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鞍山市十六届人大二次会议《关于进一步落实‘六台、一池、一会’融资模式,促进金融支持海城农村土地改革的建议》闭会-14号建议的答复
信息来源:海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时间:2019-09-25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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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烈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落实‘六台、一池、一会’融资模式,促进金融支持海城农村土地改革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2016年,为加速推进金融支农体制机制改革,海城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海城市农业贷款“风险资金池”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个《意见》以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奖补资金做为资金池,以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风险补偿作为政府对银行的增信手段,较好地促进了金融支农机制体制的创新,探索了通过财政资金撬动金融资本实现支农惠农的新途径,成为海城金融支农创新“六台、一池、一会、一保”的重要内容,构成海城金融支农改革不可替代的一个重点链条。

但在实施过程中,《意见》精神还没有真正体现出来,对银行部门的支持作用缺位,限制了银行部门金融支农的积极性。其原因是,由于这项改革没有现成经验,因而在制定《意见》中,有些地方表述不够完整、流程不够完善、内容不够确切,《意见》的内容与实际有脱节,不完善,操作性不强,制约了风险资金池应有的缓释风险、政府增信、撬动金融的作用的发挥。

对此,市农业农村局对照问题结合实际对原《意见》进行了修改,形成了《海城市农业贷款“风险资金池”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实施意见》的说明,并做为议题提请市政府9月3日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之后,又经市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并印发了《海城市农业贷款“风险资金池”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实施意见》。此次修改内容包含以下六个方面:

(一)替换了资金池补充内容。原《意见》中提出,2017年农业农村部将继续拨付我市现代农业示范区财政奖补资金1000万元,统一纳入资金池,形成3000万元的资金池规模。但是2017年该笔奖补资金取消,无法形成3000万元的规模。如果根据实际确实需要放大资金池,在原《意见》的中已经有“由政府出资扩大风险资金池”的表述。因此,对原《意见》中关于“资金池补充”的内容进行了删除。而将其替换为“如资金池不足,承办金融机构可与市农村经济局协商重新确定放大比例或由政府出资扩大资金池。同时,人民银行将加大对承办金融机构支持力度,向承办金融机构投放支农再贷款。”

(二)删除了贷款逾期垫付比例。原《意见》中规定:“贷款出现欠息或本金逾期,或发生借款合同约定的其他违约事项后,经承办银行催收在75天内仍无法收回的,由基金在15天内按违约金额的50%先行垫付,最多单笔不超过100万元”。考虑到垫付50%不能覆盖银行贷款额度,而且这笔资金仅仅是过桥资金,不会产生风险,为缓释银行的负担,将《意见》中“按违约金额的50%先行垫付,最多单笔不超过100万元”的内容予以删除;同时,同时增加了垫付时间的规定,提出垫付时间最长不能超过6个月。

(三)删除了“惠农贷”贷款违约内容。原《意见》中提出,惠农贷贷款出现违约,承办银行应当根据不良贷款管理要求,按约定或法院诉讼程序,对抵押物在海城市农村产权交易市场进行公开拍卖,拍卖所得优先用于偿还资金池垫付资金。上述内容应当是银行对违约行为必须履行的法定程序,没有必要在《意见》中另行表述,至于对抵押物是否在海城市农村产权交易市场进行公开拍卖,是法院的选择,而不能强制约定;拍卖所得优先用于偿还资金池垫付资金,也没有必要进行约定,因为前边已经对垫付时间做了约定,而对抵押物进行拍卖时间无法明确,因此对该内容予以删除。

(四)删除了成立信用协会内容。原《意见》中提出,出台《海城市农业新型经营主体信用等级评定办法》,由人民银行指导,由农经局具体实施等等。但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情况的评估,是由银行系统来完成的,不是由农经局来承担的,而且农经局作出的信用评定也不能成为银行贷款的依据。因此将这部分内容删除。

(五)调整了资金池期限。我市风险资金池是2016年设立的,当时规定资金池期限为3年,期末为2018年,现在已经基本到期。而且风险资金池也一直没有启动,因此将资金池期限调整为5年。

(六)明确了违约的基数。原《意见》中提出,对于坏账,当违约率低于5%(含)时,风险资金池资金按照坏账金额的80%进行代偿,其余损失由承办银行承担;当违约率超过5%时,对超出5%部分的坏账金额,基金按照金额的20%进行代偿,其余损失由承办银行承担。这里的5%违约率,没有明确具体基数,无法操作和计算方法,如果计算承办银行总体违约率,那么违约率基本都会控制在5%以内,这样风险资金池就会迅速枯竭,同时银行放贷也会缺乏谨慎。因此,这次明确以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抵押登记的贷款额为基数计算违约率,这样不仅对风险资金池产生保证,也会对银行形成制约。

此外,对原《意见》中表述不够准确的字句也进行了调整、修改。

下步打算:

风险资金池的设立,是深化农村综合改革、促进金融支农体制机制创新的重要内容,是放大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成果、吸引工商资本开发现代农业的重要手段,是对接金融服务、缓释金融风险的重要保证。

一是坚持不断完善。风险缓释政策的制定、风险资金池的设立,是海成的一大创造,没有现成的经验样板,要在实践中,以充发挥风险资金池作用的为目标,不断充实完善制度设计,使之更加符合改革实际。

二是坚持基本程序。要按照风险资金池的运行要求,管好用活风险缓释政策,既要坚持创新精神,调动金融机构和农业经营主体的积极性;又要坚持基本程序,强化资金池管理,确保资金池安全。


 


 


 


 

海城市人民政府

2019年5月22日


对鞍山市十六届人大二次会议《关于进一步落实‘六台、一池、一会’融资模式,促进金融支持海城农村土地改革的建议》闭会-14号建议的答复
信息来源:海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9-09-25
杨烈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落实‘六台、一池、一会’融资模式,促进金融支持海城农村土地改革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2016年,为加速推进金融支农体制机制改革,海城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海城市农业贷款“风险资金池”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个《意见》以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奖补资金做为资金池,以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风险补偿作为政府对银行的增信手段,较好地促进了金融支农机制体制的创新,探索了通过财政资金撬动金融资本实现支农惠农的新途径,成为海城金融支农创新“六台、一池、一会、一保”的重要内容,构成海城金融支农改革不可替代的一个重点链条。

但在实施过程中,《意见》精神还没有真正体现出来,对银行部门的支持作用缺位,限制了银行部门金融支农的积极性。其原因是,由于这项改革没有现成经验,因而在制定《意见》中,有些地方表述不够完整、流程不够完善、内容不够确切,《意见》的内容与实际有脱节,不完善,操作性不强,制约了风险资金池应有的缓释风险、政府增信、撬动金融的作用的发挥。

对此,市农业农村局对照问题结合实际对原《意见》进行了修改,形成了《海城市农业贷款“风险资金池”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实施意见》的说明,并做为议题提请市政府9月3日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之后,又经市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并印发了《海城市农业贷款“风险资金池”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实施意见》。此次修改内容包含以下六个方面:

(一)替换了资金池补充内容。原《意见》中提出,2017年农业农村部将继续拨付我市现代农业示范区财政奖补资金1000万元,统一纳入资金池,形成3000万元的资金池规模。但是2017年该笔奖补资金取消,无法形成3000万元的规模。如果根据实际确实需要放大资金池,在原《意见》的中已经有“由政府出资扩大风险资金池”的表述。因此,对原《意见》中关于“资金池补充”的内容进行了删除。而将其替换为“如资金池不足,承办金融机构可与市农村经济局协商重新确定放大比例或由政府出资扩大资金池。同时,人民银行将加大对承办金融机构支持力度,向承办金融机构投放支农再贷款。”

(二)删除了贷款逾期垫付比例。原《意见》中规定:“贷款出现欠息或本金逾期,或发生借款合同约定的其他违约事项后,经承办银行催收在75天内仍无法收回的,由基金在15天内按违约金额的50%先行垫付,最多单笔不超过100万元”。考虑到垫付50%不能覆盖银行贷款额度,而且这笔资金仅仅是过桥资金,不会产生风险,为缓释银行的负担,将《意见》中“按违约金额的50%先行垫付,最多单笔不超过100万元”的内容予以删除;同时,同时增加了垫付时间的规定,提出垫付时间最长不能超过6个月。

(三)删除了“惠农贷”贷款违约内容。原《意见》中提出,惠农贷贷款出现违约,承办银行应当根据不良贷款管理要求,按约定或法院诉讼程序,对抵押物在海城市农村产权交易市场进行公开拍卖,拍卖所得优先用于偿还资金池垫付资金。上述内容应当是银行对违约行为必须履行的法定程序,没有必要在《意见》中另行表述,至于对抵押物是否在海城市农村产权交易市场进行公开拍卖,是法院的选择,而不能强制约定;拍卖所得优先用于偿还资金池垫付资金,也没有必要进行约定,因为前边已经对垫付时间做了约定,而对抵押物进行拍卖时间无法明确,因此对该内容予以删除。

(四)删除了成立信用协会内容。原《意见》中提出,出台《海城市农业新型经营主体信用等级评定办法》,由人民银行指导,由农经局具体实施等等。但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情况的评估,是由银行系统来完成的,不是由农经局来承担的,而且农经局作出的信用评定也不能成为银行贷款的依据。因此将这部分内容删除。

(五)调整了资金池期限。我市风险资金池是2016年设立的,当时规定资金池期限为3年,期末为2018年,现在已经基本到期。而且风险资金池也一直没有启动,因此将资金池期限调整为5年。

(六)明确了违约的基数。原《意见》中提出,对于坏账,当违约率低于5%(含)时,风险资金池资金按照坏账金额的80%进行代偿,其余损失由承办银行承担;当违约率超过5%时,对超出5%部分的坏账金额,基金按照金额的20%进行代偿,其余损失由承办银行承担。这里的5%违约率,没有明确具体基数,无法操作和计算方法,如果计算承办银行总体违约率,那么违约率基本都会控制在5%以内,这样风险资金池就会迅速枯竭,同时银行放贷也会缺乏谨慎。因此,这次明确以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抵押登记的贷款额为基数计算违约率,这样不仅对风险资金池产生保证,也会对银行形成制约。

此外,对原《意见》中表述不够准确的字句也进行了调整、修改。

下步打算:

风险资金池的设立,是深化农村综合改革、促进金融支农体制机制创新的重要内容,是放大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成果、吸引工商资本开发现代农业的重要手段,是对接金融服务、缓释金融风险的重要保证。

一是坚持不断完善。风险缓释政策的制定、风险资金池的设立,是海成的一大创造,没有现成的经验样板,要在实践中,以充发挥风险资金池作用的为目标,不断充实完善制度设计,使之更加符合改革实际。

二是坚持基本程序。要按照风险资金池的运行要求,管好用活风险缓释政策,既要坚持创新精神,调动金融机构和农业经营主体的积极性;又要坚持基本程序,强化资金池管理,确保资金池安全。


 


 


 


 

海城市人民政府

2019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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