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退烧、止咳类药物顾客要实名登记
信息来源:千华网发布时间:2020-02-11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零售药店药品经营活动,严防有发热症状人员隐瞒病情,切实做好疫情防控工作,10日,鞍山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关于加强疫情防控期间零售药店管理的六项规定》,对各县(市)区、开发区指挥部,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相关单位作出如下规定:

1.严格药店及从业人员防护管理。对按规定需要观察隔离的人员,禁止上岗。每天营业前,必须测量员工体温,发现异常立即停止上岗,并向所在地区疾控部门报告。员工必须穿工作服,佩戴口罩、手套。要定时对店内进行消毒,并保持经常性通风和室内环境卫生。

2.严格对进入药店的顾客进行体温检测。在药店门口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语,提示进店买药顾客佩戴口罩,安排专人对进店顾客进行体温检测,如使用接触式测温仪要做好消毒。对不佩戴口罩、拒绝测量体温的顾客,拒绝其进入药店。对体温异常的,拒绝其进入药店购药,建议委托他人代购,督促其到医疗机构及时就诊,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所在地区疾控部门。

3.严格购买退烧、止咳类药物顾客的信息登记。对进店购买退烧、止咳类药物的顾客,实行实名登记制度,登记购买人员姓名、住址、身份证号、联系电话、所购药品名称、数量,若购买者非药品使用者,同时登记药品使用者姓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以及其是否有外出史、与外地人员特别是疫区人员接触史等信息,同时严格做好保密,不得向他人透露和传播。如顾客拒绝登记,则拒绝出售药品。对14天内有外地旅居史、接触史的发热人员,应令其佩戴口罩在空旷地点留置等候,并立即向所在地区疾控部门报告,由专车转送至发热门诊。 

4.严格药店进货及销售管理。各零售药店务必确保所购药品、医疗器械、消毒用品等从合法渠道购进。严禁哄抬物价、囤积居奇、串谋涨价、捏造散布违法信息以及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等行为。

5.严格准入管理。对上述工作不具备落实条件的药店,暂停营业。

6.各零售药店经营者必须切实履行管理责任,各市场监管部门必须履行监管职责,各地区疫情防控指挥部要加强指导检查,对因管理不力导致疫情扩散的,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购买退烧、止咳类药物顾客要实名登记
信息来源:千华网 发布时间:2020-02-11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零售药店药品经营活动,严防有发热症状人员隐瞒病情,切实做好疫情防控工作,10日,鞍山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关于加强疫情防控期间零售药店管理的六项规定》,对各县(市)区、开发区指挥部,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相关单位作出如下规定:

1.严格药店及从业人员防护管理。对按规定需要观察隔离的人员,禁止上岗。每天营业前,必须测量员工体温,发现异常立即停止上岗,并向所在地区疾控部门报告。员工必须穿工作服,佩戴口罩、手套。要定时对店内进行消毒,并保持经常性通风和室内环境卫生。

2.严格对进入药店的顾客进行体温检测。在药店门口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语,提示进店买药顾客佩戴口罩,安排专人对进店顾客进行体温检测,如使用接触式测温仪要做好消毒。对不佩戴口罩、拒绝测量体温的顾客,拒绝其进入药店。对体温异常的,拒绝其进入药店购药,建议委托他人代购,督促其到医疗机构及时就诊,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所在地区疾控部门。

3.严格购买退烧、止咳类药物顾客的信息登记。对进店购买退烧、止咳类药物的顾客,实行实名登记制度,登记购买人员姓名、住址、身份证号、联系电话、所购药品名称、数量,若购买者非药品使用者,同时登记药品使用者姓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以及其是否有外出史、与外地人员特别是疫区人员接触史等信息,同时严格做好保密,不得向他人透露和传播。如顾客拒绝登记,则拒绝出售药品。对14天内有外地旅居史、接触史的发热人员,应令其佩戴口罩在空旷地点留置等候,并立即向所在地区疾控部门报告,由专车转送至发热门诊。 

4.严格药店进货及销售管理。各零售药店务必确保所购药品、医疗器械、消毒用品等从合法渠道购进。严禁哄抬物价、囤积居奇、串谋涨价、捏造散布违法信息以及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等行为。

5.严格准入管理。对上述工作不具备落实条件的药店,暂停营业。

6.各零售药店经营者必须切实履行管理责任,各市场监管部门必须履行监管职责,各地区疫情防控指挥部要加强指导检查,对因管理不力导致疫情扩散的,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