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政办发〔2019〕21号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鞍山市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鞍山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6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鞍山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918号)精神,加快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以优化营商环境为目标,加大转变政府职能和简政放权力度,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通过优化再造流程、精简合并事项、实施分类管理、强化监督监管,构建科学、便捷、高效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和管理体系,进一步转变管理方式、提升服务水平。

(二)适用范围。本方案适用于市区范围内工程建设项目,海城市、台安县、岫岩满族自治县参照本方案执行。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实施全流程、全覆盖改革,改革涵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全过程(包括从立项到竣工验收和公共设施接入服务);主要是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覆盖行政许可等审批事项和技术审查、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以及备案等其他类型事项(属国家、省级审批权限的事项除外)。

(三)工作目标。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四统一,即统一审批流程、统一信息数据平台、统一审批管理体系、统一监管方式。促进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总体审批效率大幅提高,到20196月底,全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时间压缩至70个工作日以内。将工程建设项目划分为八大类,分类明确审批时限,其中,政府投资房屋建筑类项目70个工作日、政府投资基础设施工程类项目70个工作日、政府投资公路工程类项目60个工作日、政府投资水利工程类项目55个工作日、社会投资非经营性建筑类项目67个工作日、社会投资一般经营性房屋建筑类项目65个工作日、社会投资工业类项目60个工作日、改造类项目(规划条件不变)项目35个工作日。初步建成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框架和信息数据平台。到2019年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与相关系统平台互联互通。到20206月底,基本建成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体系。

二、改革任务

(一)统一审批流程。

1.合理划分审批阶段。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划分为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四个阶段。其中,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主要包括项目审批(批准、核准、备案)、选址意见书核发、用地预审、用地规划许可等;工程建设许可阶段主要包括设计方案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等;施工许可阶段主要包括施工图联合审查、施工招投标备案(电子招投标除外)及施工许可证核发等;竣工验收阶段主要包括联合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等。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牵头部门为市发展改革委、市行政审批局,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两个阶段牵头部门为市行政审批局,竣工验收阶段牵头部门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其他行政许可、涉及安全的强制性评估、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以及备案等事项纳入相关阶段并行办理。简化社会投资的中小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对于带方案出让土地的项目,不再对设计方案进行审核,将工程建设许可和施工许可合并为一个阶段。制定并联审批管理办法,由牵头部门组织协调相关部门严格按照限定时间完成审批,实现一家牵头、并联审批、限时办结。(牵头部门:市行政审批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配合部门:市〔省〕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2.分类细化审批流程。制定市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图示范文本,明确政府投资房屋建筑类项目、政府投资基础设施工程类项目、政府投资公路工程类项目、政府投资水利工程类项目、社会投资非经营性建筑类项目、社会投资一般经营性房屋建筑类项目、社会投资工业类项目、改造类项目(规划条件不变)等八大类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各阶段可并行办理事项及审批时限。(牵头部门:市行政审批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配合部门:市〔省〕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3.规范审批服务事项。对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相关的行政许可、其他权力等政务服务事项、技术审查事项、中介服务事项、市政公用服务事项进行全面清理。梳理审批事项和环节,取消不合法、不合理、不必要的审批事项,调整审批层级,合并审批事项,转变管理方式,调整审批时序,统一审批事项和法律依据,逐步形成全市统一的审批事项名称、申请材料和审批时限,并实行动态管理。制定公布市级工程建设项目事项清单,明确各项审批条件和申报要求。(牵头部门:市行政审批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营商局;配合部门:市〔省〕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4.精简审批环节。精简审批事项和条件,取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监理合同备案环节;取消建设单位资金到位证明、无拖欠工程款承诺书等条件;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已批准用地进行建设的项目,可不进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纳入施工许可证并行办理,由施工许可证发证部门统一受理、统一反馈、统一办结。调整审批时序,地震安全性评价在工程设计前完成即可;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等评估评价和取水许可等事项在开工前完成即可;可将用地预审意见作为使用土地证明文件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将供水、供电、燃气、热力、排水、通信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报装提前到开工前办理,在工程施工阶段完成相关设施建设,竣工验收时同步完成设施接入。(牵头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行政审批局、市自然资源局、市营商局;配合部门:市〔省〕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5.实施规划设计方案联合审定。制定规划设计方案联合审定管理办法,规划设计方案联合审定环节主要审查和规划总平面相关的内容,整合各相关部门分散进行的设计方案审查,以征求意见方式代替行政审批,对设计方案出具联合审定意见。确需踏勘的,在规划设计方案联合审定前,由牵头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联合踏勘。(牵头部门:市行政审批局、市自然资源局;配合部门:市〔省〕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6.实施施工图联合审查。将消防、人防、技防等技术审查并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统一出具审查意见,相关部门不再进行单独的技术审查。研究论证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由牵头部门制定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实施细则,明确审查内容、审查标准、审查方式和审查时限等。(牵头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配合部门:市〔省〕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7.实施联合验收。实施规划、土地、消防、人防、档案、防雷等行政审批事项限时联合验收,统一竣工验收图纸和验收标准,统一出具验收意见。制定限时联合验收实施细则,明确牵头部门、配合部门、验收标准、工作规则、办事流程和验收时限,并加强验收前技术指导。对于验收涉及的测绘工作,实行多测合一,实现一次委托、联合测绘、成果共享。对于需要单独按照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要明确验收办法和验收标准。(牵头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气象局;配合部门:市〔省〕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8.实行区域评估改革。在开发区、产业园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由政府或园区管委会统一组织对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水资源论证、文物勘探评估等进行区域评估。制定并实施区域评估细则,明确实施区域评估的主体、实施范围、内容方式及监管措施等。实行区域评估的,由政府相关部门在土地出让或划拨前告知建设单位相关建设要求。(牵头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配合部门:市〔省〕直有关部门)

9.推行告知承诺制。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制定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管理办法,明确并公布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清单及具体要求、监管措施等。申请人按要求作出书面承诺的,审批部门可根据其信用等情况直接作出审批决定。对已经实施区域评估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相应的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牵头部门:市发展改革委;配合部门:市〔省〕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二)统一信息数据平台。

依托全市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和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整合建设市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将市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纳入系统管理。制定审批系统管理办法,强化对市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的跟踪督办和数据归集。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原则,建立覆盖有关部门和地区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并与省级、市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对接,实现数据实时共享。审批管理系统要具备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在线并联审批、统计分析、监督管理等功能,在一张蓝图底图基础上开展审批,实现统一受理、并联审批、实时流转、跟踪督办。(牵头部门:市行政审批局、市自然资源局;配合部门:市〔省〕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三)统一审批管理体系。

1.“一张蓝图统筹项目实施。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战略规划,按照统一的空间坐标体系,以战略规划和年度计划为主轴,以各类规划底图为基础,统筹整合各类空间规划与空间管控要素,协调解决规划差异,消除空间矛盾,明确三区(生态空间、农业空间、城镇空间)三线(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形成多规合一的一张蓝图,实现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用地指标、空间坐标有机衔接,为审批提速提供技术支撑。(牵头部门:市自然资源局;配合部门:市〔省〕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2.建立项目策划生成机制。结合区域重点项目储备与项目建设年度计划,建立一个部门统领、多个部门协同、一张蓝图支撑的项目策划生成机制。由牵头部门制定项目策划生成实施细则,落实产业准入类型,最大限度放宽项目准入条件,统筹协调各部门对工程建设项目提出的建设条件以及需要开展的评估事项等要求,明确建设边界条件和建设规模,提前开展规划、用地、用林等立项选址前期工作,为项目建设单位落实建设条件、相关部门加强监督管理提供依据,加速项目前期策划生成,简化项目审批或核准手续。(牵头部门:市自然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配合部门:市〔省〕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3.推行一窗服务。进一步做实县(市)区行政审批局,合理设置事项审批层级,推进工程建设类审批和服务事项向市、县两级政务服务大厅集中、划转到位,凡工程建设类审批项目实行一口服务。在市和县(市)区政务服务大厅设置工程建设项目综合受理窗口,实行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统一窗口发件的办理模式。进一步明确办理流程、服务时限和服务标准,强化对办理手续和内部流程的管控。在市和县(市)区政务服务大厅设立重点建设项目专区,为建设单位提供政策解读和前期咨询辅导,帮助项目单位准备申报材料,提供帮办代办服务,负责指导、协助项目单位完成审批手续办理。(牵头部门:市营商局、市行政审批局;配合部门:市〔省〕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4.优化一表申报。梳理各审批阶段的审批事项、环节、材料,实行一份办事指南、一张申请表单、一套申报材料、完成多项审批的运作模式,各阶段牵头部门制定统一的办事指南和申报表格,每个审批阶段申请人只需提供一套申报材料,同一审批阶段内各审批部门共同使用。建立完善审批清单服务机制,主动为申请人提供项目需要审批的事项清单。不同审批阶段的审批部门应当共享申报材料,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牵头部门:市行政审批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营商局;配合部门:市〔省〕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5.项目管家主动靠前服务。充分发挥项目管家作用,从项目策划前期开始提前介入,跟踪项目进展,统筹协调各职能部门对项目报批前的咨询辅导,为申请人提供政策收集、协调衔接等服务,帮助企业做好项目生成前期准备工作,提高项目申报通过率。(牵头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招商引资服务中心、市营商局;配合部门:市〔省〕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6.“一张网全流程办理。大力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与省政务一体化、一网一门一次改革有机结合。要开设线上审批窗口,开展在线咨询、线上预约、线上受理、线上审批、意见反馈、结果查询、审批结论打印等线上审批服务,推行网上审批全流程办理。要加快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与相关系统平台的互联互通,实现信息共享互认,切实解决审批网上办理的卡点、堵点问题,提高审批事项网上可办率。(牵头部门:市行政审批局、市营商局;配合部门:市〔省〕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7.“一套机制规范审批运行。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配套制度,包括各阶段配套制度、牵头部门负责制、协调机制、督查制度、多规合一协同规则、审批管理系统运行规则、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等,明确部门职责,明晰工作规程,规范审批行为,确保审批各阶段、各环节无缝衔接。加快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释工作,修改或废止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要求不相符的相关制度,建立依法推进改革的长效机制。(牵头部门:市行政审批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司法局;配合部门:市〔省〕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四)统一监管方式。

1.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制定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建立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行业监管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对承诺人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检查,承诺人无法履行承诺的,要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追究承诺人的相应责任。(牵头部门:各行业监管部门、市司法局、市发展改革委;配合部门:市〔省〕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2.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依托鞍山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归集工程建设项目有关信用主体信用记录,建立信用档案和红黑名单制度,实现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对失信企业和从业人员进行严格监管。将企业和从业人员的失信行为纳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和公共信用信息平台,通过信用中国(鞍山)网站向社会公示,并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互联互通,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牵头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行政审批局;配合部门:市〔省〕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3.规范行政审批中介和市政公用服务。依据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要求,制定行政审批中介和市政公用服务管理制度,实行服务承诺制,明确服务标准、办事流程和办理时限,规范服务收费等。依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建立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网上交易平台,强化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行为的全过程监管。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公用服务要全部入驻政务服务大厅,实施统一规范管理。(牵头部门:市市场监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行政审批局;配合部门:市〔省〕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鞍山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市委市政府督查室、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司法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营商局、市行政审批局、市招商引资服务中心等部门和各县(市)区、开发区为成员单位,负责推进改革,定期汇报工作进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行政审批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二)强化协调配合。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各项任务的协同联动,形成改革合力。各部门要针对重点、难点问题,采用集中培训、网络培训和专题培训等方式,加强对审批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服务水平。

(三)强化创新激励。鼓励各部门对方案没有涉及,但在改革过程中发现不符合放管服要求的审批事项和环节,主动报请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议调整。鼓励创新,允许试错,宽容改革过程中出现的工作失误,形成允许改革有失误、但不允许不改革,允许创新有偏差、但不允许墨守成规的鲜明导向。

(四)强化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市营商局会同市委市政府督查室牵头组成监督推进小组,对各相关部门落实改革措施情况实施综合评定、动态监管。建立随机抽查、定期检查、结果通报等工作机制,协调推进改革工作,对于工作推进不力、影响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进程的部门,进行严肃问责,确保改革落实到位。

(五)强化宣传引导。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改革宣传工作,强化舆论引导,采用报刊、电视、互联网等多种渠道进行宣传,增进社会公众和企业对改革工作的了解和支持,及时回应企业关切,为顺利推进改革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附件:鞍山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

 

 

鞍山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长:余功斌  市长

副组长:王    市委常委、分管日常工作的副市长

  员:朱    市政府副秘书长、市行政审批局局长

        苏晓峰  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招商引资服务中心主任

        邹玉颖  市委市政府督查室主任

            市发展改革委主任

            市司法局局长

        陈望新  市自然资源局局长

        栾卫国  市生态环境局局长

        武秋丹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

        张东红  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曲振东  市水利局局长

        杨玉川  市市场监管局局长

        祝家林  市人防办主任

            市营商局局长

        李东兴  市消防局局长

        杨洪波  海城市市长

        刘广新  台安县县长

        岫岩县政府主要领导

            铁东区区长

        范丹宇  铁西区区长

            立山区区长

        靳洪利  千山区区长

        郑孝刚  高新区管委会主任

        萧爱武  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

        范静国  千山风景区管委会主任

            市气象局局长

领导小组负责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总体部署和体系建设,统筹协调解决改革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行政审批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朱勇同志兼任。

 

 

鞍政办发〔2019〕21号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鞍山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鞍山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6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鞍山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918号)精神,加快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以优化营商环境为目标,加大转变政府职能和简政放权力度,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通过优化再造流程、精简合并事项、实施分类管理、强化监督监管,构建科学、便捷、高效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和管理体系,进一步转变管理方式、提升服务水平。

(二)适用范围。本方案适用于市区范围内工程建设项目,海城市、台安县、岫岩满族自治县参照本方案执行。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实施全流程、全覆盖改革,改革涵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全过程(包括从立项到竣工验收和公共设施接入服务);主要是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覆盖行政许可等审批事项和技术审查、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以及备案等其他类型事项(属国家、省级审批权限的事项除外)。

(三)工作目标。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四统一,即统一审批流程、统一信息数据平台、统一审批管理体系、统一监管方式。促进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总体审批效率大幅提高,到20196月底,全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时间压缩至70个工作日以内。将工程建设项目划分为八大类,分类明确审批时限,其中,政府投资房屋建筑类项目70个工作日、政府投资基础设施工程类项目70个工作日、政府投资公路工程类项目60个工作日、政府投资水利工程类项目55个工作日、社会投资非经营性建筑类项目67个工作日、社会投资一般经营性房屋建筑类项目65个工作日、社会投资工业类项目60个工作日、改造类项目(规划条件不变)项目35个工作日。初步建成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框架和信息数据平台。到2019年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与相关系统平台互联互通。到20206月底,基本建成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体系。

二、改革任务

(一)统一审批流程。

1.合理划分审批阶段。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划分为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四个阶段。其中,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主要包括项目审批(批准、核准、备案)、选址意见书核发、用地预审、用地规划许可等;工程建设许可阶段主要包括设计方案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等;施工许可阶段主要包括施工图联合审查、施工招投标备案(电子招投标除外)及施工许可证核发等;竣工验收阶段主要包括联合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等。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牵头部门为市发展改革委、市行政审批局,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两个阶段牵头部门为市行政审批局,竣工验收阶段牵头部门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其他行政许可、涉及安全的强制性评估、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以及备案等事项纳入相关阶段并行办理。简化社会投资的中小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对于带方案出让土地的项目,不再对设计方案进行审核,将工程建设许可和施工许可合并为一个阶段。制定并联审批管理办法,由牵头部门组织协调相关部门严格按照限定时间完成审批,实现一家牵头、并联审批、限时办结。(牵头部门:市行政审批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配合部门:市〔省〕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2.分类细化审批流程。制定市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图示范文本,明确政府投资房屋建筑类项目、政府投资基础设施工程类项目、政府投资公路工程类项目、政府投资水利工程类项目、社会投资非经营性建筑类项目、社会投资一般经营性房屋建筑类项目、社会投资工业类项目、改造类项目(规划条件不变)等八大类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各阶段可并行办理事项及审批时限。(牵头部门:市行政审批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配合部门:市〔省〕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3.规范审批服务事项。对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相关的行政许可、其他权力等政务服务事项、技术审查事项、中介服务事项、市政公用服务事项进行全面清理。梳理审批事项和环节,取消不合法、不合理、不必要的审批事项,调整审批层级,合并审批事项,转变管理方式,调整审批时序,统一审批事项和法律依据,逐步形成全市统一的审批事项名称、申请材料和审批时限,并实行动态管理。制定公布市级工程建设项目事项清单,明确各项审批条件和申报要求。(牵头部门:市行政审批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营商局;配合部门:市〔省〕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4.精简审批环节。精简审批事项和条件,取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监理合同备案环节;取消建设单位资金到位证明、无拖欠工程款承诺书等条件;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已批准用地进行建设的项目,可不进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纳入施工许可证并行办理,由施工许可证发证部门统一受理、统一反馈、统一办结。调整审批时序,地震安全性评价在工程设计前完成即可;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等评估评价和取水许可等事项在开工前完成即可;可将用地预审意见作为使用土地证明文件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将供水、供电、燃气、热力、排水、通信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报装提前到开工前办理,在工程施工阶段完成相关设施建设,竣工验收时同步完成设施接入。(牵头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行政审批局、市自然资源局、市营商局;配合部门:市〔省〕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5.实施规划设计方案联合审定。制定规划设计方案联合审定管理办法,规划设计方案联合审定环节主要审查和规划总平面相关的内容,整合各相关部门分散进行的设计方案审查,以征求意见方式代替行政审批,对设计方案出具联合审定意见。确需踏勘的,在规划设计方案联合审定前,由牵头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联合踏勘。(牵头部门:市行政审批局、市自然资源局;配合部门:市〔省〕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6.实施施工图联合审查。将消防、人防、技防等技术审查并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统一出具审查意见,相关部门不再进行单独的技术审查。研究论证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由牵头部门制定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实施细则,明确审查内容、审查标准、审查方式和审查时限等。(牵头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配合部门:市〔省〕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7.实施联合验收。实施规划、土地、消防、人防、档案、防雷等行政审批事项限时联合验收,统一竣工验收图纸和验收标准,统一出具验收意见。制定限时联合验收实施细则,明确牵头部门、配合部门、验收标准、工作规则、办事流程和验收时限,并加强验收前技术指导。对于验收涉及的测绘工作,实行多测合一,实现一次委托、联合测绘、成果共享。对于需要单独按照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要明确验收办法和验收标准。(牵头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气象局;配合部门:市〔省〕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8.实行区域评估改革。在开发区、产业园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由政府或园区管委会统一组织对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水资源论证、文物勘探评估等进行区域评估。制定并实施区域评估细则,明确实施区域评估的主体、实施范围、内容方式及监管措施等。实行区域评估的,由政府相关部门在土地出让或划拨前告知建设单位相关建设要求。(牵头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配合部门:市〔省〕直有关部门)

9.推行告知承诺制。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制定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管理办法,明确并公布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清单及具体要求、监管措施等。申请人按要求作出书面承诺的,审批部门可根据其信用等情况直接作出审批决定。对已经实施区域评估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相应的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牵头部门:市发展改革委;配合部门:市〔省〕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二)统一信息数据平台。

依托全市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和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整合建设市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将市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纳入系统管理。制定审批系统管理办法,强化对市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的跟踪督办和数据归集。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原则,建立覆盖有关部门和地区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并与省级、市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对接,实现数据实时共享。审批管理系统要具备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在线并联审批、统计分析、监督管理等功能,在一张蓝图底图基础上开展审批,实现统一受理、并联审批、实时流转、跟踪督办。(牵头部门:市行政审批局、市自然资源局;配合部门:市〔省〕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三)统一审批管理体系。

1.“一张蓝图统筹项目实施。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战略规划,按照统一的空间坐标体系,以战略规划和年度计划为主轴,以各类规划底图为基础,统筹整合各类空间规划与空间管控要素,协调解决规划差异,消除空间矛盾,明确三区(生态空间、农业空间、城镇空间)三线(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形成多规合一的一张蓝图,实现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用地指标、空间坐标有机衔接,为审批提速提供技术支撑。(牵头部门:市自然资源局;配合部门:市〔省〕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2.建立项目策划生成机制。结合区域重点项目储备与项目建设年度计划,建立一个部门统领、多个部门协同、一张蓝图支撑的项目策划生成机制。由牵头部门制定项目策划生成实施细则,落实产业准入类型,最大限度放宽项目准入条件,统筹协调各部门对工程建设项目提出的建设条件以及需要开展的评估事项等要求,明确建设边界条件和建设规模,提前开展规划、用地、用林等立项选址前期工作,为项目建设单位落实建设条件、相关部门加强监督管理提供依据,加速项目前期策划生成,简化项目审批或核准手续。(牵头部门:市自然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配合部门:市〔省〕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3.推行一窗服务。进一步做实县(市)区行政审批局,合理设置事项审批层级,推进工程建设类审批和服务事项向市、县两级政务服务大厅集中、划转到位,凡工程建设类审批项目实行一口服务。在市和县(市)区政务服务大厅设置工程建设项目综合受理窗口,实行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统一窗口发件的办理模式。进一步明确办理流程、服务时限和服务标准,强化对办理手续和内部流程的管控。在市和县(市)区政务服务大厅设立重点建设项目专区,为建设单位提供政策解读和前期咨询辅导,帮助项目单位准备申报材料,提供帮办代办服务,负责指导、协助项目单位完成审批手续办理。(牵头部门:市营商局、市行政审批局;配合部门:市〔省〕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4.优化一表申报。梳理各审批阶段的审批事项、环节、材料,实行一份办事指南、一张申请表单、一套申报材料、完成多项审批的运作模式,各阶段牵头部门制定统一的办事指南和申报表格,每个审批阶段申请人只需提供一套申报材料,同一审批阶段内各审批部门共同使用。建立完善审批清单服务机制,主动为申请人提供项目需要审批的事项清单。不同审批阶段的审批部门应当共享申报材料,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牵头部门:市行政审批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营商局;配合部门:市〔省〕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5.项目管家主动靠前服务。充分发挥项目管家作用,从项目策划前期开始提前介入,跟踪项目进展,统筹协调各职能部门对项目报批前的咨询辅导,为申请人提供政策收集、协调衔接等服务,帮助企业做好项目生成前期准备工作,提高项目申报通过率。(牵头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招商引资服务中心、市营商局;配合部门:市〔省〕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6.“一张网全流程办理。大力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与省政务一体化、一网一门一次改革有机结合。要开设线上审批窗口,开展在线咨询、线上预约、线上受理、线上审批、意见反馈、结果查询、审批结论打印等线上审批服务,推行网上审批全流程办理。要加快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与相关系统平台的互联互通,实现信息共享互认,切实解决审批网上办理的卡点、堵点问题,提高审批事项网上可办率。(牵头部门:市行政审批局、市营商局;配合部门:市〔省〕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7.“一套机制规范审批运行。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配套制度,包括各阶段配套制度、牵头部门负责制、协调机制、督查制度、多规合一协同规则、审批管理系统运行规则、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等,明确部门职责,明晰工作规程,规范审批行为,确保审批各阶段、各环节无缝衔接。加快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释工作,修改或废止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要求不相符的相关制度,建立依法推进改革的长效机制。(牵头部门:市行政审批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司法局;配合部门:市〔省〕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四)统一监管方式。

1.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制定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建立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行业监管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对承诺人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检查,承诺人无法履行承诺的,要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追究承诺人的相应责任。(牵头部门:各行业监管部门、市司法局、市发展改革委;配合部门:市〔省〕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2.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依托鞍山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归集工程建设项目有关信用主体信用记录,建立信用档案和红黑名单制度,实现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对失信企业和从业人员进行严格监管。将企业和从业人员的失信行为纳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和公共信用信息平台,通过信用中国(鞍山)网站向社会公示,并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互联互通,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牵头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行政审批局;配合部门:市〔省〕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3.规范行政审批中介和市政公用服务。依据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要求,制定行政审批中介和市政公用服务管理制度,实行服务承诺制,明确服务标准、办事流程和办理时限,规范服务收费等。依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建立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网上交易平台,强化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行为的全过程监管。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公用服务要全部入驻政务服务大厅,实施统一规范管理。(牵头部门:市市场监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行政审批局;配合部门:市〔省〕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鞍山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市委市政府督查室、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司法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营商局、市行政审批局、市招商引资服务中心等部门和各县(市)区、开发区为成员单位,负责推进改革,定期汇报工作进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行政审批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二)强化协调配合。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各项任务的协同联动,形成改革合力。各部门要针对重点、难点问题,采用集中培训、网络培训和专题培训等方式,加强对审批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服务水平。

(三)强化创新激励。鼓励各部门对方案没有涉及,但在改革过程中发现不符合放管服要求的审批事项和环节,主动报请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议调整。鼓励创新,允许试错,宽容改革过程中出现的工作失误,形成允许改革有失误、但不允许不改革,允许创新有偏差、但不允许墨守成规的鲜明导向。

(四)强化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市营商局会同市委市政府督查室牵头组成监督推进小组,对各相关部门落实改革措施情况实施综合评定、动态监管。建立随机抽查、定期检查、结果通报等工作机制,协调推进改革工作,对于工作推进不力、影响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进程的部门,进行严肃问责,确保改革落实到位。

(五)强化宣传引导。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改革宣传工作,强化舆论引导,采用报刊、电视、互联网等多种渠道进行宣传,增进社会公众和企业对改革工作的了解和支持,及时回应企业关切,为顺利推进改革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附件:鞍山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

 

 

鞍山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长:余功斌  市长

副组长:王    市委常委、分管日常工作的副市长

  员:朱    市政府副秘书长、市行政审批局局长

        苏晓峰  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招商引资服务中心主任

        邹玉颖  市委市政府督查室主任

            市发展改革委主任

            市司法局局长

        陈望新  市自然资源局局长

        栾卫国  市生态环境局局长

        武秋丹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

        张东红  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曲振东  市水利局局长

        杨玉川  市市场监管局局长

        祝家林  市人防办主任

            市营商局局长

        李东兴  市消防局局长

        杨洪波  海城市市长

        刘广新  台安县县长

        岫岩县政府主要领导

            铁东区区长

        范丹宇  铁西区区长

            立山区区长

        靳洪利  千山区区长

        郑孝刚  高新区管委会主任

        萧爱武  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

        范静国  千山风景区管委会主任

            市气象局局长

领导小组负责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总体部署和体系建设,统筹协调解决改革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行政审批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朱勇同志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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