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取 号 | 101103000-2020-002 | 发布机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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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取消市本级自行设定的部分证明事项的通知 | ||
产生日期 | 2020-02-08 | 文 号 | 〔2020〕2号 |
关 键 词 | |||
内容概述 |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要求和省政府关于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安排部署,经市政府同意,现取消市本级自行设定的部分证明事项,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本通知取消的证明事项,相关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再行要求办事人提供。 二、对取消的证明事项,各有关单位要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优化办事流程,修改办事指南,确保事项取消落到实处。 三、要建立完善政府内部和部门间信息共享和公共查询工作机制,通过信息共享、网络核验、主动调查、告知承诺以及加大失信惩治力度等方式,确保监管责任落实到位。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