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政办发〔2018〕84号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
投资项目“多评合一”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鞍山市投资项目“多评合一”工作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0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鞍山市投资项目“多评合一”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安排部署,深入推进行政审批改革,着力提高投资建设项目审批质量和效率,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多评合一”,是指在投资项目前期,为方便建设单位办理相关审批事项,合理高效选择中介服务,以市政务服务平台为依托,实现各类评估统一窗口受理、一次发布需求、自主选择内容、同步评估评审的审批服务新模式。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市区范围内投资项目涉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评审、出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防洪影响评价报告编制、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出具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等7项技术评估。因项目类型不同,部分项目无需开展所有评估。

第四条  开展“多评合一”工作应当坚持“依法依规、科学规范、纵横联动、集中统一、提高效率”的原则。

第五条  市行政审批局负责“多评合一”工作的统一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负责建立市政务服务平台“多评合一”子系统。

第六条  在市政务服务中心重点建设项目专区统一受理建设单位提交的项目基本材料。建设单位在重点建设项目专区提出“多评合一”申请,重点建设项目专区工作人员将需要评估的事项清单及工作要求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

第七条  建设单位可根据重点建设项目专区列出的需要开展的评估材料清单和报告编制级别,自愿在市行政审批局“网上中介超市”自主选择中介机构,中介机构应在承诺的服务时限内出具评估报告。

第八条  建设单位将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送至重点建设项目专区,重点建设专区受理后,市行政审批局各相关审批业务科分别组织进行第三方评审或专家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

第九条  对于通过评审的项目,市行政审批局各相关审批业务科根据相关评估报告、评审意见及法定需提供的其他材料,立即组织开展审批工作,在审批时限内出具相关结果性文件,由重点建设项目专区统一发放。

第十条  对于未通过评审的项目,其中项目建设不可行的,审批部门向建设单位出具不予审批意见;项目建设可行但评估报告存在重大问题的,审批部门通知建设单位重新修改评估报告。

第十一条  “多评合一”办理时限为19个工作日(含公示时间,不含评估评审时间)。其中受理1个工作日,审批18个工作日。其中,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2个工作日(法定时限12个工作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18个工作日(法定时限60个工作日);取水许可10个工作日(法定时限45个工作日);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6个工作日(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9个工作日(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15个工作日(法定时限45个工作日);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10个工作日(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强化部门和地区联动,进一步完善市政务服务平台功能,保障“多评合一”实施效果。相关审批结果性文件应及时在市政务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企业、群众及相关部门的监督。

第十三条  进一步规范评估评审行为,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对国家调整或取消的评估、评审、技术审查等有偿中介服务,及时修订完善我市相关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加强帮办代办服务。各级政务服务部门要积极开展“多评合一”帮办代办服务,建立投资项目审批协同代办主动帮办工作机制,主动对接建设单位及相关部门,提供“管家式”全程代办服务。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市行政审批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海城市、台安县、岫岩满族自治县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鞍山市投资项目“多评合一”工作流程示意图

     2.鞍山市投资项目“多评合一”事项清单

 


 

鞍政办发〔2018〕84号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投资项目“多评合一”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鞍山市投资项目“多评合一”工作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0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鞍山市投资项目“多评合一”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安排部署,深入推进行政审批改革,着力提高投资建设项目审批质量和效率,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多评合一”,是指在投资项目前期,为方便建设单位办理相关审批事项,合理高效选择中介服务,以市政务服务平台为依托,实现各类评估统一窗口受理、一次发布需求、自主选择内容、同步评估评审的审批服务新模式。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市区范围内投资项目涉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评审、出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防洪影响评价报告编制、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出具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等7项技术评估。因项目类型不同,部分项目无需开展所有评估。

第四条  开展“多评合一”工作应当坚持“依法依规、科学规范、纵横联动、集中统一、提高效率”的原则。

第五条  市行政审批局负责“多评合一”工作的统一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负责建立市政务服务平台“多评合一”子系统。

第六条  在市政务服务中心重点建设项目专区统一受理建设单位提交的项目基本材料。建设单位在重点建设项目专区提出“多评合一”申请,重点建设项目专区工作人员将需要评估的事项清单及工作要求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

第七条  建设单位可根据重点建设项目专区列出的需要开展的评估材料清单和报告编制级别,自愿在市行政审批局“网上中介超市”自主选择中介机构,中介机构应在承诺的服务时限内出具评估报告。

第八条  建设单位将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送至重点建设项目专区,重点建设专区受理后,市行政审批局各相关审批业务科分别组织进行第三方评审或专家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

第九条  对于通过评审的项目,市行政审批局各相关审批业务科根据相关评估报告、评审意见及法定需提供的其他材料,立即组织开展审批工作,在审批时限内出具相关结果性文件,由重点建设项目专区统一发放。

第十条  对于未通过评审的项目,其中项目建设不可行的,审批部门向建设单位出具不予审批意见;项目建设可行但评估报告存在重大问题的,审批部门通知建设单位重新修改评估报告。

第十一条  “多评合一”办理时限为19个工作日(含公示时间,不含评估评审时间)。其中受理1个工作日,审批18个工作日。其中,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2个工作日(法定时限12个工作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18个工作日(法定时限60个工作日);取水许可10个工作日(法定时限45个工作日);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6个工作日(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9个工作日(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15个工作日(法定时限45个工作日);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10个工作日(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强化部门和地区联动,进一步完善市政务服务平台功能,保障“多评合一”实施效果。相关审批结果性文件应及时在市政务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企业、群众及相关部门的监督。

第十三条  进一步规范评估评审行为,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对国家调整或取消的评估、评审、技术审查等有偿中介服务,及时修订完善我市相关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加强帮办代办服务。各级政务服务部门要积极开展“多评合一”帮办代办服务,建立投资项目审批协同代办主动帮办工作机制,主动对接建设单位及相关部门,提供“管家式”全程代办服务。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市行政审批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海城市、台安县、岫岩满族自治县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鞍山市投资项目“多评合一”工作流程示意图

     2.鞍山市投资项目“多评合一”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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