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政发〔2019〕6号
鞍山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命令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的发生,确保全市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及林区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和《辽宁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发布如下紧急命令:

一、明确森林防火期和森林防火区

全市森林防火期为每年10月1日至翌年5月31日,森林高火险期分为每年春节前10天至元宵节后5天(农历腊月二十日至翌年农历正月二十日)和每年的3月1日至5月15日两个时段。森林防火区为全市范围内有林地及边缘200米以内范围;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AAA级以上风景区及其边缘300米以内范围。

二、严格落实森林防火责任

各级政府要从“促发展、保平安”的高度出发,切实增强“四个意识”,严格落实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层层签订责任状,从早、从细抓部署,从严、从紧抓落实,严格执行网格化管理,科学设立监管员、网格员,确保火有人管,责有人担。要严格执行森林防火各项规章制度,加大责任考核和问责力度,从严格落实防火管辖责任、管理责任和主体经营责任三个层面构建和压实防火责任体系,实现责任零缺位,做到无盲区、无死角,确保防火工作万无一失。对火灾频发或因森林防火责任制不落实、组织扑救不得力、火情隐瞒不报、整改措施不到位而导致重大损失的,要实行责任倒查,依法依规逐级追究责任。

三、严格野外火源管理

森林防火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野外用火,各地区要在进山路口设立检查站,对进入森林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进行检查,禁止进山人员携带火种进山,并安排人员进行巡逻检查,发现问题及隐患,要及时制止排除。森林防火高火期内,森林防火区严禁一切野外用火。禁止上坟烧纸、烧香、燃放烟花爆竹、燃放孔明灯;禁止携带火种及易燃易爆物品进入防火区;禁止烧荒、烧地格子、烧秸秆、烧茬子等农事野外用火行为;禁止吸烟、野炊、取暖、烧烤食品等野外用火行为;禁止炼山和堆烧林木采伐枝桠、树叶等野外用火行为;禁止倾倒香灰、纸灰、煤灰等带有火种的垃圾;禁止施工单位在防火区违规明火作业和爆破。

四、强化宣传教育

各地区要深入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活动,大力普及森林防火知识,采取多种宣传形式,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大张旗鼓的进行宣传,使森林防火宣传进乡镇、进村屯、进校园、进家门,全面提高群众防火意识和自觉性,构建全民防火格局。努力营造“护林防火,人人有责”的社会氛围。

五、充分做好应急处置

各地区要及时修订和完善森林防火应急处置预案,建立科学、高效、实用的森林防火预防扑救体系。各地区森林防火部门要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确保火情得到及时有效处置。要严格按照火情归口报告制度,及时、准确、规范上报火情,确保上传下达信息畅通。各地区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要靠前驻防,严阵以待。遇有火情,要第一时间出动,严密组织、科学指挥、坚持小火用重兵,确保“打早、打小、打了”,坚决避免重特大森林火灾和扑火安全事故发生。

六、明确法律责任

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林业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责任落实不到位,引发森林火灾,造成重大损失的,由森林防火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依照《辽宁省森林防火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严格追究相关人责任。

 

 

鞍山市人民政府     

2019年4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鞍政发〔2019〕6号
鞍山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命令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的发生,确保全市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及林区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和《辽宁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发布如下紧急命令:

一、明确森林防火期和森林防火区

全市森林防火期为每年10月1日至翌年5月31日,森林高火险期分为每年春节前10天至元宵节后5天(农历腊月二十日至翌年农历正月二十日)和每年的3月1日至5月15日两个时段。森林防火区为全市范围内有林地及边缘200米以内范围;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AAA级以上风景区及其边缘300米以内范围。

二、严格落实森林防火责任

各级政府要从“促发展、保平安”的高度出发,切实增强“四个意识”,严格落实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层层签订责任状,从早、从细抓部署,从严、从紧抓落实,严格执行网格化管理,科学设立监管员、网格员,确保火有人管,责有人担。要严格执行森林防火各项规章制度,加大责任考核和问责力度,从严格落实防火管辖责任、管理责任和主体经营责任三个层面构建和压实防火责任体系,实现责任零缺位,做到无盲区、无死角,确保防火工作万无一失。对火灾频发或因森林防火责任制不落实、组织扑救不得力、火情隐瞒不报、整改措施不到位而导致重大损失的,要实行责任倒查,依法依规逐级追究责任。

三、严格野外火源管理

森林防火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野外用火,各地区要在进山路口设立检查站,对进入森林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进行检查,禁止进山人员携带火种进山,并安排人员进行巡逻检查,发现问题及隐患,要及时制止排除。森林防火高火期内,森林防火区严禁一切野外用火。禁止上坟烧纸、烧香、燃放烟花爆竹、燃放孔明灯;禁止携带火种及易燃易爆物品进入防火区;禁止烧荒、烧地格子、烧秸秆、烧茬子等农事野外用火行为;禁止吸烟、野炊、取暖、烧烤食品等野外用火行为;禁止炼山和堆烧林木采伐枝桠、树叶等野外用火行为;禁止倾倒香灰、纸灰、煤灰等带有火种的垃圾;禁止施工单位在防火区违规明火作业和爆破。

四、强化宣传教育

各地区要深入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活动,大力普及森林防火知识,采取多种宣传形式,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大张旗鼓的进行宣传,使森林防火宣传进乡镇、进村屯、进校园、进家门,全面提高群众防火意识和自觉性,构建全民防火格局。努力营造“护林防火,人人有责”的社会氛围。

五、充分做好应急处置

各地区要及时修订和完善森林防火应急处置预案,建立科学、高效、实用的森林防火预防扑救体系。各地区森林防火部门要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确保火情得到及时有效处置。要严格按照火情归口报告制度,及时、准确、规范上报火情,确保上传下达信息畅通。各地区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要靠前驻防,严阵以待。遇有火情,要第一时间出动,严密组织、科学指挥、坚持小火用重兵,确保“打早、打小、打了”,坚决避免重特大森林火灾和扑火安全事故发生。

六、明确法律责任

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林业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责任落实不到位,引发森林火灾,造成重大损失的,由森林防火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依照《辽宁省森林防火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严格追究相关人责任。

 

 

鞍山市人民政府     

2019年4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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