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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文化旅游体育企业开复工方案
信息来源:鞍山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发布时间:2020-02-14浏览次数:

根据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响应机制的相关规定,按照市企业开复工服务领导小组工作安排,现制定疫情防控期间全市文化旅游体育企业复工复业工作方案如下:

一、行业有序复工

1、开放式室外景区和各类景区室外非聚集性空间、能够有效控制人群集聚的农事采摘园,在符合省防疫指挥部下发的《关于印发企业及员工疫情防控措施20条的通知》要求条件和标准的前提下,报请所在地县(市)区防疫指挥部批准后,可适时复工。以温泉洗浴、室内嬉水、体育健身等室内空间活动为主的景区暂缓复工。

2、经市防疫指挥部办公室公布的25家住宿业宾馆允许继续营业,在公布清单以外的各类宾馆酒店等住宿类场所暂时不能复工复业。

3、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网吧)、娱乐场所、演出场所、影院等文化娱乐场所,实体书店,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等公共文化服务场馆,健身房等体育场所,暂缓复工。

二、场所分区管理

允许营业的住宿业宾馆,在疫情防控期间,仅允许提供住宿接待及入住客人餐饮服务。其它群体性宴席和包房狭小空间聚餐服务,一律暂时停止提供。关闭宾馆内部游泳池、健身房、KTV、商场、洗浴等容易引发人员聚集的服务场所和服务设施。入住客人就餐要安排分桌分餐,留出足够的安全空间距离,对就餐时间进行科学合理分流安排。

经批准复工复业的开放式室外景区暂时关闭游客中心,设立临时售票窗口,方便群众购票,开设景区检票通道,做好人员流量控制。景区内餐厅暂不提供群体性宴席和包房狭小空间聚餐服务。

三、实行人员动态管理

1、经批准营业的宾馆酒店要严格落实住宿人员信息登记和跟踪管理。对入住人员的个人身份信息、来向去向、家庭实际住址、所乘交通工具、停留时间、手机号码、身体状况进行全面登记。每日为客人作体温监测,发现发热、咳嗽、乏力等不适症状马上报告营业地址所在街道(镇)、社区(村),立即到就近的发热门诊就诊,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的原则妥善处置。

2、经批准允许复工的开放式室外景区、采摘园要指派专人对入园游客进行体温监控。如发现游客体温异常,景区要谢绝游客入内,同时报告所在地社区或所在(县)区卫生防疫部门,由所在(县)区落实诊治、隔离观察及分级管控措施。要严格控制入园人流量,入园客人必须戴口罩,要指派专人现场疏导,时刻防止出现人群聚集和摘口罩交谈嬉戏等容易引发交叉传染的行为。

3、各复工企业要做好员工排查管理。复工复业前,企业要做好健康状况排查登记,对返岗员工进行疫情核查,确认健康后方可返岗。对有湖北等重点地区旅居史、曾与确诊或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史的员工,实行居家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14天;外省、市返鞍员工,实行居家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14天。每日对到岗员工测量体温,对出现发热、咳嗽、乏力等症状的员工立即隔离并送医救治,第一时间向所在地街道(乡镇)、属地行业主管部门报告。企业要全面掌握返岗员工返程时间,制定实施错峰返岗措施。

四、防疫消毒全面彻底

各复工企业要严格按要求做好重点区域(中央空调、电梯间、楼梯间、卫生间)和设施设备的清洁与消毒,保证环境清洁卫生,保持室内空气流通。使用空调系统的企业,要定期清洗空调,开空调时,可同时开排气扇。宾馆酒店要进一步加强对客房、走廊、餐厅、公共卫生间、大堂吧、电梯、前台等重点区域和门把手、电话、餐饮用具等及时全面消毒。

五、内防机制健全

各复工企业要根据企业特点,按照业务流程制定企业复工复业及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复工复业方案应包括企业疫情防控的组织机构、职责分工、疫情防控措施、疫情防控物资储备等内容。企业在复工复业前,应先行建立企业疫情防控管理体系,责任到人,人员到岗,并制定疫情防控应急预案。各企业要建立体温检测、日常消毒、防护培训、分散就餐、信息报送等制度。严禁聚集性活动,暂停会议、培训、聚餐等群体性活动,若确需召开会议,尽量使用视频、电话会议等方式。

六、物质储备充足

各复工企业要根据员工数量和防控需求,购置配备不少于一周的消毒液、口罩及体温探测仪等疫情防控物资,并建立库存和使用台账。

七、复工复业备案监管

按照属地管理、法人负责和“谁用工、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各县(市、区)对本地企业疫情防控负总责,各企业对本企业疫情防控负主体责任。各县(市、区)和企业要坚持稳控当头,认真履行职责,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切实做到“守土有责,守土担责,守土尽责”。

企业复工复业时要严格落实企业疫情防控和健康管理主体责任,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疫情防控相关规定,满足本方案要求,并向属地行业主管部门报备后,有序复工复业。

1.复工复业实施报备制。具备复工复业条件的企业需向所在地县(市)区防疫指挥部进行备案审批,由各县区文化旅游部门负责受理复工复业申请,企业在申请复工时须提交相关备案材料,包括企业疫情防控工作机制、复工复业和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应急处置方案,以及职工健康状况台账等。以电子通讯渠道(QQ、微信、邮箱等形式)报送。未经批准不能擅自复工复业。

2.严格落实监督责任。各县(市)区、开发区要坚决落实属地责任,成立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卫生健康部门和乡镇(街道办事处)组成的联合督查小组,加强对企业复业经营和防疫情况进行现场巡查、督查,重点督查企业职工体温检测、佩戴口罩和公共场所日常消毒等防控措施落实情况,对不满足复工复业条件的企业,存在瞒报、漏报疫情的企业责令停工停业。

视疫情防控情况和管控要求,适时调整企业复工复业时间,如有调整,另行通知。

 

鞍山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鞍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鞍山市总工会     

鞍山市应急管理局     

                        2020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