设项目专区收到审图材料后,对审图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录入相关信息;对审图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由重点建设项目专区工作人员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帮办代办人员将审图材料送至各参审单位,进行联合审查或审核。

第八条  联合审查或审核工作流程如下:

首审。各参审单位按照各自的承诺时间,根据各自审查或审核要求开展工作,提出审查或审核意见,对施工图不符合国家规范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承诺时间内未告知的,原则上视同审查或审核通过。

复审。对经首审未通过的,各参审单位根据建设单位修改后报送的审图材料,在各自承诺的时间内进行复审。复审可以一次或多次,直至所有参审单位审查通过为止。

批准。经“多图联审”合格的,各参审单位出具的结果性文件由市行政审批局重点建设项目专区统一发放,建设单位到重点建设项目专区领取结果性文件。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出具的结果性文件,由各级帮办代办人员送至市行政审批局。

第九条  投资项目“多图联审”办理时限为12个工作日(设计调整和复审的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内)。其中受理1个工作日,联合审查或审核10个工作日,回复意见1个工作日。

第十条  强化部门和地区联动,进一步完善市政务服务平台功能,保障“多图联审”工作的实施效果。相关结果性文件应及时在市政务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企业、群众及相关部门的监督。

第十一条  进一步规范审查或审核行为,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对国家调整或取消的审查或审核事项,及时修订完善我市相关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加强帮办代办服务。各级政务服务部门要积极开展“多图联审”帮办代办服务,建立投资项目审批协同代办主动帮办工作机制,主动对接建设单位与参审单位,提供“管家式”全程代办服务。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市行政审批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海城市、台安县、岫岩满族自治县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鞍山市投资项目“多图联审”工作流程示意图

 

 


 


附件:
鞍山市投资项目“多图联审”工作流程示意图.doc

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