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开发区指挥部,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相关单位:
经鞍山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研究决定,下达命令如下: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辽宁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令(第7号)》,结合我市新冠肺炎疫情发展形势,自2020年2月22日9时起,将我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应急响应级别由一级应急响应调整为三级应急响应。
鞍山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防控指挥部
2020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