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政办发〔2019〕44号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鞍山市辽、浑、太干流及其支流畜禽禁
(限)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鞍山市辽、浑、太干流及其支流畜禽禁(限)养区划定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鞍山市辽、浑、太干流及其支流

畜禽禁(限)养区划定方案

 

为有效防治畜禽养殖污染,进一步改善流域水环境质量,根据《辽宁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辽宁省畜禽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和《辽河流域综合治理总体工作方案》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统领,以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省委省政府确定的辽河流域综合治理任务目标为主攻方向,通过辽、浑、太干流及其支流禁(限)养区的划定,科学实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不断巩固水环境质量改善成果,为打好水污染防治攻坚战,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坚持规划先行原则。严格落实畜牧业发展规划和污染防治规划,统筹考虑畜禽养殖生产布局与环境承载能力关系,科学划定禁养区、合理规划养殖布局,做到宜养则养、该限则限、该禁则禁。

坚持责任明确原则。落实各级政府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主体责任,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依法划定本辖区相关河流的禁(限)养区域,落实相应的污染防治责任。对现有畜禽养殖业污染进行综合整治,落实畜禽养殖业主“谁养殖、谁治理”的治理主体责任。

坚持全程管控原则。保障公众环境知情权利,公开畜禽养殖场(户)污染防治信息,依靠社会力量监督,全过程确保畜禽类便污水无害化处理和还田资源化利用。

坚持突出重点和可操作性原则。对禁养区实施重点管控,在确定禁养区和限养区后,建立市、县、镇、村四级管理体系,切实做到维护群众利益与生态环境保护相统一。

三、主要目标

完成鞍山市辖区内辽河、浑河、太子河干流和受养殖污染影响较大的支流畜禽养殖禁(限)养区范围的划定,落实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要求,切实保护和改善辖区河流水质。

四、畜禽禁(限)养区划定及范围

鞍山市辽、浑、太干流及其支流畜禽禁(限)养区划定总面积310.95平方公里,其中限养区面积237.59平方公里,禁养区面积73.36平方公里。

(一)海城市畜禽禁(限)养区划定及范围。

1.太子河:太子河流经海城市,县域内河道总长33.57公里,将岸线外围300米以内范围划定为畜禽养殖限养区,总面积20.142平方公里。

2.浑河:浑河绕海城市西侧边界而过,县域内河道总长55.91公里,将单侧岸线外围300米以内范围划定为畜禽养殖限养区,总面积17.73平方公里。

3.海城河:太子河一级支流海城河为海城市境内流河,县域内河道总长91.80公里,将海城河市区段,长度为14.15公里和牛庄镇西小村至海城河与太子河交汇处河段,长度为4公里,河段沿岸线100米之内范围划定为畜禽养殖禁养区,总面积3.63平方公里;上述河段外围100米至300米之内范围划定为畜禽养殖限养区,海城河其他干流河段岸线外围300米之内划定为畜禽养殖限养区,总面积51.45平方公里。

4.五道河:太子河一级支流五道河为海城市境内流河,县域内河道总长62.01公里。将五道河王石镇朱葛村至王石镇下英村河段,长度为17公里和验军管理区董家村至耿庄镇大莫村闸门河段,长度为1公里及望台镇刘家台村至五道河与三通河交汇处河段,长度为0.5公里,河段沿岸线100米之内范围划定为畜禽养殖禁养区,总面积3.7平方公里;上述河段沿岸线100-300米之内范围划定为畜禽养殖限养区,五道河其他干流河段岸线外围300米划定为畜禽养殖限养区,总面积33.506平方公里。

5.八里河:海城河一级支流八里河为海城市境内流河,是海城河的主要支流,河道总长46.10公里。将该河干流段岸线外围300米以内范围划定为畜禽养殖限养区,总面积27.66平方公里。

(二)台安县畜禽禁(限)养区划定及范围。

1.辽河:辽河流经台安县,河道总长82.74公里,将辽河台安段岸线外围300米以内范围划定为畜禽养殖限养区,总面积21.957平方公里。

2.浑河:浑河绕台安东南侧边界而过,河道总长36公里,将单侧岸线外围300米以内范围划定为畜禽养殖限养区,总面积9.45平方公里。

3.小柳河:辽河一级支流小柳河,流经台安县,境内河道总长43.95公里,在富家柳河桥西与省级自然保护区鞍山大麦科湿地交汇后出境,交汇长度为8.5公里(该区域已于2016年划定为禁养区,面积为5.82平方公里)。将交汇处东侧长度为35.45公里河段岸线外围300米以内范围划定为畜禽养殖限养区,总面积24.36平方公里。

(三)铁东区畜禽禁(限)养区划定及范围。

南沙河:太子河一级支流南沙河大孤山河段,流经铁东区,境内河段长3.43公里,将河道岸线外围300米以内范围划定为畜禽养殖禁养区,总面积为2.1平方公里。

(四)铁西区畜禽禁(限)养区划定及范围。

1.杨柳河:太子河一级支流杨柳河流经铁西,河道长度8公里。

2.运粮河:太子河一级支流运粮河,流经铁西区,河道长度4公里。

将上述两河段岸线300米以内范围划定为畜禽养殖禁养区,总面积5.49平方公里。

(五)千山区畜禽禁(限)养区划定及范围。

1.杨柳河:太子河一级支流杨柳河,流经千山区,河道长48.9公里。

2.大孤山河段:南沙河为太子河一级支流,南沙河一级支流大孤山河段流经千山区,河道总长为11公里。

将上述两河段(河道总长度59.9公里)岸线外围300米以内范围划定为畜禽养殖禁养区,总面积约为41.97平方公里。

(六)高新区畜禽禁(限)养区划定及范围。

1.南沙河:太子河一级支流南沙河,流经高新区,河流长度6.45公里,将河道岸线外围300以内范围划定为畜禽养殖限养区,面积6.68平方公里。

2.判甲炉桥头河:南沙河一级支流判甲炉桥头河流经高新区,河道总长度14.63公里,将河道岸线100米内范围划定为畜禽养殖禁养区,面积10.65平方公里,将河段外围100米至300米之内范围划定为畜禽养殖限养区,面积21.3平方公里。

(七)鞍山经济开发区畜禽禁(限)养区划定及范围。

南沙河:太子河一级支流南沙河,流经鞍山经济开发区,河道全长6.22公里,将河道两侧300米范围内划定为畜禽养殖限养区,面积3.35平方公里。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

成立以分管副市长为组长,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的鞍山市辽、浑、太干流及其支流畜禽禁(限)养区划定工作领导小组(详见附件),负责全市禁(限)养区划定的领导和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会同市农业农村局做好鞍山市辽、浑、太干流及其支流畜禽禁(限)养区划定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城镇和村庄生活垃圾处理工作。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指导禁(限)养区土地规划工作。

市水利局配合市生态环境局及市农业农村局做好禁(限)养区划定工作,负责提供水利行业相关基础数据。

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是畜禽禁养区划定工作的责任主体,要结合本地实际,开展本辖区内重点流域的禁(限)养区划定工作。

(二)深入调查,全面核实。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及时对禁(限)养区范围内养殖场情况进行调查登记等基础工作。调查登记主要包括养殖规模存栏、建筑面积,栏舍建筑合法性认定等内容。

(三)依法推进,确保实效。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制定辖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推进落实工作方案,明确禁(限)养区划定范围,工作目标,落实责任,明确工作步骤,强化工作措施。

(四)加大宣传,营造氛围。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宣传工作,引导舆论正确导向。要加大宣传鞍山市关于河流岸线畜禽养殖禁(限)养区划定的有关政策文件力度,及时宣传划定工作意义、划定范围及要求,做好跟进解读报道,让广大养殖户及时知晓有关要求,不断提高养殖户粪污处理环保意识,提早做好准备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附件:鞍山市辽、浑、太干流及其支流畜禽禁(限)养区划定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附件



鞍山市辽、浑、太干流及其支流畜禽

禁(限)养区划定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张兴东 副市长

副组长:栾卫国 市生态环境局局长

 王贵林 市农业农村局局长

成 员:刘延宏 市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李隆发 市生态环境局副局长

 陈 滨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盛常顺 市水利局副局长

 谷泽涵 市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王丽敏 海城市副市长

 于德忱 台安县副县长

 张 群 岫岩县副县长

 刘雨虹 铁东区副区长

 金德建 铁西区副区长

 丁坤斌 立山区副区长

 孙 刚 千山区副区长

 范恩飞 高新区管委会发展中心主任

 耿 伟 鞍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副局级调研员

 刘建华 千山风景区管委会副主任



 

 

鞍政办发〔2019〕44号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鞍山市辽、浑、太干流及其支流畜禽禁(限)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鞍山市辽、浑、太干流及其支流畜禽禁(限)养区划定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鞍山市辽、浑、太干流及其支流

畜禽禁(限)养区划定方案

 

为有效防治畜禽养殖污染,进一步改善流域水环境质量,根据《辽宁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辽宁省畜禽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和《辽河流域综合治理总体工作方案》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统领,以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省委省政府确定的辽河流域综合治理任务目标为主攻方向,通过辽、浑、太干流及其支流禁(限)养区的划定,科学实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不断巩固水环境质量改善成果,为打好水污染防治攻坚战,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坚持规划先行原则。严格落实畜牧业发展规划和污染防治规划,统筹考虑畜禽养殖生产布局与环境承载能力关系,科学划定禁养区、合理规划养殖布局,做到宜养则养、该限则限、该禁则禁。

坚持责任明确原则。落实各级政府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主体责任,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依法划定本辖区相关河流的禁(限)养区域,落实相应的污染防治责任。对现有畜禽养殖业污染进行综合整治,落实畜禽养殖业主“谁养殖、谁治理”的治理主体责任。

坚持全程管控原则。保障公众环境知情权利,公开畜禽养殖场(户)污染防治信息,依靠社会力量监督,全过程确保畜禽类便污水无害化处理和还田资源化利用。

坚持突出重点和可操作性原则。对禁养区实施重点管控,在确定禁养区和限养区后,建立市、县、镇、村四级管理体系,切实做到维护群众利益与生态环境保护相统一。

三、主要目标

完成鞍山市辖区内辽河、浑河、太子河干流和受养殖污染影响较大的支流畜禽养殖禁(限)养区范围的划定,落实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要求,切实保护和改善辖区河流水质。

四、畜禽禁(限)养区划定及范围

鞍山市辽、浑、太干流及其支流畜禽禁(限)养区划定总面积310.95平方公里,其中限养区面积237.59平方公里,禁养区面积73.36平方公里。

(一)海城市畜禽禁(限)养区划定及范围。

1.太子河:太子河流经海城市,县域内河道总长33.57公里,将岸线外围300米以内范围划定为畜禽养殖限养区,总面积20.142平方公里。

2.浑河:浑河绕海城市西侧边界而过,县域内河道总长55.91公里,将单侧岸线外围300米以内范围划定为畜禽养殖限养区,总面积17.73平方公里。

3.海城河:太子河一级支流海城河为海城市境内流河,县域内河道总长91.80公里,将海城河市区段,长度为14.15公里和牛庄镇西小村至海城河与太子河交汇处河段,长度为4公里,河段沿岸线100米之内范围划定为畜禽养殖禁养区,总面积3.63平方公里;上述河段外围100米至300米之内范围划定为畜禽养殖限养区,海城河其他干流河段岸线外围300米之内划定为畜禽养殖限养区,总面积51.45平方公里。

4.五道河:太子河一级支流五道河为海城市境内流河,县域内河道总长62.01公里。将五道河王石镇朱葛村至王石镇下英村河段,长度为17公里和验军管理区董家村至耿庄镇大莫村闸门河段,长度为1公里及望台镇刘家台村至五道河与三通河交汇处河段,长度为0.5公里,河段沿岸线100米之内范围划定为畜禽养殖禁养区,总面积3.7平方公里;上述河段沿岸线100-300米之内范围划定为畜禽养殖限养区,五道河其他干流河段岸线外围300米划定为畜禽养殖限养区,总面积33.506平方公里。

5.八里河:海城河一级支流八里河为海城市境内流河,是海城河的主要支流,河道总长46.10公里。将该河干流段岸线外围300米以内范围划定为畜禽养殖限养区,总面积27.66平方公里。

(二)台安县畜禽禁(限)养区划定及范围。

1.辽河:辽河流经台安县,河道总长82.74公里,将辽河台安段岸线外围300米以内范围划定为畜禽养殖限养区,总面积21.957平方公里。

2.浑河:浑河绕台安东南侧边界而过,河道总长36公里,将单侧岸线外围300米以内范围划定为畜禽养殖限养区,总面积9.45平方公里。

3.小柳河:辽河一级支流小柳河,流经台安县,境内河道总长43.95公里,在富家柳河桥西与省级自然保护区鞍山大麦科湿地交汇后出境,交汇长度为8.5公里(该区域已于2016年划定为禁养区,面积为5.82平方公里)。将交汇处东侧长度为35.45公里河段岸线外围300米以内范围划定为畜禽养殖限养区,总面积24.36平方公里。

(三)铁东区畜禽禁(限)养区划定及范围。

南沙河:太子河一级支流南沙河大孤山河段,流经铁东区,境内河段长3.43公里,将河道岸线外围300米以内范围划定为畜禽养殖禁养区,总面积为2.1平方公里。

(四)铁西区畜禽禁(限)养区划定及范围。

1.杨柳河:太子河一级支流杨柳河流经铁西,河道长度8公里。

2.运粮河:太子河一级支流运粮河,流经铁西区,河道长度4公里。

将上述两河段岸线300米以内范围划定为畜禽养殖禁养区,总面积5.49平方公里。

(五)千山区畜禽禁(限)养区划定及范围。

1.杨柳河:太子河一级支流杨柳河,流经千山区,河道长48.9公里。

2.大孤山河段:南沙河为太子河一级支流,南沙河一级支流大孤山河段流经千山区,河道总长为11公里。

将上述两河段(河道总长度59.9公里)岸线外围300米以内范围划定为畜禽养殖禁养区,总面积约为41.97平方公里。

(六)高新区畜禽禁(限)养区划定及范围。

1.南沙河:太子河一级支流南沙河,流经高新区,河流长度6.45公里,将河道岸线外围300以内范围划定为畜禽养殖限养区,面积6.68平方公里。

2.判甲炉桥头河:南沙河一级支流判甲炉桥头河流经高新区,河道总长度14.63公里,将河道岸线100米内范围划定为畜禽养殖禁养区,面积10.65平方公里,将河段外围100米至300米之内范围划定为畜禽养殖限养区,面积21.3平方公里。

(七)鞍山经济开发区畜禽禁(限)养区划定及范围。

南沙河:太子河一级支流南沙河,流经鞍山经济开发区,河道全长6.22公里,将河道两侧300米范围内划定为畜禽养殖限养区,面积3.35平方公里。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

成立以分管副市长为组长,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的鞍山市辽、浑、太干流及其支流畜禽禁(限)养区划定工作领导小组(详见附件),负责全市禁(限)养区划定的领导和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会同市农业农村局做好鞍山市辽、浑、太干流及其支流畜禽禁(限)养区划定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城镇和村庄生活垃圾处理工作。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指导禁(限)养区土地规划工作。

市水利局配合市生态环境局及市农业农村局做好禁(限)养区划定工作,负责提供水利行业相关基础数据。

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是畜禽禁养区划定工作的责任主体,要结合本地实际,开展本辖区内重点流域的禁(限)养区划定工作。

(二)深入调查,全面核实。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及时对禁(限)养区范围内养殖场情况进行调查登记等基础工作。调查登记主要包括养殖规模存栏、建筑面积,栏舍建筑合法性认定等内容。

(三)依法推进,确保实效。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制定辖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推进落实工作方案,明确禁(限)养区划定范围,工作目标,落实责任,明确工作步骤,强化工作措施。

(四)加大宣传,营造氛围。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宣传工作,引导舆论正确导向。要加大宣传鞍山市关于河流岸线畜禽养殖禁(限)养区划定的有关政策文件力度,及时宣传划定工作意义、划定范围及要求,做好跟进解读报道,让广大养殖户及时知晓有关要求,不断提高养殖户粪污处理环保意识,提早做好准备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附件:鞍山市辽、浑、太干流及其支流畜禽禁(限)养区划定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附件



鞍山市辽、浑、太干流及其支流畜禽

禁(限)养区划定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张兴东 副市长

副组长:栾卫国 市生态环境局局长

 王贵林 市农业农村局局长

成 员:刘延宏 市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李隆发 市生态环境局副局长

 陈 滨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盛常顺 市水利局副局长

 谷泽涵 市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王丽敏 海城市副市长

 于德忱 台安县副县长

 张 群 岫岩县副县长

 刘雨虹 铁东区副区长

 金德建 铁西区副区长

 丁坤斌 立山区副区长

 孙 刚 千山区副区长

 范恩飞 高新区管委会发展中心主任

 耿 伟 鞍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副局级调研员

 刘建华 千山风景区管委会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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