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保障扶贫工作的实施意见文件解读

目前,我市现行医疗保障扶贫政策类文件为《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保障扶贫工作的实施意见》(鞍医保发〔2019〕37号)。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文件出台的背景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对脱贫攻坚作出新的部署,吹响了打赢脱贫攻坚战的进军号。市医保局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脱贫攻坚的工作部署和要求,以保基本为核心、以救大病为重点,充分发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各项制度作用,立足城乡统筹发展和医疗保障工作实际、精准施策、综合保障,实现参保缴费有资助、待遇支付有倾斜、基本保障有边界、管理服务更高效、就医结算更便捷,切实提高我市城乡贫困人口的医疗保障水平。

医疗保障扶贫对象主要包括两大类人群,一类是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对此类人员的就医扶贫政策主要是在新农合基本医疗保险上的倾斜政策(即是在基本医疗保险上通过提高报销比例、提高限额等方面,资金来源医保基金);另一类是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和低收入家庭成员等由民政部门认定的贫困对象,主要是经门诊、住院等治疗后对个人承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再次按照一定比例和限额给予救助。

这两大类人群中的人员类别是存在身份交叉情况的,即同时是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农村低保对象,或同时是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农村特困人员。

二、医疗保障扶贫政策内容

文件中的医保扶贫主要针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和低收入家庭成员,实施分类分层扶贫救助政策。

(一)建档立卡贫困人员

救助项目:

1、资助参保。建档立卡贫困人员每年的参保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给予全额资助。资助参保仅指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员中的一般贫困户,参保资金由市财政的预算资金解决。交叉户参保由医疗救助专项资金解决。实现所有建档立卡贫困户全员参保,是医保扶贫工作的底线也是开展医保扶贫工作的前提。

2、普通门诊。在我市二级及以下公立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的,基本医疗保险按90%比例报销,每人每年封顶线提高至2000元。

3、普通住院。在我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在普通居民报销比例基础上提高5%。对患有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等40种疾病的,在我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其合规医疗费用按不低于80%的比例报销。

4、重特大疾病住院救助。对患有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终末期肾病乳腺癌、宫颈癌、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等7种重大疾病住院治疗的,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报销后,其个人承担的合规医疗费用按70%予以救助,每人每年最高救助限额1万元。

(二)城乡低保对象

1、资助参保。资金由医疗救助资金承担,做到应保尽保。

2、对于普通门诊(经报销后个人承担的合规医疗费用按60%救助,限额100元)、特病门诊(对住院治疗肝肾器官移植后应用抗排斥药物经报销后个人承担的合规医疗费用按70%予以救助,限额1万元)、普通住院(经报销后个人承担的合规医疗费用按70%予以救助,限额1万元)及重特大疾病住院救助(对16种重大疾病治疗经报销后个人承担的合规医疗费用按70%予以救助,限额1万元)等项目,实施医疗救助是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个人承担的合规未报部分按照一定比例和限额给予的救助。

(三)特困人员

针对这类人的救助项目与低保对象一致,救助比例有所提高,普通门诊、特病门诊、普通住院的合规医疗费用按100%予以救助,限额与低保对象一致,重特大疾病住院救助也与低保对象一致。

(四)低收入家庭成员

与低保和特困人员相比救助项目仅为普通住院(经报销后个人承担的合规医疗费用按50%予以救助,限额5000元)和重特大疾病住院救助(经报销后个人承担的合规医疗费用按50%予以救助,限额1万元),救助比例和限额相应降低。

三、其他相关政策

(一)大病保险政策。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员、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的大病保险起付线降至普通居民的50%;大病保险最低支付比例提高至60%,各段报销比例比普通居民提高5%,不设封顶线。

(二)高值药品报销政策。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员、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患重特大疾病所需的纳入我市高值药品管理的37种抗肿瘤靶向药,报销比例比其他参保人员提高10%;同时,按照简便易行的原则完善经办报销程序,确保高值药品的供给和及时报销。

(三)我市建档立卡贫困人员、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中的重性精神障碍患者,因精神疾病在定点精神专科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按住院床日实行定额补助,每床日补助金额20元。

(四)建档立卡贫困人员、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住院治疗,免除同一年度内前2次住院起付标准。

(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对象,不享受资助参保政策,但其普通门诊、特病门诊、普通住院和重特大疾病住院救助项目的救助标准和限额按照上述相应保障对象所实施保障政策救助标准和限额的50%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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