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公安机关关于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支持服务民营企业发展16项政策措施
信息来源:鞍山市公安局发布时间:2019-09-24浏览次数: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辽宁考察和在深入推进东北振兴、民营企业两个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辽宁省委关于“解放思想推动高质量发展大讨论”活动和加快民营企业发展大会部署要求,充分发挥公安机关职能作用,切实履行支持服务民营企业发展的重要职责,为全省民营经济发展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和优质高效的服务环境。省公安厅党委决定,在原有出台便企惠民系列服务举措基础上,再推出支持服务民营企业发展16项政策措施。

一、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和财产安全。依法保护民营企业物权、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切实保障民营企业合法财产不受侵犯、合法经营不受干扰。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插手干预经济纠纷,最大限度减少司法活动对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产生的不利影响,自觉维护企业声誉和品牌形象。

二、快速受理民营企业报警求助。对于民营企业受到侵害的各类报警求助,严格落实首接责任制,做到有警必处、有案必查、有事必办,快速受理、及时立案、及时办理、及时反馈,坚决禁止有案不立、立案不查和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题发生。

三、严厉打击侵害民营企业利益的违法犯罪活动。对侵害民营企业利益的“盗抢骗”,电信诈骗、合同诈骗、职务侵占,侵犯知识产权、商业秘密,损害企业信誉、商业声誉等违法犯罪案件,做到快侦快破,以最快速度、最大限度挽回经济损失。保护企业经营者和职工的人身安全,对威胁恐吓、报复陷害、诬陷诽谤,以及强迫交易、敲诈勒索、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扰乱民营企业生产经营的涉黑涉恶违法犯罪,依法从重从快打击,重大案件挂牌督办。

四、对于涉及民营企业的犯罪线索,充分调查、审慎立案。对因经营管理不规范引发的问题,除法律明确禁止外,不以犯罪对待。对于涉及民营企业的民刑交叉案件,民事案件已经人民法院受理审判的,刑事案件立案需经上级公安机关批准。

五、坚持公平公正理性文明执法。坚持主动服务、平等保护、规范执法,对涉及民营企业生产经营中的一般违法行为,要妥善处理,在执法过程中坚持实事求是,不搞“一刀切”,避免“一律关停”“先停再说”等简单粗暴做法,防止僵硬执法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造成负面影响。

六、慎用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性措施。在办理民营企业案件中,依法严格确定查封、扣押、冻结范围,严禁采取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需要查封、扣押、冻结的,一般应当为民营企业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对于涉案民营企业正在投入生产运营的经营场所和正在用于科技创新、产品研发的设备、资金和技术资料等,原则上不予查封、扣押、冻结,确需提取犯罪证据的,采取拍照、复制等方式固定;对于案情重大,必须查封、扣押、冻结的,需经本级公安机关主要领导组织研究审批。

七、妥善保管、及时处理民营企业涉案财物。对民营企业涉案财物要全部交各级公安机关涉案财物保管中心统一管理、集中保管;对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快速审查,与案件无关的合法财产依法立即返还;对案件已经办结或人民法院已经终审判决,仍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要依法立即返还。

八、慎用羁押性强制措施。对涉嫌犯罪的民营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技术业务骨干、高层次人才,依法慎用羁押性强制措施。对有自首、立功表现,认罪态度较好,社会危险性小,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不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可以采取非羁押性强制措施。遇有民营企业的重大决策或者经营事项,在不妨碍侦查的前提下,涉案人员可以在公安机关监督下履行一定的企业经营管理职责,或者采取托管经营的方式,确保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九、保障民营企业被监管人员行使企业管理职能。对于在公安监管场所内被监管的民营企业法人和技术、管理岗位核心人员,经办案单位同意,代理行使企业合法经营管理权的人员可将合同、企划书、项目书等涉及企业正常经营的文书等通过监管部门转交被监管人员进行研究、阅读、审签等,确保企业正常运转,不因经营者违法犯罪使企业正常经营受到影响。

十、加大涉民营企业矛盾化解工作力度。公安监管部门依据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辽宁省公安厅《关于开展司法拘留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的实施办法》,依托社会矛盾化解工作机制,加大调解工作力度,有针对性地对债务、劳资纠纷等涉民营企业经济矛盾纠纷进行化解。特别是对恶意拖欠民营企业资金等被司法拘留人,与法院密切配合,积极开展工作,及时为企业追回欠款,帮助企业维持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十一、建立完善警企联系机制。深入开展“进企业、访民情、送服务、促发展”主题实践活动,立足本职为民营企业解决实际困难。在大型民营企业设立警务工作站,并辐射周边企业,滚动排查涉企突出问题和安全隐患,积极帮助企业化解内部矛盾纠纷。主动为民营企业提供信息咨询、防范指导、安全培训等服务,提升民营企业抵御各种风险能力。进一步加强民营企业周边巡逻防控及治安环境治理,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和合法权益。

十二、建立防假打假工作机制。在食品、药品、农资、加工等领域知名品牌民营企业内建立防假打假工作室,完善联合工作机制,充分发挥防假打假效能作用。通过开展专(兼)职民警定期巡访、召开警企联席会议、建立微信群等多种方式,及时发布预警信息,提升民营企业防假识假能力。对本地企业实施域外保护,协调异地公安机关打击侵害我省企业合法利益的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活动。

十三、积极为民营企业提供交管定制服务。对民营企业一次性购买5台以上机动车的,交警部门派员登门办理车辆登记注册业务;对民营企业提出的不可解体超限运输车辆通行提供高速公路临时交通管制或护送服务;民营企业的大中型通勤客车可借用城市公交专用道通行;对全省从事客运、危化品运输的民营企业提供交通出行安全提示指导服务。

十四、严格规范对民营企业的检查行为。严格落实“四不两直”和“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要求,依法保障民营企业在经营活动中的自主权和平等地位,严禁巧立名目、随意检查、多头检查、重复检查,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十五、全面清理尚未办结的涉民营企业积案。集中开展涉及民营企业案件清理整治工作,对涉企案件久拖不结,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企业资产,以办案为由随意约谈企业法人、肆意入企检查等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行为,开展全面普查,并组织专门力量逐一审核、集中办理、限时整治,最大限度做到“旧账”清仓见底,不欠“新账”。

十六、对民营企业向公安机关提出的投诉举报,建立一案双查制度。严格落实涉法涉诉信访事项“首接首办”责任制,健全涉企信访受理登记、交办督办、告知反馈制度,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结果。对民营企业提出的投诉举报,建立一案双查制度,一要审查办案单位执法是否适当,二要审查办案人员是否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确保投诉举报事项得到妥善处理。


辽宁省公安机关关于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支持服务民营企业发展16项政策措施
信息来源:鞍山市公安局 发布时间:2019-09-24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辽宁考察和在深入推进东北振兴、民营企业两个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辽宁省委关于“解放思想推动高质量发展大讨论”活动和加快民营企业发展大会部署要求,充分发挥公安机关职能作用,切实履行支持服务民营企业发展的重要职责,为全省民营经济发展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和优质高效的服务环境。省公安厅党委决定,在原有出台便企惠民系列服务举措基础上,再推出支持服务民营企业发展16项政策措施。

一、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和财产安全。依法保护民营企业物权、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切实保障民营企业合法财产不受侵犯、合法经营不受干扰。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插手干预经济纠纷,最大限度减少司法活动对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产生的不利影响,自觉维护企业声誉和品牌形象。

二、快速受理民营企业报警求助。对于民营企业受到侵害的各类报警求助,严格落实首接责任制,做到有警必处、有案必查、有事必办,快速受理、及时立案、及时办理、及时反馈,坚决禁止有案不立、立案不查和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题发生。

三、严厉打击侵害民营企业利益的违法犯罪活动。对侵害民营企业利益的“盗抢骗”,电信诈骗、合同诈骗、职务侵占,侵犯知识产权、商业秘密,损害企业信誉、商业声誉等违法犯罪案件,做到快侦快破,以最快速度、最大限度挽回经济损失。保护企业经营者和职工的人身安全,对威胁恐吓、报复陷害、诬陷诽谤,以及强迫交易、敲诈勒索、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扰乱民营企业生产经营的涉黑涉恶违法犯罪,依法从重从快打击,重大案件挂牌督办。

四、对于涉及民营企业的犯罪线索,充分调查、审慎立案。对因经营管理不规范引发的问题,除法律明确禁止外,不以犯罪对待。对于涉及民营企业的民刑交叉案件,民事案件已经人民法院受理审判的,刑事案件立案需经上级公安机关批准。

五、坚持公平公正理性文明执法。坚持主动服务、平等保护、规范执法,对涉及民营企业生产经营中的一般违法行为,要妥善处理,在执法过程中坚持实事求是,不搞“一刀切”,避免“一律关停”“先停再说”等简单粗暴做法,防止僵硬执法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造成负面影响。

六、慎用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性措施。在办理民营企业案件中,依法严格确定查封、扣押、冻结范围,严禁采取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需要查封、扣押、冻结的,一般应当为民营企业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对于涉案民营企业正在投入生产运营的经营场所和正在用于科技创新、产品研发的设备、资金和技术资料等,原则上不予查封、扣押、冻结,确需提取犯罪证据的,采取拍照、复制等方式固定;对于案情重大,必须查封、扣押、冻结的,需经本级公安机关主要领导组织研究审批。

七、妥善保管、及时处理民营企业涉案财物。对民营企业涉案财物要全部交各级公安机关涉案财物保管中心统一管理、集中保管;对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快速审查,与案件无关的合法财产依法立即返还;对案件已经办结或人民法院已经终审判决,仍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要依法立即返还。

八、慎用羁押性强制措施。对涉嫌犯罪的民营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技术业务骨干、高层次人才,依法慎用羁押性强制措施。对有自首、立功表现,认罪态度较好,社会危险性小,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不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可以采取非羁押性强制措施。遇有民营企业的重大决策或者经营事项,在不妨碍侦查的前提下,涉案人员可以在公安机关监督下履行一定的企业经营管理职责,或者采取托管经营的方式,确保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九、保障民营企业被监管人员行使企业管理职能。对于在公安监管场所内被监管的民营企业法人和技术、管理岗位核心人员,经办案单位同意,代理行使企业合法经营管理权的人员可将合同、企划书、项目书等涉及企业正常经营的文书等通过监管部门转交被监管人员进行研究、阅读、审签等,确保企业正常运转,不因经营者违法犯罪使企业正常经营受到影响。

十、加大涉民营企业矛盾化解工作力度。公安监管部门依据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辽宁省公安厅《关于开展司法拘留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的实施办法》,依托社会矛盾化解工作机制,加大调解工作力度,有针对性地对债务、劳资纠纷等涉民营企业经济矛盾纠纷进行化解。特别是对恶意拖欠民营企业资金等被司法拘留人,与法院密切配合,积极开展工作,及时为企业追回欠款,帮助企业维持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十一、建立完善警企联系机制。深入开展“进企业、访民情、送服务、促发展”主题实践活动,立足本职为民营企业解决实际困难。在大型民营企业设立警务工作站,并辐射周边企业,滚动排查涉企突出问题和安全隐患,积极帮助企业化解内部矛盾纠纷。主动为民营企业提供信息咨询、防范指导、安全培训等服务,提升民营企业抵御各种风险能力。进一步加强民营企业周边巡逻防控及治安环境治理,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和合法权益。

十二、建立防假打假工作机制。在食品、药品、农资、加工等领域知名品牌民营企业内建立防假打假工作室,完善联合工作机制,充分发挥防假打假效能作用。通过开展专(兼)职民警定期巡访、召开警企联席会议、建立微信群等多种方式,及时发布预警信息,提升民营企业防假识假能力。对本地企业实施域外保护,协调异地公安机关打击侵害我省企业合法利益的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活动。

十三、积极为民营企业提供交管定制服务。对民营企业一次性购买5台以上机动车的,交警部门派员登门办理车辆登记注册业务;对民营企业提出的不可解体超限运输车辆通行提供高速公路临时交通管制或护送服务;民营企业的大中型通勤客车可借用城市公交专用道通行;对全省从事客运、危化品运输的民营企业提供交通出行安全提示指导服务。

十四、严格规范对民营企业的检查行为。严格落实“四不两直”和“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要求,依法保障民营企业在经营活动中的自主权和平等地位,严禁巧立名目、随意检查、多头检查、重复检查,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十五、全面清理尚未办结的涉民营企业积案。集中开展涉及民营企业案件清理整治工作,对涉企案件久拖不结,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企业资产,以办案为由随意约谈企业法人、肆意入企检查等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行为,开展全面普查,并组织专门力量逐一审核、集中办理、限时整治,最大限度做到“旧账”清仓见底,不欠“新账”。

十六、对民营企业向公安机关提出的投诉举报,建立一案双查制度。严格落实涉法涉诉信访事项“首接首办”责任制,健全涉企信访受理登记、交办督办、告知反馈制度,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结果。对民营企业提出的投诉举报,建立一案双查制度,一要审查办案单位执法是否适当,二要审查办案人员是否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确保投诉举报事项得到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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