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协十四届一次会议《关于我市物业服务管理建议的提案》第266号建议的答复
信息来源:鞍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时间:2019-01-08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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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建鞍山市委:

贵委提出的《关于我市物业服务管理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收到贵委提出的提案后,我委领导非常重视,对此进行了认真研究,认为该提案为不断创新物业管理工作体制、机制,推动物业管理工作又好又快发展,构建和谐鞍山具有十分现实的意义。

随着社会经济不断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居民对物业管理的要求也在不断提升。经过十几年的发展,物业管理工作以及人们对物业管理的意识在逐步强化,为进一步推进全市物业小区的物业管理工作,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提出了切合实际的建议。

一、关于取消物业服务企业资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和《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住建部制定并下发了《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定相关工作的通知》(建办房[2017]75号)。根据通知要求,各地不再受理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定申请和资质变更、更换、补证申请,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将原核定的物业服务企业资质作为承接物业管理业务的条件。

二、不断加强物业服务管理的法制化、制度化建设

1、《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自今年2月1日起实施。条例对诸多物业管理和服务问题进行了界定和规范。明确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业主自治管理、专业服务、社区治理、政府监管相结合的原则。条例的出台促进了我市物业管理的法制化和规范化,我市正按照物业提升年行动部署,认真贯彻落实条例,大力解决广大人民群众关心的问题。

2、物业收费标准和服务标准。为规范物业服务行业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发改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定,省物价局和省住建厅联合下发了辽宁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目前已经多轮征求意见,力争在今年出台。并且我市将根据省厅出台的管理办法制定《鞍山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细则》,提升依法治物水平。以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为基本依据,为实现我市物业管理可持续发展提供坚实法律支撑。

三、建立“易安居”物业管理服务平台

为及时接收和处理物业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有效解决广大居民对物业报修难、投诉难等心结,省住建厅建立了“易安居”数字化物业管理平台,该平台与民心网互联互通,实现对物业服务企业的全面监管。该平台能够实现业主在线投诉报修、三级响应,及时处理物业投诉、报修等问题。目前,该平台已在我市全面推广。

四、启动“物业服务质量提升年”行动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物业服务质量提升年行动方案》的通知>(辽住建[2018]81号)精神,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提升政府监管能力、企业服务水平、业主满意程度,规范物业服务行为,着力解决物业管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改善人民群众生活和工作环境,推动我市物业管理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决定在全市开展物业管理服务提升年活动。

通过开展物业服务质量提升年行动,广泛宣传贯彻《条例》,依法维护物业各方的合法权益;强化物业服务意识,规范物业服务行为;健全物业自治组织,提高业主自治能力,畅通投诉渠道,开展服务质量考核,有针对性解决一批社会关注的重点难点问题,从源头化解物业矛盾纠纷,提高人民群众对物业服务的满意度。


 

鞍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5月25日           

 

 

市政协十四届一次会议《关于我市物业服务管理建议的提案》第266号建议的答复
信息来源:鞍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布时间:2019-01-08

民建鞍山市委:

贵委提出的《关于我市物业服务管理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收到贵委提出的提案后,我委领导非常重视,对此进行了认真研究,认为该提案为不断创新物业管理工作体制、机制,推动物业管理工作又好又快发展,构建和谐鞍山具有十分现实的意义。

随着社会经济不断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居民对物业管理的要求也在不断提升。经过十几年的发展,物业管理工作以及人们对物业管理的意识在逐步强化,为进一步推进全市物业小区的物业管理工作,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提出了切合实际的建议。

一、关于取消物业服务企业资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和《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住建部制定并下发了《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定相关工作的通知》(建办房[2017]75号)。根据通知要求,各地不再受理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定申请和资质变更、更换、补证申请,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将原核定的物业服务企业资质作为承接物业管理业务的条件。

二、不断加强物业服务管理的法制化、制度化建设

1、《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自今年2月1日起实施。条例对诸多物业管理和服务问题进行了界定和规范。明确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业主自治管理、专业服务、社区治理、政府监管相结合的原则。条例的出台促进了我市物业管理的法制化和规范化,我市正按照物业提升年行动部署,认真贯彻落实条例,大力解决广大人民群众关心的问题。

2、物业收费标准和服务标准。为规范物业服务行业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发改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定,省物价局和省住建厅联合下发了辽宁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目前已经多轮征求意见,力争在今年出台。并且我市将根据省厅出台的管理办法制定《鞍山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细则》,提升依法治物水平。以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为基本依据,为实现我市物业管理可持续发展提供坚实法律支撑。

三、建立“易安居”物业管理服务平台

为及时接收和处理物业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有效解决广大居民对物业报修难、投诉难等心结,省住建厅建立了“易安居”数字化物业管理平台,该平台与民心网互联互通,实现对物业服务企业的全面监管。该平台能够实现业主在线投诉报修、三级响应,及时处理物业投诉、报修等问题。目前,该平台已在我市全面推广。

四、启动“物业服务质量提升年”行动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物业服务质量提升年行动方案》的通知>(辽住建[2018]81号)精神,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提升政府监管能力、企业服务水平、业主满意程度,规范物业服务行为,着力解决物业管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改善人民群众生活和工作环境,推动我市物业管理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决定在全市开展物业管理服务提升年活动。

通过开展物业服务质量提升年行动,广泛宣传贯彻《条例》,依法维护物业各方的合法权益;强化物业服务意识,规范物业服务行为;健全物业自治组织,提高业主自治能力,畅通投诉渠道,开展服务质量考核,有针对性解决一批社会关注的重点难点问题,从源头化解物业矛盾纠纷,提高人民群众对物业服务的满意度。


 

鞍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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