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政办发〔2019〕38号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鞍山市
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鞍山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鞍山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

治理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9〕15号),结合鞍山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全国、省、市教育大会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认真履行政府责任,进一步明确学前教育坚持公益普惠的基本方向,依法落实城镇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定,强调规范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使用,把公办幼儿园建设与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相结合,确保优先建设公办园,着力构建以公办普惠资源为主体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聚焦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移交、办园等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治理,基本实现每个新建小区拥有一所公办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进一步提高学前教育公益普惠水平,切实办好学前教育,满足人民群众对幼有所育的期盼。

二、总体目标

(一)公办园建设目标

1.国家、省目标:到2020年公办园在园儿童占比达到50%、42%,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公办园和普惠性民办园在园儿童占比)达到80%。

2.市目标:2020年在完成省目标基础上,到2021年全市共新增公办幼儿园49所,新增、盘活公办学位2万个。

(二)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目标

2019年12月底前完成已建成小区配套幼儿园的移交手续和综合治理规划方案,完成回收、置换、购置工作,完成补建、改建、新建的小区配套幼儿园相关建设规划;2020年12月底前完成项目竣工验收。

三、总体要求

(一)确保规划到位

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对已建成的小区未规划建设幼儿园的,要通过补建、改建、就近新建、置换、购置等方式予以解决。自然资源部门会同教育部门提出已建成居住区需配套幼儿园学位及建设规模需求,研究确定具体位置,对需要补建、改建、新建的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项目按程序及时办理相关规划许可手续,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按相关规定履行规划和建设程序。

对正在建设的居住区达到配建标准未规划幼儿园的,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要建立责任倒查机制,尽快查找问题原因,制定补救措施,从规划、土地、建设等方面着手,明确责任主体,责令限期整改。分期建设的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应当与首期项目同步规划、建设并满足使用条件。对达不到5000至6000 人规模的零星住宅小区,自然资源部门牵头统筹规划,住房城乡建设、教育部门配合在周边区域统筹配建幼儿园。

(二)确保建设到位

对有幼儿园完整配建规划但未列入为首期建设或缩减少建的,由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责成开发建设单位限期按标准完成配套建设;对在幼儿园建设用地上进行其他项目建设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置。居住区配建幼儿园要与首期建设项目同步验收,对未按有关标准建设幼儿园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对违反规划要求和建设条件、且不按时落实整改要求的开发建设单位,行业主管部门要依法依规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并将处罚信息归集到鞍山市信用信息数据交换共享平台,同时将相关处罚推送至市发展改革委并在“信用鞍山”网站上进行公示。

(三)确保移交到位

配套幼儿园已经建成,但未依有关法规政策规定或合同约定移交当地教育部门的,或开发建设单位违规出租、出售办成高收费民办幼儿园的,由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责成开发建设单位限期收回,同时办理所占土地及园舍的移交及资产登记手续;对闲置不用的,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限期移交当地教育部门并办理移交手续;对挪作他用的,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收回,并办理移交手续。

(四)确保使用到位

小区配套幼儿园应按规定办成公办幼儿园或者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不得办成营利性幼儿园。公办园在园儿童占比低于50%的县(市)区、开发区,配套幼儿园原则上办成公办幼儿园。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园的,要做好相关资质、管理能力、卫生安全及保教质量等的审核,加强政策扶持和动态监管,教育部门按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办学许可证,行政审批部门(民政部门)依法及时办理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登记。牢牢把握公益普惠基本方向,着力构建以普惠性资源为主体的办园体系,坚决扭转高收费民办园占比偏高的局面,普惠率达不到国家、省政府目标的县(市)区、开发区,原则上不再审批营利性幼儿园。

四、任务责任

(一)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任务

我市公办园在园儿童17175名,公办园在园儿童占比22.4%,低于全省平均水平14.7个百分点,距离国家目前要求差距较大。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要加大统筹力度,综合施策,多措并举推进公办园建设,2020年达到各县(市)区、各开发区教育部门直属公办园3所以上,2022年达到5所以上。

1.海城市公办园在园儿童4299名,公办园在园儿童占比16.7%,需新增公办学位4000个,需新增公办园14所。需治理小区配套幼儿园12所,其中需规划整改10所,需移交2所。

2.台安县公办园在园儿童751名,公办园在园儿童占比13.1%,需新增公办学位1500个,需新增公办园5所,需治理小区配套幼儿园3所,均需规划整改。

3.岫岩县公办园在园儿童5397名,公办园在园儿童占比45.6%,需新增公办学位500个,需新增公办园2所。需治理小区配套幼儿园4所,其中需规划整改2所、需移交2所。

4.铁东区公办园在园儿童2191名,公办园在园儿童占比27.9%,需新增公办学位1257个,需新增公办园5所。需治理小区配套幼儿园7所,其中需规划整改6所,需办为公办园1所。

5.铁西区公办园在园儿童1146名,公办园在园儿童占比18%,需新增公办学位1300个,需新增公办园5所。需治理小区配套幼儿园6所,其中需规划整改5所,需移交1所。

6.立山区公办园在园儿童1184名,公办园在园儿童占比13.8%,需新增公办学位2200个,需新增公办园8所。需治理小区配套幼儿园17所,其中需规划整改10所,规划未建设2所,需移交3所,需办为公办园2所。

7.千山区公办园在园儿童184名,公办园在园儿童占比9%,需新增公办学位600个,需新增公办园2所。需治理小区配套幼儿园1所,需规划整改。

8.高新区无公办园,需新增公办学位1000个,需新增公办园4所。需治理小区配套幼儿园4所,其中需规划整改1所,规划未建2所,需移交1所。

9.鞍山经济开发区公办园在园儿童174名,公办园在园儿童占比7%,需补充公办学位700个,需新增公办园3所。需治理小区配套幼儿园5所,均为需规划整改。

10.千山风景区无公办园,需补充公办学位100个,需新建公办园1所。需治理小区配套幼儿园1所,需移交。

(二)职责分工

1.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承担主体责任。各地区要结合中央和省市整治工作要求,认真落实整治工作的主体责任,加大工作力度,确保按时间节点完成整治任务。要善于创新思路方法,按照“一事一议”“一园一案”的原则,对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问题研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和操作指引。对确属年代久远、情况复杂的,区别不同情况研究解决,或经报市级治理工作小组审核同意,由政府统筹安排研究,确保平稳有序进行推进。

2.教育部门负责使用和管理。要参与小区配套幼儿园的规划、建设、验收、移交等各环节的工作,提出相关建议,做好小区配套幼儿园的使用和管理。

3.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建设管理。要切实加强对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的建筑设计、施工建设、验收、移交的监管落实。

4.机构编制部门负责编制管理工作。要根据办园性质,按程序做好小区配套幼儿园移交涉及的相关机构编制工作,依法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

5.财政部门负责经费保障和管理。要将新建、改建、回购置换小区配套幼儿园的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占财政性教育经费的比例不得低于7%,重点解决新建、改建公办园基本建设、运转、设施设备配备、保障教师待遇等。

6.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统筹规划。由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在时间节点前向市自然资源局上报补建规划方案,市自然资源局结合实际情况统筹规划。同时将小区配套幼儿园必要建设用地及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按相关规定划拨建设用地,建立补建规划“一园一案”工作台账。

7.市机关事务中心负责补偿和确权。要配合住房城乡建设和自然资源部门做好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产权使用移交等事宜工作。

8.行政审批部门(民政部门)负责规划建设审批。要结合各幼儿园规划建设项目的时间节点,对需要补建、改建、新建的项目要按照程序及时办理审批、核准、备案和规划手续,切实提高审批效率,开展好对口服务,做好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源头治理

规划管理委员会、竣工管理委员会积极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做好规划、验收等环节的工作,提出工作建议,综合汇总,严格依据标准审核把关,从源头上解决配建建设、权属、移交等难题,各级政府要将教育部门纳入规划管理委员会和竣工管理委员会。

(二)建立协调机制

各县(市)区、各开发区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小组要负责本地区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切实担负起牵头协调责任。并于每月20日前,向市治理工作小组办公室上报小区配套幼儿园的整改情况。

(三)加强督导考核

将公办园在园儿童占比和普惠率列入2020年政府“重强抓”工作内容和绩效考核工作中,加强小区配套幼儿园整改过程和成效的督导,督促各项工作整改到位。对于整改工作落实不力的,应查找问题,及时纠正,并建立问责机制。加快我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的进程,督促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落实小区配套幼儿园整改工作。市政府将组织相关部门适时进行专项督导,并针对关键环节适时进行重点抽查。

(四)加大监管力度

畅通群众反映意见的渠道,设立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和信箱,对在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没有依规依标配建并移交的,造成学前教育资源严重不足或配套建设幼儿园资源流失的失职渎职行为和违法违纪案件,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对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情况瞒报漏报的,要追究相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要积极借鉴有益经验,及时总结治理情况,完善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措施,形成规范管理的长效机制。

 

鞍政办发〔2019〕38号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鞍山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鞍山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鞍山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

治理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9〕15号),结合鞍山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全国、省、市教育大会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认真履行政府责任,进一步明确学前教育坚持公益普惠的基本方向,依法落实城镇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定,强调规范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使用,把公办幼儿园建设与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相结合,确保优先建设公办园,着力构建以公办普惠资源为主体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聚焦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移交、办园等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治理,基本实现每个新建小区拥有一所公办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进一步提高学前教育公益普惠水平,切实办好学前教育,满足人民群众对幼有所育的期盼。

二、总体目标

(一)公办园建设目标

1.国家、省目标:到2020年公办园在园儿童占比达到50%、42%,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公办园和普惠性民办园在园儿童占比)达到80%。

2.市目标:2020年在完成省目标基础上,到2021年全市共新增公办幼儿园49所,新增、盘活公办学位2万个。

(二)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目标

2019年12月底前完成已建成小区配套幼儿园的移交手续和综合治理规划方案,完成回收、置换、购置工作,完成补建、改建、新建的小区配套幼儿园相关建设规划;2020年12月底前完成项目竣工验收。

三、总体要求

(一)确保规划到位

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对已建成的小区未规划建设幼儿园的,要通过补建、改建、就近新建、置换、购置等方式予以解决。自然资源部门会同教育部门提出已建成居住区需配套幼儿园学位及建设规模需求,研究确定具体位置,对需要补建、改建、新建的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项目按程序及时办理相关规划许可手续,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按相关规定履行规划和建设程序。

对正在建设的居住区达到配建标准未规划幼儿园的,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要建立责任倒查机制,尽快查找问题原因,制定补救措施,从规划、土地、建设等方面着手,明确责任主体,责令限期整改。分期建设的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应当与首期项目同步规划、建设并满足使用条件。对达不到5000至6000 人规模的零星住宅小区,自然资源部门牵头统筹规划,住房城乡建设、教育部门配合在周边区域统筹配建幼儿园。

(二)确保建设到位

对有幼儿园完整配建规划但未列入为首期建设或缩减少建的,由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责成开发建设单位限期按标准完成配套建设;对在幼儿园建设用地上进行其他项目建设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置。居住区配建幼儿园要与首期建设项目同步验收,对未按有关标准建设幼儿园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对违反规划要求和建设条件、且不按时落实整改要求的开发建设单位,行业主管部门要依法依规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并将处罚信息归集到鞍山市信用信息数据交换共享平台,同时将相关处罚推送至市发展改革委并在“信用鞍山”网站上进行公示。

(三)确保移交到位

配套幼儿园已经建成,但未依有关法规政策规定或合同约定移交当地教育部门的,或开发建设单位违规出租、出售办成高收费民办幼儿园的,由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责成开发建设单位限期收回,同时办理所占土地及园舍的移交及资产登记手续;对闲置不用的,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限期移交当地教育部门并办理移交手续;对挪作他用的,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收回,并办理移交手续。

(四)确保使用到位

小区配套幼儿园应按规定办成公办幼儿园或者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不得办成营利性幼儿园。公办园在园儿童占比低于50%的县(市)区、开发区,配套幼儿园原则上办成公办幼儿园。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园的,要做好相关资质、管理能力、卫生安全及保教质量等的审核,加强政策扶持和动态监管,教育部门按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办学许可证,行政审批部门(民政部门)依法及时办理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登记。牢牢把握公益普惠基本方向,着力构建以普惠性资源为主体的办园体系,坚决扭转高收费民办园占比偏高的局面,普惠率达不到国家、省政府目标的县(市)区、开发区,原则上不再审批营利性幼儿园。

四、任务责任

(一)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任务

我市公办园在园儿童17175名,公办园在园儿童占比22.4%,低于全省平均水平14.7个百分点,距离国家目前要求差距较大。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要加大统筹力度,综合施策,多措并举推进公办园建设,2020年达到各县(市)区、各开发区教育部门直属公办园3所以上,2022年达到5所以上。

1.海城市公办园在园儿童4299名,公办园在园儿童占比16.7%,需新增公办学位4000个,需新增公办园14所。需治理小区配套幼儿园12所,其中需规划整改10所,需移交2所。

2.台安县公办园在园儿童751名,公办园在园儿童占比13.1%,需新增公办学位1500个,需新增公办园5所,需治理小区配套幼儿园3所,均需规划整改。

3.岫岩县公办园在园儿童5397名,公办园在园儿童占比45.6%,需新增公办学位500个,需新增公办园2所。需治理小区配套幼儿园4所,其中需规划整改2所、需移交2所。

4.铁东区公办园在园儿童2191名,公办园在园儿童占比27.9%,需新增公办学位1257个,需新增公办园5所。需治理小区配套幼儿园7所,其中需规划整改6所,需办为公办园1所。

5.铁西区公办园在园儿童1146名,公办园在园儿童占比18%,需新增公办学位1300个,需新增公办园5所。需治理小区配套幼儿园6所,其中需规划整改5所,需移交1所。

6.立山区公办园在园儿童1184名,公办园在园儿童占比13.8%,需新增公办学位2200个,需新增公办园8所。需治理小区配套幼儿园17所,其中需规划整改10所,规划未建设2所,需移交3所,需办为公办园2所。

7.千山区公办园在园儿童184名,公办园在园儿童占比9%,需新增公办学位600个,需新增公办园2所。需治理小区配套幼儿园1所,需规划整改。

8.高新区无公办园,需新增公办学位1000个,需新增公办园4所。需治理小区配套幼儿园4所,其中需规划整改1所,规划未建2所,需移交1所。

9.鞍山经济开发区公办园在园儿童174名,公办园在园儿童占比7%,需补充公办学位700个,需新增公办园3所。需治理小区配套幼儿园5所,均为需规划整改。

10.千山风景区无公办园,需补充公办学位100个,需新建公办园1所。需治理小区配套幼儿园1所,需移交。

(二)职责分工

1.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承担主体责任。各地区要结合中央和省市整治工作要求,认真落实整治工作的主体责任,加大工作力度,确保按时间节点完成整治任务。要善于创新思路方法,按照“一事一议”“一园一案”的原则,对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问题研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和操作指引。对确属年代久远、情况复杂的,区别不同情况研究解决,或经报市级治理工作小组审核同意,由政府统筹安排研究,确保平稳有序进行推进。

2.教育部门负责使用和管理。要参与小区配套幼儿园的规划、建设、验收、移交等各环节的工作,提出相关建议,做好小区配套幼儿园的使用和管理。

3.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建设管理。要切实加强对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的建筑设计、施工建设、验收、移交的监管落实。

4.机构编制部门负责编制管理工作。要根据办园性质,按程序做好小区配套幼儿园移交涉及的相关机构编制工作,依法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

5.财政部门负责经费保障和管理。要将新建、改建、回购置换小区配套幼儿园的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占财政性教育经费的比例不得低于7%,重点解决新建、改建公办园基本建设、运转、设施设备配备、保障教师待遇等。

6.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统筹规划。由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在时间节点前向市自然资源局上报补建规划方案,市自然资源局结合实际情况统筹规划。同时将小区配套幼儿园必要建设用地及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按相关规定划拨建设用地,建立补建规划“一园一案”工作台账。

7.市机关事务中心负责补偿和确权。要配合住房城乡建设和自然资源部门做好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产权使用移交等事宜工作。

8.行政审批部门(民政部门)负责规划建设审批。要结合各幼儿园规划建设项目的时间节点,对需要补建、改建、新建的项目要按照程序及时办理审批、核准、备案和规划手续,切实提高审批效率,开展好对口服务,做好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源头治理

规划管理委员会、竣工管理委员会积极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做好规划、验收等环节的工作,提出工作建议,综合汇总,严格依据标准审核把关,从源头上解决配建建设、权属、移交等难题,各级政府要将教育部门纳入规划管理委员会和竣工管理委员会。

(二)建立协调机制

各县(市)区、各开发区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小组要负责本地区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切实担负起牵头协调责任。并于每月20日前,向市治理工作小组办公室上报小区配套幼儿园的整改情况。

(三)加强督导考核

将公办园在园儿童占比和普惠率列入2020年政府“重强抓”工作内容和绩效考核工作中,加强小区配套幼儿园整改过程和成效的督导,督促各项工作整改到位。对于整改工作落实不力的,应查找问题,及时纠正,并建立问责机制。加快我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的进程,督促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落实小区配套幼儿园整改工作。市政府将组织相关部门适时进行专项督导,并针对关键环节适时进行重点抽查。

(四)加大监管力度

畅通群众反映意见的渠道,设立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和信箱,对在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没有依规依标配建并移交的,造成学前教育资源严重不足或配套建设幼儿园资源流失的失职渎职行为和违法违纪案件,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对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情况瞒报漏报的,要追究相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要积极借鉴有益经验,及时总结治理情况,完善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措施,形成规范管理的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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