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索 取 号 101102000-2019-010 发布机构 鞍山市人民政府
信息名称 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产生日期 2019-06-25 文  号 鞍政发〔2019〕10号
关 键 词
内容概述 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和改进慈善工作,进一步统筹社会募集救助资源,充分发挥慈善事业保障和改善困难群众民生的重要作用,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559号)精神,结合鞍山实际,现就促进鞍山慈善事业健康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社会广泛参与为基础,从帮助困难群众解决最直接、最现实、最紧迫的问题入手,坚持政府推动、社会实施、公众参与、专业运作,以改革创新、公开透明、规范管理为基本原则,以强化政策措施、建立健全体制机制、加强监督管理、细化规章制度为工作重点,建立慈善事业与社会救助工作紧密衔接,在改善民生,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方面充分发挥作用的工作体系。

二、工作目标

2024年,慈善理念深入人心,完善基本扶持政策,社会捐赠积极踊跃,救助能力明显增强,志愿服务广泛开展,监督管理扎实有效,慈善事业对社会救助体系形成有力补充,成为加快鞍山老工业基地振兴发展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力量。

(一)政策环境不断优化。认真贯彻落实《慈善法》,进一步加强市、县两级对各类慈善事业主体的指导、支持和监管,政府扶持和激励政策措施不断完善,监管体系更加配套规范,全社会形成共同支持和参与慈善事业发展的良好环境。

(二)组织体系基本建立。各县(市)区、各开发区普遍建立以扶贫济困和为儿童、妇女、老年人、病残人服务的专业慈善组织。各乡镇(街道)建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慈善组织,并在有条件的社区成立慈善工作站。全市形成网络布局合理、类型齐全、层次多元、辐射广泛的公益慈善组织体系,形式多样的慈善救助,志愿服务覆盖城乡社区。

(三)救助能力明显提高。各级慈善组织通过拓展募集渠道、发展互联网+慈善模式、搭建救助平台、建立社会募捐常态化体系,实现善款募集总额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社会捐赠总额占全市GDP0.1%以上,使贫困群体需求与慈善资源得到有效对接。

(四)志愿服务队伍发展壮大。通过发展社工+志愿者模式、倡导慈善先进示范引领、规范志愿者管理、完善表彰激励制度等,鼓励和引导全市群众参与慈善活动,志愿服务者队伍不断发展壮大,志愿服务机制运转更加灵活高效。到2024年,全市家庭参与捐赠或提供志愿服务比例达到15%以上,志愿者占城镇常住人口比例达到10%以上,志愿服务活动每年开展3000次以上,志愿服务者年人均服务时间达到24个小时以上。

(五)慈善文化全面普及。市、县两级将慈善文化建设纳入精神文明建设整体规划,并列入文明单位、文明社区等考评工作。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跟着郭明义学雷锋为主题,在本单位、部门内部积极开展慈善文化建设。各级慈善组织广泛开展慈善文化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进乡村活动,慈善文化广泛普及,慈善理念深入人心,扶贫济困的优良传统发扬光大,全体公民思想道德素质不断提高,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三、重点工作任务

(一)鼓励全社会参与慈善活动。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要广泛动员干部职工积极参与各类慈善活动,发挥带头示范作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要充分发挥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动员社会公众为慈善事业捐赠资金、物资和提供志愿服务等。各类社会组织在发挥自身优势开展慈善活动时,在公开透明、规范管理等方面作出表率,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倡导各类企业将慈善精神融入企业文化建设,把参与慈善事业作为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行动,通过捐赠、支持志愿服务等方式,开展形式多样的慈善活动,在更广泛的领域为社会作出贡献。鼓励大型企业整合内部捐赠资源,结合企业发展战略,打造有影响力、可持续的公益慈善品牌项目。提倡在单位内部、城乡社区开展群众性互助互济活动,充分发挥家庭、个人、志愿者在慈善活动中的积极作用。

(二)鼓励开展形式多样的慈善活动。将每年523日设立为鞍山慈善日,市、县两级要组织开展好一日捐活动。鼓励和支持社会公众通过捐款捐物、慈善义演、义卖、义诊等方式为困难群众奉献爱心。积极发展互联网+慈善新模式。积极完善慈善网络化、虚拟化发展路径,方便群众开展慈善活动。以慈善信托、冠名基金等为依托,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在慈善组织设立敬老助孤、助残助困、助医助学等定向救助项目。探索捐赠知识产权收益、技术、股权、有价证券等新型捐赠方式。倡导社会力量兴办慈善医疗、教育、养老、残障康复、文化体育等方面的机构和设施。引导城乡居民积极捐赠家庭闲置物品,扩大经常性社会捐助工作站(点)覆盖面。

(三)培育和规范各类慈善组织。各级政府(含开发区管委会)和单位要优先发展各类扶老助残、助学助医、文教卫体、环境保护等领域的基层慈善组织, 凡符合国家规定的,要及时准予批准。要积极推进直接登记,规范服务流程,优化审批程序,引导和规范其健康发展。各县(市)区、各开发区要为初创期慈善组织提供资金支持,鼓励信托公司设立慈善信托,支持参与社会公益的企业实现公益目标与市场机制的有机结合,鼓励有条件的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依法依规开展各类慈善活动。

(四)提高慈善组织的自我发展能力。各级慈善组织要建立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决策、执行和监督分离的议事规则和运行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和内部审计,确保人员、财产、慈善活动按照组织章程有序运作。慈善基金会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行政办公支出和业务活动经费等管理成本,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其他慈善组织的管理成本可参照基金会执行。要科学设计慈善项目,加强项目管理,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资源使用效益。慈善组织要对下设专项基金严格履行监管职责,督促指导专项基金在其宗旨和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

(五)建立慈善资源与社会救助信息对接机制。建立民政、教育、人社、住建、卫生等有社会救助管理职能部门间的信息共享机制,充分利用爱鞍山8890民生服务平台、社会组织管理平台和市慈善信息网络服务平台,与新媒体、融媒体有效对接,加快推进与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教育、住房等救助信息的互联互通,建立完善与慈善组织、社会服务机构之间的衔接机制,形成社会救助和慈善资源信息的有效对接,为社会力量参与持续、多样、有效的慈善救助提供支持,实现政府救助与社会帮扶有机结合。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各级慈善组织的社会救助信息及慈善资源信息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刊物、网络等载体,依法向社会公布,便于有需要的社会公众进行求助,并接受监察、审计部门监督。

(六)建立政府购买服务制度。各县(市)区、各开发区要发挥购买服务的导向作用,定期依法向社会发布政府购买服务的项目目录、服务标准、资金预算等信息,将部分公共服务事项和政府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服务事项,委托符合条件的慈善组织承担,并对提供社会服务的慈善组织指导、监督和考核评估。福彩公益金要按使用宗旨和范围,根据困难群众的需求,适当安排数额资金购买慈善组织服务。

(七)落实和完善税收优惠政策。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要积极落实企业和个人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3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公益性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家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八)加大慈善活动支持力度。遵照《慈善法》规定,积极探索金融资本支持慈善事业发展渠道,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鼓励企事业单位积极盘活固定资产,充分利用现有资源,为慈善活动免费提供场地。支持慈善组织为慈善对象购买保险产品,鼓励商业保险公司提供商业保险捐助。鼓励平面媒体单位每半月免费提供一个慈善宣传专栏,电视新闻媒体每周在黄金时段提供不少于30秒钟慈善公益广告。

(九)建立慈善表彰和激励制度。建立各级表彰和回馈制度,鼓励更多的人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各地区要会同各有关部门进一步搞好鞍山慈善奖评选等活动,以学雷锋、学郭明义为示范引领,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树立慈善先进典型,表彰为慈善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社会影响较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十)建立慈善人才培养机制。依托辽宁科技大学、鞍山师范学院和鞍山职教城培养慈善人才。各级慈善组织要通过举办研讨会、优秀典型宣讲会等,加强职业培训和岗位培训,提高从业人员职业化和专业化水平,并合理确定慈善行业工作人员工资待遇水平,促进慈善工作队伍专业化、职业化。

四、保障措施

(一)规范慈善募捐行为。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与其宗旨、业务范围相一致。利用媒体平台向社会发起募捐活动的慈善组织应向媒体单位提供合法性证明。慈善组织应向捐赠者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并严格执行捐赠协议或承诺,及时将募集款物用于相关慈善项目。

(二)强化慈善组织信息公开责任。各地区的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要按照谁接收、谁管理、谁公开的原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开募捐活动信息、接受捐赠信息、捐赠款物使用信息等。对于涉及国家安全、个人隐私等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不得公开。募捐周期大于6个月的,应当每3个月向社会公开一次,募捐活动结束后3个月内应全面公开。慈善组织应及时公开慈善项目运作和受赠款物的使用情况,项目运作周期大于6个月的,应当每3个月向社会公开一次,项目结束后3个月内应全面公开。

(三)构建全方位慈善监管体系。市民政部门要充分利用社会组织管理平台,严格执行慈善组织年检制度和评估制度,依法依规对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的慈善活动进行监管。围绕慈善组织募捐活动、财产管理和使用、信息公开等内容,建立健全日常监督检查、监察审计、重大项目报告、慈善组织及其负责人信用记录制度。市级财政、税务部门要依法对慈善组织的财务会计、享受税收优惠和使用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政府有关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慈善组织和慈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四)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各县(市)区、各开发区要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对开展私募活动、滥用捐赠款物、资助或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活动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慈善组织依法查处。严厉打击以慈善为名组织实施的违法违规、违背公序良俗、无正当理由拒不兑现或不完全兑现捐赠承诺、以诽谤造谣等方式损害慈善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声誉等违法行为。对各级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玩忽职守、敷衍塞责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各县(市)区、各开发区要根据本实施意见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有关部门要根据本部门职责研究制定具体措施。市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意见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附件:重点任务分工及进度安排表

 

 

鞍山市人民政府     

20196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重点任务分工及进度安排表

 

序号

工作任务

责任单位

时间进度

1

将发展慈善事业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市发展改革委、 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持续实施

2

加大政府财政资金向慈善组织购买服务力度

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持续实施

3

广泛开展公益创投活动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持续实施

4

各县(市)区、各开发区普遍成立专业慈善组织,有条件的社区成立慈善捐助工作站

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持续实施

5

探索捐赠知识产权收益、技术、股权、有价证券等新型捐赠方式

市民政局、市金融发展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   

国家出台有关政策后持续推进

6

倡导金融机构根据慈善事业的特点和需求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

人民银行鞍山市中心支行、鞍山银保监分局

持续实施

7

鼓励支持具备条件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等社会力量立足所在地区和所从事的行业,在扶贫济困、教育、医疗、环保养老、助残、助童等方面,针对需要急难救助的贫困人群有计划、可持续地开展科学化、制度化、专业化志愿服务活动

市文明办、市民政局、市环保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红十字会、市慈善总会

持续实施

8

引导城乡居民积极捐赠家庭闲置物品。广泛设立社会捐助站点,方便群众就近开展捐赠

市民政局

本实施意见下发后,3个月内出台具体措施

9

健全社会救助和慈善资源信息对接机制

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健康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持续实施

10

落实慈善捐赠税收政策

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持续实施

11

利用媒体平台向社会发起募捐活动的慈善组织应向媒体单位提供合法性证明

市民政局、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鞍山广播电视台、鞍山日报社等

本实施意见下发后,3个月内出台具体措施

12

探索募集、救助分离渠道,提高募集能力和救助效果

市民政局

持续实施

13

强化慈善组织信息公开责任,鼓励新闻媒体为慈善组织的信息公开提供帮助支持和费用优惠

市委宣传部、市民政局、鞍山广播电视台、鞍山日报社等

持续实施

14

建立健全慈善活动和慈善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国家安全局

持续实施

15

完善慈善表彰奖励制度

市民政局、市委宣传部

20206月底前出台具体措施

16

完善公民志愿服务记录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完善志愿者嘉许和回馈制度

市文明办、市民政局、团市委、市卫生健康事业服务中心、市红十字会、市慈善总会   

持续实施

17

完善慈善人才培养政策      

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

持续实施

18

加大对慈善工作的宣传力度

市委宣传部、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鞍山广播电视台、鞍山日报社等      

持续实施

19

各县(市)区、各开发区根据本实施意见要求,结合实际,抓紧制定配套落实措施

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20206月底前出台具体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