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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市财政收回存量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函
信息来源:鞍山市财政局发布时间:2020-02-05截止日期: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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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有效推动各级财政和预算部门加快财政资金使用,避免财政资金长期闲置,更好发挥资金效益,鞍山市财政局结合我市实际,组织起草了《市财政收回存量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现就《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请于2020年3月5日前报送至鞍山市财政局办公室,电子版发送至指定电子邮箱。

联系电话:2212126

电子邮箱:ascz2212126@163.com

 

鞍山市财政局

2020年2月5日


市财政收回存量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财政收回存量资金管理,提高财政存量资金统筹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70号)《财政部关于推进地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5〕15号)《财政部关于做好财政存量资金情况报送工作的通知》(财预〔2017〕47号)和《关于修订省财政收回存量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预〔2019〕38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市财政收回存量资金,包括收回预算尚未分配到部门(含企业)和地区的财政结转结余资金,收回预算已分配到部门(或企业)的结转结余资金,下级财政交回市财政的结转结余资金,收回财政专户结转结余资金等。

按照预算类型,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安排的财政性资金。按照资金来源,包括市级资金、上级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市财政收回存量资金管理坚持依法依规、全面规范、加强统筹、使用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财政存量资金的收回

第四条 市财政局每年第一季度会同市直相关部门和各县(市)区财政局对财政存量资金进行清理认定,对认定为结余的资金予以收回。

第五条 财政存量资金要分类清理认定和收回。

1.对于预算尚未分配到部门(含企业)和地区的财政结转结余资金,按资金性质划分为一般公共预算结转结余和政府性基金结转结余,由市财政局预算科牵头,会同局内各部门预算管理科清理收回。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结转结余资金中,上级专项转移支付结转2年以上需上交省财政,由市财政局各部门预算管理科将结余情况提供预算科统一向财政厅提交报告,通过上级结算上解省财政; 其他资金结转1年以上的作为结余资金全部收回。

政府性基金结转结余资金中每一项政府性基金结转资金规模不得超过该项基金市本级当年收入 (不包括下级上解、上级补助和上年结转收入)的30%,其中无需继续使用部分或超出30%限额部分要全部作为结余资金收回,调入一般公共预算。

2.对于预算已分配到部门(或企业)的结转结余资金(上级转移支付补助资金),其中无需继续使用的结余资金、结转1年以上的市级资金,以及结转2年以上的上级转移支付资金,应全部作为结余资金调减收回(财政科研项目资金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执行),作为权责发生制事项单独核算。按账户性质划分为国库集中支付结转结余和部门实有账户结转结余 (不包含上级部门直接下达资金、事业单位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结转结余),由市财政局会同相关市直部门(或企业)清理认定后,将结余资金予以收回。

3.对于市财政预算已下达县(市)区级财政,但县(市)区级财政未分配到部门(含企业)和地区的结转结余资金,结转2年以上的要全部上交市财政,由市财政局组织各县(市)区财政局填报,通过市县结算予以收回。

4.对于财政专户结转结余资金,除社保资金、粮食风险基金、教育收费、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赠款、代管资金以及其他经财政部认定的财政专户资金外,其余财政专户资金中的存量资金应按照财政存量资金进行统计和清理,其中: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的规定设立的财政支出专户资金中,结转2年以上的资金应及时调入国库;其余财政支出专户资金应全部调入国库。

第三章 收回存量资金的使用

第六条 市财政收回的存量资金要在依法依规、安全有效的前提下及时统筹,尽早使用,要加快收回存量资金的支出进度,避免形成二次沉淀。

第七条 市财政收回的预算尚未分配到部门(含企业)和地区的财政结转结余资金,应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用于弥补当年或以后年度预算收支缺口。

第八条 市财政收回的预算已分配到部门(或企业)结转结余资金、下级财政交回市财政的结转结余资金和收回财政专户结转结余资金等,按照轻重缓急原则统筹用于以下方面支出:

1.收回的市直部门(或企业)结余项目资金中,当年急需兑付的项目尾款、质保金或其他特殊原因等确需重新安排的原用途使用项目支出,由市直业务主管部门在1-3月份市财政局会同各部门清理认定结转结余资金时一并提出申请,并附相关材料,市财政局部门预算管理科审核通过后,(除执行中市委、市政府确定的特殊事项外)于4月底前重新下达支出指标文件,部门要在当年年底前形成实际支出,其中涉及政府采购的,下达的支出指标文件中应明确仍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需在以后年度支付的,市直业务主管部门要按照预算编制程序将项目预算报市财政局部门预算管理科审核,其中基本建设项目统一报经济建设科,纳入实际支出年度部门预算统筹安排。收回各县(市)区的存量资金中,涉及项目尾款、质保金或其他特殊原因等确需继续安排的项目支出,相关县(市)区可按项目申报程序重新申请,经审核无误后,纳入实际支出年度预算统筹安排、重新下达。

2.弥补年初预算已安排、但资金来源无法落实的预算收支缺口。包括国家、省和市预算执行中出台的减税降费等政策形成的刚性支出缺口、部门非税收入短收形成的刚性支出缺口、市本级财力短收形成的刚性支出缺口等。

3.市政府审定的追加预算支出。市财政局起草预算调整方案时将收回存量资金作为财政收入来源,用于追加安排国家、省和市执行中出台的、且市政府已审议通过的增支支出,并按预算调整程序报市政府、市人大常委会审定。

4.核销市财政往来挂账资金。由市财政局核实清理市财政往来挂账事项,结合收回存量资金剩余规模,按照合法、合规的原则,适当核销部分市财政往来挂账资金,涉及预算调整事项,按程序报市政府、市人大常委会审定。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九条 市财政局加强对收回财政存量资金的监督,督促市直各部门和下级财政严格落实国家、省和市关于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规定,对未按规定执行的部门和地区及时通报、限期整改。对监督中发现的涉嫌违纪行为,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县(市)区财政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收回财政存量资金管理的具体规定。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市级以往制发的文件或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

 

关于征求《市财政收回存量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函
信息来源:鞍山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0-02-05

为切实有效推动各级财政和预算部门加快财政资金使用,避免财政资金长期闲置,更好发挥资金效益,鞍山市财政局结合我市实际,组织起草了《市财政收回存量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现就《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请于2020年3月5日前报送至鞍山市财政局办公室,电子版发送至指定电子邮箱。

联系电话:2212126

电子邮箱:ascz2212126@163.com

 

鞍山市财政局

2020年2月5日


市财政收回存量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财政收回存量资金管理,提高财政存量资金统筹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70号)《财政部关于推进地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5〕15号)《财政部关于做好财政存量资金情况报送工作的通知》(财预〔2017〕47号)和《关于修订省财政收回存量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预〔2019〕38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市财政收回存量资金,包括收回预算尚未分配到部门(含企业)和地区的财政结转结余资金,收回预算已分配到部门(或企业)的结转结余资金,下级财政交回市财政的结转结余资金,收回财政专户结转结余资金等。

按照预算类型,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安排的财政性资金。按照资金来源,包括市级资金、上级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市财政收回存量资金管理坚持依法依规、全面规范、加强统筹、使用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财政存量资金的收回

第四条 市财政局每年第一季度会同市直相关部门和各县(市)区财政局对财政存量资金进行清理认定,对认定为结余的资金予以收回。

第五条 财政存量资金要分类清理认定和收回。

1.对于预算尚未分配到部门(含企业)和地区的财政结转结余资金,按资金性质划分为一般公共预算结转结余和政府性基金结转结余,由市财政局预算科牵头,会同局内各部门预算管理科清理收回。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结转结余资金中,上级专项转移支付结转2年以上需上交省财政,由市财政局各部门预算管理科将结余情况提供预算科统一向财政厅提交报告,通过上级结算上解省财政; 其他资金结转1年以上的作为结余资金全部收回。

政府性基金结转结余资金中每一项政府性基金结转资金规模不得超过该项基金市本级当年收入 (不包括下级上解、上级补助和上年结转收入)的30%,其中无需继续使用部分或超出30%限额部分要全部作为结余资金收回,调入一般公共预算。

2.对于预算已分配到部门(或企业)的结转结余资金(上级转移支付补助资金),其中无需继续使用的结余资金、结转1年以上的市级资金,以及结转2年以上的上级转移支付资金,应全部作为结余资金调减收回(财政科研项目资金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执行),作为权责发生制事项单独核算。按账户性质划分为国库集中支付结转结余和部门实有账户结转结余 (不包含上级部门直接下达资金、事业单位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结转结余),由市财政局会同相关市直部门(或企业)清理认定后,将结余资金予以收回。

3.对于市财政预算已下达县(市)区级财政,但县(市)区级财政未分配到部门(含企业)和地区的结转结余资金,结转2年以上的要全部上交市财政,由市财政局组织各县(市)区财政局填报,通过市县结算予以收回。

4.对于财政专户结转结余资金,除社保资金、粮食风险基金、教育收费、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赠款、代管资金以及其他经财政部认定的财政专户资金外,其余财政专户资金中的存量资金应按照财政存量资金进行统计和清理,其中: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的规定设立的财政支出专户资金中,结转2年以上的资金应及时调入国库;其余财政支出专户资金应全部调入国库。

第三章 收回存量资金的使用

第六条 市财政收回的存量资金要在依法依规、安全有效的前提下及时统筹,尽早使用,要加快收回存量资金的支出进度,避免形成二次沉淀。

第七条 市财政收回的预算尚未分配到部门(含企业)和地区的财政结转结余资金,应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用于弥补当年或以后年度预算收支缺口。

第八条 市财政收回的预算已分配到部门(或企业)结转结余资金、下级财政交回市财政的结转结余资金和收回财政专户结转结余资金等,按照轻重缓急原则统筹用于以下方面支出:

1.收回的市直部门(或企业)结余项目资金中,当年急需兑付的项目尾款、质保金或其他特殊原因等确需重新安排的原用途使用项目支出,由市直业务主管部门在1-3月份市财政局会同各部门清理认定结转结余资金时一并提出申请,并附相关材料,市财政局部门预算管理科审核通过后,(除执行中市委、市政府确定的特殊事项外)于4月底前重新下达支出指标文件,部门要在当年年底前形成实际支出,其中涉及政府采购的,下达的支出指标文件中应明确仍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需在以后年度支付的,市直业务主管部门要按照预算编制程序将项目预算报市财政局部门预算管理科审核,其中基本建设项目统一报经济建设科,纳入实际支出年度部门预算统筹安排。收回各县(市)区的存量资金中,涉及项目尾款、质保金或其他特殊原因等确需继续安排的项目支出,相关县(市)区可按项目申报程序重新申请,经审核无误后,纳入实际支出年度预算统筹安排、重新下达。

2.弥补年初预算已安排、但资金来源无法落实的预算收支缺口。包括国家、省和市预算执行中出台的减税降费等政策形成的刚性支出缺口、部门非税收入短收形成的刚性支出缺口、市本级财力短收形成的刚性支出缺口等。

3.市政府审定的追加预算支出。市财政局起草预算调整方案时将收回存量资金作为财政收入来源,用于追加安排国家、省和市执行中出台的、且市政府已审议通过的增支支出,并按预算调整程序报市政府、市人大常委会审定。

4.核销市财政往来挂账资金。由市财政局核实清理市财政往来挂账事项,结合收回存量资金剩余规模,按照合法、合规的原则,适当核销部分市财政往来挂账资金,涉及预算调整事项,按程序报市政府、市人大常委会审定。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九条 市财政局加强对收回财政存量资金的监督,督促市直各部门和下级财政严格落实国家、省和市关于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规定,对未按规定执行的部门和地区及时通报、限期整改。对监督中发现的涉嫌违纪行为,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县(市)区财政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收回财政存量资金管理的具体规定。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市级以往制发的文件或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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