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实施高新区公交总公司第四汽车公司南、东环路东地块用地性质调整的通告
信息来源:鞍山市自然资源局发布时间:2020-02-05浏览次数: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高新区公交总公司第四汽车公司南、东环路东地块用地性质调整已经鞍山市人民政府批准(鞍政复〔2020〕1号),自批准之日起(2020年1月24日)生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八条“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及时公布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的规定,现由我局公布实施。有关规划成果信息可查询查询鞍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www.anshan.gov.cn)和鞍山市自然资源局门户网站(gtj.anshan.gov.cn)。
鞍山市自然资源局
2020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