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扶贫办关于《加快推进脱贫攻坚若干政策》调整及新增条款解读
信息来源:鞍山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时间:2019-10-30浏览次数:

《鞍山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关于调整鞍山市加快推进脱贫攻坚若干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已于2019年5月21日印发,现就调整、新增的有关条款解读通知如下,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一、政策调整的背景

到2018年12月31日,市委、市政府2016年5月出台的《关于加快推进脱贫攻坚的若干政策》(鞍委办发〔2016〕21号)已到了规定的有效期,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脱贫攻坚期内“脱贫不脱政策”的指示精神,有必要结合三年来我市扶贫政策落实的具体情况,对我市出台的扶贫政策内容进行调整和完善,以便更好地推动鞍山“十三五”后两年的脱贫攻坚。

二、政策调整的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总书记扶贫开发系列讲话精神为指导,按照党中央和省市委关于脱贫攻坚的总体部署,本着求真务实的原则,对原政策中已经完成和落实不理想的条款予以剔除;对保留的条款结合实际予以调整和完善;根据精准扶贫工作的新进展和新要求增加了一些条款,力求调整后政策覆盖面更广,针对性、保障性更强,推进脱贫攻坚的作用更大!

三、《政策》调整完善的主要内容

(一)扩大了政策覆盖群体

将“政策”的覆盖范围由原来的台安、岫岩两县扩展到包括海城市、铁东区、铁西区、立山区、千山风景区在内的7个县(市)区(风景区),并明确将台安、岫岩两县系统内符合贫困识别标准、2015年已脱贫的贫困人口纳入到“政策”扶持范围。

解读:2015年已脱贫的贫困人口虽然不是按照精准脱贫的方式退出的,但系统里确实有这个群体存在,将这部分贫困人口纳入到“政策”扶持范围,有利于提升我市贫困人口的脱贫质量水平,满足岫岩县省扶贫开发重点县摘帽和国家脱贫成效评估考核的要求。

(二)对保留的内容进行了调整和完善

1、产业发展方面

将原来的第八、第九、第十三条设施农业建设、发展种植业、发展畜牧业三条内容,统一调整为“贫困户自身发展设施农业、种植业、畜牧业的政策支持范围不变,每项补贴限额提高到4000元。享受自干产业项目政策补助的贫困户,原则上不再享受民营企业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帮带脱贫政策”。

解读:在政策支持范围不变的基础上,考虑“十三五”后两年的脱贫线会有所提高,为了减少返贫、调动贫困户积极性,增强贫困户内生动力,将每项补贴的上限由3000元调整到4000元。同时也明确了贫困户从事自干项目和帮带脱贫政策之间的原则界限。若贫困户从事自干项目所得补助确实达不到脱贫标准或收入线,经村民代表会议评议,也可享受帮带脱贫政策,但要从严掌握。

将原来第二十三条“贫困户当年采取2项以上脱贫措施的,政策可以兼得;贫困户贷款后发展生产项目的,贷款贴息和生产项目补助可同时享受;贫困户在2016年—2018年始终从事符合政策扶持范围内生产项目的,列入减贫计划当年全额享受;其它2年享受补助政策的50%;2015年已脱贫人口享受支持产业发展政策补助一年,按全额兑现”调整为“贫困户当年自干2个以上脱贫项目的,政策可以兼得,但每户每年补助最高不超过8000元;贫困户贷款后发展生产项目的,贷款贴息和生产项目补助可同时享受;贫困户在2019年—2020年始终从事符合政策扶持范围内生产项目的,全额享受补助政策”。

解读:2016年-2018年的已脱贫户、未脱贫户和台安、岫岩两县符合贫困识别标准的2015年脱贫户均同等享受产业扶持政策。贫困户自干项目是指贫困户有劳动能力、自己投资、自己经营的产业项目;其他人帮助或代养、寄养等方式的自干产业项目不在补助之列,享受保障性扶贫政策的贫困户原则上也不享受自干产业项目补助政策;贫困户自干项目年度补贴封顶线为8000元;小额贷款贴息和产业政策补助可以兼得;2019-2020年贫困户无论脱贫与否,自干项目都按全额补助,较原来的加大了补贴的力度。

2、公共服务方面

将原来第十二条的“每生每年增补1000元”,调整为“未脱贫贫困户家庭中的学生,每生每年增补1000元;已脱贫贫困户家庭中的学生,每生每年增补500元”。高中毕业考入大学的补助政策不变。

解读:未脱贫户和已脱贫户均享受市本级教育补助政策,调整后政策覆盖面更大,受益人更多,体现了教育脱贫不脱政策。

将原来的第十四条“提高扶贫对象门诊、住院、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标准”调整为“扶贫对象门诊费用报销比例90%,每人每年封顶线2000元;儿童白血病、终末期肾病等34种重大疾病住院报销比例80%;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到5000元”。

解读:在县、乡级公立定点医院门诊就诊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在门诊就医的合规医疗费用的报销比例为90%,每人每年累计报销限额为2000元;患40种重大疾病住院治疗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在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合规医疗费用按80%比例报销;其他普通病种住院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合规医疗费用,在普通居民报销比例的基础上提高5%(如普通居民住院报销比例为75%,建档立卡贫困人员住院报销比例则为80%)。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的大病起付线为5500元(省六月份新规),取消分段报销比例,一律按最高比例70%报销。

40种重大疾病(市新规扩大到40种):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重性精神病、终末期肾病、乳腺癌、宫颈癌、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Ι型糖尿病、肝癌、膀胱癌、甲状腺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急性脑梗死、血友病、唇腭裂、甲亢、儿童苯丙酮尿症、尿道下裂、再障、儿童脑瘫、胆管癌、胰腺癌、卵巢癌、病毒性肝硬化、难治性癫痫病、红斑狼疮、儿童甲低、白内障、尘肺、神经母细胞瘤、儿童淋巴瘤、骨肉瘤、地中海贫血。

(三)增加部分内容

1、支持贫困村集体经济发展方面

增加“贫困村整合扶贫资金、涉农资金、扶贫互助金等资金新建村集体扶贫项目,单体项目投资100万元以上的,每投入100万元,市本级补助40万元,按整数补贴,每村最高补助400万元”一条。

解读:发展贫困村集体扶贫项目,增强贫困村集体经济实力,是解决未来我市农村扶贫帮困、公益事业发展等问题的根本之策。本条所指贫困村集体建设扶贫项目投资,包括上级投入的扶贫资金、整合的其他涉农资金和村集体自筹资金。村集体自筹资金包括村集体积累、招商引资、合作入股及贷款、融资等方面的资金,村集体自筹资金要占项目总投资的25%以上。项目由县级进行初验,市级负责验收审定。项目建成经验收达产(投入运行)后,由贫困村向所在乡镇政府申报,并提供项目建设的相关手续,包括项目规划设计、招投标、项目验收、村集体自筹资金证明和项目建设前中后照片等资料;经乡镇政府审核把关后,行文报县扶贫办;县扶贫办将情况汇总后,组织相关部门人员进行初验,并将初验结果、项目申请补助汇总表、县级初验的相关佐证材料一式三份和验收申请上报市扶贫办;市扶贫办会同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进行验收,结果报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审定同意后,对项目所在县扶贫办下批复,项目补助所需资金列入下一年度预算。县扶贫办将验收结果和补助资金发放数量在县级政府门户网站和项目所在贫困村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

2、社会帮扶方面

增加“八个城区(市)在前三年帮扶的基础上继续帮扶台安、岫岩两县。每个城区(市)所帮扶的贫困村和辖区内规上企业与贫困村“一对一”结对帮扶安排不变;每年帮扶台安、岫岩两县的资金数量统一调整为每个城区(市)、每年50万元,一帮两年”一条。

解读:八个城区(市)帮扶台安、岫岩两县年度扶贫资金数量的确定,一是根据台安、岫岩两县脱贫攻坚主要任务已基本完成的现状,2019-2020两年主要是保障脱贫成效,资金需求强度有所减轻;二是考虑八个城区(市)自身财力也十分紧张的现状,年度帮扶资金数量较前三年有所调减,遵循了既帮扶合作,又量力而行的原则。

第十七条增加“以专项扶贫资金入股的,民营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2021年以前要保障所帮带的贫困户稳定脱贫、不返贫;同时,在2022年底要返本50%以上,返本资金归贫困户所在村集体所有”内容。

解读:为了让扶贫资金持续发挥作用,探索建立脱贫长效机制,对承担扶贫资金入股的民营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出了返本的要求。扶贫资金入股须有向建档立卡贫困户征求意见的过程,经贫困户同意并签字;承担入股的企业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建档立卡贫困户(村委会)和乡镇(街道)签订三方协议,也可入股企业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建档立卡贫困户(村委会)和乡镇(街道)双方另签协议,期限三年以上(含三年),协议后面要附贫困户签字的名单;承担入股的企业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村委会和乡镇(街道)各执一份。协议要明确建档立卡贫困户年度分红比例或数额,由双方协商确定,标准是有利于保障入股贫困户脱贫、不返贫;建档立卡贫困户原则上不分担入股企业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经营风险。2022年下半年开始,由承担入股的企业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向乡镇(街道)提出返本申请,由双方协商后确定返本比例和资金数量,报县扶贫办同意后,在乡镇、入股建档立卡贫困户所在村委会和承担入股的企业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公示后,承担入股的企业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将返本资金转到入股建档立卡贫困户所在村村财乡管账户。返本扶贫资金的再使用,由村委会根据上级的新精神,按照村务公开的要求,规范操作。

第十七条增加“民营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自主经营,主动帮带无劳动能力或有劳动能力因照顾家人等原因无法就业以及自身劳动意愿不强的贫困户稳定脱贫的(脱贫2年以上),每脱贫1人,补助民营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3000元,数量不限。”内容。

解读:民营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帮带无劳动能力或自身劳动意愿不强以及虽有劳动能力但因各种原因无法就业、从事生产劳动的贫困户脱贫,是几年来经实践证明可行的扶贫措施之一。对民营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帮带脱贫的补助资金拨付,要结合当前扶贫资金管理新要求进行。只要民营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营正常,信誉良好,帮带关系确定、帮带协议签订后,即可拨付一部分启动资金,支持民营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搞好生产经营;民营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计划补助给帮带贫困户的资金可在帮扶期内分两到三次发给贫困户;进入十月初开始贫困信息采集,经测算被帮带贫困户收入能达到稳定脱贫或不返贫的,补助给帮带主体的剩余资金可全部拨付,不必等到年底确定脱贫后再拨付,以免造成当年扶贫资金滞留。

四、未尽事项

此“政策解读”供县(市、区)级在开展精准扶贫工作中做重要的参考依据;县(市、区)级可从有利于推进本地脱贫攻坚工作的大局出发,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创造性开展工作,面对脱贫攻坚工作中呈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在内容和形式可以突破创新,丰富内涵,不断完善。


鞍山市扶贫办关于《加快推进脱贫攻坚若干政策》调整及新增条款解读
信息来源:鞍山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9-10-30

《鞍山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关于调整鞍山市加快推进脱贫攻坚若干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已于2019年5月21日印发,现就调整、新增的有关条款解读通知如下,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一、政策调整的背景

到2018年12月31日,市委、市政府2016年5月出台的《关于加快推进脱贫攻坚的若干政策》(鞍委办发〔2016〕21号)已到了规定的有效期,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脱贫攻坚期内“脱贫不脱政策”的指示精神,有必要结合三年来我市扶贫政策落实的具体情况,对我市出台的扶贫政策内容进行调整和完善,以便更好地推动鞍山“十三五”后两年的脱贫攻坚。

二、政策调整的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总书记扶贫开发系列讲话精神为指导,按照党中央和省市委关于脱贫攻坚的总体部署,本着求真务实的原则,对原政策中已经完成和落实不理想的条款予以剔除;对保留的条款结合实际予以调整和完善;根据精准扶贫工作的新进展和新要求增加了一些条款,力求调整后政策覆盖面更广,针对性、保障性更强,推进脱贫攻坚的作用更大!

三、《政策》调整完善的主要内容

(一)扩大了政策覆盖群体

将“政策”的覆盖范围由原来的台安、岫岩两县扩展到包括海城市、铁东区、铁西区、立山区、千山风景区在内的7个县(市)区(风景区),并明确将台安、岫岩两县系统内符合贫困识别标准、2015年已脱贫的贫困人口纳入到“政策”扶持范围。

解读:2015年已脱贫的贫困人口虽然不是按照精准脱贫的方式退出的,但系统里确实有这个群体存在,将这部分贫困人口纳入到“政策”扶持范围,有利于提升我市贫困人口的脱贫质量水平,满足岫岩县省扶贫开发重点县摘帽和国家脱贫成效评估考核的要求。

(二)对保留的内容进行了调整和完善

1、产业发展方面

将原来的第八、第九、第十三条设施农业建设、发展种植业、发展畜牧业三条内容,统一调整为“贫困户自身发展设施农业、种植业、畜牧业的政策支持范围不变,每项补贴限额提高到4000元。享受自干产业项目政策补助的贫困户,原则上不再享受民营企业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帮带脱贫政策”。

解读:在政策支持范围不变的基础上,考虑“十三五”后两年的脱贫线会有所提高,为了减少返贫、调动贫困户积极性,增强贫困户内生动力,将每项补贴的上限由3000元调整到4000元。同时也明确了贫困户从事自干项目和帮带脱贫政策之间的原则界限。若贫困户从事自干项目所得补助确实达不到脱贫标准或收入线,经村民代表会议评议,也可享受帮带脱贫政策,但要从严掌握。

将原来第二十三条“贫困户当年采取2项以上脱贫措施的,政策可以兼得;贫困户贷款后发展生产项目的,贷款贴息和生产项目补助可同时享受;贫困户在2016年—2018年始终从事符合政策扶持范围内生产项目的,列入减贫计划当年全额享受;其它2年享受补助政策的50%;2015年已脱贫人口享受支持产业发展政策补助一年,按全额兑现”调整为“贫困户当年自干2个以上脱贫项目的,政策可以兼得,但每户每年补助最高不超过8000元;贫困户贷款后发展生产项目的,贷款贴息和生产项目补助可同时享受;贫困户在2019年—2020年始终从事符合政策扶持范围内生产项目的,全额享受补助政策”。

解读:2016年-2018年的已脱贫户、未脱贫户和台安、岫岩两县符合贫困识别标准的2015年脱贫户均同等享受产业扶持政策。贫困户自干项目是指贫困户有劳动能力、自己投资、自己经营的产业项目;其他人帮助或代养、寄养等方式的自干产业项目不在补助之列,享受保障性扶贫政策的贫困户原则上也不享受自干产业项目补助政策;贫困户自干项目年度补贴封顶线为8000元;小额贷款贴息和产业政策补助可以兼得;2019-2020年贫困户无论脱贫与否,自干项目都按全额补助,较原来的加大了补贴的力度。

2、公共服务方面

将原来第十二条的“每生每年增补1000元”,调整为“未脱贫贫困户家庭中的学生,每生每年增补1000元;已脱贫贫困户家庭中的学生,每生每年增补500元”。高中毕业考入大学的补助政策不变。

解读:未脱贫户和已脱贫户均享受市本级教育补助政策,调整后政策覆盖面更大,受益人更多,体现了教育脱贫不脱政策。

将原来的第十四条“提高扶贫对象门诊、住院、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标准”调整为“扶贫对象门诊费用报销比例90%,每人每年封顶线2000元;儿童白血病、终末期肾病等34种重大疾病住院报销比例80%;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到5000元”。

解读:在县、乡级公立定点医院门诊就诊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在门诊就医的合规医疗费用的报销比例为90%,每人每年累计报销限额为2000元;患40种重大疾病住院治疗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在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合规医疗费用按80%比例报销;其他普通病种住院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合规医疗费用,在普通居民报销比例的基础上提高5%(如普通居民住院报销比例为75%,建档立卡贫困人员住院报销比例则为80%)。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的大病起付线为5500元(省六月份新规),取消分段报销比例,一律按最高比例70%报销。

40种重大疾病(市新规扩大到40种):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重性精神病、终末期肾病、乳腺癌、宫颈癌、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Ι型糖尿病、肝癌、膀胱癌、甲状腺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急性脑梗死、血友病、唇腭裂、甲亢、儿童苯丙酮尿症、尿道下裂、再障、儿童脑瘫、胆管癌、胰腺癌、卵巢癌、病毒性肝硬化、难治性癫痫病、红斑狼疮、儿童甲低、白内障、尘肺、神经母细胞瘤、儿童淋巴瘤、骨肉瘤、地中海贫血。

(三)增加部分内容

1、支持贫困村集体经济发展方面

增加“贫困村整合扶贫资金、涉农资金、扶贫互助金等资金新建村集体扶贫项目,单体项目投资100万元以上的,每投入100万元,市本级补助40万元,按整数补贴,每村最高补助400万元”一条。

解读:发展贫困村集体扶贫项目,增强贫困村集体经济实力,是解决未来我市农村扶贫帮困、公益事业发展等问题的根本之策。本条所指贫困村集体建设扶贫项目投资,包括上级投入的扶贫资金、整合的其他涉农资金和村集体自筹资金。村集体自筹资金包括村集体积累、招商引资、合作入股及贷款、融资等方面的资金,村集体自筹资金要占项目总投资的25%以上。项目由县级进行初验,市级负责验收审定。项目建成经验收达产(投入运行)后,由贫困村向所在乡镇政府申报,并提供项目建设的相关手续,包括项目规划设计、招投标、项目验收、村集体自筹资金证明和项目建设前中后照片等资料;经乡镇政府审核把关后,行文报县扶贫办;县扶贫办将情况汇总后,组织相关部门人员进行初验,并将初验结果、项目申请补助汇总表、县级初验的相关佐证材料一式三份和验收申请上报市扶贫办;市扶贫办会同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进行验收,结果报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审定同意后,对项目所在县扶贫办下批复,项目补助所需资金列入下一年度预算。县扶贫办将验收结果和补助资金发放数量在县级政府门户网站和项目所在贫困村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

2、社会帮扶方面

增加“八个城区(市)在前三年帮扶的基础上继续帮扶台安、岫岩两县。每个城区(市)所帮扶的贫困村和辖区内规上企业与贫困村“一对一”结对帮扶安排不变;每年帮扶台安、岫岩两县的资金数量统一调整为每个城区(市)、每年50万元,一帮两年”一条。

解读:八个城区(市)帮扶台安、岫岩两县年度扶贫资金数量的确定,一是根据台安、岫岩两县脱贫攻坚主要任务已基本完成的现状,2019-2020两年主要是保障脱贫成效,资金需求强度有所减轻;二是考虑八个城区(市)自身财力也十分紧张的现状,年度帮扶资金数量较前三年有所调减,遵循了既帮扶合作,又量力而行的原则。

第十七条增加“以专项扶贫资金入股的,民营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2021年以前要保障所帮带的贫困户稳定脱贫、不返贫;同时,在2022年底要返本50%以上,返本资金归贫困户所在村集体所有”内容。

解读:为了让扶贫资金持续发挥作用,探索建立脱贫长效机制,对承担扶贫资金入股的民营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出了返本的要求。扶贫资金入股须有向建档立卡贫困户征求意见的过程,经贫困户同意并签字;承担入股的企业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建档立卡贫困户(村委会)和乡镇(街道)签订三方协议,也可入股企业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建档立卡贫困户(村委会)和乡镇(街道)双方另签协议,期限三年以上(含三年),协议后面要附贫困户签字的名单;承担入股的企业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村委会和乡镇(街道)各执一份。协议要明确建档立卡贫困户年度分红比例或数额,由双方协商确定,标准是有利于保障入股贫困户脱贫、不返贫;建档立卡贫困户原则上不分担入股企业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经营风险。2022年下半年开始,由承担入股的企业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向乡镇(街道)提出返本申请,由双方协商后确定返本比例和资金数量,报县扶贫办同意后,在乡镇、入股建档立卡贫困户所在村委会和承担入股的企业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公示后,承担入股的企业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将返本资金转到入股建档立卡贫困户所在村村财乡管账户。返本扶贫资金的再使用,由村委会根据上级的新精神,按照村务公开的要求,规范操作。

第十七条增加“民营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自主经营,主动帮带无劳动能力或有劳动能力因照顾家人等原因无法就业以及自身劳动意愿不强的贫困户稳定脱贫的(脱贫2年以上),每脱贫1人,补助民营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3000元,数量不限。”内容。

解读:民营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帮带无劳动能力或自身劳动意愿不强以及虽有劳动能力但因各种原因无法就业、从事生产劳动的贫困户脱贫,是几年来经实践证明可行的扶贫措施之一。对民营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帮带脱贫的补助资金拨付,要结合当前扶贫资金管理新要求进行。只要民营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营正常,信誉良好,帮带关系确定、帮带协议签订后,即可拨付一部分启动资金,支持民营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搞好生产经营;民营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计划补助给帮带贫困户的资金可在帮扶期内分两到三次发给贫困户;进入十月初开始贫困信息采集,经测算被帮带贫困户收入能达到稳定脱贫或不返贫的,补助给帮带主体的剩余资金可全部拨付,不必等到年底确定脱贫后再拨付,以免造成当年扶贫资金滞留。

四、未尽事项

此“政策解读”供县(市、区)级在开展精准扶贫工作中做重要的参考依据;县(市、区)级可从有利于推进本地脱贫攻坚工作的大局出发,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创造性开展工作,面对脱贫攻坚工作中呈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在内容和形式可以突破创新,丰富内涵,不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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