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阶段性减征企业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
信息来源:鞍山市医疗保障局发布时间:2020-03-11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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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开发区相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和国务院常务会议关于阶段性降低企业社保费的决定,根据辽宁省医疗保障局等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辽医保发〔2020〕2号)精神,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全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阶段性减征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对我市实行统账结合模式且按正常费率参保缴费的企业实施阶段性减征政策。机关、事业单位及未实行统账结合模式或未按照正常基数、费率缴费的特殊缴费主体不在此次减征范围。  

二、减征项目

对纳入实施范围的企业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施减半征收,即单位缴费部分的费率由7%调整为3.5%。职工个人缴费部分及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仍按现行政策执行。

三、减征期限

自2020年2月起至4月止,减征期限为3个月。

四、待遇保障

减征期间,不影响参保人享受当期待遇,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划入政策保持不变。

五、工作要求

(一)各级医保、财政、税务、人社等部门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提高政治站位,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和国家、省、市的部署上来,认真履职尽责,加强协同配合,全力做好减征各项工作,确保惠企政策落实到位。

(二)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加强与财政、税务、人社等部门的联系和沟通,配合做好系统调试等工作,进一步优化经办流程,确保不增加参保单位事务性负担;保证医保待遇支付,确保参保职工个人权益不受影响。同时,认真做好统计监测工作,跟踪分析基金运行情况,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

(三)减征工作的具体操作事宜,各相关单位按照《关于做好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有关工作的意见》(税总办发〔2020〕5号)等文件执行。



鞍山市医疗保障局     鞍山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鞍山市税务局   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3月11日




附件:关于阶段性减征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鞍医保发〔2020〕5号


关于阶段性减征企业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
信息来源:鞍山市医疗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0-03-11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开发区相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和国务院常务会议关于阶段性降低企业社保费的决定,根据辽宁省医疗保障局等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辽医保发〔2020〕2号)精神,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全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阶段性减征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对我市实行统账结合模式且按正常费率参保缴费的企业实施阶段性减征政策。机关、事业单位及未实行统账结合模式或未按照正常基数、费率缴费的特殊缴费主体不在此次减征范围。  

二、减征项目

对纳入实施范围的企业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施减半征收,即单位缴费部分的费率由7%调整为3.5%。职工个人缴费部分及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仍按现行政策执行。

三、减征期限

自2020年2月起至4月止,减征期限为3个月。

四、待遇保障

减征期间,不影响参保人享受当期待遇,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划入政策保持不变。

五、工作要求

(一)各级医保、财政、税务、人社等部门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提高政治站位,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和国家、省、市的部署上来,认真履职尽责,加强协同配合,全力做好减征各项工作,确保惠企政策落实到位。

(二)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加强与财政、税务、人社等部门的联系和沟通,配合做好系统调试等工作,进一步优化经办流程,确保不增加参保单位事务性负担;保证医保待遇支付,确保参保职工个人权益不受影响。同时,认真做好统计监测工作,跟踪分析基金运行情况,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

(三)减征工作的具体操作事宜,各相关单位按照《关于做好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有关工作的意见》(税总办发〔2020〕5号)等文件执行。



鞍山市医疗保障局     鞍山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鞍山市税务局   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3月11日




附件:关于阶段性减征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鞍医保发〔202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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