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政办发〔2019〕32号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
鞍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鞍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0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鞍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目  录

 

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预案体系

1.5工作原则

组织机构和职责

2.1组织机构

2.1.1市应急指挥部

2.1.2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1.3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置

2.2成员单位职责

监测与预警

3.1监测

3.2预警

3.2.1预警发布与解除

3.2.2预警分级

3.2.3预警措施

应急响应

4.1响应程序和响应分级

4.1.1响应程序

4.1.2响应分级

4.2指挥与协调

4.3应急监测

4.4响应措施

4.4.1总体要求

4.4.2分级响应措施

4.5信息公开

4.6应急措施的执行

4.7应急督查

4.8响应终止

4.9补充说明

编制应急减排清单

5.1编制原则

5.1.1坚持底线思维有效应对

5.1.2坚持突出重点精准减排

5.1.3坚持绩效分级差异管控

5.1.4坚持措施可行有据可查

5.2完善应急减排清单信息

5.3切实夯实应急减排比例

5.4强化重点行业绩效分级管控

5.5其他非重点行业实施差异化减排

5.6加强移动源面源应急减排

总结评估

宣传、培训与演练

7.1宣传

7.2培训

7.3演练

应急保障

8.1人力资源保障

8.1.1组建应急监测队伍

8.1.2组建应急专家库

8.1.3组建应急医疗救治队伍

8.1.4组建应急督查队伍

8.2监测与预警能力保障

8.3通信与信息保障

8.4其他保障

附则

9.1名词解释

9.2实施与解释

9.3附件


 

总  则

1.1编制目的

为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建立健全鞍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机制,提高我市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响应能力,最大程度降低重污染天气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影响,有效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辽宁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鞍山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标准和有关文件,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鞍山市行政区域内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因沙尘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参照沙尘天气相关要求执行,不适用本预案。

1.4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鞍山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的组成部分,统领鞍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鞍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包括本预案、各县(市)区政府及各开发区管委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有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含应急减排清单)及相关企业单位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1.5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作为应急工作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防止和降低重污染天气对公众健康的危害;加强对重点大气污染源的监督管理,确保各类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预防重污染天气的发生。

统一领导,协同配合。应对重污染天气,实行市政府统一领导,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调度,政府各相关部门协同配合的管理机制。

分级预警,按级响应。根据空气重污染的程度分为三个预警级别,根据预警级别要求,实施按级响应。

总结经验,充实完善。总结应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出现的新情况,由市应急指挥部组织专家组对预案进行评估、修订,使预案更加完善。

组织机构和职责

2.1组织机构

2.1.1市应急指挥部

成立市应急指挥部,负责鞍山市重污染天气的应对工作。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分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市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全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领导全市重污染天气的预测、预警、预报工作,决定应急预警等级,监督落实应急响应期间的应急措施,组织实施应急预案,并适时予以修订、完善,负责与省应急指挥部建立信息往来平台。

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包括:市委宣传部、市政府办公室、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局、市气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文旅广电局、海城市政府、台安县政府、岫岩县政府、铁东区政府、铁西区政府、立山区政府、千山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千山风景区管委会。根据应对工作需要,增加其他有关部门、单位。

2.1.2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市应急指挥部日常协调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办公室按照市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定期组织应急演练、人员培训和宣传教育工作,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有关信息,传达落实市应急指挥部的相关指示和要求,并完成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负责指挥、协调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的事前预防预警、事中响应应对和事后评估管理工作,并负责向省应急指挥部报告、报送等工作。

2.1.3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置

办公室下设技术组、综合组、应急组、宣传组、检查组,工作人员由各成员单位抽调专人组成。

2.1.3.1技术组

负责成立鞍山市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会商专家委员会,组织研究审核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信息,确定预警级别,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领导汇报,并通报综合组。

2.1.3.2综合组

负责预警通知的报批工作,负责重污染天气应对情况报告起草工作。Ⅲ级预警的发布与解除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批准,同时向总指挥和副总指挥报告;Ⅱ级预警的发布与解除由副总指挥批准,同时向总指挥报告;Ⅰ级预警的发布与解除由总指挥批准,或由总指挥授权副总指挥批准。预警经批准后,交应急组发布,并告知技术组、宣传组、督导组。负责对因生产安全、民生保障等特殊原因,无法按时采取所规定应急措施的企事业单位或部门的审批。起草重污染天气应对情况报告。

2.1.3.3应急组

负责重污染天气预警发布,通知各部门启动预案并汇总、整理应急措施落实情况,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领导汇报,并通报综合组、宣传组。

2.1.3.4宣传组

根据预警通知和督导组汇总内容,组织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通信公司通过手机短信、微信公众号、广播、电视、网络、报纸、公益显示屏和企业污染物排放信息显示屏等方式对重污染天气预警工作进行广泛宣传和跟踪报道。

2.1.3.5检查组

负责对重污染天气预警应急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导,并向应急组反馈。

2.2成员单位职责

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业务必须管环保、管生产经营必须管环保”的要求,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履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职责。具体分工如下:

市委宣传部: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大气重污染天气应急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和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宣传,做好新闻发布工作。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重污染天气发生时的应急管理综合协调工作,收集、汇总报送市政府的重要信息,及时报告、通报有关情况。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市应急指挥部要求,负责配合生态环境部门等有关单位依法依规,协助各县(市)区、各开发区对相关工业企业采取停产停排、限产限排等应急措施。按市应急指挥部要求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企业用电量调度。

市教育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减少户外活动及停课实施方案,指导和督促各类教育机构做好健康防护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采取机动车临时限行、禁行措施,指导和督促重污染天气发生时采取停止所有大型户外活动的应急措施。

市财政局:负责保障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能力建设和相关工作经费。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监督和指导各县(市)区、各开发区对建筑施工工地采取停止土石方作业、洒水降尘等应急措施;组织协调各县(市)区、各开发区对露天烧烤,在人口集中地区焚烧沥青、油毡、橡胶、皮革、垃圾产生有毒有害烟尘、恶臭气体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市交通运输局:指导和督促在机动车限行禁行时加大公共交通运力保障力度,配合市公安局做好禁行和限行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监测;联合市气象局开展重污染天气预警预报,向市应急指挥部提供监测、预报数据信息;确定工业企业应急减排清单,指导列入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执行应急减排措施;制定重污染天气执法检查方案。

市应急局:负责指导企业做好应急相应期间的安全生产,避免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市气象局:负责对气象状况进行监测与预测,及时提供气象服务信息,联合市生态环境局开展城市重污染天气预警和报送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为应对重污染天气提供决策支撑,并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诊疗实施方案,组织协调各医疗机构有针对性地做好相关医疗救治工作。

市文旅广电局:负责协调广播电视台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宣传及信息发布。

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重污染天气应对的组织领导和应急处置工作,成立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构,结合本区域实际制定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相关部门应急行动方案,指导有关企业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并落实和实施本预案规定的各项应急响应措施。各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需明确管理实施流程,落实责任主体和部门分工,确保预案措施可操作,企业减排措施具体可行,考核问责机制健全,做到“一区一案、一厂一策”。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有关单位和部门按照市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开展应对工作。

监测与预警

3.1监测

依据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有关规范,辽宁省鞍山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气象部门开展空气质量监测和评价,根据地理、气象条件和污染物排放分布状况,每日对空气质量进行预报,对未来7天(168小时)环境空气质量变化趋势进行预测。

3.2预警

3.2.1预警发布与解除

3.2.1.1预警发布

当预测到未来空气质量可能达到预警条件时,市应急指挥部提前24小时以上发布预警信息。预警启动后1小时内,向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市政府报告,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快报单详见附件1。

当空气质量已经达到严重污染,且预测未来24小时以上空气质量不会有明显改善时,应根据实际污染情况尽早启动相应级别的预警。

启动黄色预警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审批,启动橙色预警由副总指挥审批,启动红色预警依次呈报副总指挥、总指挥审批。

3.2.1.2预警解除

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改善到轻度污染及以下级别,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可以解除预警,并提前发布解除预警信息。解除预警程序由技术组提出预警解除意见,书面报告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经市应急指挥部批准后,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下达预警解除通知。预警解除后1小时内,向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市政府报告。

3.2.1.3预警打断判定及升级调整

预警信息发布后,根据气象条件变化,达到其他级别的预警条件时,预警需要升级或降级的,按照预警发布程序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不足以完全清除前一次的污染过程,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按一次重污染过程计算,从严启动预警。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应尽早采取升级措施。

3.2.2预警分级

重污染天气预警统一以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为指标,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以AQI大于200持续天数作为各级别预警启动的基本条件。

根据大气污染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我市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分为三级,由轻到重顺序依次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红色预警为最高级别。根据大气污染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级别可升级、降级。

黄色预警:经预测,市区范围内AQI日均值大于200并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经预测,市区范围内AQI日均值大于200并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经预测,市区范围内AQI日均值大于200并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大于300并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

3.2.3预警措施

针对不同级别的预警,采取相应的预警措施。

黄色预警措施:及时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和微博、博客、手机短信、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向受影响区域公众发布消息,告知公众主动采取自我防护措施。提出针对不同人群的健康防护和出行建议,特别是提醒易感人群做好防护。

橙色预警措施:在采取黄色预警措施的基础上,要求值班人员24小时上岗、保持通讯畅通,加强监控,对大气重污染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强度、移动路径的变化及时做出预测预报,增加向社会公众发布通告的频次。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响应的准备工作。学校、医院、体育场(馆)、机场、车站、旅游景区(点)等重点区域和人员密集场所,应做好大气重污染预警信息接收和传播工作。

红色预警措施:在采取橙色预警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对社会公众的宣传力度,宣传贯彻各项应急措施的内容和必要性,争取公众支持。公安部门做好维护社会稳定工作。

应急响应

4.1响应程序和响应分级

4.1.1响应程序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预警等级启动应急预案,通知市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立即采取与预警级别相对应的应急响应措施。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每天要将应急预案启动时间、主要污染物变化范围、污染等级、相关原因分析、污染趋势和采取的主要措施等情况及时上报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信息快报单详见附件2。市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和重点限产限排企业每天要将应急响应情况和应急减排措施实施情况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成员单位和重点企业按照职责分工落实本职工作。因生产安全、民生保障等特殊原因,无法按时采取规定应急措施的企事业单位或部门,应将书面请示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经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4.1.2响应分级

根据预警级别的划分,市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行三级响应。

(1)发布黄色预警,启动Ⅲ级响应;

(2)发布橙色预警,启动Ⅱ级响应;

(3)发布红色预警,启动Ⅰ级响应。

4.2指挥与协调

启动Ⅲ级响应时,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作为现场负责人并组织协调;

启动Ⅱ级响应时,由市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为现场负责人并组织协调;

启动Ⅰ级响应时,由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或授权副总指挥为现场负责人并组织协调;

4.3应急监测

辽宁省鞍山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和市气象局应按市应急指挥部要求分别负责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和气象状况观测,同时做好数据收集整理、现状评价以及趋势预测等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组织监测专家、气象专家、环境专家成立预警会商专家委员会,对重污染天气进行预警会商,每天一次。不利气象条件下,随时会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应加密会商频次。未发布预警信息,重污染天气已经出现时,要实时会商。符合预警条件时,及时与上级部门沟通,形成预警会商意见,1小时内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4.4响应措施

4.4.1总体要求

(1)各县(市)区、各开发区及相关部门应逐个排查本行政区域内工业源、移动源、扬尘源等各类污染源,摸清污染排放实际情况,明确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可根据实际执行情况,于每年10月底前调整应急减排清单,并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企业减排操作方案要包含企业基本情况、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涉气产污环节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并列出不同级别预警等级下的应急减排措施,明确具体的停产生产线及工艺环节。各相关企业应制定企业减排操作方案“一厂一策”公示牌,安装在厂区入口等显要位置。

4.4.2分级响应措施

应急响应内容包括公众健康防护措施、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其中:公众健康防护措施和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由媒体发布,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按预案规定的步骤和措施执行。

4.4.2.1Ⅲ级响应措施

发布黄色预警,启动Ⅲ级响应,采取以下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①市委宣传部负责,协调广播电视台、报社等发布以下健康防护警示: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等疾病的易感人群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尽量减少开窗通风时间。确需外出必须采取防护措施;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已安装空气净化装置的幼儿园、中小学和企事业单位等,及时开启空气净化装置。

②市、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组织中小学、幼儿园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

③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市委宣传部、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广播电视台、报社等发布以下倡议性污染减排信息:

①倡导公众绿色生活,节能减排,夏天可适当将空调调高1-2℃,冬天可适当将空调调低1-2℃;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减少机动车日间加油。

②倡导排污单位加强管理,主动减排,可在排放达标基础上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调整有大气污染物排放生产工艺的生产时间。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在保证公众日常生活、区域交通运输正常运转、工业企业安全生产的前提条件下,应采取以下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工业减排措施

市生态环境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列入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应急减排措施清单的相关企业实施应急减排措施。所有企业露天堆放的散装物料全部苫盖,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国网鞍山供电公司配合,协调省发改委、省电力公司,在确保居民用电、供暖的原则下,落实发电(包括热电)企业应急响应期间“一厂一策”限产限排方案,督导发电(包括热电)企业按照省电网调度系统下达的调度指令落实限产限排。

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加大对重点大气污染企业的执法检查频次,督导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

②扬尘减排措施

市住建部门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列入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应急减排措施清单的相关扬尘源实施应急减排措施。加强对建筑施工单位的扬尘控制,增加工地洒水抑尘频次。除重大民生抢险工程外,城市建成区停止所有建筑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停止室外喷涂、粉刷、护坡喷浆作业,建筑施工现场禁止进行砂浆现场搅拌,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停止原材料运输。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城区及周边区域主要干道增加机扫、吸扫等清洁频次。

市公安局牵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所有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

③机动车减排措施

市公安局负责,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按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应急减排措施清单的移动源实施应急减排措施。

④其它措施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城区禁止露天烧烤。

市公安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城市主城区、县(市)区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市气象部门负责,具备人工增雨(雪)的气象条件时,及时实施人工增雨(雪)作业。

4.4.2.2Ⅱ级响应措施

发布橙色预警、启动Ⅱ级响应,在落实Ⅲ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再采取以下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①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广播电视台、报社等发布以下健康防护警示: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等疾病的易感人群留在室内,停止户外运动,确需外出必须采取防护措施;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如不可避免建议采取防护措施。

②市、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中小学校、幼儿园可采取弹性教学,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

③各级政府负责,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广播电视台、报社等补充发布以下建议信息:

①倡导企事业单位可根据重污染天气实际、应急强制响应措施,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②自觉停驶2003年12月31日前注册的燃油机动车。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在保证公众日常生活、区域交通运输正常运转、工业企业安全生产的前提条件下,应采取以下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工业减排措施

市生态环境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列入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应急减排措施清单的相关企业实施应急减排措施。

②扬尘减排措施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除重大民生抢险工程外,全市所有在建建筑施工工地一律停止施工(电器、门窗安装等不产生大气污染物的工序除外),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停止生产。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通知城区周边矿山调整排岩作业。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列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清单的相关扬尘源实施橙色预警应急减排措施。

③机动车减排措施

市公安局负责,除各地根据实际和相关政策核准的邮政快递车、残疾人专用车、新能源汽车和其他特定车辆外,按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应急减排措施清单的移动源实施应急减排措施。

④其它措施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增加公交车运行能力,所有能运行的公交车全部上路。

4.4.2.3Ⅰ级响应措施

发布红色预警、启动Ⅰ级响应,在落实Ⅲ级、Ⅱ级应急响应措施基础上,再采取以下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①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各种媒体,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心脏病、呼吸道疾病患者、中小学生、幼儿园学生留在室内,停止户外活动;一般人群避免室外运动和作业。

②接到红色预警且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时,市教育部门负责,指导各县(市)、区教育部门,中小学、幼儿园采取停课措施(完全寄宿制学校除外),已安装空气新风系统的学校可不停课。对已到校的学生,学校可安排学生自习;对未到校的学生,安排学生在家学习。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自觉停驶2005年12月31日前注册的燃油机动车。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在保证公众日常生活、区域交通运输正常运转、工业企业安全生产的前提条件下,应采取以下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工业减排措施

市生态环境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列入重污染天气红色预警应急减排措施清单的相关企业实施应急减排措施。火电、钢铁、焦化、水泥等原材料用量大的企业,停止原材料机动车运输。

②机动车减排措施

市公安局负责,按重污染天气红色预警应急减排措施清单的移动源实施应急减排措施。

4.5信息公开

当发生重污染天气时,市应急指挥部应及时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公开有关信息。信息公开内容应包括重污染天气首要污染物、可能持续的时间、潜在的危害、已采取的措施、可能受影响的区域及需采取的措施建议等;同时号召社会各界积极行动起来,自主减排,共同承担起防治空气污染的社会责任。

4.6应急措施的执行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明确应急措施执行的程序和方式,按照程序规定启动应急响应的时间、范围、通知方式等,并明确监督应急响应措施实施的部门和内容。

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负责在当日10时之前将未来24-72小时空气质量预警信息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在当日12时之前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在当日14时之前通知相关企事业单位做好准备。整个应急措施自次日0时正式开始。因生产安全、民生保障等特殊原因,无法按时采取规定应急措施的企事业单位或部门,应在当日15时前将书面请示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经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4.7应急督查

应急响应启动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应急响应措施情况实施督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对建筑施工(含拆迁施工)工地落实停工停业措施情况实施督查;市公安局对机动车临时限行、禁行检查;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相关部门配合对工业企业停、限产措施和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进行督查。其他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别派出督查组,对有关减排措施落实情况实施督查。有关部门在做好行业督查的基础上,按照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安排进驻各县(市)区、各开发区开展驻守督查。

检查组负责监督检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启动后的措施落实情况,对未按要求采取积极措施的单位及责任人予以通报、曝光,并追究相应责任。同时环保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的监管,强化责任追究,特别是对重污染期间的偷排超排行为加大处罚力度。

举报受理部门要加强值班,24小时受理群众举报,对被举报的违规工地、企业、车辆等严厉处罚。同时建立公众有奖举报机制,对于经查证属实的大气污染举报人,给予相应奖励。

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实行各级各单位行政一把手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各项措施责任到人,涉及每个企业、工地、车辆的应急措施,明确具体监管责任单位、监管责任领导、监管责任人,每项应急工作的牵头负责部门明确具体的督导责任人,确保相关应急措施落实到位。

4.8响应终止

当监测或预测AQI≤200,且将持续36小时以上的,经市应急指挥部领导批准,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出预警解除指令(应急终止程序与应急响应启动程序一致)。各成员单位和企业接到预警解除指令后,终止执行应急措施,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和工作秩序。

4.9补充说明

(1)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要组织有关部门严格认定免于停限产企业(项目),杜绝弄虚作假、与实际不相符等问题,经认定属实的免于停限产企业(项目)名单(含具体设备)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免于停限产企业(项目)名单向社会公布,并实行动态管理、即时更新,对免于停限产企业(项目)名单中存在弄虚作假、与实际不相符、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项目),及时从停限产企业(项目)名单中剔除。

(2)鼓励企事业单位实时关注空气质量预报信息,根据天气变化趋势合理安排生产周期和原材料运输,重污染天气期间尽最大可能减少污染物排放和车辆运输。鼓励企业在采暖期尽量降低生产负荷,可安排设备大修、炉窑冷修等工作,减少采暖期大气污染物排放。

(3)不受机动车管控措施限制的车辆包括: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和军车;持有市区货车通行证的邮政专用车(含特快专递车)、燃油(气)运输车和鲜活产品运输车(即整车运送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包括新鲜蔬菜、水果,鲜活水产品,活的畜禽,新鲜的肉、蛋、奶等);车身喷涂统一标识并执行执法任务的行政执法车;作业期间的保险查勘车、殡仪馆殡葬车、专用清障车、洒水车、扫路车、护栏清洗车、吸污车、垃圾清运车、融雪剂播撒车、铲雪车;悬挂合法号牌的纯电动汽车、残疾人专用汽车(残疾人驾驶)。

编制应急减排清单

5.1编制原则

5.1.1坚持底线思维有效应对

以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重污染天气应对根本底线,以减少污染物排放强度为根本途径。完善应急预案,夯实减排清单,在落实减排措施,确保各项污染物排放达到相应的减排比例,切实发挥减排效应。

5.1.2坚持突出重点精准减排

以优先控制重污染行业主要涉气排污工序为主,分类施策、精准减排。对治理水平低、污染物排放量大的工业企业,优先采取减排措施;对治理水平先进、污染物排放量小的工业企业,根据需要采取减排措施;对新兴产业、战略性产业以及保障民生的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减排措施,尽量避免对正常生产生活的影响。

5.1.3坚持绩效分级差异管控

基于生态环境部确定的绩效分级办法,对重点行业相关企业进行差异化管控。以达到国家标杆、省级标杆的最优企业减免相应减排措施为指引,确保同一行业内,同等绩效水平的企业减排措施相对一致,推动行业治理水平整体升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5.1.4坚持措施可行有据可查

以“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作为基本要求,科学制定应急减排措施。原则上,工业企业减排措施应以停止生产线或主要产排污环节(设备)排放污染物为主。对不可临时中断的生产线或生产工序,指导企业调整生产计划,确保预警期间能够落实减排措施。

5.2完善应急减排清单信息

工业源项目清单应包括企业具体工艺环节、污染物排放量、不同级别预警采取的应急减排措施和相应的减排量。移动源项目清单应包括不同车辆类型、不同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保有量信息和应急减排措施,并估算减排量。扬尘源项目清单应包括当年施工工地、道路扬尘、堆场扬尘、减排量等信息。

5.3切实夯实应急减排比例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的减排比例在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期间,应分别达到全市排放量占比的10%、20%和30%以上。可根据本市污染物排放构成调整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减排比例,二者比例之和不应低于上述总体要求。扬尘排放量作为PM排放量的一部分单独计算,其减排比例上限应按照城市PM2.5来源解析结果确定。在制定减排措施时,应在满足减排比例要求的前提下,采取差异化减排措施;对达不到总体减排比例要求的,应进一步加大应急减排力度;确实无法达到的,应计量满足城市最大减排能力,在提供详细的测算说明和清单的基础上,可酌情降低减排比例。相关企业自主采取季节性生产调控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量,可计入应急期间减排量核算。

5.4强化重点行业绩效分级管控

重点行业按照《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以下简称《技术指南》),采取差异化应急减排措施。原则上,A级企业在重污染期间不作为减排重点,并减少监督检查频次。其他未实施绩效分级的行业,结合实际情况,参考《技术指南》相关要求,统一明确应急减排措施,综合多方面因素,统筹制定更加严格、合理的减排措施,确保科学、公平、有效。

5.5其他非重点行业实施差异化减排

对《技术指南》未涉及的行业,根据该行业排放水平、对周边人群健康影响程度和我市空气质量改善目标情况,制定应急减排措施。在难以满足减排比例要求的情况下,可按需对小微涉气企业采取相应措施,避免对居民供暖锅炉和对当地空气质量影响小的生活服务业采取停限产措施。应急减排措施包括停止使用高排放车辆,停止土石方作业等措施,最大限度减少污染物排放。

5.6加强移动源面源应急减排

移动源应急减排从高排放车辆源头管控入手。原则上,橙色及以上预警期间,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应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涉及大宗原料和产品运输(日常车辆进出量超过10辆次)的单位应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中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和民生保障类等除外),工业企业重点行业参照《技术指南》执行。加强施工工地和交通扬尘等面源应急管控。原则上,黄色及以上预警期间,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停止露天作业;施工工地停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等;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增加机扫和洒水频次;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停止上路。

总结评估

市应急指挥部对每次重污染天气应急过程进行评估,内容包括重污染天气发生及预警发布情况、各部门响应情况、企业措施落实情况。预警解除后5个工作日内,各成员单位应急组织机构要将辖区重污染天气应对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政府于每年5月份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开展前一年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评估,重点评估应急预案实施情况,应急措施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成本以及预案内容完整性、预警规定详实性、响应措施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专项实施方案完备性,评估结果应在5月底前上报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急预案需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在当年10月底前完成修订和报备工作。

宣传、培训与演练

7.1宣传

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宣传部门应组织相关单位及媒体及时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应急信息,引导市民在污染期间注意健康防护,减少户外活动时间,经常性地宣传保护大气环境的知识,引导市民树立健康环保的生活方式,密切关注舆论,及时积极正面引导舆论,回应社会关注,动员社会参与,为重污染天气应急相应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和散布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信息。

7.2培训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定期组织成员单位开展应对重污染天气应急的相关培训,使有关人员掌握应急要求、了解应急措施、熟悉应急流程,能熟练组织实施应急工作。

7.3演练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各成员单位要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相关演练和推演,健全应急组织,明确应急责任,规范应急程序,完善应急措施,做好应急储备,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应急保障

8.1人力资源保障

8.1.1组建应急监测队伍

以辽宁省鞍山环境监测中心为核心组建环境应急监测队伍,确保应急期间能够完成环境监测任务。以市气象局为核心组建雾霾天气监测和预报队伍,及时发布气象信息,为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8.1.2组建应急专家库

市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建立应急专家库,确保应急期间对重污染天气及其影响进行正确的预测及判断,提出应急处置意见。

8.1.3组建应急医疗救治队伍

市卫生健康委依托所属各大医院建立应急医护组,保证在重污染天气时,能够迅速完成紧急医疗救护等工作。

8.1.4组建应急督查队伍

市应急指挥部指定市环境监察支队及市政府相关部门成立应急督查队,对重污染企业在应急响应期间的限产、停产情况进行督查,确保应急措施能落到实处。

8.2监测与预警能力保障

建立健全环保、气象部门联合会商预报机制,建立空气质量监测预报预警体系,提高预测预警的准确度。

8.3通信与信息保障

市应急指挥部建立健全应急指挥信息系统,明确各相关人员联系方式,手机24小时开机,确保应急指令畅通。

8.4其他保障

市应急指挥部及各成员单位根据应急需要,将应急能力、装备建设和培训、演练等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市政府要在年度经费预算中安排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经费,确保遇到城市空气重污染事件发生时资金及时拨付到位。市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对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附则

9.1名词解释

1.空气质量指数(AQI):定量描述空气质量状况的无量纲指数。主要评价指标包括细颗粒物(PM2.5)、可吸入颗粒物(PM10)、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臭氧(O3)、一氧化碳(CO)等各项污染物的实测浓度值(其中PM2.5、PM10为24小时平均浓度)。

2.重污染: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重污染天气指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或等于201的大气污染。重污染可分为重度污染和严重污染。

(1)重度污染:AQI指数为201—300,即空气质量达到重度污染的大气污染。

(2)严重污染:AQI指数大于300,即空气质量达到严重污染的大气污染。

9.2实施与解释

(1)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鞍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鞍政办发〔2015〕126号)同时废止。

本预案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应急工作实际情况及时修订,应急预案变更记录表详见附件3。

(2)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本预案对原预案或实施方案进行修订,做好与现行预案的衔接并向社会公开。

(3)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在本预案基础上,重点明确措施落实,接警、发布预警、启动应急响应等具体流程和污染源管控情况及应急减排措施。企业操作方案是工业企业应急响应的具体操作性文件,应符合应急预案对企业的管控要求,并将减排措施细化到具体生产线、生产工艺。同时,制定错峰生产及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一厂一策”公示牌,安装在厂区入口等醒目位置。

(4)各县(市)区、各开发区应结合当地实际,对应急减排清单实施动态管理,及时进行更新,分别于每年3月底、10月底前,报送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同时报送市直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附件:1.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快报单

      2.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信息快报单

      3.应急预案变更记录表


 

 

附件1

 

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快报单

名称

 

xxxxxx日重污染天气

预警

 

签发人


1.预警结果:未来24小时、48小时、72小时城市重污染天气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预警等级;

2.气象条件:未来24小时、48小时、72小时空气污染物稀释、扩散和清除的空气污染气象条件等级及气象状况;

3.城市AQI:未来24小时、48小时、72小时城市AQI值范围、平均值、最大值发生时间、AQI小时值变化趋势(表格和趋势图形式);

4.污染物:未来24小时、48小时、72小时城市主要污染物浓度范围、平均值、污染物浓度小时变化趋势(表格和趋势图形式);

5.潜势分析:预警48小时之后2天污染状况定性潜势;

6.特殊情况说明:因沙尘暴、燃放烟花爆竹、臭氧等导致的重污染天气予以说明。

 

 

单位(盖章):XXXXXXXXX

XX年XX月XX日


 

 

附件2

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信息快报单

名称

 

xxxxxx日重污染天气

预警信息

 

签发人


1.预案启动时间;

2.污染现状:城市重污染天气发生时间、地点、范围和等级;各点位实际发生时间和等级;

3.气象条件:过去24小时和未来24小时的城市空气污染气象条件等级及气象状况;

4.AQI:过去24小时及未来24小时城市及点位AQI值变化趋势(表格及趋势图形式);

5.污染物:过去24小时及未来24小时城市及点位主要污染物浓度小时变化趋势(表格及趋势图形式);

6.污染原因:导致重污染天气发生的可能原因;

7.应急措施:当日出动环境监察人员数量、检查企业数量、查处违法排放企业数量(附企业名单)、派驻厂员企业数量(附企业名单)、停产限产重点污染源数量(附企业名单和限产负荷)、采取的扬尘控制措施、交通管制措施、中小学停课措施以及其他措施。 

 

单位(盖章):XXXXXXXXX

XX年XX月XX日 



 

 

附件3

应急预案变更记录表

变更原因、依据、时间:







变更内容(可附页):
















申报单位:









 


鞍政办发〔2019〕32号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鞍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鞍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0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鞍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目  录

 

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预案体系

1.5工作原则

组织机构和职责

2.1组织机构

2.1.1市应急指挥部

2.1.2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1.3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置

2.2成员单位职责

监测与预警

3.1监测

3.2预警

3.2.1预警发布与解除

3.2.2预警分级

3.2.3预警措施

应急响应

4.1响应程序和响应分级

4.1.1响应程序

4.1.2响应分级

4.2指挥与协调

4.3应急监测

4.4响应措施

4.4.1总体要求

4.4.2分级响应措施

4.5信息公开

4.6应急措施的执行

4.7应急督查

4.8响应终止

4.9补充说明

编制应急减排清单

5.1编制原则

5.1.1坚持底线思维有效应对

5.1.2坚持突出重点精准减排

5.1.3坚持绩效分级差异管控

5.1.4坚持措施可行有据可查

5.2完善应急减排清单信息

5.3切实夯实应急减排比例

5.4强化重点行业绩效分级管控

5.5其他非重点行业实施差异化减排

5.6加强移动源面源应急减排

总结评估

宣传、培训与演练

7.1宣传

7.2培训

7.3演练

应急保障

8.1人力资源保障

8.1.1组建应急监测队伍

8.1.2组建应急专家库

8.1.3组建应急医疗救治队伍

8.1.4组建应急督查队伍

8.2监测与预警能力保障

8.3通信与信息保障

8.4其他保障

附则

9.1名词解释

9.2实施与解释

9.3附件


 

总  则

1.1编制目的

为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建立健全鞍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机制,提高我市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响应能力,最大程度降低重污染天气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影响,有效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辽宁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鞍山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标准和有关文件,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鞍山市行政区域内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因沙尘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参照沙尘天气相关要求执行,不适用本预案。

1.4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鞍山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的组成部分,统领鞍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鞍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包括本预案、各县(市)区政府及各开发区管委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有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含应急减排清单)及相关企业单位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1.5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作为应急工作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防止和降低重污染天气对公众健康的危害;加强对重点大气污染源的监督管理,确保各类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预防重污染天气的发生。

统一领导,协同配合。应对重污染天气,实行市政府统一领导,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调度,政府各相关部门协同配合的管理机制。

分级预警,按级响应。根据空气重污染的程度分为三个预警级别,根据预警级别要求,实施按级响应。

总结经验,充实完善。总结应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出现的新情况,由市应急指挥部组织专家组对预案进行评估、修订,使预案更加完善。

组织机构和职责

2.1组织机构

2.1.1市应急指挥部

成立市应急指挥部,负责鞍山市重污染天气的应对工作。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分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市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全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领导全市重污染天气的预测、预警、预报工作,决定应急预警等级,监督落实应急响应期间的应急措施,组织实施应急预案,并适时予以修订、完善,负责与省应急指挥部建立信息往来平台。

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包括:市委宣传部、市政府办公室、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局、市气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文旅广电局、海城市政府、台安县政府、岫岩县政府、铁东区政府、铁西区政府、立山区政府、千山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千山风景区管委会。根据应对工作需要,增加其他有关部门、单位。

2.1.2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市应急指挥部日常协调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办公室按照市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定期组织应急演练、人员培训和宣传教育工作,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有关信息,传达落实市应急指挥部的相关指示和要求,并完成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负责指挥、协调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的事前预防预警、事中响应应对和事后评估管理工作,并负责向省应急指挥部报告、报送等工作。

2.1.3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置

办公室下设技术组、综合组、应急组、宣传组、检查组,工作人员由各成员单位抽调专人组成。

2.1.3.1技术组

负责成立鞍山市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会商专家委员会,组织研究审核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信息,确定预警级别,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领导汇报,并通报综合组。

2.1.3.2综合组

负责预警通知的报批工作,负责重污染天气应对情况报告起草工作。Ⅲ级预警的发布与解除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批准,同时向总指挥和副总指挥报告;Ⅱ级预警的发布与解除由副总指挥批准,同时向总指挥报告;Ⅰ级预警的发布与解除由总指挥批准,或由总指挥授权副总指挥批准。预警经批准后,交应急组发布,并告知技术组、宣传组、督导组。负责对因生产安全、民生保障等特殊原因,无法按时采取所规定应急措施的企事业单位或部门的审批。起草重污染天气应对情况报告。

2.1.3.3应急组

负责重污染天气预警发布,通知各部门启动预案并汇总、整理应急措施落实情况,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领导汇报,并通报综合组、宣传组。

2.1.3.4宣传组

根据预警通知和督导组汇总内容,组织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通信公司通过手机短信、微信公众号、广播、电视、网络、报纸、公益显示屏和企业污染物排放信息显示屏等方式对重污染天气预警工作进行广泛宣传和跟踪报道。

2.1.3.5检查组

负责对重污染天气预警应急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导,并向应急组反馈。

2.2成员单位职责

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业务必须管环保、管生产经营必须管环保”的要求,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履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职责。具体分工如下:

市委宣传部: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大气重污染天气应急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和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宣传,做好新闻发布工作。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重污染天气发生时的应急管理综合协调工作,收集、汇总报送市政府的重要信息,及时报告、通报有关情况。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市应急指挥部要求,负责配合生态环境部门等有关单位依法依规,协助各县(市)区、各开发区对相关工业企业采取停产停排、限产限排等应急措施。按市应急指挥部要求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企业用电量调度。

市教育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减少户外活动及停课实施方案,指导和督促各类教育机构做好健康防护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采取机动车临时限行、禁行措施,指导和督促重污染天气发生时采取停止所有大型户外活动的应急措施。

市财政局:负责保障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能力建设和相关工作经费。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监督和指导各县(市)区、各开发区对建筑施工工地采取停止土石方作业、洒水降尘等应急措施;组织协调各县(市)区、各开发区对露天烧烤,在人口集中地区焚烧沥青、油毡、橡胶、皮革、垃圾产生有毒有害烟尘、恶臭气体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市交通运输局:指导和督促在机动车限行禁行时加大公共交通运力保障力度,配合市公安局做好禁行和限行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监测;联合市气象局开展重污染天气预警预报,向市应急指挥部提供监测、预报数据信息;确定工业企业应急减排清单,指导列入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执行应急减排措施;制定重污染天气执法检查方案。

市应急局:负责指导企业做好应急相应期间的安全生产,避免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市气象局:负责对气象状况进行监测与预测,及时提供气象服务信息,联合市生态环境局开展城市重污染天气预警和报送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为应对重污染天气提供决策支撑,并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诊疗实施方案,组织协调各医疗机构有针对性地做好相关医疗救治工作。

市文旅广电局:负责协调广播电视台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宣传及信息发布。

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重污染天气应对的组织领导和应急处置工作,成立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构,结合本区域实际制定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相关部门应急行动方案,指导有关企业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并落实和实施本预案规定的各项应急响应措施。各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需明确管理实施流程,落实责任主体和部门分工,确保预案措施可操作,企业减排措施具体可行,考核问责机制健全,做到“一区一案、一厂一策”。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有关单位和部门按照市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开展应对工作。

监测与预警

3.1监测

依据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有关规范,辽宁省鞍山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气象部门开展空气质量监测和评价,根据地理、气象条件和污染物排放分布状况,每日对空气质量进行预报,对未来7天(168小时)环境空气质量变化趋势进行预测。

3.2预警

3.2.1预警发布与解除

3.2.1.1预警发布

当预测到未来空气质量可能达到预警条件时,市应急指挥部提前24小时以上发布预警信息。预警启动后1小时内,向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市政府报告,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快报单详见附件1。

当空气质量已经达到严重污染,且预测未来24小时以上空气质量不会有明显改善时,应根据实际污染情况尽早启动相应级别的预警。

启动黄色预警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审批,启动橙色预警由副总指挥审批,启动红色预警依次呈报副总指挥、总指挥审批。

3.2.1.2预警解除

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改善到轻度污染及以下级别,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可以解除预警,并提前发布解除预警信息。解除预警程序由技术组提出预警解除意见,书面报告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经市应急指挥部批准后,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下达预警解除通知。预警解除后1小时内,向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市政府报告。

3.2.1.3预警打断判定及升级调整

预警信息发布后,根据气象条件变化,达到其他级别的预警条件时,预警需要升级或降级的,按照预警发布程序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不足以完全清除前一次的污染过程,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按一次重污染过程计算,从严启动预警。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应尽早采取升级措施。

3.2.2预警分级

重污染天气预警统一以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为指标,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以AQI大于200持续天数作为各级别预警启动的基本条件。

根据大气污染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我市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分为三级,由轻到重顺序依次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红色预警为最高级别。根据大气污染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级别可升级、降级。

黄色预警:经预测,市区范围内AQI日均值大于200并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经预测,市区范围内AQI日均值大于200并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经预测,市区范围内AQI日均值大于200并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大于300并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

3.2.3预警措施

针对不同级别的预警,采取相应的预警措施。

黄色预警措施:及时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和微博、博客、手机短信、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向受影响区域公众发布消息,告知公众主动采取自我防护措施。提出针对不同人群的健康防护和出行建议,特别是提醒易感人群做好防护。

橙色预警措施:在采取黄色预警措施的基础上,要求值班人员24小时上岗、保持通讯畅通,加强监控,对大气重污染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强度、移动路径的变化及时做出预测预报,增加向社会公众发布通告的频次。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响应的准备工作。学校、医院、体育场(馆)、机场、车站、旅游景区(点)等重点区域和人员密集场所,应做好大气重污染预警信息接收和传播工作。

红色预警措施:在采取橙色预警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对社会公众的宣传力度,宣传贯彻各项应急措施的内容和必要性,争取公众支持。公安部门做好维护社会稳定工作。

应急响应

4.1响应程序和响应分级

4.1.1响应程序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预警等级启动应急预案,通知市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立即采取与预警级别相对应的应急响应措施。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每天要将应急预案启动时间、主要污染物变化范围、污染等级、相关原因分析、污染趋势和采取的主要措施等情况及时上报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信息快报单详见附件2。市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和重点限产限排企业每天要将应急响应情况和应急减排措施实施情况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成员单位和重点企业按照职责分工落实本职工作。因生产安全、民生保障等特殊原因,无法按时采取规定应急措施的企事业单位或部门,应将书面请示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经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4.1.2响应分级

根据预警级别的划分,市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行三级响应。

(1)发布黄色预警,启动Ⅲ级响应;

(2)发布橙色预警,启动Ⅱ级响应;

(3)发布红色预警,启动Ⅰ级响应。

4.2指挥与协调

启动Ⅲ级响应时,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作为现场负责人并组织协调;

启动Ⅱ级响应时,由市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为现场负责人并组织协调;

启动Ⅰ级响应时,由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或授权副总指挥为现场负责人并组织协调;

4.3应急监测

辽宁省鞍山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和市气象局应按市应急指挥部要求分别负责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和气象状况观测,同时做好数据收集整理、现状评价以及趋势预测等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组织监测专家、气象专家、环境专家成立预警会商专家委员会,对重污染天气进行预警会商,每天一次。不利气象条件下,随时会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应加密会商频次。未发布预警信息,重污染天气已经出现时,要实时会商。符合预警条件时,及时与上级部门沟通,形成预警会商意见,1小时内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4.4响应措施

4.4.1总体要求

(1)各县(市)区、各开发区及相关部门应逐个排查本行政区域内工业源、移动源、扬尘源等各类污染源,摸清污染排放实际情况,明确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可根据实际执行情况,于每年10月底前调整应急减排清单,并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企业减排操作方案要包含企业基本情况、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涉气产污环节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并列出不同级别预警等级下的应急减排措施,明确具体的停产生产线及工艺环节。各相关企业应制定企业减排操作方案“一厂一策”公示牌,安装在厂区入口等显要位置。

4.4.2分级响应措施

应急响应内容包括公众健康防护措施、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其中:公众健康防护措施和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由媒体发布,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按预案规定的步骤和措施执行。

4.4.2.1Ⅲ级响应措施

发布黄色预警,启动Ⅲ级响应,采取以下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①市委宣传部负责,协调广播电视台、报社等发布以下健康防护警示: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等疾病的易感人群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尽量减少开窗通风时间。确需外出必须采取防护措施;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已安装空气净化装置的幼儿园、中小学和企事业单位等,及时开启空气净化装置。

②市、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组织中小学、幼儿园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

③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市委宣传部、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广播电视台、报社等发布以下倡议性污染减排信息:

①倡导公众绿色生活,节能减排,夏天可适当将空调调高1-2℃,冬天可适当将空调调低1-2℃;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减少机动车日间加油。

②倡导排污单位加强管理,主动减排,可在排放达标基础上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调整有大气污染物排放生产工艺的生产时间。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在保证公众日常生活、区域交通运输正常运转、工业企业安全生产的前提条件下,应采取以下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工业减排措施

市生态环境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列入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应急减排措施清单的相关企业实施应急减排措施。所有企业露天堆放的散装物料全部苫盖,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国网鞍山供电公司配合,协调省发改委、省电力公司,在确保居民用电、供暖的原则下,落实发电(包括热电)企业应急响应期间“一厂一策”限产限排方案,督导发电(包括热电)企业按照省电网调度系统下达的调度指令落实限产限排。

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加大对重点大气污染企业的执法检查频次,督导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

②扬尘减排措施

市住建部门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列入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应急减排措施清单的相关扬尘源实施应急减排措施。加强对建筑施工单位的扬尘控制,增加工地洒水抑尘频次。除重大民生抢险工程外,城市建成区停止所有建筑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停止室外喷涂、粉刷、护坡喷浆作业,建筑施工现场禁止进行砂浆现场搅拌,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停止原材料运输。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城区及周边区域主要干道增加机扫、吸扫等清洁频次。

市公安局牵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所有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

③机动车减排措施

市公安局负责,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按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应急减排措施清单的移动源实施应急减排措施。

④其它措施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城区禁止露天烧烤。

市公安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城市主城区、县(市)区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市气象部门负责,具备人工增雨(雪)的气象条件时,及时实施人工增雨(雪)作业。

4.4.2.2Ⅱ级响应措施

发布橙色预警、启动Ⅱ级响应,在落实Ⅲ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再采取以下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①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广播电视台、报社等发布以下健康防护警示: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等疾病的易感人群留在室内,停止户外运动,确需外出必须采取防护措施;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如不可避免建议采取防护措施。

②市、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中小学校、幼儿园可采取弹性教学,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

③各级政府负责,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广播电视台、报社等补充发布以下建议信息:

①倡导企事业单位可根据重污染天气实际、应急强制响应措施,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②自觉停驶2003年12月31日前注册的燃油机动车。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在保证公众日常生活、区域交通运输正常运转、工业企业安全生产的前提条件下,应采取以下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工业减排措施

市生态环境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列入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应急减排措施清单的相关企业实施应急减排措施。

②扬尘减排措施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除重大民生抢险工程外,全市所有在建建筑施工工地一律停止施工(电器、门窗安装等不产生大气污染物的工序除外),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停止生产。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通知城区周边矿山调整排岩作业。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列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清单的相关扬尘源实施橙色预警应急减排措施。

③机动车减排措施

市公安局负责,除各地根据实际和相关政策核准的邮政快递车、残疾人专用车、新能源汽车和其他特定车辆外,按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应急减排措施清单的移动源实施应急减排措施。

④其它措施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增加公交车运行能力,所有能运行的公交车全部上路。

4.4.2.3Ⅰ级响应措施

发布红色预警、启动Ⅰ级响应,在落实Ⅲ级、Ⅱ级应急响应措施基础上,再采取以下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①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各种媒体,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心脏病、呼吸道疾病患者、中小学生、幼儿园学生留在室内,停止户外活动;一般人群避免室外运动和作业。

②接到红色预警且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时,市教育部门负责,指导各县(市)、区教育部门,中小学、幼儿园采取停课措施(完全寄宿制学校除外),已安装空气新风系统的学校可不停课。对已到校的学生,学校可安排学生自习;对未到校的学生,安排学生在家学习。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自觉停驶2005年12月31日前注册的燃油机动车。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在保证公众日常生活、区域交通运输正常运转、工业企业安全生产的前提条件下,应采取以下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工业减排措施

市生态环境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列入重污染天气红色预警应急减排措施清单的相关企业实施应急减排措施。火电、钢铁、焦化、水泥等原材料用量大的企业,停止原材料机动车运输。

②机动车减排措施

市公安局负责,按重污染天气红色预警应急减排措施清单的移动源实施应急减排措施。

4.5信息公开

当发生重污染天气时,市应急指挥部应及时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公开有关信息。信息公开内容应包括重污染天气首要污染物、可能持续的时间、潜在的危害、已采取的措施、可能受影响的区域及需采取的措施建议等;同时号召社会各界积极行动起来,自主减排,共同承担起防治空气污染的社会责任。

4.6应急措施的执行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明确应急措施执行的程序和方式,按照程序规定启动应急响应的时间、范围、通知方式等,并明确监督应急响应措施实施的部门和内容。

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负责在当日10时之前将未来24-72小时空气质量预警信息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在当日12时之前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在当日14时之前通知相关企事业单位做好准备。整个应急措施自次日0时正式开始。因生产安全、民生保障等特殊原因,无法按时采取规定应急措施的企事业单位或部门,应在当日15时前将书面请示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经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4.7应急督查

应急响应启动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应急响应措施情况实施督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对建筑施工(含拆迁施工)工地落实停工停业措施情况实施督查;市公安局对机动车临时限行、禁行检查;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相关部门配合对工业企业停、限产措施和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进行督查。其他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别派出督查组,对有关减排措施落实情况实施督查。有关部门在做好行业督查的基础上,按照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安排进驻各县(市)区、各开发区开展驻守督查。

检查组负责监督检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启动后的措施落实情况,对未按要求采取积极措施的单位及责任人予以通报、曝光,并追究相应责任。同时环保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的监管,强化责任追究,特别是对重污染期间的偷排超排行为加大处罚力度。

举报受理部门要加强值班,24小时受理群众举报,对被举报的违规工地、企业、车辆等严厉处罚。同时建立公众有奖举报机制,对于经查证属实的大气污染举报人,给予相应奖励。

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实行各级各单位行政一把手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各项措施责任到人,涉及每个企业、工地、车辆的应急措施,明确具体监管责任单位、监管责任领导、监管责任人,每项应急工作的牵头负责部门明确具体的督导责任人,确保相关应急措施落实到位。

4.8响应终止

当监测或预测AQI≤200,且将持续36小时以上的,经市应急指挥部领导批准,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出预警解除指令(应急终止程序与应急响应启动程序一致)。各成员单位和企业接到预警解除指令后,终止执行应急措施,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和工作秩序。

4.9补充说明

(1)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要组织有关部门严格认定免于停限产企业(项目),杜绝弄虚作假、与实际不相符等问题,经认定属实的免于停限产企业(项目)名单(含具体设备)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免于停限产企业(项目)名单向社会公布,并实行动态管理、即时更新,对免于停限产企业(项目)名单中存在弄虚作假、与实际不相符、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项目),及时从停限产企业(项目)名单中剔除。

(2)鼓励企事业单位实时关注空气质量预报信息,根据天气变化趋势合理安排生产周期和原材料运输,重污染天气期间尽最大可能减少污染物排放和车辆运输。鼓励企业在采暖期尽量降低生产负荷,可安排设备大修、炉窑冷修等工作,减少采暖期大气污染物排放。

(3)不受机动车管控措施限制的车辆包括: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和军车;持有市区货车通行证的邮政专用车(含特快专递车)、燃油(气)运输车和鲜活产品运输车(即整车运送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包括新鲜蔬菜、水果,鲜活水产品,活的畜禽,新鲜的肉、蛋、奶等);车身喷涂统一标识并执行执法任务的行政执法车;作业期间的保险查勘车、殡仪馆殡葬车、专用清障车、洒水车、扫路车、护栏清洗车、吸污车、垃圾清运车、融雪剂播撒车、铲雪车;悬挂合法号牌的纯电动汽车、残疾人专用汽车(残疾人驾驶)。

编制应急减排清单

5.1编制原则

5.1.1坚持底线思维有效应对

以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重污染天气应对根本底线,以减少污染物排放强度为根本途径。完善应急预案,夯实减排清单,在落实减排措施,确保各项污染物排放达到相应的减排比例,切实发挥减排效应。

5.1.2坚持突出重点精准减排

以优先控制重污染行业主要涉气排污工序为主,分类施策、精准减排。对治理水平低、污染物排放量大的工业企业,优先采取减排措施;对治理水平先进、污染物排放量小的工业企业,根据需要采取减排措施;对新兴产业、战略性产业以及保障民生的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减排措施,尽量避免对正常生产生活的影响。

5.1.3坚持绩效分级差异管控

基于生态环境部确定的绩效分级办法,对重点行业相关企业进行差异化管控。以达到国家标杆、省级标杆的最优企业减免相应减排措施为指引,确保同一行业内,同等绩效水平的企业减排措施相对一致,推动行业治理水平整体升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5.1.4坚持措施可行有据可查

以“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作为基本要求,科学制定应急减排措施。原则上,工业企业减排措施应以停止生产线或主要产排污环节(设备)排放污染物为主。对不可临时中断的生产线或生产工序,指导企业调整生产计划,确保预警期间能够落实减排措施。

5.2完善应急减排清单信息

工业源项目清单应包括企业具体工艺环节、污染物排放量、不同级别预警采取的应急减排措施和相应的减排量。移动源项目清单应包括不同车辆类型、不同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保有量信息和应急减排措施,并估算减排量。扬尘源项目清单应包括当年施工工地、道路扬尘、堆场扬尘、减排量等信息。

5.3切实夯实应急减排比例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的减排比例在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期间,应分别达到全市排放量占比的10%、20%和30%以上。可根据本市污染物排放构成调整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减排比例,二者比例之和不应低于上述总体要求。扬尘排放量作为PM排放量的一部分单独计算,其减排比例上限应按照城市PM2.5来源解析结果确定。在制定减排措施时,应在满足减排比例要求的前提下,采取差异化减排措施;对达不到总体减排比例要求的,应进一步加大应急减排力度;确实无法达到的,应计量满足城市最大减排能力,在提供详细的测算说明和清单的基础上,可酌情降低减排比例。相关企业自主采取季节性生产调控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量,可计入应急期间减排量核算。

5.4强化重点行业绩效分级管控

重点行业按照《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以下简称《技术指南》),采取差异化应急减排措施。原则上,A级企业在重污染期间不作为减排重点,并减少监督检查频次。其他未实施绩效分级的行业,结合实际情况,参考《技术指南》相关要求,统一明确应急减排措施,综合多方面因素,统筹制定更加严格、合理的减排措施,确保科学、公平、有效。

5.5其他非重点行业实施差异化减排

对《技术指南》未涉及的行业,根据该行业排放水平、对周边人群健康影响程度和我市空气质量改善目标情况,制定应急减排措施。在难以满足减排比例要求的情况下,可按需对小微涉气企业采取相应措施,避免对居民供暖锅炉和对当地空气质量影响小的生活服务业采取停限产措施。应急减排措施包括停止使用高排放车辆,停止土石方作业等措施,最大限度减少污染物排放。

5.6加强移动源面源应急减排

移动源应急减排从高排放车辆源头管控入手。原则上,橙色及以上预警期间,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应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涉及大宗原料和产品运输(日常车辆进出量超过10辆次)的单位应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中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和民生保障类等除外),工业企业重点行业参照《技术指南》执行。加强施工工地和交通扬尘等面源应急管控。原则上,黄色及以上预警期间,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停止露天作业;施工工地停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等;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增加机扫和洒水频次;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停止上路。

总结评估

市应急指挥部对每次重污染天气应急过程进行评估,内容包括重污染天气发生及预警发布情况、各部门响应情况、企业措施落实情况。预警解除后5个工作日内,各成员单位应急组织机构要将辖区重污染天气应对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政府于每年5月份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开展前一年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评估,重点评估应急预案实施情况,应急措施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成本以及预案内容完整性、预警规定详实性、响应措施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专项实施方案完备性,评估结果应在5月底前上报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急预案需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在当年10月底前完成修订和报备工作。

宣传、培训与演练

7.1宣传

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宣传部门应组织相关单位及媒体及时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应急信息,引导市民在污染期间注意健康防护,减少户外活动时间,经常性地宣传保护大气环境的知识,引导市民树立健康环保的生活方式,密切关注舆论,及时积极正面引导舆论,回应社会关注,动员社会参与,为重污染天气应急相应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和散布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信息。

7.2培训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定期组织成员单位开展应对重污染天气应急的相关培训,使有关人员掌握应急要求、了解应急措施、熟悉应急流程,能熟练组织实施应急工作。

7.3演练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各成员单位要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相关演练和推演,健全应急组织,明确应急责任,规范应急程序,完善应急措施,做好应急储备,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应急保障

8.1人力资源保障

8.1.1组建应急监测队伍

以辽宁省鞍山环境监测中心为核心组建环境应急监测队伍,确保应急期间能够完成环境监测任务。以市气象局为核心组建雾霾天气监测和预报队伍,及时发布气象信息,为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8.1.2组建应急专家库

市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建立应急专家库,确保应急期间对重污染天气及其影响进行正确的预测及判断,提出应急处置意见。

8.1.3组建应急医疗救治队伍

市卫生健康委依托所属各大医院建立应急医护组,保证在重污染天气时,能够迅速完成紧急医疗救护等工作。

8.1.4组建应急督查队伍

市应急指挥部指定市环境监察支队及市政府相关部门成立应急督查队,对重污染企业在应急响应期间的限产、停产情况进行督查,确保应急措施能落到实处。

8.2监测与预警能力保障

建立健全环保、气象部门联合会商预报机制,建立空气质量监测预报预警体系,提高预测预警的准确度。

8.3通信与信息保障

市应急指挥部建立健全应急指挥信息系统,明确各相关人员联系方式,手机24小时开机,确保应急指令畅通。

8.4其他保障

市应急指挥部及各成员单位根据应急需要,将应急能力、装备建设和培训、演练等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市政府要在年度经费预算中安排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经费,确保遇到城市空气重污染事件发生时资金及时拨付到位。市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对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附则

9.1名词解释

1.空气质量指数(AQI):定量描述空气质量状况的无量纲指数。主要评价指标包括细颗粒物(PM2.5)、可吸入颗粒物(PM10)、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臭氧(O3)、一氧化碳(CO)等各项污染物的实测浓度值(其中PM2.5、PM10为24小时平均浓度)。

2.重污染: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重污染天气指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或等于201的大气污染。重污染可分为重度污染和严重污染。

(1)重度污染:AQI指数为201—300,即空气质量达到重度污染的大气污染。

(2)严重污染:AQI指数大于300,即空气质量达到严重污染的大气污染。

9.2实施与解释

(1)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鞍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鞍政办发〔2015〕126号)同时废止。

本预案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应急工作实际情况及时修订,应急预案变更记录表详见附件3。

(2)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本预案对原预案或实施方案进行修订,做好与现行预案的衔接并向社会公开。

(3)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在本预案基础上,重点明确措施落实,接警、发布预警、启动应急响应等具体流程和污染源管控情况及应急减排措施。企业操作方案是工业企业应急响应的具体操作性文件,应符合应急预案对企业的管控要求,并将减排措施细化到具体生产线、生产工艺。同时,制定错峰生产及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一厂一策”公示牌,安装在厂区入口等醒目位置。

(4)各县(市)区、各开发区应结合当地实际,对应急减排清单实施动态管理,及时进行更新,分别于每年3月底、10月底前,报送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同时报送市直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附件:1.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快报单

      2.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信息快报单

      3.应急预案变更记录表


 

 

附件1

 

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快报单

名称

 

xxxxxx日重污染天气

预警

 

签发人


1.预警结果:未来24小时、48小时、72小时城市重污染天气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预警等级;

2.气象条件:未来24小时、48小时、72小时空气污染物稀释、扩散和清除的空气污染气象条件等级及气象状况;

3.城市AQI:未来24小时、48小时、72小时城市AQI值范围、平均值、最大值发生时间、AQI小时值变化趋势(表格和趋势图形式);

4.污染物:未来24小时、48小时、72小时城市主要污染物浓度范围、平均值、污染物浓度小时变化趋势(表格和趋势图形式);

5.潜势分析:预警48小时之后2天污染状况定性潜势;

6.特殊情况说明:因沙尘暴、燃放烟花爆竹、臭氧等导致的重污染天气予以说明。

 

 

单位(盖章):XXXXXXXXX

XX年XX月XX日


 

 

附件2

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信息快报单

名称

 

xxxxxx日重污染天气

预警信息

 

签发人


1.预案启动时间;

2.污染现状:城市重污染天气发生时间、地点、范围和等级;各点位实际发生时间和等级;

3.气象条件:过去24小时和未来24小时的城市空气污染气象条件等级及气象状况;

4.AQI:过去24小时及未来24小时城市及点位AQI值变化趋势(表格及趋势图形式);

5.污染物:过去24小时及未来24小时城市及点位主要污染物浓度小时变化趋势(表格及趋势图形式);

6.污染原因:导致重污染天气发生的可能原因;

7.应急措施:当日出动环境监察人员数量、检查企业数量、查处违法排放企业数量(附企业名单)、派驻厂员企业数量(附企业名单)、停产限产重点污染源数量(附企业名单和限产负荷)、采取的扬尘控制措施、交通管制措施、中小学停课措施以及其他措施。 

 

单位(盖章):XXXXXXXXX

XX年XX月XX日 



 

 

附件3

应急预案变更记录表

变更原因、依据、时间:







变更内容(可附页):
















申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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