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政办发〔2019〕40号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鞍山市
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突发事件
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鞍山市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鞍山市石油天然气

长输管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1.5应急预案体系

1.6突发事件分级

2.组织指挥体系

2.1市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2.2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3.监测与预警

3.1信息监测预警

3.2预警分级及信息发布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4.2事故信息报告

4.3应急处置

4.4应急结束

4.5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理

5.2调查评估

6.应急保障

6.1队伍保障

6.2物资装备保障

6.3经费保障

7.预案管理

7.1预案演练

7.2预案修订

7.3预案解释

8.宣传教育

9.附件

9.1预案体系框架图

9.2鞍山市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应急处置基本流程图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鞍山市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保护应急工作机制,有效应对和处置长输管道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维护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障油气管道设施安全运行,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辽宁省人民政府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辽宁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鞍山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规和规章,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规定的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生产运行中突发的Ⅲ级及以上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1.4工作原则

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科学施救,统一指挥、分级管理,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工作原则,实行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各级政府负责制,各相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1.5应急预案体系

本预案体系由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企业三级应急预案组成,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结合实际,组建应急指挥机构,指定部门牵头负责制定本地区专项应急预案,经当地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同级安委会、应急管理局和市发展改革委备案;油气长输管道企业组织制定企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备案。

1.6突发事件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环境污染,严重影响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平稳运行和群众生活的事件。按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有关规定,依据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油气管道突发事件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重大突发事件(Ⅰ级)、重大突发事件(Ⅱ级)、较大突发事件(Ⅲ级)、一般突发事件(Ⅳ级)四个级别。

Ⅰ级(特别重大):

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Ⅰ级:

(1)造成30人以上(以上含本数,下同)死亡;

(2)造成100人以上重伤(包括中毒,下同);

(3)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Ⅱ级(重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Ⅱ级突发事件: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以下不含本数,下同)死亡;

(2)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

(3)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Ⅲ级(较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Ⅲ级: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

(2)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

(3)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Ⅳ级(一般):

(1)造成3人以下死亡;

(2)造成10人以下重伤;

(3)造成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2.组织指挥体系

2.1市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鞍山市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由市安委会、市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地区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突发事件应急组织机构、应急救援队伍和相关管道企业及其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组成。

2.1.1指挥部及职责

在市安委会指导下,成立鞍山市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市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应急救援专家咨询组,统一指挥和协调全市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必要时设立现场指挥机构,负责现场应急组织、协调工作。具体组成及职责如下。

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应急工作的副市长兼任

副总指挥:市政府协助分管应急工作的副秘书长、市发展改革委主任,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主要领导兼任。

成员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消防救援支队、市民政局、市应急局、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利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气象局、市总工会、国网鞍山供电公司、市检验检测认证中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运营维护企业等部门和单位。

主要职责:组织指挥鞍山市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管道突发事件时发布应急指令,组建现场应急指挥部;综合分析突发事件预测预警信息,正确研判可能发生的紧急状态,评价其影响范围、程度,制定应对措施;负责组织有关专家为管道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技术和决策支持;做好突发事件信息汇总、上报工作,确定应向社会发布的管道事故信息;按分级响应的规定,做好处置协调。

2.1.2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职责

(1)总指挥职责

批准本预案的启动与终止;决策救援方案;负责人员、资源的配置和应急救援队伍的调动;确定现场指挥人员;协调突发事件救援有关工作,负责新闻管理。

(2)副总指挥职责

协助总指挥完成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协调工作,或受总指挥委托代替总指挥完成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指挥工作。

2.1.3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作为市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日常综合协调及信息的汇总、上报;检查指导各相关县(市)区、管道企业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突发事件的日常应急准备工作;执行落实市应急指挥部的决定,协调有关部门完成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工作;组织修订《鞍山市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指导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企业做好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和备案工作;组织、指导和督促检查预案演练工作;组织协调有关应对突发事件的科学研究、宣传教育和业务培训工作;负责应急救援专家咨询组管理。

2.1.4应急救援专家咨询组主要职责

市应急指挥部下设应急救援专家咨询组。专家组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聘请有关专家和技术骨干组成,参与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方案论证和救援措施的制定;对突发事件的发生和发展趋势、救灾方案、处置方法、灾害损失和恢复方案等进行研究、评估,向市安委会、市应急指挥部提供科学有效的建议或方案;参与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和评审工作,参与宣教培训、预案演练评估及相关学术交流与合作。

2.2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2.2.1市发展改革委

负责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迅速报告市安委会和市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应急预案响应的建议,参与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完成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2市公安局

负责组织实施人员疏散和突发事件现场警戒;必要时实施突发事件现场区域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对人员撤离区域进行治安管理;参与突发事件调查处理;负责对油气输送管道事故中涉嫌犯罪行为的侦查工作;完成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3市消防救援支队

在市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下,进行现场救援,制定突发事件现场处置方案;组织搜救伤员;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并协助有关部门对突发事件现场的设备容器实施冷却和救援后的洗消工作;完成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4市卫生健康委

确定受伤人员医疗救治定点医院;指导定点医院储备相应的医疗器材和急救药品;负责组织调动医疗力量实施现场医疗救治及伤员转运;完成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5市民政局

负责遗体接运、火化事宜;完成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6市应急局

参与应急指挥,在市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协调相关专业救援队伍参与救援,参与突发事件调查处理,参与突发事件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等灾害救助工作,组织协调重要应急物资的储备、调拨;完成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7市委宣传部

按照市应急指挥部要求,组织及时准确发布事故有关信息,负责制定新闻报道计划;负责现场媒体记者的对接;负责舆情的监控、收集、研判和引导等工作;完成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8市财政局

负责筹备解决事件应急处置所需资金;完成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9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负责参与抢险的伤亡人员工伤认定及后续有关社会保险的处置及政策咨询,参与突发事件调查;完成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10市自然资源局

负责提供全市地质灾害风险预警信息;为相关部门和企业做好油气长输管道所在区域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及开展应急抢修提供专业支持指导、协调突发事件涉及林业方面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提供突发事件发生地市政管线规划批复情况,并参与研究处置措施和施救工作;完成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11市生态环境局

负责突发事件现场的环境监测,对环境中的有害物质进行定性分析,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配合做好突发事件现场水质监测和污染水域应急处置;监督突发事件责任单位及专业处置单位对现场产生的危险废物实施无害化处置工作;参与突发事件调查处理;完成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12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负责突发事件现场煤气及液化石油气停、供工作;完成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13市交通运输局

负责组织运输单位实施突发事件现场抢险物资、抢险人员和疏散人员的运送;完成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14市农业农村局

指导、协调对突发事件周围种植业食用农产品安全质量进行研判,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完成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15市检验检测认证中心

对突发事件周围种植业食用农产品安全质量进行检测;完成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16市水利局

指导、协调突发事件涉及水库、河道等重大水利设施的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17市市场监管局

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管道企业制定突发事件现场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处置方案;负责组织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突发事件调查处理;完成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18市气象局

负责发布全市气象灾害预警,适时准确提供突发事件现场风向、风速、温度、气压、湿度、雨量等气象监测信息;完成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19市总工会

配合有关部门对伤亡人员及家属的安抚、抚恤等善后处理和社会稳定工作,参与突发事件调查处理;完成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20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负责解决或配合市有关部门做好突发事件抢险、人员疏散、交通管制、物资供应、善后处理等相关工作;完成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21国网鞍山供电公司

负责突发事件现场停、供电力保障;完成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22有关管道企业

按照本预案要求编制、修订企业应急预案,按有关规定进行备案;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和行业安全管理规定,完善应急机制、预警措施,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监控与管理;储备应急物资,保证应急投入,做好应急准备。突发事件发生后,依据单位自救和政府实施救援相结合的原则,事发企业应迅速启动本企业应急预案,负责人立即向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主管长输管道保护工作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突发事件情况及已采取的处置措施,在应急救援中按照现场应急指挥部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技术和设备支持,做好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防止事态扩大。

3.监测与预警

3.1信息监测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和管道企业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预警联动机制,共同加强对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运行情况的监控和信息分析,对可能引发突发事件或其他灾害的信息,要按规定及时上报。

管道企业要主动与气象部门、自然资源部门沟通,建立气象和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联动机制。根据气象部门和自然资源部门发布全市气象和地质灾害预警信息,管道企业应制作可能因气象和地质因素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预警信息,并报告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相关部门和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统一接收、处理、统计分析相关县市区和管道企业上报的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在会同相关专业部门、管道企业、专家对信息进行核实研判后,及时上报市应急指挥部和市安委会。

3.2预警分级及信息发布

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危害程度等因素,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划分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依次采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Ⅳ级预警(蓝色):预判为一般事故,即有可能造成Ⅳ级事故及险情,需启动县级应急预案。

Ⅲ级预警(黄色):预判为较大事故,即有可能造成Ⅲ级事故及险情,需启动市级预案及下级预案。

Ⅱ级预警(橙色):预判为重大事故,即有可能造成Ⅱ级事故及险情,需启动市级预案并报请启动上级预案。

Ⅰ级预警(红色):预判为特别重大事故,即有可能造成Ⅰ级事故及险情,需启动市级预案并报请启动上级预案。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原则上按照事件等级,经对应的县或市级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签发后,由官方渠道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快捷有效方式发布,亦可通过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通知等方式进行。

预警信息发布后,依据事件进展、势态变化情况和专家组提出的建议,各级应急指挥部可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将调整结果及时通报各相关单位。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Ⅰ级、Ⅱ级应急响应:是指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响应。在启动国务院、省级响应前,启动本预案及下级各预案,响应行动由市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国家、省级响应启动后,协助上级应急指挥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Ⅲ级应急响应:是指较大突发事件响应。启动本预案及下级各预案,由市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

Ⅳ级应急响应:是指一般突发事件的响应。响应行动由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急指挥部负责按照各地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并及时上报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应急响应超出本级处置能力时,应及时报请上级应急指挥部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实施救援。

4.2事故信息报告

4.2.1信息报告

管道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油气管道企业要第一时间向事发地县(市)区、开发区油气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应急局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接报部门应当立即将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应急指挥部报告,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或应急指挥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开展应急处置和信息确认,并及时上报市应急指挥部、市安委会。

对于可以直接确认或预判为较大以上油气管道突发事件的;一般突发事件恶化较快,或可能发生次生、衍生灾害的;一般突发事件涉及敏感群体、敏感时间、敏感地点的;以及可能出现其他紧急情况的,事发管道企业或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相关部门在按规定上报的同时,可直接向市应急指挥部、市安委会报告。

4.2.2报告时限

突发事件信息应在30分钟内报送至有关管道企业上级公司和市应急指挥部。紧急信息要边处置、边核实、边报告,最新处置情况要及时续报,事件处置结束后或解除预警后要尽快报送终报。报送油气管道突发事件信息,要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4.2.3报告内容

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类别、基本过程、财产损失、人员伤亡情况,对事件的初判级别,已经采取的措施,有无次生或衍生危害、周边有无危险源、警报发布情况、是否需疏散群众,灾情有可能影响到的区域,需要支援事项和亟需帮助解决的问题,现场负责人姓名、单位和联系电话等。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事件最新处置情况。应急处置结束应当及时进行终报。

4.2.4接报后的处理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接到油气管道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后,要立即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依据事件级别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照指挥部的指示通知相关成员单位按照预案和职责进行响应处置。

市应急指挥部根据突发事件级别,按相关规定及时上报省政府和相关部门。

市级应急救援报警电话:

(1)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发展改革委):5532510

(2)市安委会办公室:5892201

(2)市应急局:5866119

(3)火警电话:119

(4)公安局报警电话:110

(5)院前医疗急救电话:120

4.3应急处置

4.3.1先期处置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区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有关管道企业要立即启动相应应急响应,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初步确认或预判事件等级,并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发生或确认即将发生较大以上突发事件,事发地区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主管领导视情况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协调和动员当地有关专业应急力量和人民群众进行先期处置,及时对事件的原因、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防护措施、发展趋势等进行评估并上报市应急指挥部、市安委会,以便启动上一级应急响应。

4.3.2应急启动

在事发地区Ⅳ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恶化的一般突发事件,或者经确认、预判为较大突发事件的,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报告,经批准后实施Ⅲ级应急响应,启动本应急预案。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按照本预案确定的职责要求,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分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突发事件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情况及时反馈,保证突发事件抢险工作协调、有序、有效实施。对于经确认、预判为重大及以上突发事件,确需实施Ⅱ级、Ⅰ级应急响应的,在开展应急救援处置的同时,应及时向省政府提请响应升级并上报突发事件发展及处置情况,待国务院或省级应急预案启动后,服从上级预案安排,全力做好相应工作。

4.3.3现场处置

现场应急救援处置主要包括:

(1)事发企业要迅速切断油气来源,封锁突发事件现场和危险区域,迅速撤离、疏散现场人员,设置警示标志,同时设法保护相邻装置、设备,严禁一切火源,切断一切电源,防止静电火花,并尽快将易燃易爆物品搬离危险区域,防止事态扩大和引发次生突发事件。

(2)事发地区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迅速组织周围群众撤离危险区域,维护好社会治安,同时做好撤离人员的安置工作。组织消防、危化品、环保、医疗等相关部门和应急救援队伍、应急专家会同管道企业根据现场情况及时制定和实施应急救援方案(灭火、堵漏等)。

(3)公安部门应迅速履行职责。

(4)生态环境部门应迅速履行职责。

(5)相关成员单位要做好现场救援人员人身安全防护,避免烧伤、中毒、噪音等伤害。医疗救护应根据需要立即调动医疗力量在安全区域实施现场医疗救治工作,并对伤员进行转运。

(6)对需要疏散的周边居民,相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迅速实施;因抢救人员、防止突发事件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有关部门应采取标志、记录、拍照、摄像和绘制现场图等措施进行现场标识,妥善保护好现场。

(7)当对较大突发事件采取应急处置仍未能控制情况,尤其是出现跨区域大面积或可能发展成为严重危害的态势时,由市应急指挥部请示市政府启动《鞍山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并按照分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8)当突发事件发展到市政府难以控制和处置时,由市政府或市应急指挥部按照市政府指示向省政府报告,请求支援,或提请启动响应上一级应急预案。

4.4应急结束

应急结束是指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已基本完成,次生、衍生和事件危害基本消除,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经市应急指挥部确认,由总指挥宣布应急结束。

4.5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

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工作,应按照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原则,在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重要信息(突发事件的时间、地点、性质、损失及伤害),及时发布初步调查核实情况、政府采取的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信息的内容应当经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审查批准后经规定渠道统一发布。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理

事发地区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开展现场清理、环境污染消除及设备检查,生产恢复由突发事件发生企业按照规定程序及生产工艺要求进行;突发事件伤亡人员由相关成员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给予治疗和抚恤;市政府和事发地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在救援工作中受伤、致残、牺牲的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在抢险过程中紧急调用的物资、设备和占用的场地,由征用部门提出补偿明细,报市财政局审核后,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偿。

5.2调查评估

由市政府相关部门按照相应职责,在突发事件应急抢救的同时,收集现场有关物证;对有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分析确认突发事件原因、责任、造成的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防范措施等,提出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提交突发事件调查报告。全部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由指挥部总指挥或指挥部办公室召集各有关部门,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全面总结评估,提出加强和改进同类应急处置工作的意见建议,在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以书面形式报市政府及有关部门。

6.应急保障

6.1队伍保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和管道企业应组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积极开展救援知识、专业技能培训和演练,队伍规模和人员技能应满足应急救援工作需要。管道企业应将专业应急队伍的人员、装备、分布区域等信息报市、县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并及时更新。

6.2物资装备保障

抢救用吊车、铲车、挖掘机、推土机等大型机械由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协调保障;抢救用客运、货运等运输车辆由市交通运输局和事发地政府负责协调保障;现场医疗救护车辆、医务人员及应急药品器械由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协调保障;根据突发事件特点,市消防救援支队应合理配备救灾设备和防护器材;现场抢救专用防护器材(防毒面具、各种呼吸器、防护服)由突发事件发生单位负责;其他视现场救援情况所需要的物资装备,由事发地政府负责,必要时可由市应急指挥部在全市范围内征用抽调。管道企业应根据地域特点和实际需要,有针对性的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置装备。

6.3经费保障

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由各级财政部门和事发管道企业共同负责筹措解决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所需资金,待应急结束后,应急救援资金由突发事件责任单位承担。

管道企业应设立专项储备资金,切实做好突发事件应急救援资金准备工作。

7.预案管理

7.1预案演练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制定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演练。

7.2预案修订

当所依据法律法规、所涉及的机构和人员、应急资源发生变化,或在执行中发现存在问题时,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组织修订。

7.3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8.宣传教育

各级政府、有关管道企业要及时向公众和员工宣传石油天然气储运的危险性及发生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广泛宣传应急救援有关法律法规和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常识,有针对性制定宣传教育内容和计划,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决策和处置能力。管道企业要按照规定对员工进行安全培训,各级管道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对企业应急救援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附件

9.1预案体系框架图

9.2鞍山市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应急处置基本流程图

 

    附件:鞍政办发〔2019〕40号附件


鞍政办发〔2019〕40号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鞍山市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鞍山市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鞍山市石油天然气

长输管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1.5应急预案体系

1.6突发事件分级

2.组织指挥体系

2.1市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2.2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3.监测与预警

3.1信息监测预警

3.2预警分级及信息发布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4.2事故信息报告

4.3应急处置

4.4应急结束

4.5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理

5.2调查评估

6.应急保障

6.1队伍保障

6.2物资装备保障

6.3经费保障

7.预案管理

7.1预案演练

7.2预案修订

7.3预案解释

8.宣传教育

9.附件

9.1预案体系框架图

9.2鞍山市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应急处置基本流程图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鞍山市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保护应急工作机制,有效应对和处置长输管道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维护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障油气管道设施安全运行,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辽宁省人民政府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辽宁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鞍山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规和规章,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规定的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生产运行中突发的Ⅲ级及以上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1.4工作原则

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科学施救,统一指挥、分级管理,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工作原则,实行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各级政府负责制,各相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1.5应急预案体系

本预案体系由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企业三级应急预案组成,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结合实际,组建应急指挥机构,指定部门牵头负责制定本地区专项应急预案,经当地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同级安委会、应急管理局和市发展改革委备案;油气长输管道企业组织制定企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备案。

1.6突发事件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环境污染,严重影响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平稳运行和群众生活的事件。按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有关规定,依据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油气管道突发事件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重大突发事件(Ⅰ级)、重大突发事件(Ⅱ级)、较大突发事件(Ⅲ级)、一般突发事件(Ⅳ级)四个级别。

Ⅰ级(特别重大):

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Ⅰ级:

(1)造成30人以上(以上含本数,下同)死亡;

(2)造成100人以上重伤(包括中毒,下同);

(3)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Ⅱ级(重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Ⅱ级突发事件: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以下不含本数,下同)死亡;

(2)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

(3)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Ⅲ级(较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Ⅲ级: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

(2)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

(3)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Ⅳ级(一般):

(1)造成3人以下死亡;

(2)造成10人以下重伤;

(3)造成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2.组织指挥体系

2.1市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鞍山市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由市安委会、市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地区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突发事件应急组织机构、应急救援队伍和相关管道企业及其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组成。

2.1.1指挥部及职责

在市安委会指导下,成立鞍山市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市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应急救援专家咨询组,统一指挥和协调全市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必要时设立现场指挥机构,负责现场应急组织、协调工作。具体组成及职责如下。

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应急工作的副市长兼任

副总指挥:市政府协助分管应急工作的副秘书长、市发展改革委主任,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主要领导兼任。

成员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消防救援支队、市民政局、市应急局、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利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气象局、市总工会、国网鞍山供电公司、市检验检测认证中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运营维护企业等部门和单位。

主要职责:组织指挥鞍山市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管道突发事件时发布应急指令,组建现场应急指挥部;综合分析突发事件预测预警信息,正确研判可能发生的紧急状态,评价其影响范围、程度,制定应对措施;负责组织有关专家为管道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技术和决策支持;做好突发事件信息汇总、上报工作,确定应向社会发布的管道事故信息;按分级响应的规定,做好处置协调。

2.1.2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职责

(1)总指挥职责

批准本预案的启动与终止;决策救援方案;负责人员、资源的配置和应急救援队伍的调动;确定现场指挥人员;协调突发事件救援有关工作,负责新闻管理。

(2)副总指挥职责

协助总指挥完成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协调工作,或受总指挥委托代替总指挥完成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指挥工作。

2.1.3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作为市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日常综合协调及信息的汇总、上报;检查指导各相关县(市)区、管道企业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突发事件的日常应急准备工作;执行落实市应急指挥部的决定,协调有关部门完成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工作;组织修订《鞍山市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指导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企业做好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和备案工作;组织、指导和督促检查预案演练工作;组织协调有关应对突发事件的科学研究、宣传教育和业务培训工作;负责应急救援专家咨询组管理。

2.1.4应急救援专家咨询组主要职责

市应急指挥部下设应急救援专家咨询组。专家组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聘请有关专家和技术骨干组成,参与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方案论证和救援措施的制定;对突发事件的发生和发展趋势、救灾方案、处置方法、灾害损失和恢复方案等进行研究、评估,向市安委会、市应急指挥部提供科学有效的建议或方案;参与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和评审工作,参与宣教培训、预案演练评估及相关学术交流与合作。

2.2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2.2.1市发展改革委

负责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迅速报告市安委会和市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应急预案响应的建议,参与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完成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2市公安局

负责组织实施人员疏散和突发事件现场警戒;必要时实施突发事件现场区域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对人员撤离区域进行治安管理;参与突发事件调查处理;负责对油气输送管道事故中涉嫌犯罪行为的侦查工作;完成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3市消防救援支队

在市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下,进行现场救援,制定突发事件现场处置方案;组织搜救伤员;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并协助有关部门对突发事件现场的设备容器实施冷却和救援后的洗消工作;完成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4市卫生健康委

确定受伤人员医疗救治定点医院;指导定点医院储备相应的医疗器材和急救药品;负责组织调动医疗力量实施现场医疗救治及伤员转运;完成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5市民政局

负责遗体接运、火化事宜;完成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6市应急局

参与应急指挥,在市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协调相关专业救援队伍参与救援,参与突发事件调查处理,参与突发事件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等灾害救助工作,组织协调重要应急物资的储备、调拨;完成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7市委宣传部

按照市应急指挥部要求,组织及时准确发布事故有关信息,负责制定新闻报道计划;负责现场媒体记者的对接;负责舆情的监控、收集、研判和引导等工作;完成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8市财政局

负责筹备解决事件应急处置所需资金;完成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9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负责参与抢险的伤亡人员工伤认定及后续有关社会保险的处置及政策咨询,参与突发事件调查;完成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10市自然资源局

负责提供全市地质灾害风险预警信息;为相关部门和企业做好油气长输管道所在区域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及开展应急抢修提供专业支持指导、协调突发事件涉及林业方面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提供突发事件发生地市政管线规划批复情况,并参与研究处置措施和施救工作;完成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11市生态环境局

负责突发事件现场的环境监测,对环境中的有害物质进行定性分析,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配合做好突发事件现场水质监测和污染水域应急处置;监督突发事件责任单位及专业处置单位对现场产生的危险废物实施无害化处置工作;参与突发事件调查处理;完成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12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负责突发事件现场煤气及液化石油气停、供工作;完成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13市交通运输局

负责组织运输单位实施突发事件现场抢险物资、抢险人员和疏散人员的运送;完成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14市农业农村局

指导、协调对突发事件周围种植业食用农产品安全质量进行研判,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完成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15市检验检测认证中心

对突发事件周围种植业食用农产品安全质量进行检测;完成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16市水利局

指导、协调突发事件涉及水库、河道等重大水利设施的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17市市场监管局

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管道企业制定突发事件现场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处置方案;负责组织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突发事件调查处理;完成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18市气象局

负责发布全市气象灾害预警,适时准确提供突发事件现场风向、风速、温度、气压、湿度、雨量等气象监测信息;完成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19市总工会

配合有关部门对伤亡人员及家属的安抚、抚恤等善后处理和社会稳定工作,参与突发事件调查处理;完成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20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负责解决或配合市有关部门做好突发事件抢险、人员疏散、交通管制、物资供应、善后处理等相关工作;完成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21国网鞍山供电公司

负责突发事件现场停、供电力保障;完成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22有关管道企业

按照本预案要求编制、修订企业应急预案,按有关规定进行备案;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和行业安全管理规定,完善应急机制、预警措施,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监控与管理;储备应急物资,保证应急投入,做好应急准备。突发事件发生后,依据单位自救和政府实施救援相结合的原则,事发企业应迅速启动本企业应急预案,负责人立即向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主管长输管道保护工作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突发事件情况及已采取的处置措施,在应急救援中按照现场应急指挥部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技术和设备支持,做好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防止事态扩大。

3.监测与预警

3.1信息监测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和管道企业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预警联动机制,共同加强对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运行情况的监控和信息分析,对可能引发突发事件或其他灾害的信息,要按规定及时上报。

管道企业要主动与气象部门、自然资源部门沟通,建立气象和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联动机制。根据气象部门和自然资源部门发布全市气象和地质灾害预警信息,管道企业应制作可能因气象和地质因素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预警信息,并报告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相关部门和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统一接收、处理、统计分析相关县市区和管道企业上报的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在会同相关专业部门、管道企业、专家对信息进行核实研判后,及时上报市应急指挥部和市安委会。

3.2预警分级及信息发布

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危害程度等因素,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划分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依次采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Ⅳ级预警(蓝色):预判为一般事故,即有可能造成Ⅳ级事故及险情,需启动县级应急预案。

Ⅲ级预警(黄色):预判为较大事故,即有可能造成Ⅲ级事故及险情,需启动市级预案及下级预案。

Ⅱ级预警(橙色):预判为重大事故,即有可能造成Ⅱ级事故及险情,需启动市级预案并报请启动上级预案。

Ⅰ级预警(红色):预判为特别重大事故,即有可能造成Ⅰ级事故及险情,需启动市级预案并报请启动上级预案。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原则上按照事件等级,经对应的县或市级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签发后,由官方渠道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快捷有效方式发布,亦可通过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通知等方式进行。

预警信息发布后,依据事件进展、势态变化情况和专家组提出的建议,各级应急指挥部可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将调整结果及时通报各相关单位。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Ⅰ级、Ⅱ级应急响应:是指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响应。在启动国务院、省级响应前,启动本预案及下级各预案,响应行动由市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国家、省级响应启动后,协助上级应急指挥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Ⅲ级应急响应:是指较大突发事件响应。启动本预案及下级各预案,由市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

Ⅳ级应急响应:是指一般突发事件的响应。响应行动由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急指挥部负责按照各地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并及时上报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应急响应超出本级处置能力时,应及时报请上级应急指挥部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实施救援。

4.2事故信息报告

4.2.1信息报告

管道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油气管道企业要第一时间向事发地县(市)区、开发区油气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应急局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接报部门应当立即将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应急指挥部报告,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或应急指挥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开展应急处置和信息确认,并及时上报市应急指挥部、市安委会。

对于可以直接确认或预判为较大以上油气管道突发事件的;一般突发事件恶化较快,或可能发生次生、衍生灾害的;一般突发事件涉及敏感群体、敏感时间、敏感地点的;以及可能出现其他紧急情况的,事发管道企业或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相关部门在按规定上报的同时,可直接向市应急指挥部、市安委会报告。

4.2.2报告时限

突发事件信息应在30分钟内报送至有关管道企业上级公司和市应急指挥部。紧急信息要边处置、边核实、边报告,最新处置情况要及时续报,事件处置结束后或解除预警后要尽快报送终报。报送油气管道突发事件信息,要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4.2.3报告内容

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类别、基本过程、财产损失、人员伤亡情况,对事件的初判级别,已经采取的措施,有无次生或衍生危害、周边有无危险源、警报发布情况、是否需疏散群众,灾情有可能影响到的区域,需要支援事项和亟需帮助解决的问题,现场负责人姓名、单位和联系电话等。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事件最新处置情况。应急处置结束应当及时进行终报。

4.2.4接报后的处理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接到油气管道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后,要立即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依据事件级别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照指挥部的指示通知相关成员单位按照预案和职责进行响应处置。

市应急指挥部根据突发事件级别,按相关规定及时上报省政府和相关部门。

市级应急救援报警电话:

(1)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发展改革委):5532510

(2)市安委会办公室:5892201

(2)市应急局:5866119

(3)火警电话:119

(4)公安局报警电话:110

(5)院前医疗急救电话:120

4.3应急处置

4.3.1先期处置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区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有关管道企业要立即启动相应应急响应,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初步确认或预判事件等级,并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发生或确认即将发生较大以上突发事件,事发地区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主管领导视情况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协调和动员当地有关专业应急力量和人民群众进行先期处置,及时对事件的原因、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防护措施、发展趋势等进行评估并上报市应急指挥部、市安委会,以便启动上一级应急响应。

4.3.2应急启动

在事发地区Ⅳ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恶化的一般突发事件,或者经确认、预判为较大突发事件的,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报告,经批准后实施Ⅲ级应急响应,启动本应急预案。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按照本预案确定的职责要求,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分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突发事件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情况及时反馈,保证突发事件抢险工作协调、有序、有效实施。对于经确认、预判为重大及以上突发事件,确需实施Ⅱ级、Ⅰ级应急响应的,在开展应急救援处置的同时,应及时向省政府提请响应升级并上报突发事件发展及处置情况,待国务院或省级应急预案启动后,服从上级预案安排,全力做好相应工作。

4.3.3现场处置

现场应急救援处置主要包括:

(1)事发企业要迅速切断油气来源,封锁突发事件现场和危险区域,迅速撤离、疏散现场人员,设置警示标志,同时设法保护相邻装置、设备,严禁一切火源,切断一切电源,防止静电火花,并尽快将易燃易爆物品搬离危险区域,防止事态扩大和引发次生突发事件。

(2)事发地区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迅速组织周围群众撤离危险区域,维护好社会治安,同时做好撤离人员的安置工作。组织消防、危化品、环保、医疗等相关部门和应急救援队伍、应急专家会同管道企业根据现场情况及时制定和实施应急救援方案(灭火、堵漏等)。

(3)公安部门应迅速履行职责。

(4)生态环境部门应迅速履行职责。

(5)相关成员单位要做好现场救援人员人身安全防护,避免烧伤、中毒、噪音等伤害。医疗救护应根据需要立即调动医疗力量在安全区域实施现场医疗救治工作,并对伤员进行转运。

(6)对需要疏散的周边居民,相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迅速实施;因抢救人员、防止突发事件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有关部门应采取标志、记录、拍照、摄像和绘制现场图等措施进行现场标识,妥善保护好现场。

(7)当对较大突发事件采取应急处置仍未能控制情况,尤其是出现跨区域大面积或可能发展成为严重危害的态势时,由市应急指挥部请示市政府启动《鞍山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并按照分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8)当突发事件发展到市政府难以控制和处置时,由市政府或市应急指挥部按照市政府指示向省政府报告,请求支援,或提请启动响应上一级应急预案。

4.4应急结束

应急结束是指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已基本完成,次生、衍生和事件危害基本消除,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经市应急指挥部确认,由总指挥宣布应急结束。

4.5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

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工作,应按照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原则,在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重要信息(突发事件的时间、地点、性质、损失及伤害),及时发布初步调查核实情况、政府采取的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信息的内容应当经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审查批准后经规定渠道统一发布。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理

事发地区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开展现场清理、环境污染消除及设备检查,生产恢复由突发事件发生企业按照规定程序及生产工艺要求进行;突发事件伤亡人员由相关成员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给予治疗和抚恤;市政府和事发地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在救援工作中受伤、致残、牺牲的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在抢险过程中紧急调用的物资、设备和占用的场地,由征用部门提出补偿明细,报市财政局审核后,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偿。

5.2调查评估

由市政府相关部门按照相应职责,在突发事件应急抢救的同时,收集现场有关物证;对有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分析确认突发事件原因、责任、造成的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防范措施等,提出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提交突发事件调查报告。全部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由指挥部总指挥或指挥部办公室召集各有关部门,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全面总结评估,提出加强和改进同类应急处置工作的意见建议,在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以书面形式报市政府及有关部门。

6.应急保障

6.1队伍保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和管道企业应组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积极开展救援知识、专业技能培训和演练,队伍规模和人员技能应满足应急救援工作需要。管道企业应将专业应急队伍的人员、装备、分布区域等信息报市、县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并及时更新。

6.2物资装备保障

抢救用吊车、铲车、挖掘机、推土机等大型机械由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协调保障;抢救用客运、货运等运输车辆由市交通运输局和事发地政府负责协调保障;现场医疗救护车辆、医务人员及应急药品器械由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协调保障;根据突发事件特点,市消防救援支队应合理配备救灾设备和防护器材;现场抢救专用防护器材(防毒面具、各种呼吸器、防护服)由突发事件发生单位负责;其他视现场救援情况所需要的物资装备,由事发地政府负责,必要时可由市应急指挥部在全市范围内征用抽调。管道企业应根据地域特点和实际需要,有针对性的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置装备。

6.3经费保障

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由各级财政部门和事发管道企业共同负责筹措解决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所需资金,待应急结束后,应急救援资金由突发事件责任单位承担。

管道企业应设立专项储备资金,切实做好突发事件应急救援资金准备工作。

7.预案管理

7.1预案演练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制定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演练。

7.2预案修订

当所依据法律法规、所涉及的机构和人员、应急资源发生变化,或在执行中发现存在问题时,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组织修订。

7.3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8.宣传教育

各级政府、有关管道企业要及时向公众和员工宣传石油天然气储运的危险性及发生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广泛宣传应急救援有关法律法规和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常识,有针对性制定宣传教育内容和计划,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决策和处置能力。管道企业要按照规定对员工进行安全培训,各级管道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对企业应急救援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附件

9.1预案体系框架图

9.2鞍山市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应急处置基本流程图

 

    附件:鞍政办发〔2019〕40号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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