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有关要求,加强全省绿色建筑施工图审查和竣工验收管理,根据《辽宁省绿色建筑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建民用建筑(农村自建住宅除外)的施工图审查和竣工验收管理。
第三条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等相关规定,在原有施工图审查内容的基础上,加强对工程项目是否符合绿色建筑标准的审查。进行绿色建筑审查时,施工图审查机构应以《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辽宁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21/T 2017)《辽宁省绿色建筑施工图设计审查规程》(DB21/T 3164)等为标准。
第四条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绿色建筑施工图审查时,应当以所选用标准的评分规则统一完成该项目的全部指标审查,至少满足该标准最低星级绿色建筑要求。单体建筑面积超过两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以及其他适合建设中水回用设施的新建民用建筑,总体建筑方案应当包括中水回用设施建设的内容。
审查符合要求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在《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中明确填写绿色建筑等级;不符合绿色建筑施工图审查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出具审查合格书。
已通过施工图审查或绿色建筑等级评价的绿色建筑,其工程设计变更不得降低绿色建筑设计标准。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满足绿色建筑要求的全套施工图及有关资料一次性送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送审材料的符合性进行核对。施工图审查总体时限(含绿色建筑审查)原则上大型房屋建筑工程不超过15个工作日,中型及以下房屋建筑工程不超过10个工作日。如需复审,复审时间不得超过以上规定的审查时限;根据规定需要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的,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时限内。
第六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绿色建筑施工图设计和施工图审查工作的监管。不符合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依法责令改正。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辽宁省绿色建筑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相应处理。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进行绿色建筑专项验收。
第八条绿色建筑工程应通过绿色建筑施工图审查或获得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和《绿色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标准》(T/CECS 494)的有关规定。未进行绿色建筑专项验收或者绿色建筑专项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通过的设计文件和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是否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和绿色施工情况实施监理;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查验建筑项目是否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和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第十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绿色建筑专项验收的监督管理。对建设单位出具的竣工验收合格报告中绿色建筑专项验收相关内容应当进行核验;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和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竣工验收备案。
第十一条验收合格的绿色建筑工程,其参与验收的控制项、施工图审查或绿色建筑等级评价中达标的评分项和加分项均应验收合格。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各市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