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政办发〔2019〕16号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
救助供养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
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政府加强民生保障的决策部署,确保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同步提高,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辽政办发〔20191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从201971日起,全面提高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增幅度

(一)城市低保。城区城市低保月标准由635元调整为670;海城市城市低保月标准由550元调整为600元;台安县、岫岩县城市低保月标准由485元调整为600元。

(二)农村低保。城区农村低保月标准由370元调整为410;海城市农村低保月标准由360元调整为410;台安县、岫岩县农村低保月标准由354元调整为410元。

(三)城市特困人员。城区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月标准由960元调整为1010;海城市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月标准由830元调整为1010;台安县、岫岩县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月标准由735元调整为1010元。

(四)农村特困人员。城区农村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月标准由633元调整为678元,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月标准由481元调整为678;海城市、台安县、岫岩县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月标准由559元调整为600元,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月标准由468元调整为550元。

(五)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享受本人标准工资100%生活费的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月标准由506元调整为541元;享受本人标准工资70%生活费的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月标准由473元调整为506元,享受本人标准工资40%生活费的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月标准由439元调整为470元,原享受生活困难补助费的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月标准由405元调整为433元。

二、资金保障

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和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所需资金,由省、市和县三级财政共同承担。提高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资金按原渠道(农村税费改革资金,市、县两级财政预算和省以上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等)解决。提高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所需资金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密切部门协作。

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是2019年省政府工作报告中确定的重点民生工程,是省、市政府重实干、强执行、抓落实专项行动和绩效考评的重要指标。提高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是省、市政府提高民生保障水平,确保特殊群体与全市其他群体一道共享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的重要举措。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全力落实。各级民政、财政、扶贫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及时筹措落实所需资金,确保按时完成提标工作,使困难群众共享全市改革振兴发展成果。

(二)加强核对和动态管理,实现准确保障。

各地区要继续完善政府主导、民政牵头、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的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健全跨部门信息比对机制,充分发挥精准扶贫救助大数据管理平台作用,全面开展社会救助申请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核对,大力提高申请审批和动态管理的准确性,确保精准施救。加强农村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进一步完善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信息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信息跨部门共享机制,实现应保尽保,应扶尽扶。

(三)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如期完成任务。

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对低保、特困人员救助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等提标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充分利用各种渠道、采取多种方法,加大对低保、特困人员救助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政策及标准的宣传力度。对新申请城乡低保对象和特困供养人员按照新标准进行审批,给予保障或供养;对已经在册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按照新标准重新核算低保金、供养金,并按规定发放到位,确保新标准从71日起如期执行,有序推进。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提标工作的督查指导,建立定期报告和通报制度。712日和28日,各县(市)区、开发区民政部门要向市民政局报告提标工作进展情况,市民政局将对各地区落实提标工作进展情况进行通报,并适时上报市政府。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613日        

 

 

   

 

 

 

鞍政办发〔2019〕16号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政府加强民生保障的决策部署,确保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同步提高,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辽政办发〔20191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从201971日起,全面提高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增幅度

(一)城市低保。城区城市低保月标准由635元调整为670;海城市城市低保月标准由550元调整为600元;台安县、岫岩县城市低保月标准由485元调整为600元。

(二)农村低保。城区农村低保月标准由370元调整为410;海城市农村低保月标准由360元调整为410;台安县、岫岩县农村低保月标准由354元调整为410元。

(三)城市特困人员。城区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月标准由960元调整为1010;海城市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月标准由830元调整为1010;台安县、岫岩县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月标准由735元调整为1010元。

(四)农村特困人员。城区农村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月标准由633元调整为678元,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月标准由481元调整为678;海城市、台安县、岫岩县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月标准由559元调整为600元,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月标准由468元调整为550元。

(五)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享受本人标准工资100%生活费的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月标准由506元调整为541元;享受本人标准工资70%生活费的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月标准由473元调整为506元,享受本人标准工资40%生活费的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月标准由439元调整为470元,原享受生活困难补助费的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月标准由405元调整为433元。

二、资金保障

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和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所需资金,由省、市和县三级财政共同承担。提高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资金按原渠道(农村税费改革资金,市、县两级财政预算和省以上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等)解决。提高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所需资金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密切部门协作。

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是2019年省政府工作报告中确定的重点民生工程,是省、市政府重实干、强执行、抓落实专项行动和绩效考评的重要指标。提高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是省、市政府提高民生保障水平,确保特殊群体与全市其他群体一道共享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的重要举措。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全力落实。各级民政、财政、扶贫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及时筹措落实所需资金,确保按时完成提标工作,使困难群众共享全市改革振兴发展成果。

(二)加强核对和动态管理,实现准确保障。

各地区要继续完善政府主导、民政牵头、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的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健全跨部门信息比对机制,充分发挥精准扶贫救助大数据管理平台作用,全面开展社会救助申请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核对,大力提高申请审批和动态管理的准确性,确保精准施救。加强农村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进一步完善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信息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信息跨部门共享机制,实现应保尽保,应扶尽扶。

(三)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如期完成任务。

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对低保、特困人员救助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等提标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充分利用各种渠道、采取多种方法,加大对低保、特困人员救助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政策及标准的宣传力度。对新申请城乡低保对象和特困供养人员按照新标准进行审批,给予保障或供养;对已经在册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按照新标准重新核算低保金、供养金,并按规定发放到位,确保新标准从71日起如期执行,有序推进。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提标工作的督查指导,建立定期报告和通报制度。712日和28日,各县(市)区、开发区民政部门要向市民政局报告提标工作进展情况,市民政局将对各地区落实提标工作进展情况进行通报,并适时上报市政府。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6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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