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政办发〔2019〕41号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鞍山市
简化优化电网工程项目行政审批流程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鞍山市简化优化电网工程项目行政审批流程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鞍山市简化优化电网工程项目

行政审批流程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提高电网工程项目审批服务效率,加快鞍山市电网基础设施建设,降低企业办事成本,优化公共服务水平,对标先进地区经验做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范围

在全市范围内建设的电力输送、分配等电网基础设施工程,包括各级变电站、输配电线路、小型基建等相关建设项目。

二、主要措施

(一)简化用地预审及核准审批流程。

1.国网鞍山供电公司申请办理项目用地预审,非关键要件不齐备时,市行政审批局可容缺受理,并开展下一步审批工作。要件齐备后,按照省自然资源厅发布的全省统一时间办理。(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2.对于历史遗留暂未取得不动产权证的变电站扩建、增容改造工程,如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国网鞍山供电公司出具补办相关土地手续承诺函且该项目符合市自然资源局发布的鞍山市城市空间规划,可不再以不动产权证作为项目核准的申请要件。(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3.核准文件有效期两年,核准延期有效期延长至两年。办理用地预审时,只对变电站用地进行预审,对输电线路走廊(包括杆、塔基)用地可不办理用地预审等相关手续。(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二)简化土地、林业审批流程。

4.国网鞍山供电公司在取得勘测定界图后,即可向市自然资源局申请开展地籍调查等用地前期工作。其他申请用地的前置条件可同步办理,要件齐全后,市自然资源局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组卷上报工作。(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5.在办理林业审批手续时,各级政府可采取“政府承诺函”形式呈报主管部门组卷,不必提供其他补偿明细及协议作为组卷要件。(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行政审批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6.项目在取得土地征转批复、完成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征收并交纳相关税费后,国网鞍山供电公司持项目立项文件和划拨用地规划核定图即可申报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审批部门应对申报材料开展预审预核,及时进行划拨土地公示,并行拟定划拨土地方案报所在地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待公示期满,划拨土地方案获批后,3个工作日内下达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不动产登记中心收到划拨决定书及指界等相关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权证。(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行政审批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三)简化规划审批流程。

7.简化变电站工程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报流程。变电站工程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申报材料,仅需提供控制性详细规划图、项目核准和项目用地预审,即可审核发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8.优化变电站工程规划阶段手续办理方式。在未获得不动产权证件前,国网鞍山供电公司需提供土地划拨决定书(土地权属证明)等相关文件,审批部门可以出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该副本仅限办理消防、委托设计、施工图审查等施工前期手续。待项目竣工验收后,换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9.取消因用地面积减少带来的选址意见书变更审批。电网工程在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阶段有减少占地的情况,可仅在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阶段调整占地面积,不必重新办理选址意见书。(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10.对已批准的规划图中建筑物、构筑物的变更,若不涉及用地规模、建筑规模的变化,可无需重新办理规划证书,仅办理规划图的变更即可。(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11.简化电网线路工程审批流程。保留线路工程规划方案及设计方案审查环节,将线路工程规划方案、线路工程设计方案审批并行办理。输电线路工程无需进行周边危险源核查及开展安全评价。为满足特殊、紧急项目建设要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可依国网鞍山供电公司申请,采取分段、分期审批方式。(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四)简化施工许可及后续手续办理。

12.电网工程及其附属场站类(限额以下)项目不必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行政审批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13.简化竣工验收及不动产登记证手续。电网工程及其附属场站类(限额以下)项目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国网鞍山供电公司提供的竣工验收报告即可开展档案验收,不需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在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凭国网鞍山供电公司提供的竣工验收报告代替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行政审批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五)推行“企业承诺、以函代证”办理方式。

14.电网项目涉及铁路、公路、河流等重大交叉跨越障碍物时,相关协议因故暂时无法取得的,可由国网鞍山供电公司出具承诺书,市自然资源局、市行政审批局根据承诺书先行出具规划审查意见函,国网鞍山供电公司凭审查意见函办理后续手续。(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自然资源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15.简化一般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和备案,消防审批部门按照“以函代证”的方式,凭审批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或审查意见代替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手续。在工程竣工后申报消防验收时,国网鞍山供电公司向消防审批部门补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六)简化配电网项目规划审批流程。

16.简化配电网工程项目相关申请手续及流程。一是城区内10千伏配电网工程对原有电缆通道范围内的路面、绿化开挖申请无需重新办理规划审批,但需提供原有电缆通道规划图,审批部门在收到电缆通道规划图后,5个工作日内下发《市政设施建设类施工许可证》和《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许可证》。确因历史遗留问题无法提供原有电缆通道规划图的,由审批部门依据国网鞍山供电公司提供的该区域地下管线探测图,组织现场核实,在现场核实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下发《市政设施建设类施工许可证》和《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许可证》。二是在城区内的老旧设备改造工程(设备更换),单体设备破路开挖平米数小于10平方米时,在不影响城市景观环境,满足规范要求前提下,可以办理豁免规划许可,仅依据市行政审批局审批的施工蓝图进行批复。(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17.国网鞍山供电公司因工程施工损坏绿地、市政排水管网、路灯设施,施工前到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备案,由国网鞍山供电公司委托第三方(具备相关资质的单位),签订质保协议,并按质保协议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全部绿地、市政排水管网、路灯设施等施工恢复任务,恢复后一次性据实结算;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对施工现场实施监管并验收。因国网鞍山供电公司施工需要道路挖掘的不定期汇总上报市政府审定同意后,修复道路费用实行据实结算。(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行政审批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七)简化用户业扩报装工程外线电源建设手续。

18.为保障用户用电需求的10千伏及以下公共电网新建(改造)项目不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临时占用绿化用地许可、占用挖掘道路许可等审批事项,只需明确破路、破绿方案,占路保护不低于原设计标准的恢复方式即可施工。国网鞍山供电公司提供的线路规划图、施工设计图经过规划审批部门确认后,相关道路挖掘审批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施工许可证。恢复施工前,施工单位应与道路、绿化等管理单位签订质保协议,并按质保协议规定的恢复时限内完成全部道路、绿化等施工恢复任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对施工现场实施监管,并对路面恢复情况进行验收,确保用户项目尽快用电投产。其他电网建设工程参照执行。(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加快电网工程项目建设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对本文中明确可作为办理后续手续的承诺函、通知书等文书,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予以充分认可,不应在执行过程中设限,确保改革落实到位。

(二)强化衔接配合。建立电网工程项目联合审批协调机制,市电网建设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会同市行政审批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等部门及时研究解决项目审批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形成部门联动、合力推进的工作格局。

(三)严格监督管理。市、县两级行政审批部门和监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严格依法履职尽责,在简化优化审批流程和保障项目施工进度的同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项目安全及质量管理,确保电网工程项目依法合规、高效审批、安全运行。

(四)强化督查考核。加大对电网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改革的督查力度,市政府将适时对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专项检查,发现电网工程项目审批中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和监管不到位的行为,一律彻查并严肃处理,确保全市电网工程项目联合审批工作顺利实施,加快电网工程项目建设。

 

鞍政办发〔2019〕41号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鞍山市简化优化电网工程项目行政审批流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鞍山市简化优化电网工程项目行政审批流程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鞍山市简化优化电网工程项目

行政审批流程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提高电网工程项目审批服务效率,加快鞍山市电网基础设施建设,降低企业办事成本,优化公共服务水平,对标先进地区经验做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范围

在全市范围内建设的电力输送、分配等电网基础设施工程,包括各级变电站、输配电线路、小型基建等相关建设项目。

二、主要措施

(一)简化用地预审及核准审批流程。

1.国网鞍山供电公司申请办理项目用地预审,非关键要件不齐备时,市行政审批局可容缺受理,并开展下一步审批工作。要件齐备后,按照省自然资源厅发布的全省统一时间办理。(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2.对于历史遗留暂未取得不动产权证的变电站扩建、增容改造工程,如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国网鞍山供电公司出具补办相关土地手续承诺函且该项目符合市自然资源局发布的鞍山市城市空间规划,可不再以不动产权证作为项目核准的申请要件。(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3.核准文件有效期两年,核准延期有效期延长至两年。办理用地预审时,只对变电站用地进行预审,对输电线路走廊(包括杆、塔基)用地可不办理用地预审等相关手续。(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二)简化土地、林业审批流程。

4.国网鞍山供电公司在取得勘测定界图后,即可向市自然资源局申请开展地籍调查等用地前期工作。其他申请用地的前置条件可同步办理,要件齐全后,市自然资源局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组卷上报工作。(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5.在办理林业审批手续时,各级政府可采取“政府承诺函”形式呈报主管部门组卷,不必提供其他补偿明细及协议作为组卷要件。(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行政审批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6.项目在取得土地征转批复、完成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征收并交纳相关税费后,国网鞍山供电公司持项目立项文件和划拨用地规划核定图即可申报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审批部门应对申报材料开展预审预核,及时进行划拨土地公示,并行拟定划拨土地方案报所在地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待公示期满,划拨土地方案获批后,3个工作日内下达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不动产登记中心收到划拨决定书及指界等相关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权证。(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行政审批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三)简化规划审批流程。

7.简化变电站工程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报流程。变电站工程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申报材料,仅需提供控制性详细规划图、项目核准和项目用地预审,即可审核发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8.优化变电站工程规划阶段手续办理方式。在未获得不动产权证件前,国网鞍山供电公司需提供土地划拨决定书(土地权属证明)等相关文件,审批部门可以出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该副本仅限办理消防、委托设计、施工图审查等施工前期手续。待项目竣工验收后,换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9.取消因用地面积减少带来的选址意见书变更审批。电网工程在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阶段有减少占地的情况,可仅在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阶段调整占地面积,不必重新办理选址意见书。(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10.对已批准的规划图中建筑物、构筑物的变更,若不涉及用地规模、建筑规模的变化,可无需重新办理规划证书,仅办理规划图的变更即可。(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11.简化电网线路工程审批流程。保留线路工程规划方案及设计方案审查环节,将线路工程规划方案、线路工程设计方案审批并行办理。输电线路工程无需进行周边危险源核查及开展安全评价。为满足特殊、紧急项目建设要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可依国网鞍山供电公司申请,采取分段、分期审批方式。(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四)简化施工许可及后续手续办理。

12.电网工程及其附属场站类(限额以下)项目不必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行政审批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13.简化竣工验收及不动产登记证手续。电网工程及其附属场站类(限额以下)项目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国网鞍山供电公司提供的竣工验收报告即可开展档案验收,不需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在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凭国网鞍山供电公司提供的竣工验收报告代替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行政审批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五)推行“企业承诺、以函代证”办理方式。

14.电网项目涉及铁路、公路、河流等重大交叉跨越障碍物时,相关协议因故暂时无法取得的,可由国网鞍山供电公司出具承诺书,市自然资源局、市行政审批局根据承诺书先行出具规划审查意见函,国网鞍山供电公司凭审查意见函办理后续手续。(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自然资源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15.简化一般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和备案,消防审批部门按照“以函代证”的方式,凭审批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或审查意见代替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手续。在工程竣工后申报消防验收时,国网鞍山供电公司向消防审批部门补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六)简化配电网项目规划审批流程。

16.简化配电网工程项目相关申请手续及流程。一是城区内10千伏配电网工程对原有电缆通道范围内的路面、绿化开挖申请无需重新办理规划审批,但需提供原有电缆通道规划图,审批部门在收到电缆通道规划图后,5个工作日内下发《市政设施建设类施工许可证》和《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许可证》。确因历史遗留问题无法提供原有电缆通道规划图的,由审批部门依据国网鞍山供电公司提供的该区域地下管线探测图,组织现场核实,在现场核实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下发《市政设施建设类施工许可证》和《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许可证》。二是在城区内的老旧设备改造工程(设备更换),单体设备破路开挖平米数小于10平方米时,在不影响城市景观环境,满足规范要求前提下,可以办理豁免规划许可,仅依据市行政审批局审批的施工蓝图进行批复。(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17.国网鞍山供电公司因工程施工损坏绿地、市政排水管网、路灯设施,施工前到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备案,由国网鞍山供电公司委托第三方(具备相关资质的单位),签订质保协议,并按质保协议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全部绿地、市政排水管网、路灯设施等施工恢复任务,恢复后一次性据实结算;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对施工现场实施监管并验收。因国网鞍山供电公司施工需要道路挖掘的不定期汇总上报市政府审定同意后,修复道路费用实行据实结算。(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行政审批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七)简化用户业扩报装工程外线电源建设手续。

18.为保障用户用电需求的10千伏及以下公共电网新建(改造)项目不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临时占用绿化用地许可、占用挖掘道路许可等审批事项,只需明确破路、破绿方案,占路保护不低于原设计标准的恢复方式即可施工。国网鞍山供电公司提供的线路规划图、施工设计图经过规划审批部门确认后,相关道路挖掘审批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施工许可证。恢复施工前,施工单位应与道路、绿化等管理单位签订质保协议,并按质保协议规定的恢复时限内完成全部道路、绿化等施工恢复任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对施工现场实施监管,并对路面恢复情况进行验收,确保用户项目尽快用电投产。其他电网建设工程参照执行。(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加快电网工程项目建设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对本文中明确可作为办理后续手续的承诺函、通知书等文书,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予以充分认可,不应在执行过程中设限,确保改革落实到位。

(二)强化衔接配合。建立电网工程项目联合审批协调机制,市电网建设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会同市行政审批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等部门及时研究解决项目审批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形成部门联动、合力推进的工作格局。

(三)严格监督管理。市、县两级行政审批部门和监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严格依法履职尽责,在简化优化审批流程和保障项目施工进度的同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项目安全及质量管理,确保电网工程项目依法合规、高效审批、安全运行。

(四)强化督查考核。加大对电网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改革的督查力度,市政府将适时对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专项检查,发现电网工程项目审批中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和监管不到位的行为,一律彻查并严肃处理,确保全市电网工程项目联合审批工作顺利实施,加快电网工程项目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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