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工程建设项目联合验收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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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联合验收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918号)等文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

第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联合验收是指工程建设项目具备验收条件后,根据建设单位的申请,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调自然资源(规划)、人防、城建档案等相关管理部门共同参与对联合验收事项进行限时联合验收并统一出具验收意见的活动。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联合验收协调牵头部门,自然资源(规划)、人防、城建档案等部门为参与部门。

第四条  联合验收事项包括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建设用地检查核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人防工程验收、工程竣工验收监督、建设工程档案验收、竣工验收备案等。

第五条  联合验收应当依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以下简称审批系统)进行,全程网上办理,充分运用“多测合一”的成果,以不增设审批环节、不增加审批时限为前提,坚持“谁审批、谁验收、谁负责”的原则,建立“统一平台、信息共享、联合验收、统一确认、限时办结”的“五位一体”验收模式。

第六条  各市应统一竣工验收图纸和验收标准、统一出具验收意见,通过审批系统建立沟通联络机制。

第七条  监督管理职责分属市区两级的,各部门应建立市区联动工作机制,统一市、区两级验收内容、验收标准、验收文书等,各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做好市、区两级协调工作,建立协调一致、流转高效的工作机制。

第八条  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建设单位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做好竣工验收准备工作。

(二)工程建设项目达到法定验收条件后,对照审批事项和材料清单,完成相关信息填报工作,申请联合验收。

(三)负责召集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以及施工单位的技术、质量负责人参加联合验收,配合各验收部门进行内业及现场检查验收,并按验收整改意见及时组织完成整改工作。

第九条  联合验收牵头部门职责(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负责整合并公布联合验收阶段办事指南,将各部门需求的各类竣工验收表格形成联合验收的相关申请表单。

(二)牵头组织现场联合验收工作,及时协调相关部门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并提出解决意见和具体措施。

(三)建立与各部门联络协作的工作机制,确定联合验收各部门负责人和联络员。

(四)定期通报联合验收工作落实情况。

第十条 各参与部门在牵头部门的组织协调下参与联合验收,并应分别做好以下工作:

(一)制定本部门验收工作细则。细则中应明确验收内容、验收形式,配合牵头部门简化验收事项的办事指南和申请表单。除行业强制性规范及设计文件要求外,验收原则上只针对已审批的内容,不得随意增加前期审批中未提出的要求。

(二)精简本部门验收事项的申报材料。梳理申报材料中不适合电子化的资料(如施工记录文件、产品合格证等),此部分材料不要求在窗口申报时提供,可改为现场验收时收取。

(三)加强服务指导。结合本部门职能,主动做好工程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服务指导。每次派出的指导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做好工作记录,提高联合验收一次性通过率。

(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依法履行本部门对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管职责。

(五)成立验收工作组。确定本部门验收工作负责人及工作人员,明确工作人员职责,并将工作组名单报送给牵头部门,保障联合验收工作顺利开展。

(六)依法依规按时出具本部门验收意见。

第十一条  各市应制定统一的联合验收申报事项及材料清单和工作流程,遵循“统一公开、系统共享”的原则,能通过系统共享的不得要求企业重复提交。

第十二条  联合验收阶段总时限为20个工作日。办理流程分为受理、现场验收和竣工验收备案。其中,受理为3个工作日,现场验收为12个工作日,竣工验收备案为5个工作日。各市可以在总时限只减不增的原则下,结合实际合理调整各环节时限。

第十三条  各部门应建立对接服务制度,为建设单位提供竣工验收咨询服务。接受建设单位咨询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答复。咨询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第十四条 窗口负责受理建设单位提交的纸质和电子申请材料。窗口应在申报当日将申报材料推送给各部门进行审查,各部门应于2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窗口应3个工作日内受理决定并告知牵头部门。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应将各部门提出的需要补正的内容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

第十五条 牵头单位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确定现场验收时间并通知各验收部门。各部门参验人员应准时到达验收现场。各部门自现场验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验收意见。需进行整改的,整改时间不计入验收时限。建设单位一般应在3个月内完成整改,并通过审批系统提出复验申请。牵头单位组织相关单位在10工作日内进行复验并出具意见。

如果一个或多个部门出具未通过意见,由牵头部门负责将验收未通过文件通过审批系统推送给建设单位。此次现场验收事项视为已办结,建设单位须重新申请联合验收。

第十六条 工程建设项目具备法定竣工验收备案条件后,住房城乡建设行政部门依据各部门出具的验收结论文件,通过审批系统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出具竣工验收备案证明。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自然资源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系统点击竣工。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擅自伪造或存在与实际不符的情况,验收结果无效,情节严重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各部门应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建立与联合验收相适应的监管体系,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九条 牵头部门负责跟踪工程建设项目的联合验收工作,定期通报各单位参加联合验收的情况。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各市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申请联合验收各事项清单

一、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

核实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工程已依据《规划条件》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建设完成。

1、规划核实申请表;

2、放线测量回执;

3、建设工程竣工测绘报告;

4、现场踏勘资料。

二、建设用地检查核验

工程建设项目在约定建设周期内主体封顶。

1、划拨决定书或土地合同规定或约定事项执行情况;

2、城市规划区外的单独选址项目或线性工程应提供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条件核实意见;

3、财政部门出具的土地使用权价款缴纳凭证;

4、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工程建设项目是否符合产业政策等情况的意见;

5、土地合同中约定的由投资和产业主管部门提出的产业类型、生产技术、产业标准产品品质要求等作为土地供应条件的,由提出前置条件的部门出具验收意见。

三、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1、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申报表;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消防设施的工程竣工图纸;

3、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4、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5、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6、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7、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四、人防工程验收

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人防工程建设全过程技术档案资料和施工管理资料,并已完成分类立卷;

3、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防护设备生产企业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4、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配件和设备的产品质量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和技术标准规定的进场实验报告;

5、通过人防工程防护专项质量检测;

6、人防行政主管部门及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7、人防工程标识牌按规定设置到位。

五、工程竣工验收监督

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3、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建设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4、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5、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6、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以及工程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7、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8、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9、对于住宅工程,进行分户验收并验收合格,建设单位按户出具《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

10、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六、建设工程竣工档案初验

建设单位应向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部门报送完整的工程预验收阶段竣工档案,各部门验收通过后建设单位再补齐联合验收阶段档案。

辽宁省工程建设项目联合验收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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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联合验收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918号)等文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

第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联合验收是指工程建设项目具备验收条件后,根据建设单位的申请,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调自然资源(规划)、人防、城建档案等相关管理部门共同参与对联合验收事项进行限时联合验收并统一出具验收意见的活动。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联合验收协调牵头部门,自然资源(规划)、人防、城建档案等部门为参与部门。

第四条  联合验收事项包括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建设用地检查核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人防工程验收、工程竣工验收监督、建设工程档案验收、竣工验收备案等。

第五条  联合验收应当依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以下简称审批系统)进行,全程网上办理,充分运用“多测合一”的成果,以不增设审批环节、不增加审批时限为前提,坚持“谁审批、谁验收、谁负责”的原则,建立“统一平台、信息共享、联合验收、统一确认、限时办结”的“五位一体”验收模式。

第六条  各市应统一竣工验收图纸和验收标准、统一出具验收意见,通过审批系统建立沟通联络机制。

第七条  监督管理职责分属市区两级的,各部门应建立市区联动工作机制,统一市、区两级验收内容、验收标准、验收文书等,各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做好市、区两级协调工作,建立协调一致、流转高效的工作机制。

第八条  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建设单位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做好竣工验收准备工作。

(二)工程建设项目达到法定验收条件后,对照审批事项和材料清单,完成相关信息填报工作,申请联合验收。

(三)负责召集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以及施工单位的技术、质量负责人参加联合验收,配合各验收部门进行内业及现场检查验收,并按验收整改意见及时组织完成整改工作。

第九条  联合验收牵头部门职责(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负责整合并公布联合验收阶段办事指南,将各部门需求的各类竣工验收表格形成联合验收的相关申请表单。

(二)牵头组织现场联合验收工作,及时协调相关部门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并提出解决意见和具体措施。

(三)建立与各部门联络协作的工作机制,确定联合验收各部门负责人和联络员。

(四)定期通报联合验收工作落实情况。

第十条 各参与部门在牵头部门的组织协调下参与联合验收,并应分别做好以下工作:

(一)制定本部门验收工作细则。细则中应明确验收内容、验收形式,配合牵头部门简化验收事项的办事指南和申请表单。除行业强制性规范及设计文件要求外,验收原则上只针对已审批的内容,不得随意增加前期审批中未提出的要求。

(二)精简本部门验收事项的申报材料。梳理申报材料中不适合电子化的资料(如施工记录文件、产品合格证等),此部分材料不要求在窗口申报时提供,可改为现场验收时收取。

(三)加强服务指导。结合本部门职能,主动做好工程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服务指导。每次派出的指导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做好工作记录,提高联合验收一次性通过率。

(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依法履行本部门对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管职责。

(五)成立验收工作组。确定本部门验收工作负责人及工作人员,明确工作人员职责,并将工作组名单报送给牵头部门,保障联合验收工作顺利开展。

(六)依法依规按时出具本部门验收意见。

第十一条  各市应制定统一的联合验收申报事项及材料清单和工作流程,遵循“统一公开、系统共享”的原则,能通过系统共享的不得要求企业重复提交。

第十二条  联合验收阶段总时限为20个工作日。办理流程分为受理、现场验收和竣工验收备案。其中,受理为3个工作日,现场验收为12个工作日,竣工验收备案为5个工作日。各市可以在总时限只减不增的原则下,结合实际合理调整各环节时限。

第十三条  各部门应建立对接服务制度,为建设单位提供竣工验收咨询服务。接受建设单位咨询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答复。咨询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第十四条 窗口负责受理建设单位提交的纸质和电子申请材料。窗口应在申报当日将申报材料推送给各部门进行审查,各部门应于2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窗口应3个工作日内受理决定并告知牵头部门。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应将各部门提出的需要补正的内容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

第十五条 牵头单位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确定现场验收时间并通知各验收部门。各部门参验人员应准时到达验收现场。各部门自现场验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验收意见。需进行整改的,整改时间不计入验收时限。建设单位一般应在3个月内完成整改,并通过审批系统提出复验申请。牵头单位组织相关单位在10工作日内进行复验并出具意见。

如果一个或多个部门出具未通过意见,由牵头部门负责将验收未通过文件通过审批系统推送给建设单位。此次现场验收事项视为已办结,建设单位须重新申请联合验收。

第十六条 工程建设项目具备法定竣工验收备案条件后,住房城乡建设行政部门依据各部门出具的验收结论文件,通过审批系统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出具竣工验收备案证明。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自然资源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系统点击竣工。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擅自伪造或存在与实际不符的情况,验收结果无效,情节严重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各部门应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建立与联合验收相适应的监管体系,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九条 牵头部门负责跟踪工程建设项目的联合验收工作,定期通报各单位参加联合验收的情况。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各市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申请联合验收各事项清单

一、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

核实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工程已依据《规划条件》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建设完成。

1、规划核实申请表;

2、放线测量回执;

3、建设工程竣工测绘报告;

4、现场踏勘资料。

二、建设用地检查核验

工程建设项目在约定建设周期内主体封顶。

1、划拨决定书或土地合同规定或约定事项执行情况;

2、城市规划区外的单独选址项目或线性工程应提供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条件核实意见;

3、财政部门出具的土地使用权价款缴纳凭证;

4、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工程建设项目是否符合产业政策等情况的意见;

5、土地合同中约定的由投资和产业主管部门提出的产业类型、生产技术、产业标准产品品质要求等作为土地供应条件的,由提出前置条件的部门出具验收意见。

三、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1、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申报表;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消防设施的工程竣工图纸;

3、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4、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5、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6、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7、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四、人防工程验收

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人防工程建设全过程技术档案资料和施工管理资料,并已完成分类立卷;

3、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防护设备生产企业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4、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配件和设备的产品质量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和技术标准规定的进场实验报告;

5、通过人防工程防护专项质量检测;

6、人防行政主管部门及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7、人防工程标识牌按规定设置到位。

五、工程竣工验收监督

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3、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建设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4、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5、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6、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以及工程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7、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8、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9、对于住宅工程,进行分户验收并验收合格,建设单位按户出具《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

10、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六、建设工程竣工档案初验

建设单位应向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部门报送完整的工程预验收阶段竣工档案,各部门验收通过后建设单位再补齐联合验收阶段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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