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政办发〔2019〕33号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鞍山市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
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鞍山市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1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鞍山市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

综合监管制度实施方案

 

为全面建立严格规范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提高医疗卫生行业监管能力和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63号)精神,结合鞍山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坚持政府主导、依法依规、社会共治、改革创新的基本原则,加快建立严格规范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推进医疗卫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监管理念、体制和方式的根本转变,从重点监管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转向全行业监管,从注重事前审批转向注重事中事后全流程监管,从单项监管转向综合协同监管,从主要运用行政手段转向统筹运用行政、法律、经济和信息等多种手段,提高监管水平和效能。到2020年,建立职责明晰、分工协作、科学有效的综合监管制度,健全机构自治、行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多元化综合监管体系,形成专业高效、统一规范、文明公正的卫生健康监督执法队伍,实现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法治化、规范化和常态化。

二、明确监管主体和责任,形成多元治理格局

1.明确医疗卫生机构自我管理主体责任。医疗卫生机构对本机构依法执业、规范服务、服务质量和安全、行风建设等承担主体责任,其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医疗卫生机构要建立健全服务质量和安全、人力资源、财务资产、绩效考核等内部管理机制,加强机构自治,强化自我管理。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要建立卫生监督协调员制度,履行本机构依法执业协管职责。各级各类医院要按照《辽宁省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实施方案》要求,制定医院章程,建立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协调、相互制衡、相互促进的治理机制,自觉接受行业监管和社会监督。引导社会办医疗机构加强各环节自律,提高诚信经营水平。(市卫生健康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2.强化政府主导责任。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充分发挥政府在法治建设、行业规划、行业准入、行政执法等方面的主导作用。所有医疗卫生机构不论所有制、投资主体、隶属关系和经营性质,均由所在地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规定实行统一监管。建立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参与的综合监管协调机制,负责统筹综合监管的协调、指导和医疗卫生服务重大案件查处等工作,按照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制定完善部门权责清单,明确监管职责,加强信息共享、相互衔接和协同配合。依法承担医疗卫生行业执法监督职责的机构开展相关执法监督工作。(市卫生健康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行政审批局、市科技局、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3.发挥行业组织自律作用。积极培育卫生行业组织,在制定行业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规范执业行为和经营管理、维护行业荣誉、调解处理服务纠纷等方面更好发挥作用,引导和支持其提升专业化水平和公信力。探索通过法律授权等方式,利用行业组织的专业力量,完善行业准入和退出管理机制,健全医疗卫生质量、技术、安全和服务评估评价机制和专家支持体系。建立医疗质量控制与监督执法技术协作机制,形成监管合力。(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商务局、中国人民银行鞍山市中心支行、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

4.加强社会监督。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推进普法教育,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和从业人员依法执业意识,增强公众健康权益意识。医疗卫生机构自觉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监督。支持社会各界参与监督。加强医疗卫生服务投诉举报平台建设,畅通投诉渠道,探索建立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完善舆情监测和处置机制,发挥媒体监督作用。发挥专业机构和中介组织的技术支撑和社会监督作用。(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

5.加强党的领导。坚持和完善党的全面领导,不断加强医疗卫生行业党建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建设。充分发挥公立医院党委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促改革、保落实的领导作用,基层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社会办医党组织建设,指导、督查监管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方略,坚持正确的改革发展方向,不断提高工作和服务水平。完善公立医院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监督约束机制,加强对履行政治责任、行使职责权力、加强作风建设等方面的监督。强化党风廉政建设和行风建设,加大医疗卫生行业反腐败力度,筑牢监管底线。(市卫生健康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突出重点领域,强化全过程监管

1.加强医疗卫生服务要素准入监管。加快推进医药卫生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不断完善行政审批事项清单制度并向社会公示,推动线下现场办理向线上网络办理模式转变。制定优化社会办医疗机构准入跨部门审批流程和事项清单,依法简化优化审批条件,加强工作衔接,提高审批服务水平。完善医疗卫生机构、从业人员以及医疗技术、药品、耗材、医疗器械等准入和行政许可流程,推行医疗机构、医师和护士电子化注册,医师多点执业按规定实行备案制管理。(市卫生健康委、市行政审批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商务局配合)

2.加强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监管。推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健全内部质量和安全管理体系和机制,严格落实医疗质量和安全管理核心制度。充分发挥行业组织以及各级质控中心作用,开展医疗服务质量评价,通过信息化监测、现场检查等手段,加强对重点部门、重点专业、重要岗位、关键环节、高风险人员的监管。(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分别负责;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司法局)

强化药品质量监管。加强对医疗机构釆购和使用药品、耗材、医疗器械等医疗相关产品的监管。强化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和药学服务,严格执行公立医疗机构取消药品加成、药品和医用耗材统一釆购、药品釆购“两票制”、优先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短缺药品供应保障等相关制度要求,推行临床路径管理和临床药师制度,落实处方点评制度,建立完善临床用药超常预警制度和对辅助用药、高值医用耗材等的跟踪监控制度。(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责任单位:市医保局、市市场监管局)

3.加强医疗卫生机构运行监管。每年对公立医院开展综合绩效考核,强化对患者满意度、社会效益、服务提供、综合管理、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的监管,考核结果与财政补助、医保支付、绩效工资总量和院长薪酬挂钩。落实医疗费用重点指标监测和发布制度,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建立健全公立医院全面预算管理、成本管理、财务报告、信息公开以及内部和第三方审计等制度,对公立医院人员支出、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支出、负债、投资、资金结余使用等加大监管力度。监管结果与医疗卫生机构的等级评定、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负责人晋升、奖惩直接挂钩。审计机构依法对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审计监督。(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分别负责,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局配合)

对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医疗机构实行分类管理。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所得收入除符合规定的合理支出外,只能用于医疗机构的继续发展,不得将收支结余用于分红或变相分红。加强对营利性医疗机构盈利率管控,依法公开服务价格等信息。对医疗机构损害患者权益、谋取不当利益的,依法依规惩处。(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

积极发挥各类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行为的引导和监督制约作用。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加强对医疗费用的调控。全面推开医疗保险智能监控,积极探索将医保监管延伸到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行为的有效方式。严厉打击欺诈骗保行为,对骗取套取医保资金行为依法依规加大惩处力度,保障医保基金安全。(牵头单位:市医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配合)

4.加强医疗卫生从业人员监管。强化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监管,加强对医师资格证、医师执业证的管理。加大医疗卫生行业行风建设力度,落实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继续加强“九不准”等相关制度执行。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和违反医德医风的执业行为,并纳入医疗卫生行业信用机制。(市卫生健康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5.加强医疗卫生服务行业秩序监管。建立健全医疗卫生行业秩序监管联防联控机制。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大力加强对医疗养生类节目和医疗广告宣传的管理,严肃查处假冒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宣讲医疗和健康养生知识、推销药品、推荐医疗机构等非法行为。严厉打击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行为,以零容忍态度查处损害群众利益的案件。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完善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机制,加强平安医院建设。(市卫生健康委、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委政法委、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文旅广电局、市医保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分别负责,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配合)

6.加强公共卫生服务监管。依法加强对环境保护、食品安全、职业卫生、精神卫生、放射卫生、传染病防治、实验室生物安全、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学校卫生等公共卫生服务的监管。加强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情况的绩效考核和监管,重点监管资金使用效益和满足群众健康需求情况。严厉打击骗取、套取公共卫生资金行为。加强对公立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社会办医院完成公共卫生服务、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处置、紧急医学救援等任务的指导和考核。充分发挥医疗卫生机构对健康危害因素的监测、评估和预警作用,为综合监管提供依据。(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市市场监管局)

7.加强健康产业监管。建立健全覆盖健康产业全链条、全流程的包容、审慎、有效监管机制,明确监管责任,提髙监测能力。加强对药品、医疗器械、康复辅助器具等相关产业的监管,提升相关产业研发制造水平。加强对医疗卫生与养老、旅游、互联网、健身休闲、食品等领域融合产生的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监管。通过开展试点、行业评估、公开信息、完善投诉和维权机制等多种方式,加强行业指导,营造公平公正的发展环境。(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责任单位:市委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商务局、市文旅广电局、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

四、创新监管机制,提升监管效能

1.完善规范行政执法机制。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以及行政裁量权基准等制度,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落实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探索容错纠错和免责机制,依法保障医疗卫生行业监督执法人员权益。完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程序。(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2.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机制。在加强日常管理的基础上,严格落实卫生监督“双随机”抽查制度。完善抽查清单,健全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名录库。对投诉举报多、安全隐患大、有失信行为和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的医疗卫生机构,加大查处力度。依法向社会公开监管信息。(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

3.建立医疗卫生行业信用机制。将医疗卫生行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立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制度。完善以执业准入注册、不良执业行为记录为基础的医疗卫生行业信用记录数据库。建立医疗卫生行业黑名单制度,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记录、公示和预警。建立健全依法联合惩戒体系,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商务局、中国人民银行鞍山市中心支行、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

4.健全信息公开机制。完善相关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目录,明确信息公开主体、公开事项和时限要求。通过多种渠道,定期公开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资质、人员信息、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以及相关许可、检查、考核评估和行政处罚等信息。(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商务局、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

5.建立风险预警和评估机制。充分运用大数据、物联网等现代化信息技术,整合抽查抽检、定点监测、违法失信、投诉举报等相关信息,加强医疗卫生行业风险评估和分析,建立风险分级管控机制,提髙发现问题和防范化解重大风险能力。(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责任单位:市委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

6.形成网格化管理机制。探索将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工作纳入城乡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合理配置监管协管力量,做到“定格、定员、定责”,建立健全信息管理、各方联动、协调处理、考核评价制度。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的日常巡查、专项督查、专项整治、处罚后复查等,建立健全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方式。(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责任单位:市信息中心)

7.建立综合监管结果协同运用机制。建立健全综合监管结果与医疗卫生机构校验、等级评审、医保定点协议管理、重点专科设置、财政投入、评先评优等的挂钩机制,以及从业人员监管结果与职称聘任、职务晋升、评先评优、绩效分配等挂钩机制,推进综合监管结果统筹运用。(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

五、加强保障措施,确保制度落实

1.明确部门责任。各县(市)区、各开发区和有关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建设,将其纳入深化医改重要内容,加强领导,统一部署,协调推进。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是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的主要责任部门,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行政审批、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商务、人民银行、审计、海关、税务、市场监管、医疗保障、银行保险监管等部门依法承担相应监管职责。各部门要落实监管职责,厘清责任链条,细化责任分工,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市商务局、市行政审批局、中国人民银行鞍山市中心支行、市审计局、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等分别负责)

2.强化责任追究。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承担主要责任的职能部门依法依规承担相应的责任。严肃查处各级政府部门责任人员在监管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对国家公职人员依照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对党员领导干部依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构追究刑事责任。对发现问题多、社会反响强烈、监管效果不明显的地方、部门和人员严肃追究问责。加大对典型案例的通报力度,形成震慑。(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3.建立督察机制。建立由卫生健康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参与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督察机制。主要针对综合监管责任落实情况、政府分管领导的领导责任落实情况、相关政策要求执行落实到位情况、突出问题及处理情况等开展督察,市卫生健康委每两年左右督察一遍。对存在突出问题的地方和负有监管责任的有关部门,可不定期开展专项督察。(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4.提升信息化水平。基于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健全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信息系统。加快实现各相关部门、各层级和医疗卫生行业内部各领域监管信息的互联互通和统一应用,实现动态监管。扩大在线监测等的应用范围,推进手持移动执法终端和执法记录仪的应用。强化医疗卫生机构和监管部门网络安全责任,保障信息安全。(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责任单位:市委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信息中心、市财政局)

5.加强队伍和能力建设。充实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力量,加强业务培训,推进综合监管队伍专业化、规范化和职业化。加强卫生健康执法监督体系建设,积极配合构建省、市、县(区)、乡镇(街道)、村(居)五级卫生健康监督网络。加强卫生健康监督机构的资源配置及规范化建设,完善依法履职所需的业务用房、设备购置以及执法经费等保障政策,逐步实行卫生健康执法人员职位分级管理制度。加强医疗卫生行业执法监督队伍作风和纪律建设,打造公正廉洁、执法为民、敢于担当的执法监督队伍。(市卫生健康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6.加强宣传引导。大力宣传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的重要作用,动员社会各方面共同推进制度建设。加强舆论引导,广泛宣传先进典型,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卫生健康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附件:1.鞍山市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工作领导小组

      2.鞍山市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部门职责分工

 

 

附件1

 

鞍山市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王 军 市委常委、分管日常工作的副市长

副组长:周英秋 副市长

成  员:李成刚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孙成平 市委政法委副书记

 李 赤 市委市政府督查室主任

 贺 亮 市委网信办副主任

 邹玉颖 市发展改革委主任

 王泓宇 市教育局局长

 高大壮 市科技局局长

 张安洋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

 商大顺 市公安局副局长

 王守宏 市民政局局长

 丁 威 市司法局局长

 张晓强 市财政局局长

 朱卫红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局长

 栾卫国 市生态环境局局长

 武秋丹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

 曲振东 市水利局局长

 张 静 市商务局局长

 王 凯 市文旅广电局局长

 张敬军 市卫生健康委主任

 左忠鹏 市国资委主任

 杨玉川 市市场监管局局长

 程新凯 市医保局局长

 朱 勇 市行政审批局局长

 武继军 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雒荣广 市检察院副检察长

 杨洪波 海城市人民政府市长

 刘广新 台安县人民政府县长

 岫岩县政府主要领导

 聂 鹏 铁东区人民政府区长

 范丹宇 铁西区人民政府区长

 王 磊 立山区人民政府区长

 靳洪利 千山区人民政府区长

 郑孝刚 高新区管委会主任

 萧爱武 鞍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

 范静国 千山风景区管委会主任

 王 旭 市税务局局长

 刘 纪 中国人民银行鞍山市中心支行副行长

 汪 涛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鞍山监管分局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健康委,办公室主任:张敬军(兼),联络员:市卫生健康委综合监督与政策法规科科长李文婷。

 

 

附件2

 

鞍山市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部门职责分工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法负责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全行业监管,加强医疗服务质量、安全和行为监管,建立完善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医疗安全与风险管理体系,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公共卫生管理和执法监督,负责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医疗技术、大型医用设备的行政审批和监管,负责中医医疗机构、中医医师、中医医疗卫生服务监管,牵头开展对医疗卫生机构的运行监管和绩效考核。

发展改革部门会同人民银行负责完善社会信用体系。

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打击各类扰乱医院秩序、伤害医务人员等违法犯罪行为,打击非法行医犯罪活动,配合加强平安医院建设。

民政部门负责医疗卫生行业民办非企业和医疗卫生行业组织管理工作。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会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队伍和专家库建设。

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财务和专项资金监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医疗卫生行业有关从业人员资格认定的监管。

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外商投资医疗卫生机构设立及变更事项的审批和监管。

审计部门依法对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审计监督。税务部门负责医疗卫生行业税收管理。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医疗卫生行业价格监督检查。

医疗保障部门负责药品、医疗服务价格和收费标准,省药品和医用耗材招标采购相关政策的落实并监督实施,会同银行保险监管部门按照职责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医疗机构相关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

药品监管部门负责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管,负责执业药师的管理。

行政审批部门负责相关行业审批工作。

教育、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水利等部门依职责承担相关公共卫生服务监管。

企业卫生部门依照职责负责所办医疗机构日常监管工作,加强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

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工作。

 

 

 

 

鞍政办发〔2019〕33号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鞍山市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鞍山市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1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鞍山市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

综合监管制度实施方案

 

为全面建立严格规范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提高医疗卫生行业监管能力和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63号)精神,结合鞍山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坚持政府主导、依法依规、社会共治、改革创新的基本原则,加快建立严格规范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推进医疗卫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监管理念、体制和方式的根本转变,从重点监管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转向全行业监管,从注重事前审批转向注重事中事后全流程监管,从单项监管转向综合协同监管,从主要运用行政手段转向统筹运用行政、法律、经济和信息等多种手段,提高监管水平和效能。到2020年,建立职责明晰、分工协作、科学有效的综合监管制度,健全机构自治、行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多元化综合监管体系,形成专业高效、统一规范、文明公正的卫生健康监督执法队伍,实现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法治化、规范化和常态化。

二、明确监管主体和责任,形成多元治理格局

1.明确医疗卫生机构自我管理主体责任。医疗卫生机构对本机构依法执业、规范服务、服务质量和安全、行风建设等承担主体责任,其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医疗卫生机构要建立健全服务质量和安全、人力资源、财务资产、绩效考核等内部管理机制,加强机构自治,强化自我管理。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要建立卫生监督协调员制度,履行本机构依法执业协管职责。各级各类医院要按照《辽宁省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实施方案》要求,制定医院章程,建立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协调、相互制衡、相互促进的治理机制,自觉接受行业监管和社会监督。引导社会办医疗机构加强各环节自律,提高诚信经营水平。(市卫生健康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2.强化政府主导责任。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充分发挥政府在法治建设、行业规划、行业准入、行政执法等方面的主导作用。所有医疗卫生机构不论所有制、投资主体、隶属关系和经营性质,均由所在地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规定实行统一监管。建立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参与的综合监管协调机制,负责统筹综合监管的协调、指导和医疗卫生服务重大案件查处等工作,按照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制定完善部门权责清单,明确监管职责,加强信息共享、相互衔接和协同配合。依法承担医疗卫生行业执法监督职责的机构开展相关执法监督工作。(市卫生健康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行政审批局、市科技局、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3.发挥行业组织自律作用。积极培育卫生行业组织,在制定行业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规范执业行为和经营管理、维护行业荣誉、调解处理服务纠纷等方面更好发挥作用,引导和支持其提升专业化水平和公信力。探索通过法律授权等方式,利用行业组织的专业力量,完善行业准入和退出管理机制,健全医疗卫生质量、技术、安全和服务评估评价机制和专家支持体系。建立医疗质量控制与监督执法技术协作机制,形成监管合力。(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商务局、中国人民银行鞍山市中心支行、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

4.加强社会监督。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推进普法教育,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和从业人员依法执业意识,增强公众健康权益意识。医疗卫生机构自觉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监督。支持社会各界参与监督。加强医疗卫生服务投诉举报平台建设,畅通投诉渠道,探索建立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完善舆情监测和处置机制,发挥媒体监督作用。发挥专业机构和中介组织的技术支撑和社会监督作用。(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

5.加强党的领导。坚持和完善党的全面领导,不断加强医疗卫生行业党建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建设。充分发挥公立医院党委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促改革、保落实的领导作用,基层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社会办医党组织建设,指导、督查监管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方略,坚持正确的改革发展方向,不断提高工作和服务水平。完善公立医院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监督约束机制,加强对履行政治责任、行使职责权力、加强作风建设等方面的监督。强化党风廉政建设和行风建设,加大医疗卫生行业反腐败力度,筑牢监管底线。(市卫生健康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突出重点领域,强化全过程监管

1.加强医疗卫生服务要素准入监管。加快推进医药卫生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不断完善行政审批事项清单制度并向社会公示,推动线下现场办理向线上网络办理模式转变。制定优化社会办医疗机构准入跨部门审批流程和事项清单,依法简化优化审批条件,加强工作衔接,提高审批服务水平。完善医疗卫生机构、从业人员以及医疗技术、药品、耗材、医疗器械等准入和行政许可流程,推行医疗机构、医师和护士电子化注册,医师多点执业按规定实行备案制管理。(市卫生健康委、市行政审批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商务局配合)

2.加强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监管。推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健全内部质量和安全管理体系和机制,严格落实医疗质量和安全管理核心制度。充分发挥行业组织以及各级质控中心作用,开展医疗服务质量评价,通过信息化监测、现场检查等手段,加强对重点部门、重点专业、重要岗位、关键环节、高风险人员的监管。(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分别负责;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司法局)

强化药品质量监管。加强对医疗机构釆购和使用药品、耗材、医疗器械等医疗相关产品的监管。强化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和药学服务,严格执行公立医疗机构取消药品加成、药品和医用耗材统一釆购、药品釆购“两票制”、优先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短缺药品供应保障等相关制度要求,推行临床路径管理和临床药师制度,落实处方点评制度,建立完善临床用药超常预警制度和对辅助用药、高值医用耗材等的跟踪监控制度。(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责任单位:市医保局、市市场监管局)

3.加强医疗卫生机构运行监管。每年对公立医院开展综合绩效考核,强化对患者满意度、社会效益、服务提供、综合管理、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的监管,考核结果与财政补助、医保支付、绩效工资总量和院长薪酬挂钩。落实医疗费用重点指标监测和发布制度,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建立健全公立医院全面预算管理、成本管理、财务报告、信息公开以及内部和第三方审计等制度,对公立医院人员支出、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支出、负债、投资、资金结余使用等加大监管力度。监管结果与医疗卫生机构的等级评定、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负责人晋升、奖惩直接挂钩。审计机构依法对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审计监督。(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分别负责,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局配合)

对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医疗机构实行分类管理。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所得收入除符合规定的合理支出外,只能用于医疗机构的继续发展,不得将收支结余用于分红或变相分红。加强对营利性医疗机构盈利率管控,依法公开服务价格等信息。对医疗机构损害患者权益、谋取不当利益的,依法依规惩处。(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

积极发挥各类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行为的引导和监督制约作用。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加强对医疗费用的调控。全面推开医疗保险智能监控,积极探索将医保监管延伸到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行为的有效方式。严厉打击欺诈骗保行为,对骗取套取医保资金行为依法依规加大惩处力度,保障医保基金安全。(牵头单位:市医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配合)

4.加强医疗卫生从业人员监管。强化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监管,加强对医师资格证、医师执业证的管理。加大医疗卫生行业行风建设力度,落实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继续加强“九不准”等相关制度执行。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和违反医德医风的执业行为,并纳入医疗卫生行业信用机制。(市卫生健康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5.加强医疗卫生服务行业秩序监管。建立健全医疗卫生行业秩序监管联防联控机制。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大力加强对医疗养生类节目和医疗广告宣传的管理,严肃查处假冒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宣讲医疗和健康养生知识、推销药品、推荐医疗机构等非法行为。严厉打击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行为,以零容忍态度查处损害群众利益的案件。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完善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机制,加强平安医院建设。(市卫生健康委、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委政法委、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文旅广电局、市医保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分别负责,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配合)

6.加强公共卫生服务监管。依法加强对环境保护、食品安全、职业卫生、精神卫生、放射卫生、传染病防治、实验室生物安全、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学校卫生等公共卫生服务的监管。加强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情况的绩效考核和监管,重点监管资金使用效益和满足群众健康需求情况。严厉打击骗取、套取公共卫生资金行为。加强对公立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社会办医院完成公共卫生服务、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处置、紧急医学救援等任务的指导和考核。充分发挥医疗卫生机构对健康危害因素的监测、评估和预警作用,为综合监管提供依据。(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市市场监管局)

7.加强健康产业监管。建立健全覆盖健康产业全链条、全流程的包容、审慎、有效监管机制,明确监管责任,提髙监测能力。加强对药品、医疗器械、康复辅助器具等相关产业的监管,提升相关产业研发制造水平。加强对医疗卫生与养老、旅游、互联网、健身休闲、食品等领域融合产生的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监管。通过开展试点、行业评估、公开信息、完善投诉和维权机制等多种方式,加强行业指导,营造公平公正的发展环境。(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责任单位:市委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商务局、市文旅广电局、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

四、创新监管机制,提升监管效能

1.完善规范行政执法机制。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以及行政裁量权基准等制度,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落实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探索容错纠错和免责机制,依法保障医疗卫生行业监督执法人员权益。完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程序。(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2.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机制。在加强日常管理的基础上,严格落实卫生监督“双随机”抽查制度。完善抽查清单,健全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名录库。对投诉举报多、安全隐患大、有失信行为和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的医疗卫生机构,加大查处力度。依法向社会公开监管信息。(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

3.建立医疗卫生行业信用机制。将医疗卫生行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立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制度。完善以执业准入注册、不良执业行为记录为基础的医疗卫生行业信用记录数据库。建立医疗卫生行业黑名单制度,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记录、公示和预警。建立健全依法联合惩戒体系,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商务局、中国人民银行鞍山市中心支行、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

4.健全信息公开机制。完善相关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目录,明确信息公开主体、公开事项和时限要求。通过多种渠道,定期公开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资质、人员信息、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以及相关许可、检查、考核评估和行政处罚等信息。(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商务局、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

5.建立风险预警和评估机制。充分运用大数据、物联网等现代化信息技术,整合抽查抽检、定点监测、违法失信、投诉举报等相关信息,加强医疗卫生行业风险评估和分析,建立风险分级管控机制,提髙发现问题和防范化解重大风险能力。(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责任单位:市委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

6.形成网格化管理机制。探索将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工作纳入城乡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合理配置监管协管力量,做到“定格、定员、定责”,建立健全信息管理、各方联动、协调处理、考核评价制度。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的日常巡查、专项督查、专项整治、处罚后复查等,建立健全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方式。(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责任单位:市信息中心)

7.建立综合监管结果协同运用机制。建立健全综合监管结果与医疗卫生机构校验、等级评审、医保定点协议管理、重点专科设置、财政投入、评先评优等的挂钩机制,以及从业人员监管结果与职称聘任、职务晋升、评先评优、绩效分配等挂钩机制,推进综合监管结果统筹运用。(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

五、加强保障措施,确保制度落实

1.明确部门责任。各县(市)区、各开发区和有关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建设,将其纳入深化医改重要内容,加强领导,统一部署,协调推进。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是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的主要责任部门,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行政审批、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商务、人民银行、审计、海关、税务、市场监管、医疗保障、银行保险监管等部门依法承担相应监管职责。各部门要落实监管职责,厘清责任链条,细化责任分工,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市商务局、市行政审批局、中国人民银行鞍山市中心支行、市审计局、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等分别负责)

2.强化责任追究。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承担主要责任的职能部门依法依规承担相应的责任。严肃查处各级政府部门责任人员在监管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对国家公职人员依照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对党员领导干部依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构追究刑事责任。对发现问题多、社会反响强烈、监管效果不明显的地方、部门和人员严肃追究问责。加大对典型案例的通报力度,形成震慑。(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3.建立督察机制。建立由卫生健康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参与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督察机制。主要针对综合监管责任落实情况、政府分管领导的领导责任落实情况、相关政策要求执行落实到位情况、突出问题及处理情况等开展督察,市卫生健康委每两年左右督察一遍。对存在突出问题的地方和负有监管责任的有关部门,可不定期开展专项督察。(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4.提升信息化水平。基于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健全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信息系统。加快实现各相关部门、各层级和医疗卫生行业内部各领域监管信息的互联互通和统一应用,实现动态监管。扩大在线监测等的应用范围,推进手持移动执法终端和执法记录仪的应用。强化医疗卫生机构和监管部门网络安全责任,保障信息安全。(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责任单位:市委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信息中心、市财政局)

5.加强队伍和能力建设。充实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力量,加强业务培训,推进综合监管队伍专业化、规范化和职业化。加强卫生健康执法监督体系建设,积极配合构建省、市、县(区)、乡镇(街道)、村(居)五级卫生健康监督网络。加强卫生健康监督机构的资源配置及规范化建设,完善依法履职所需的业务用房、设备购置以及执法经费等保障政策,逐步实行卫生健康执法人员职位分级管理制度。加强医疗卫生行业执法监督队伍作风和纪律建设,打造公正廉洁、执法为民、敢于担当的执法监督队伍。(市卫生健康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6.加强宣传引导。大力宣传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的重要作用,动员社会各方面共同推进制度建设。加强舆论引导,广泛宣传先进典型,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卫生健康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附件:1.鞍山市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工作领导小组

      2.鞍山市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部门职责分工

 

 

附件1

 

鞍山市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王 军 市委常委、分管日常工作的副市长

副组长:周英秋 副市长

成  员:李成刚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孙成平 市委政法委副书记

 李 赤 市委市政府督查室主任

 贺 亮 市委网信办副主任

 邹玉颖 市发展改革委主任

 王泓宇 市教育局局长

 高大壮 市科技局局长

 张安洋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

 商大顺 市公安局副局长

 王守宏 市民政局局长

 丁 威 市司法局局长

 张晓强 市财政局局长

 朱卫红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局长

 栾卫国 市生态环境局局长

 武秋丹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

 曲振东 市水利局局长

 张 静 市商务局局长

 王 凯 市文旅广电局局长

 张敬军 市卫生健康委主任

 左忠鹏 市国资委主任

 杨玉川 市市场监管局局长

 程新凯 市医保局局长

 朱 勇 市行政审批局局长

 武继军 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雒荣广 市检察院副检察长

 杨洪波 海城市人民政府市长

 刘广新 台安县人民政府县长

 岫岩县政府主要领导

 聂 鹏 铁东区人民政府区长

 范丹宇 铁西区人民政府区长

 王 磊 立山区人民政府区长

 靳洪利 千山区人民政府区长

 郑孝刚 高新区管委会主任

 萧爱武 鞍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

 范静国 千山风景区管委会主任

 王 旭 市税务局局长

 刘 纪 中国人民银行鞍山市中心支行副行长

 汪 涛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鞍山监管分局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健康委,办公室主任:张敬军(兼),联络员:市卫生健康委综合监督与政策法规科科长李文婷。

 

 

附件2

 

鞍山市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部门职责分工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法负责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全行业监管,加强医疗服务质量、安全和行为监管,建立完善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医疗安全与风险管理体系,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公共卫生管理和执法监督,负责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医疗技术、大型医用设备的行政审批和监管,负责中医医疗机构、中医医师、中医医疗卫生服务监管,牵头开展对医疗卫生机构的运行监管和绩效考核。

发展改革部门会同人民银行负责完善社会信用体系。

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打击各类扰乱医院秩序、伤害医务人员等违法犯罪行为,打击非法行医犯罪活动,配合加强平安医院建设。

民政部门负责医疗卫生行业民办非企业和医疗卫生行业组织管理工作。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会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队伍和专家库建设。

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财务和专项资金监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医疗卫生行业有关从业人员资格认定的监管。

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外商投资医疗卫生机构设立及变更事项的审批和监管。

审计部门依法对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审计监督。税务部门负责医疗卫生行业税收管理。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医疗卫生行业价格监督检查。

医疗保障部门负责药品、医疗服务价格和收费标准,省药品和医用耗材招标采购相关政策的落实并监督实施,会同银行保险监管部门按照职责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医疗机构相关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

药品监管部门负责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管,负责执业药师的管理。

行政审批部门负责相关行业审批工作。

教育、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水利等部门依职责承担相关公共卫生服务监管。

企业卫生部门依照职责负责所办医疗机构日常监管工作,加强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

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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