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关于适度降低鞍山地区土地使用税的建议》(1554号)的答复
信息来源: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建议提案办理科发布时间:2019-06-13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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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丹宇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适度降低鞍山地区土地使用税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根据《辽宁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199221号)第六条的规定:“省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土地的具体用途、地理位置、环境条件和经济繁荣程度等情况,将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因此,按照现行税法的规定,划分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制定税额标准为市级人民政府的权限。我市目前执行的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是由鞍山市人民政府在2011年根据我市土地的具体用途、地理位置和经济繁华程度等划分确定,并经市长办公会议讨论,报请省政府批准后执行的。

近年来,我市认真贯彻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人民政府出台的减免物流企业和小微企业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政策,减半征收物流企业大型仓储设施占地,减半征收有困难的小微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2019年,减半征收小规模纳税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切实减轻了纳税人负担。

对于您的建议,鞍山市政府也将研究办法,降低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负,切实降低纳税人的负担,促进鞍山经济的发展。

 

 

鞍山市人民政府     

2019528日     

 

 

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关于适度降低鞍山地区土地使用税的建议》(1554号)的答复
信息来源: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建议提案办理科 发布时间:2019-06-13

范丹宇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适度降低鞍山地区土地使用税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根据《辽宁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199221号)第六条的规定:“省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土地的具体用途、地理位置、环境条件和经济繁荣程度等情况,将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因此,按照现行税法的规定,划分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制定税额标准为市级人民政府的权限。我市目前执行的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是由鞍山市人民政府在2011年根据我市土地的具体用途、地理位置和经济繁华程度等划分确定,并经市长办公会议讨论,报请省政府批准后执行的。

近年来,我市认真贯彻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人民政府出台的减免物流企业和小微企业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政策,减半征收物流企业大型仓储设施占地,减半征收有困难的小微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2019年,减半征收小规模纳税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切实减轻了纳税人负担。

对于您的建议,鞍山市政府也将研究办法,降低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负,切实降低纳税人的负担,促进鞍山经济的发展。

 

 

鞍山市人民政府     

20195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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