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政发〔2020〕4号
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健康鞍山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健康鞍山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鞍山市人民政府    

2020年4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健康鞍山行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健康中国战略,推进健康辽宁行动落地生效,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健康辽宁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19〕22号)精神,结合鞍山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健康中国战略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建设健康辽宁的工作要求及市委、市政府建设健康鞍山的工作计划,坚持新时代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以提高人民健康水平为核心,以个人自律、预防为主、优化服务、共建共享为基本路径,强化政府、社会、个人健康责任,倡导健康文明生活方式,预防控制重大疾病,在全市形成有利于健康的生活方式、生态环境和社会环境,全方位全周期保障全市人民健康。

到2022年,基本建立与鞍山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整合型健康服务体系和具有鞍山地方特色的健康促进政策体系,全市居民健康素养水平稳步提高,健康生活方式加快推广,健康环境得到改善,全市居民主要健康指标位居全省前列。

到2030年,形成比较完善的全民健康服务体系、保障体系和治理体系,健康公平持续提高,人人享有高水平的健康服务、高标准的健康保障和高质量的健康环境,全市居民健康素养水平大幅提升,健康生活方式基本普及,居民主要健康影响因素得到有效控制,人均健康预期寿命得到较大提高,居民主要健康指标进入高收入国家水平。

二、重大行动

(一)健康知识普及行动。坚持和完善全市健康白皮书制度,面向单位、家庭和个人,针对不同群体,推广《健康辽宁行动群众读本》系列宣传品,培育健康科普品牌。建立并完善健康科普专家库和资源库,构建全媒体健康科普知识发布和传播机制,推进健康教育“六进”项目。强化医疗机构健康促进功能,建立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开展健康促进与教育的激励约束,开展公益讲座。到2022年和2030年,全市居民健康素养水平分别不低于27%和30%。

(二)合理膳食行动。贯彻实施《国民营养计划(2017-2030年)》。根据鞍山居民饮食结构特点,加强营养膳食指导和干预,推进健康饮食文化建设,促进全市居民合理膳食。鼓励全社会参与减盐、减油、减糖,重点解决微量营养缺乏、部分人群油脂和食盐摄入过多等问题。开展“健康食堂”、“健康餐厅”建设。在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和学校推广配备营养师。到2022年和2030年,成人肥胖增长率持续减缓。

(三)全民健身行动。以“健康中国,运动辽宁”为主旨,以“十大全民健身品牌”为主干,推广体育健身项目,持续开展群众体育运动,打造“国球名城”,打造万人农民篮球系列赛、千山国际登山旅游节等具有全国影响的品牌活动。推进基本公共体育服务体系建设,完善居民身边的全民健身场地设施。推进“体医结合”,针对不同人群提供科学运动健身方案或运动指导服务。把高校和职业教育学校学生体质健康状况纳入考核评价。到2022年和2030年,城乡居民达到《国民体质测定标准》合格以上的人数比例分别不少于90.86%和92.17%,经常参加体育锻炼人数比例达到43%及以上和45%及以上。

(四)控烟行动。严格落实国家控烟相关制度,鼓励领导干部、医务人员和教师发挥控烟引领作用。积极推进无烟环境建设,把各级党政机关建设成无烟机关。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加大烟草广告监督执法力度,依法规范烟草促销、赞助行为。定期开展烟草流行调查。到2022年和2030年,全面无烟法规保护的人口比例分别达到30%及以上和80%及以上。

(五)心理健康促进行动。加强心理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培育专业化、规范化的心理咨询辅导机构。开展心理健康“进单位、进学校”活动。建立和完善心理健康教育、心理热线服务、心理评估、心理咨询、心理治疗、精神科治疗等衔接合作的心理危机干预和心理援助服务模式。建立精神卫生综合管理机制,完善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到2022年和2030年,居民心理健康素养水平提升到20%和30%。

(六)健康环境促进行动。积极推动卫生城市(乡镇)向健康城市(村镇)“升级”,打造卫生城市升级版。广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加大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力度,加强城区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加大钢铁、矿山等工业大气污染治理力度,遏制扬尘污染,加大生态恢复力度,加速宜林荒山绿化,增加森林面积。采取有效措施预防控制环境污染相关疾病、道路交通伤害、消费品质量安全事故等。到2022年和2030年,环境空气质量进一步巩固改善,居民饮用水水质达标情况持续改善。

(七)妇幼健康促进行动。完善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加强妇幼保健机构建设。加快推进全市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网络建设,实现市、县两级救治中心全覆盖。加强生育全程保健工作,开展出生缺陷“三级预防”综合防治,做好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提高新生儿疾病筛查率。加强儿童早期发展服务,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和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推进农村妇女宫颈癌和乳腺癌筛查。到2022年和2030年,婴儿死亡率分别控制在4.5‰及以下和4‰及以下,孕产妇死亡率分别下降到13/10万及以下和10/10万及以下。

(八)中小学健康促进行动。进一步健全学校体育卫生工作体系,将健康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加强区域性中小学卫生保健工作,加强设备配备。大力开展健康学校建设。完善学生健康体检制度和学生体质健康监测制度。加强青少年近视防治和视力健康管理工作。加强对学校健康促进工作的绩效考核。到2022年和2030年,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达标优良率分别达到50%及以上和60%及以上,全市儿童青少年总体近视率力争每年降低0.5-1个百分点以上,新发近视率明显下降。

(九)职业健康保护行动。落实用人单位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责任,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完善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撑体系,鞍山市辖区内至少有1家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辖区内职业病诊断工作,每个县至少有1家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辖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推进“健康企业”建设,推动职业病危害强度和浓度长期超标的企业关停并转。加强尘肺病等职业病救治保障。到2022年和2030年,接尘工龄不足5年的劳动者新发尘肺病报告例数占年度报告总例数的比例实现明显下降,并持续下降。

(十)老年健康促进行动。贯彻落实《辽宁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健全老年健康服务体系,积极发展老年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等医疗机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开展为老服务,强化基层医疗卫生为老年人服务的网络功能。积极争取纳入国家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范围。完善居家和社区养老政策,打造老年宜居环境,实现健康老龄化。到2022年和2030年,65至74岁老年人失能发生率有所下降,65岁及以上人群老年期痴呆患病率增速下降。

(十一)“幸福驿站”服务内涵提升行动。在社区“幸福驿站”建设中逐步推进医养、康养项目,针对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开展诊疗服务,为社区居民提供健康管理、保健咨询、预约就诊、中医养生保健、生活照料、精神慰藉、医疗护理等医养、康养服务,推进分级诊疗、双向转诊,实现小病在社区,大病到医院,健康进家庭。到2022年和2030年,“幸福驿站”医养康养服务能够基本满足居民需求,逐步在“幸福驿站”中实现“互联网+医疗”服务方式。

(十二)心脑血管疾病防治行动。普及心肺复苏等自救互救知识技能。对高危人群和患者开展生活方式指导。加强防脑血管疾病机会性筛查,加强心脑血管治疗中心,推进“三高”(高血压、高血糖、高血脂)共管,实现高血压病患者管理全覆盖。加强胸痛中心和卒中中心建设,全市形成协同救治网络。各县(市)区、开发区根据本地区救治机构分布情况,适时发布脑卒中、胸痛“急救地图”,打造“区域黄金时间救治圈”。开辟急诊绿色通道,实现院前急救与院内急诊的互联互通和有效衔接,推广普及适宜技术。到2022年和2030年,心脑血管疾病死亡率分别下降到209.7/10万及以下和190.7/10万及以下。

(十三)癌症防治行动。倡导积极预防癌症,加强癌症筛查治疗中心建设,创造条件有序扩大癌症筛查范围,推进早筛查、早诊断、早治疗,降低癌症发病率和死亡率,提高患者生存质量。落实常见癌症诊疗规范和临床路径,推进诊疗新技术的应用与管理。加强死因监测和肿瘤登记报告制度。促进医保、医疗救助、应急救助、商业健康保险及慈善救助制度间的互补联动和有效衔接,推广应用常见癌症诊疗规范。到2022年和2030年,总体癌症5年生存率分别不低于43.3%和46.6%。

(十四)慢性呼吸系统疾病防治行动。早期发现疾病,控制危险因素,预防疾病发生发展。加强呼吸系统疾病治疗中心建设,探索高危人群首诊测量肺功能、40岁及以上人群体检检测肺功能。加强慢阻肺患者健康管理,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肺功能检查能力。到2022年和2030年,70岁及以下人群慢性呼吸系统疾病死亡率下降到9/10万及以下和8.1/10万及以下。

(十五)糖尿病防治行动。加强健康教育,为糖尿病患者提供规范的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加强糖尿病治疗中心建设,落实糖尿病分级诊疗服务技术规范,促进基层糖尿病及并发症筛查标准化和诊疗规范化。推进“互联网+”糖尿病健康管理。到2022年和2030年,糖尿病患者规范管理率分别达到60%及以上和70%及以上。

(十六)传染病防控行动。进一步完善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控体制机制,强化传染病报告与预警预测,有效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禽流感、麻疹、疟疾、手足口病等重点传染病疫情,努力控制和降低传染病流行水平。加强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结核病等重大传染病防控,推进临床用血核酸检测和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提高居民自我防范意识,增强疫苗接种的自觉性,强化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到2022年和2030年,以乡(镇、街道)为单位,适龄儿童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保持在95%以上。

(十七)地方病防控行动。落实《鞍山市地方病防治专项攻坚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0年)》,全面做好碘缺乏病、地方病氟中毒、寄生虫病监测和病区控制及消除效果评价工作,努力改善孕妇普遍碘营养水平不足的现况,降低碘缺乏病危害,强化寄生虫病、地方病防治,控制和消除重点地方病。到2022年和2030年,全市100%的县(市)区保持消除碘缺乏危害状态,人群碘营养水平总体保持适宜。

(十八)中医药健康促进行动。推广中医治未病理念,实施中医治未病健康工程,二级以上中医院设立治未病科或治未病中心。实施基层中医药服务提升工程和中医馆、国医堂建设项目,所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普遍提供中医药服务,在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全面建立中医馆、国医堂。鼓励社会力量规范举办中医养生保健机构。推进中医临床优势培育工程,培育一批中医名院、名科、名医。促进民族医药发展。加强中医拔尖人才培养和中医专科专病诊疗中心建设。加强中医药传承创新,推广中医非药物疗法在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广泛使用,使其在常见病、多发病和慢性病防治中发挥独特作用。到2022年和2030年,中医药服务体系持续完善,中医药服务能力持续提升。

(十九)健康服务提质增效行动。在实施“大病不出县”两年行动计划的基础上,完善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三位一体”重大疾病防控机制,推进区域医疗中心和专科中心建设。实现医疗资源有效配置和利用,推进医疗资源共享,有效增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资源供给,加强全科医生队伍建设,基本实现优质医疗卫生资源配置均衡化。完善分级诊疗制度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实现信息快速互联、医疗资源无碍互通,提升医疗服务同质化程度。加强医疗人文关怀,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到2022年,基本形成15分钟基本医疗服务圈,2030年,我市整体医疗技术水平达到全省前列。

(二十)医疗健康体系建设行动。进一步完善重大疫情防控体制机制,全面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加强疾病预防控制和定点医疗救治能力建设,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执法能力、紧急医学救援能力和供血服务能力。提升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处置水平,提高区域集中救治和收治能力,建设市级重大疫情防控救治基地。合理布局城市院前急救站,实现全市院前急救调度指挥系统互联互通。加强市县两级血站及采血点服务机构能力建设,全面提升卫生监督队伍执法水平,提高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人员素质、检测能力、硬件配备等方面建设水平。到2022年和2030年,全市公共卫生应急体系建设基本完善和建设水平位居全省前列。

(二十一)健康信息化推进行动。持续建设市、县两级全民健康信息平台。以智慧健康医疗惠民服务和远程医疗为重点,大力推广“互联网+健康医疗”服务,探索线上线下结合的健康服务新模式,实现数据向上集中,服务向下延伸。深化健康医疗大数据在行业治理、临床和科研、公共卫生等领域的应用,培育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新业态。不断提高卫生监督执法信息化水平。到2022年和2030年,全市居民对健康信息化服务的感受度持续提升。

(二十二)健康产业发展行动。建立覆盖全生命周期、内涵丰富、结构优化的健康产业体系,推进健康产业集聚区建设,不断扩大健康产业规模,积极促进健康与养老、旅游、互联网、健身休闲、食品产业融合,催生健康新业态、新产业、新模式。支持汤岗子温泉产业多元化发展,海城、台安、岫岩开展道地大宗中药材生产基地建设。以“中医治未病、康复理疗、养生保健、药膳食疗、健康养老”为重点,积极发展中医药生态保健旅游产业,丰富中医药旅游产品,推动中医药对外交流。推动非公立医疗机构向高水平、规模化方向发展,鼓励社会力量兴办高端医养结合机构,提供专业化、国际化健康养老服务。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体育健身俱乐部,加快户外运动基地建设,引进第三方高端区域医疗资源一体化服务平台。到2022年和2030年,社会办医疗机构床位数占比达到30%以上,服务量占比持续提升。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健康鞍山行动推进委员会(以下简称推进委员会),负责健康鞍山行动的组织实施、监测和考核相关工作。

各县(市)区、开发区要结合实际,健全领导推进机制,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抓好各项任务落实。

(二)贯彻落实中长期规划。由推进委员会根据《健康辽宁行动(2020—2030年)》相关要求,进行贯彻落实。以社会和政府工作任务为重点,明晰实施路径,推进健康鞍山建设持续深入开展。

(三)落实各部门责任。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落实推进委员会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积极研究实施健康鞍山战略的重大问题,将预防为主、防病在先融入各项政策。要细化目标、指标、任务,提出年度工作任务并按照部署抓好工作落实。制定落实《健康辽宁行动》的具体政策措施,并将有关工作纳入“十四五”及今后各个时期的部门工作规划,持续推动重点任务落实。

(四)开展监测评估和考核。制定《健康鞍山行动监测评估和考核办法》,对健康鞍山行动主要指标、重点任务的实施进度进行监测评估。围绕健康鞍山建设主要目标任务,以约束性指标为重点,建立相对稳定的考核指标框架,建立绩效考核评价机制。强化落实责任,把贯彻落实《健康辽宁行动》实施情况作为各级党委、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工作实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支撑保障。落实健康优先发展战略,切实推进将健康融入所有政策。加强财政支持,完善卫生健康投入政策,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使用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强化医疗保障制度与健康政策的衔接。加强卫生健康人才培养,充实和稳定基层卫生健康人员队伍。加强科技支撑,支持开展影响健康因素和疑难重症攻关等相关重大课题研究。

(二)形成工作合力。鼓励个人和家庭积极参与健康鞍山行动,落实个人健康责任,养成健康生活方式。各单位特别是各学校、各社区(村)要积极开展健康细胞工程建设,创造健康支持性环境。鼓励企业研发生产符合健康需求的产品,增加健康产品和服务的供给。卫生健康相关行业学会、协会和群团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要充分发挥作用,指导、组织健康促进和健康科普工作。各相关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互相支持配合,共同推进各项工作的落实。要进一步凝聚全社会力量,形成健康鞍山行动的强大合力。

(三)加强宣传引导。强化舆论宣传,及时发布政策解读,回应社会关切。各部门要积极做好宣传解读,大力宣传实施健康鞍山行动重大意义、目标任务和重大举措。加强正面宣传和典型报道,增强社会的普遍认知。以有效方式引导群众了解和掌握必备健康知识,践行健康生活方式,营造促进健康的良好社会氛围。


附件:1.健康鞍山行动推进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及工作职责

   2.健康鞍山行动监测评估与考核办法(试行)

   3.健康鞍山行动考核指标框架


附件1


健康鞍山行动推进委员会工作职责

及组成人员名单


一、主要职责

统筹推进贯彻落实《健康辽宁行动(2019—2030年)》组织实施、监测和考核相关工作。按年度研究部署行动推进的重点任务,并协调推动各地区各相关部门工作落实。根据国家、省有关工作要求和全市工作进展,适时调整指标、行动内容。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组成人员

主 任:周英秋 副市长

副主任:梁 然 市政府副秘书长

     张敬军 市卫生健康委主任

     李咏梅 市教育局局长

     王 凯 市文旅广电局局长

委 员:赵 萍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市新闻出版局局长

     贺 亮 市委网信办副主任

     刘 哲 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陈 利 市教育局副局长

     王宪革 市科技局副局长

     周 全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副局长

     白显辉 市公安局副局长

     付志鹏 市民政局副局长

     张 欣 市财政局副局长

     张连昌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王恩学 市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孟 飞 市生态环境局二级调研员

     于 军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苏丰秋 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盛常顺 市水利局副局长

     王培华 市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刘仕君 市文旅广电局副局长

     王兆英 市市场监管局四级调研员

     周 忠 市医保局副局长

     宛树生 市扶贫办副主任

     程 斌 市总工会副主席

     郝 明 团市委副书记

     王海红 市妇联副主席

     姜 南 市科协副主席

     洪玉芳 市残联副理事长

     田 野 市烟草专卖局副局长

     赫 秋 鞍山日报社综合办公室主任

相关领域专家若干名(具体人员由推进委员会按程序确定)。

秘书长:梁 然(兼)

     吕雪威 市卫生健康委副主任

三、其他事项

推进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健康委,承担推进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做好与爱国卫生有关工作的衔接。办公室主任由市卫生健康委副主任吕雪威兼任,办公室成员由推进委员会成员单位有关处室负责同志、专家代表等担任。

推进委员会成员因工作情况需要增加或调整的,由推进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按程序报推进委员会主任批准。

推进委员会设立专家咨询委员会,为实施健康鞍山行动提供专业技术支持。

推进委员会下设各专项行动工作组,负责专项行动的具体实施和监测工作。


附件2


健康鞍山行动监测评估与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健康鞍山行动在全市扎实开展,确保如期实现健康鞍山建设目标,根据省政府《健康辽宁行动监测评估与考核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监测评估与考核工作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坚持重点监测考核与全面推进相结合、自评自查与综合评定相结合、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监测评估与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监测评估的范围为市级区域工作进展情况,考核对象为各县(市)区党委和政府、各开发区党工委和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第四条 监测评估与考核工作由健康鞍山推进委员会(以下简称推进委员会)统筹领导,推进委员会办公室各专项行动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专家咨询委员会提供技术支撑。

第五条 承担健康鞍山行动任务的部门要依托互联网和大数据,以现有统计数据为基础,完善统计监测体系,对本领域主要指标、重点任务的实施进度进行监测和考核。

第六条 监测评估与考核工作要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不增加基层负担。

第二章 监测评估

第七条 监测评估工作分为年度监测评估和阶段性监测评估。年度监测评估每年进行一次,阶段性评估分别在2022年、2025年、2028年和2030年进行。阶段性评估年份,不再另行开展年度评估。2020年度开展首次监测评估,所获得的监测数据作为以后各次评估的基期数据。

第八条 为确保监测数据的完整性和获得性,除国家评估有特殊时间要求外,监测评估原则上于每年第二季度进行。对于在次年一季度末仍无法测算出的数据,以最近时间点的数据代替。

第九条 监测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健康鞍山各专项行动主要指标(包括结果性指标、个人和社会倡导性指标、政府工作性指标)的完成情况,专项行动目标实现情况,个人、社会和政府各项任务的落实情况。

第十条 监测数据和监测材料由承担健康鞍山任务的各部门根据《健康辽宁行动(2019-2030年)》确定的任务分工,向推进委员会办公室提供,办公室将相关材料分类汇总后,交各专项行动工作组。

第十一条 各专项行动工作组根据监测情况每年形成各专项行动实施进展专题报告。推进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形成总体监测评估报告,报推进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

第十二条 监测评估报告上报市政府并通报各县(市)区党委和政府、各开发区党工委和管委会、各有关部门,适时向社会发布监测评估报告。

第三章 考核

第十三条 健康鞍山行动考核实行属地管理,采取逐级考核的方法进行。市负责对各县(市)区、开发区和市直有关部门的考核,各县(市)区、开发区负责对所辖乡镇、街道、社区(村)和直属有关部门的考核。

第十四条 考核内容:

(一)稳定指标:《健康辽宁行动组织实施方案》确定的30项考核指标。根据健康鞍山建设主要目标任务要求,同时兼顾指标的实现程度和增长幅度,进行量化打分。

稳定性指标分值占考核总分值的60%。

(二)动态指标:纳入市直各部门年度重点工作的健康鞍山行动相关任务完成情况,由各部门每年自行设定考核指标和评分标准(包括对各县〔市〕区、开发区和对本部门),于每年年初报健康鞍山行动推进委员会办公室。经审核后,由推进委员会办公室发布年度动态考核指标。

动态指标分值占考核总分值的40%。

(三)对市直各部门的考核内容还包括承担健康鞍山推进委员会职责和指令性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动态考核指标。

第十五条 考核采取评分制,满分100分。考核结果分为4个等级,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六条 考核程序:

(一)自查评分。各县(市)区、开发区和市直有关部门对照考核内容和指标进行自查自评,形成书面自查报告,于每年3月中旬前报推进委员会办公室。

(二)部门评审。由推进委员会各专项行动组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日常监督检查和监测评估情况,对各县(市)区、开发区提交的自查报告有关内容进行考核评审,确定相关项目的考核得分,形成书面报告报推进委员会办公室。

(三)综合评价。由推进委员会办公室对各专项行动评分情况进行汇总,形成综合考核报告。

(四)公示与审定。考核结果公示5天,无异议后报推进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定。

(五)通报。审定后的综合考核结果由推进委员会办公室予以通报。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十七条 承担健康鞍山行动职责的有关部门,要根据年度监测评估报告,把主要健康指标和推进难度大、工作进展缓慢的重点指标任务纳入下一年度对各县(市)区、开发区的绩效考核指标。

第十八条 考核结果转交组织人事部门,作为各县(市)区、开发区和各相关部门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干部奖惩使用的重要参考。

第十九条 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地区,有关部门要在相关项目资金安排上优先予以考虑。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地区,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整改措施与时限,同时抄送推进委员会办公室;逾期整改不到位的,由推进委员会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约谈县(市)区、开发区主要负责人。

第二十条 对在考核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发现,按考核不合格进行评定,并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考核办法由健康鞍山行动推进委员会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健康鞍山行动推进委员会办公室承担。

第二十二条 2020年和2021年进行试考核,通过两年的探索实践,逐步固定考核指标,优化考核方法。

第二十三条 各县(市)区、开发区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健康鞍山行动监测评估办法和对下一级党委、政府的考核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3:健康鞍山行动考核指标框架




鞍政发〔2020〕4号
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健康鞍山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健康鞍山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鞍山市人民政府    

2020年4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健康鞍山行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健康中国战略,推进健康辽宁行动落地生效,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健康辽宁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19〕22号)精神,结合鞍山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健康中国战略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建设健康辽宁的工作要求及市委、市政府建设健康鞍山的工作计划,坚持新时代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以提高人民健康水平为核心,以个人自律、预防为主、优化服务、共建共享为基本路径,强化政府、社会、个人健康责任,倡导健康文明生活方式,预防控制重大疾病,在全市形成有利于健康的生活方式、生态环境和社会环境,全方位全周期保障全市人民健康。

到2022年,基本建立与鞍山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整合型健康服务体系和具有鞍山地方特色的健康促进政策体系,全市居民健康素养水平稳步提高,健康生活方式加快推广,健康环境得到改善,全市居民主要健康指标位居全省前列。

到2030年,形成比较完善的全民健康服务体系、保障体系和治理体系,健康公平持续提高,人人享有高水平的健康服务、高标准的健康保障和高质量的健康环境,全市居民健康素养水平大幅提升,健康生活方式基本普及,居民主要健康影响因素得到有效控制,人均健康预期寿命得到较大提高,居民主要健康指标进入高收入国家水平。

二、重大行动

(一)健康知识普及行动。坚持和完善全市健康白皮书制度,面向单位、家庭和个人,针对不同群体,推广《健康辽宁行动群众读本》系列宣传品,培育健康科普品牌。建立并完善健康科普专家库和资源库,构建全媒体健康科普知识发布和传播机制,推进健康教育“六进”项目。强化医疗机构健康促进功能,建立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开展健康促进与教育的激励约束,开展公益讲座。到2022年和2030年,全市居民健康素养水平分别不低于27%和30%。

(二)合理膳食行动。贯彻实施《国民营养计划(2017-2030年)》。根据鞍山居民饮食结构特点,加强营养膳食指导和干预,推进健康饮食文化建设,促进全市居民合理膳食。鼓励全社会参与减盐、减油、减糖,重点解决微量营养缺乏、部分人群油脂和食盐摄入过多等问题。开展“健康食堂”、“健康餐厅”建设。在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和学校推广配备营养师。到2022年和2030年,成人肥胖增长率持续减缓。

(三)全民健身行动。以“健康中国,运动辽宁”为主旨,以“十大全民健身品牌”为主干,推广体育健身项目,持续开展群众体育运动,打造“国球名城”,打造万人农民篮球系列赛、千山国际登山旅游节等具有全国影响的品牌活动。推进基本公共体育服务体系建设,完善居民身边的全民健身场地设施。推进“体医结合”,针对不同人群提供科学运动健身方案或运动指导服务。把高校和职业教育学校学生体质健康状况纳入考核评价。到2022年和2030年,城乡居民达到《国民体质测定标准》合格以上的人数比例分别不少于90.86%和92.17%,经常参加体育锻炼人数比例达到43%及以上和45%及以上。

(四)控烟行动。严格落实国家控烟相关制度,鼓励领导干部、医务人员和教师发挥控烟引领作用。积极推进无烟环境建设,把各级党政机关建设成无烟机关。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加大烟草广告监督执法力度,依法规范烟草促销、赞助行为。定期开展烟草流行调查。到2022年和2030年,全面无烟法规保护的人口比例分别达到30%及以上和80%及以上。

(五)心理健康促进行动。加强心理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培育专业化、规范化的心理咨询辅导机构。开展心理健康“进单位、进学校”活动。建立和完善心理健康教育、心理热线服务、心理评估、心理咨询、心理治疗、精神科治疗等衔接合作的心理危机干预和心理援助服务模式。建立精神卫生综合管理机制,完善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到2022年和2030年,居民心理健康素养水平提升到20%和30%。

(六)健康环境促进行动。积极推动卫生城市(乡镇)向健康城市(村镇)“升级”,打造卫生城市升级版。广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加大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力度,加强城区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加大钢铁、矿山等工业大气污染治理力度,遏制扬尘污染,加大生态恢复力度,加速宜林荒山绿化,增加森林面积。采取有效措施预防控制环境污染相关疾病、道路交通伤害、消费品质量安全事故等。到2022年和2030年,环境空气质量进一步巩固改善,居民饮用水水质达标情况持续改善。

(七)妇幼健康促进行动。完善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加强妇幼保健机构建设。加快推进全市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网络建设,实现市、县两级救治中心全覆盖。加强生育全程保健工作,开展出生缺陷“三级预防”综合防治,做好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提高新生儿疾病筛查率。加强儿童早期发展服务,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和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推进农村妇女宫颈癌和乳腺癌筛查。到2022年和2030年,婴儿死亡率分别控制在4.5‰及以下和4‰及以下,孕产妇死亡率分别下降到13/10万及以下和10/10万及以下。

(八)中小学健康促进行动。进一步健全学校体育卫生工作体系,将健康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加强区域性中小学卫生保健工作,加强设备配备。大力开展健康学校建设。完善学生健康体检制度和学生体质健康监测制度。加强青少年近视防治和视力健康管理工作。加强对学校健康促进工作的绩效考核。到2022年和2030年,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达标优良率分别达到50%及以上和60%及以上,全市儿童青少年总体近视率力争每年降低0.5-1个百分点以上,新发近视率明显下降。

(九)职业健康保护行动。落实用人单位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责任,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完善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撑体系,鞍山市辖区内至少有1家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辖区内职业病诊断工作,每个县至少有1家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辖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推进“健康企业”建设,推动职业病危害强度和浓度长期超标的企业关停并转。加强尘肺病等职业病救治保障。到2022年和2030年,接尘工龄不足5年的劳动者新发尘肺病报告例数占年度报告总例数的比例实现明显下降,并持续下降。

(十)老年健康促进行动。贯彻落实《辽宁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健全老年健康服务体系,积极发展老年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等医疗机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开展为老服务,强化基层医疗卫生为老年人服务的网络功能。积极争取纳入国家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范围。完善居家和社区养老政策,打造老年宜居环境,实现健康老龄化。到2022年和2030年,65至74岁老年人失能发生率有所下降,65岁及以上人群老年期痴呆患病率增速下降。

(十一)“幸福驿站”服务内涵提升行动。在社区“幸福驿站”建设中逐步推进医养、康养项目,针对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开展诊疗服务,为社区居民提供健康管理、保健咨询、预约就诊、中医养生保健、生活照料、精神慰藉、医疗护理等医养、康养服务,推进分级诊疗、双向转诊,实现小病在社区,大病到医院,健康进家庭。到2022年和2030年,“幸福驿站”医养康养服务能够基本满足居民需求,逐步在“幸福驿站”中实现“互联网+医疗”服务方式。

(十二)心脑血管疾病防治行动。普及心肺复苏等自救互救知识技能。对高危人群和患者开展生活方式指导。加强防脑血管疾病机会性筛查,加强心脑血管治疗中心,推进“三高”(高血压、高血糖、高血脂)共管,实现高血压病患者管理全覆盖。加强胸痛中心和卒中中心建设,全市形成协同救治网络。各县(市)区、开发区根据本地区救治机构分布情况,适时发布脑卒中、胸痛“急救地图”,打造“区域黄金时间救治圈”。开辟急诊绿色通道,实现院前急救与院内急诊的互联互通和有效衔接,推广普及适宜技术。到2022年和2030年,心脑血管疾病死亡率分别下降到209.7/10万及以下和190.7/10万及以下。

(十三)癌症防治行动。倡导积极预防癌症,加强癌症筛查治疗中心建设,创造条件有序扩大癌症筛查范围,推进早筛查、早诊断、早治疗,降低癌症发病率和死亡率,提高患者生存质量。落实常见癌症诊疗规范和临床路径,推进诊疗新技术的应用与管理。加强死因监测和肿瘤登记报告制度。促进医保、医疗救助、应急救助、商业健康保险及慈善救助制度间的互补联动和有效衔接,推广应用常见癌症诊疗规范。到2022年和2030年,总体癌症5年生存率分别不低于43.3%和46.6%。

(十四)慢性呼吸系统疾病防治行动。早期发现疾病,控制危险因素,预防疾病发生发展。加强呼吸系统疾病治疗中心建设,探索高危人群首诊测量肺功能、40岁及以上人群体检检测肺功能。加强慢阻肺患者健康管理,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肺功能检查能力。到2022年和2030年,70岁及以下人群慢性呼吸系统疾病死亡率下降到9/10万及以下和8.1/10万及以下。

(十五)糖尿病防治行动。加强健康教育,为糖尿病患者提供规范的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加强糖尿病治疗中心建设,落实糖尿病分级诊疗服务技术规范,促进基层糖尿病及并发症筛查标准化和诊疗规范化。推进“互联网+”糖尿病健康管理。到2022年和2030年,糖尿病患者规范管理率分别达到60%及以上和70%及以上。

(十六)传染病防控行动。进一步完善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控体制机制,强化传染病报告与预警预测,有效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禽流感、麻疹、疟疾、手足口病等重点传染病疫情,努力控制和降低传染病流行水平。加强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结核病等重大传染病防控,推进临床用血核酸检测和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提高居民自我防范意识,增强疫苗接种的自觉性,强化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到2022年和2030年,以乡(镇、街道)为单位,适龄儿童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保持在95%以上。

(十七)地方病防控行动。落实《鞍山市地方病防治专项攻坚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0年)》,全面做好碘缺乏病、地方病氟中毒、寄生虫病监测和病区控制及消除效果评价工作,努力改善孕妇普遍碘营养水平不足的现况,降低碘缺乏病危害,强化寄生虫病、地方病防治,控制和消除重点地方病。到2022年和2030年,全市100%的县(市)区保持消除碘缺乏危害状态,人群碘营养水平总体保持适宜。

(十八)中医药健康促进行动。推广中医治未病理念,实施中医治未病健康工程,二级以上中医院设立治未病科或治未病中心。实施基层中医药服务提升工程和中医馆、国医堂建设项目,所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普遍提供中医药服务,在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全面建立中医馆、国医堂。鼓励社会力量规范举办中医养生保健机构。推进中医临床优势培育工程,培育一批中医名院、名科、名医。促进民族医药发展。加强中医拔尖人才培养和中医专科专病诊疗中心建设。加强中医药传承创新,推广中医非药物疗法在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广泛使用,使其在常见病、多发病和慢性病防治中发挥独特作用。到2022年和2030年,中医药服务体系持续完善,中医药服务能力持续提升。

(十九)健康服务提质增效行动。在实施“大病不出县”两年行动计划的基础上,完善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三位一体”重大疾病防控机制,推进区域医疗中心和专科中心建设。实现医疗资源有效配置和利用,推进医疗资源共享,有效增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资源供给,加强全科医生队伍建设,基本实现优质医疗卫生资源配置均衡化。完善分级诊疗制度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实现信息快速互联、医疗资源无碍互通,提升医疗服务同质化程度。加强医疗人文关怀,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到2022年,基本形成15分钟基本医疗服务圈,2030年,我市整体医疗技术水平达到全省前列。

(二十)医疗健康体系建设行动。进一步完善重大疫情防控体制机制,全面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加强疾病预防控制和定点医疗救治能力建设,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执法能力、紧急医学救援能力和供血服务能力。提升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处置水平,提高区域集中救治和收治能力,建设市级重大疫情防控救治基地。合理布局城市院前急救站,实现全市院前急救调度指挥系统互联互通。加强市县两级血站及采血点服务机构能力建设,全面提升卫生监督队伍执法水平,提高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人员素质、检测能力、硬件配备等方面建设水平。到2022年和2030年,全市公共卫生应急体系建设基本完善和建设水平位居全省前列。

(二十一)健康信息化推进行动。持续建设市、县两级全民健康信息平台。以智慧健康医疗惠民服务和远程医疗为重点,大力推广“互联网+健康医疗”服务,探索线上线下结合的健康服务新模式,实现数据向上集中,服务向下延伸。深化健康医疗大数据在行业治理、临床和科研、公共卫生等领域的应用,培育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新业态。不断提高卫生监督执法信息化水平。到2022年和2030年,全市居民对健康信息化服务的感受度持续提升。

(二十二)健康产业发展行动。建立覆盖全生命周期、内涵丰富、结构优化的健康产业体系,推进健康产业集聚区建设,不断扩大健康产业规模,积极促进健康与养老、旅游、互联网、健身休闲、食品产业融合,催生健康新业态、新产业、新模式。支持汤岗子温泉产业多元化发展,海城、台安、岫岩开展道地大宗中药材生产基地建设。以“中医治未病、康复理疗、养生保健、药膳食疗、健康养老”为重点,积极发展中医药生态保健旅游产业,丰富中医药旅游产品,推动中医药对外交流。推动非公立医疗机构向高水平、规模化方向发展,鼓励社会力量兴办高端医养结合机构,提供专业化、国际化健康养老服务。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体育健身俱乐部,加快户外运动基地建设,引进第三方高端区域医疗资源一体化服务平台。到2022年和2030年,社会办医疗机构床位数占比达到30%以上,服务量占比持续提升。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健康鞍山行动推进委员会(以下简称推进委员会),负责健康鞍山行动的组织实施、监测和考核相关工作。

各县(市)区、开发区要结合实际,健全领导推进机制,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抓好各项任务落实。

(二)贯彻落实中长期规划。由推进委员会根据《健康辽宁行动(2020—2030年)》相关要求,进行贯彻落实。以社会和政府工作任务为重点,明晰实施路径,推进健康鞍山建设持续深入开展。

(三)落实各部门责任。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落实推进委员会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积极研究实施健康鞍山战略的重大问题,将预防为主、防病在先融入各项政策。要细化目标、指标、任务,提出年度工作任务并按照部署抓好工作落实。制定落实《健康辽宁行动》的具体政策措施,并将有关工作纳入“十四五”及今后各个时期的部门工作规划,持续推动重点任务落实。

(四)开展监测评估和考核。制定《健康鞍山行动监测评估和考核办法》,对健康鞍山行动主要指标、重点任务的实施进度进行监测评估。围绕健康鞍山建设主要目标任务,以约束性指标为重点,建立相对稳定的考核指标框架,建立绩效考核评价机制。强化落实责任,把贯彻落实《健康辽宁行动》实施情况作为各级党委、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工作实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支撑保障。落实健康优先发展战略,切实推进将健康融入所有政策。加强财政支持,完善卫生健康投入政策,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使用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强化医疗保障制度与健康政策的衔接。加强卫生健康人才培养,充实和稳定基层卫生健康人员队伍。加强科技支撑,支持开展影响健康因素和疑难重症攻关等相关重大课题研究。

(二)形成工作合力。鼓励个人和家庭积极参与健康鞍山行动,落实个人健康责任,养成健康生活方式。各单位特别是各学校、各社区(村)要积极开展健康细胞工程建设,创造健康支持性环境。鼓励企业研发生产符合健康需求的产品,增加健康产品和服务的供给。卫生健康相关行业学会、协会和群团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要充分发挥作用,指导、组织健康促进和健康科普工作。各相关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互相支持配合,共同推进各项工作的落实。要进一步凝聚全社会力量,形成健康鞍山行动的强大合力。

(三)加强宣传引导。强化舆论宣传,及时发布政策解读,回应社会关切。各部门要积极做好宣传解读,大力宣传实施健康鞍山行动重大意义、目标任务和重大举措。加强正面宣传和典型报道,增强社会的普遍认知。以有效方式引导群众了解和掌握必备健康知识,践行健康生活方式,营造促进健康的良好社会氛围。


附件:1.健康鞍山行动推进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及工作职责

   2.健康鞍山行动监测评估与考核办法(试行)

   3.健康鞍山行动考核指标框架


附件1


健康鞍山行动推进委员会工作职责

及组成人员名单


一、主要职责

统筹推进贯彻落实《健康辽宁行动(2019—2030年)》组织实施、监测和考核相关工作。按年度研究部署行动推进的重点任务,并协调推动各地区各相关部门工作落实。根据国家、省有关工作要求和全市工作进展,适时调整指标、行动内容。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组成人员

主 任:周英秋 副市长

副主任:梁 然 市政府副秘书长

     张敬军 市卫生健康委主任

     李咏梅 市教育局局长

     王 凯 市文旅广电局局长

委 员:赵 萍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市新闻出版局局长

     贺 亮 市委网信办副主任

     刘 哲 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陈 利 市教育局副局长

     王宪革 市科技局副局长

     周 全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副局长

     白显辉 市公安局副局长

     付志鹏 市民政局副局长

     张 欣 市财政局副局长

     张连昌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王恩学 市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孟 飞 市生态环境局二级调研员

     于 军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苏丰秋 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盛常顺 市水利局副局长

     王培华 市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刘仕君 市文旅广电局副局长

     王兆英 市市场监管局四级调研员

     周 忠 市医保局副局长

     宛树生 市扶贫办副主任

     程 斌 市总工会副主席

     郝 明 团市委副书记

     王海红 市妇联副主席

     姜 南 市科协副主席

     洪玉芳 市残联副理事长

     田 野 市烟草专卖局副局长

     赫 秋 鞍山日报社综合办公室主任

相关领域专家若干名(具体人员由推进委员会按程序确定)。

秘书长:梁 然(兼)

     吕雪威 市卫生健康委副主任

三、其他事项

推进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健康委,承担推进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做好与爱国卫生有关工作的衔接。办公室主任由市卫生健康委副主任吕雪威兼任,办公室成员由推进委员会成员单位有关处室负责同志、专家代表等担任。

推进委员会成员因工作情况需要增加或调整的,由推进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按程序报推进委员会主任批准。

推进委员会设立专家咨询委员会,为实施健康鞍山行动提供专业技术支持。

推进委员会下设各专项行动工作组,负责专项行动的具体实施和监测工作。


附件2


健康鞍山行动监测评估与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健康鞍山行动在全市扎实开展,确保如期实现健康鞍山建设目标,根据省政府《健康辽宁行动监测评估与考核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监测评估与考核工作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坚持重点监测考核与全面推进相结合、自评自查与综合评定相结合、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监测评估与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监测评估的范围为市级区域工作进展情况,考核对象为各县(市)区党委和政府、各开发区党工委和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第四条 监测评估与考核工作由健康鞍山推进委员会(以下简称推进委员会)统筹领导,推进委员会办公室各专项行动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专家咨询委员会提供技术支撑。

第五条 承担健康鞍山行动任务的部门要依托互联网和大数据,以现有统计数据为基础,完善统计监测体系,对本领域主要指标、重点任务的实施进度进行监测和考核。

第六条 监测评估与考核工作要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不增加基层负担。

第二章 监测评估

第七条 监测评估工作分为年度监测评估和阶段性监测评估。年度监测评估每年进行一次,阶段性评估分别在2022年、2025年、2028年和2030年进行。阶段性评估年份,不再另行开展年度评估。2020年度开展首次监测评估,所获得的监测数据作为以后各次评估的基期数据。

第八条 为确保监测数据的完整性和获得性,除国家评估有特殊时间要求外,监测评估原则上于每年第二季度进行。对于在次年一季度末仍无法测算出的数据,以最近时间点的数据代替。

第九条 监测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健康鞍山各专项行动主要指标(包括结果性指标、个人和社会倡导性指标、政府工作性指标)的完成情况,专项行动目标实现情况,个人、社会和政府各项任务的落实情况。

第十条 监测数据和监测材料由承担健康鞍山任务的各部门根据《健康辽宁行动(2019-2030年)》确定的任务分工,向推进委员会办公室提供,办公室将相关材料分类汇总后,交各专项行动工作组。

第十一条 各专项行动工作组根据监测情况每年形成各专项行动实施进展专题报告。推进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形成总体监测评估报告,报推进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

第十二条 监测评估报告上报市政府并通报各县(市)区党委和政府、各开发区党工委和管委会、各有关部门,适时向社会发布监测评估报告。

第三章 考核

第十三条 健康鞍山行动考核实行属地管理,采取逐级考核的方法进行。市负责对各县(市)区、开发区和市直有关部门的考核,各县(市)区、开发区负责对所辖乡镇、街道、社区(村)和直属有关部门的考核。

第十四条 考核内容:

(一)稳定指标:《健康辽宁行动组织实施方案》确定的30项考核指标。根据健康鞍山建设主要目标任务要求,同时兼顾指标的实现程度和增长幅度,进行量化打分。

稳定性指标分值占考核总分值的60%。

(二)动态指标:纳入市直各部门年度重点工作的健康鞍山行动相关任务完成情况,由各部门每年自行设定考核指标和评分标准(包括对各县〔市〕区、开发区和对本部门),于每年年初报健康鞍山行动推进委员会办公室。经审核后,由推进委员会办公室发布年度动态考核指标。

动态指标分值占考核总分值的40%。

(三)对市直各部门的考核内容还包括承担健康鞍山推进委员会职责和指令性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动态考核指标。

第十五条 考核采取评分制,满分100分。考核结果分为4个等级,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六条 考核程序:

(一)自查评分。各县(市)区、开发区和市直有关部门对照考核内容和指标进行自查自评,形成书面自查报告,于每年3月中旬前报推进委员会办公室。

(二)部门评审。由推进委员会各专项行动组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日常监督检查和监测评估情况,对各县(市)区、开发区提交的自查报告有关内容进行考核评审,确定相关项目的考核得分,形成书面报告报推进委员会办公室。

(三)综合评价。由推进委员会办公室对各专项行动评分情况进行汇总,形成综合考核报告。

(四)公示与审定。考核结果公示5天,无异议后报推进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定。

(五)通报。审定后的综合考核结果由推进委员会办公室予以通报。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十七条 承担健康鞍山行动职责的有关部门,要根据年度监测评估报告,把主要健康指标和推进难度大、工作进展缓慢的重点指标任务纳入下一年度对各县(市)区、开发区的绩效考核指标。

第十八条 考核结果转交组织人事部门,作为各县(市)区、开发区和各相关部门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干部奖惩使用的重要参考。

第十九条 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地区,有关部门要在相关项目资金安排上优先予以考虑。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地区,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整改措施与时限,同时抄送推进委员会办公室;逾期整改不到位的,由推进委员会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约谈县(市)区、开发区主要负责人。

第二十条 对在考核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发现,按考核不合格进行评定,并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考核办法由健康鞍山行动推进委员会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健康鞍山行动推进委员会办公室承担。

第二十二条 2020年和2021年进行试考核,通过两年的探索实践,逐步固定考核指标,优化考核方法。

第二十三条 各县(市)区、开发区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健康鞍山行动监测评估办法和对下一级党委、政府的考核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3:健康鞍山行动考核指标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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