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暂行办法
信息来源:鞍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时间:2019-09-27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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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贯彻落实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有关要求,提高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含装饰装修)、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第三条(审查定义)

本办法所称施工图设计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经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等,对施工图涉及的公共利益(包含绿色建筑)、公众安全(包括消防、人防、防雷、抗震等)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

施工图审查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的原则。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中,各部门均应当以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为审批、监督管理依据,除特殊建设工程外,不得再对施工图进行技术审查。

第四条(职责分工)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对全省施工图审查实施综合管理。各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具体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五条(审查机构)

审查机构是专门从事施工图审查业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法人。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审查机构条件(审查机构专职审查人员配备表详见附件1),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规模,定期确定相应数量的审查机构,并对外公布审查机构名录。

承揽业务范围分为两类,一类机构承接施工图审查业务规模范围不受限制;二类机构可以承接中型及以下规模的施工图审查业务。具备建筑工程审查资格的审查机构可以承接附建式人防工程的施工图审查。

第六条(委托方式)

建设单位在全省范围内(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地区除外)自主选择名录里审查机构进行施工图审查,与审查机构依法签订审查合同。实施政府购买服务的地区,按照政府购买服务有关规定进行委托。同一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原则上应由一家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如有特殊情况,建设单位需到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请示备案后,方可委托省内其他审查机构进行审查。

第七条(审查费用)

施工图审查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由建设单位与审查机构协商确定合理的收费标准。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开展施工图审查。

第八条(审查方式)

施工图审查实行信息化审查,审查机构应在“辽宁省施工图审查机构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省级管理系统)内完成审查工作。自建信息化审查管理系统的地区可自行制定审查流程,自建系统应与省级管理系统数据对接,信息数据须在审查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上传至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数据库。

第九条(审查受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要求将全套施工图及有关资料一次性送审查机构审查,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审查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送审材料的符合性进行核对:

(一)送审材料是否完整;

(二)勘察设计单位是否按照要求填写项目及人员信息;

(三)勘察设计单位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是否按照规定在施工图上进行签章和签名;

(四)其他规定必须审查的内容。

第十条(审查内容)

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审查以下内容:

(一)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二)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

(三)消防安全;

(四)人防工程(不含人防指挥工程)防护安全性;

(五)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

(六)是否符合绿色建筑标准;

(七)是否按照超限高层建筑抗震设防审查意见进行了修改;

(八)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及相关人员是否按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审查时限)

施工图审查原则上不超过下列时限:

(一)大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为15个工作日,中型及以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为10个工作日。

(二)工程勘察文件,甲级项目为7个工作日,乙级及以下项目为5个工作日。

施工图审查时限计算自受理日起至审查通过日止,其中不包含施工图修改时间和审查机构的复审时间。复审时间不得超过以上规定的审查时限。根据规定需要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的,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时限内。

第十二条(审查结果)

(一)审查合格的,审查机构通过省级管理系统打印出具《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审查合格书》(见附件1)和《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见附件2),以下统称“审查合格书”(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统一制发),并对审查合格的图纸和相关资料进行签章。取得审查合格书的工程建设项目,即视为该项目的主体工程和配套工程以及与主体工程、配套工程相关的工艺、土木、建筑、各类管线、环境保护、消防、安全、人防、防雷、节能、抗震、照明、室内外环境等内容的技术审查均合格,作为后续各职能部门监管的依据。

(二)审查不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出具《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施工图审查意见告知书》(见附件3)和《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文件施工图审查意见告知书》(见附件4),以下统称“审查意见告知书”(由各审查机构自行制作),一次性告知审查意见。

第十三条(设计变更)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确需修改的,凡涉及本办法规定审查内容的,建设单位应当将修改后的施工图及有关资料送原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具体按照《辽宁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后勘察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辽住建发〔2014〕11号)执行。

第十四条(建筑师负责制)

纳入建筑师负责制的试点工程建设项目,可由建设单位和执行负责建筑师主动申请采用告知承诺方式,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先行核发施工许可。自领取施工许可之日起三个月内应完成施工图审查,并取得审查合格书。期间,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申请人兑现承诺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优化服务)

(一)实行容缺预审。在尚未取得工程规划许可手续、但已有经批准的勘察及设计技术依据的前提下,如施工图设计文件已全部完成,建设单位可以提前委托审查机构进行预审,将审查意见提前反馈,以便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企业可以更充分地与审查机构沟通意见,完善优化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但审查合格书须在建设单位补齐工程规划许可手续且施工图设计文件全部审查合格后方可发放。容缺预审时限不计入审查时限。

(二)实行承诺修改。施工图审查完成后,如审查意见中没有涉及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和国家、省规定应当审查的“严禁”“必须”“应”“不应”“不得”要求的,允许勘察设计单位对其他审查意见和图纸签字盖章不全等进行承诺修改补充,审查机构可以先行发放施工图审查合格书,为建设单位办理后续审批程序节省时间。承诺修改的时限为10个工作日内。如勘察设计单位在承诺后没有按时进行修改补充,取消其再次承诺的资格。施工图设计文件全部修改合格后,审查机构方能在修改后的图纸上加盖施工图审查合格专用章。

第十六条(法律责任)

施工图经审查合格后,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相关管理规定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没收原审查合格书,责令改正;勘察、设计单位承担主体责任,审查机构承担审查责任。

第十七条(事中事后监管)

对审查合格书采取网上备案,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省级管理系统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施工图审查工作依法进行随机抽查。工程建设项目各审批部门按职责分工对取得审查合格书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其他事项)

(一)2019年4月23日新修订的《消防法》将特殊建设工程项目消防设计审查列为行政审批事项,待国家层面出台相关具体规定后,再行确定具体措施。

(二)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