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化工和医药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信息来源:鞍山市应急管理局发布时间:2020-05-13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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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化工和医药企业安全生产

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按照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和市应急管理局党委工作安排,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有效应对疫情期间安全生产工作新的挑战,防控当前面临的各类安全风险,防范各类事故发生,确保我市危险化学品领域持续安全稳定,决定从即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对危险化学品、化工和医药企业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深刻汲取江苏响水“3·21”特别重大爆炸事故教训,坚决整治危险化学品、化工和医药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不到位、落实防控安全风险和隐患排查治理不全面不深入不扎实、以及存在非法违法行为等问题,治理一批重大安全隐患,惩戒一批责任不落实的企业和个人,有效落实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严防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确保我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二、整治范围

全市所有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有储存)企业,化工和医药企业。

三、时间安排(即日起至2020年11月30日结束)

(一)部署阶段。5月15日前,各县(市)区、开发区应急部门要完成对此次专项整治行动的部署。将整治工作要求和内容传达到辖区每一家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化工、医药企业,发动、指导、督促企业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二)企业自查自纠阶段。贯穿整个专项整治过程。

(三)抽查阶段。各县(市)区、开发区应急部门要对辖区内企业不定期抽查检查,市应急管理局适时对各县(市)区、开发区工作情况进行抽查。

四、重点整治内容

1、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企业是否按照《辽宁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落实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实施意见》(辽安委〔2017〕45号)要求,建立覆盖全员(含劳务派遣人员、实习学生等)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尤其是是否按照《实施意见》,建立健全与企业实际相匹配的化工企业典型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职责。

2、特殊作业管理开展情况。企业是否按照《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 (GB30871-2014)的规定,建立与之相符的特殊作业管理制度;是否有效执行特殊作业制度,动火、受限空间、高处、吊装、断路、动土、临时用电、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样式、填写等是否与国家规范相符;是否落实《关于加强全省化工企业检维修作业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辽安监危化[2017]22号)》要求,规范开展动火、进入受限空间、设备检维修等特殊作业,检维修前是否进行安全风险分析、制订安全施工方案、落实安全技术措施,是否存在特殊作业未审批和无现场监护,是否存在特殊时段未对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实行升级管理等问题。

3、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是否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原国家安监总局第30号令)的要求,对从事危险化工工艺过程操作人员,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系统安装、维修、维护的作业人员等企业涉及的特种作业人员进行规范管理,核查特种作业人员是否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

4、是否严格按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原国家安监总局16号令)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建立隐患排查台账,并跟踪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是否对照《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20条内容开展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5、持续深入开展安全风险排查。按照《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导则(试行)》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持续深入开展化工园区和危险化学品企业风险隐患排查治理,企业要建立安全风险清单,对发现的风险要进行分级管控;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对排查出的问题,要制定整改计划,列出整改时间表,落实整改责任人员,尽快整改。

6、企业变更管理情况。企业是否将工艺、设备、材料、公用工程、生产组织方式、人员和承包商等方面发生的变化,都纳入了变更管理,重新辨识安全风险,并采取可靠地控制安全风险的措施,确保变更后具备安全条件;是否对承包商的施工进行安全交底,对施工方案进行安全审查,现场安排具备监护能力的人员全程现场监护。

7、开展化工、医药企业和构成“两重点一重大”的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企业排查。摸清辖区内化工和医药企业底数,建立企业基本信息台账;摸清辖区内构成“两重点一重大”的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底数,以及涉及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名称、重大危险源数量和级别、涉及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名称等。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周密部署。受疫情影响,当前时期安全生产的不利因素叠加,近年来省内安全生产事故不断发生,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我们要切实重视和加强“两会”、汛期、以及重大节假日、重点时段的安全监管工作,切实督促危险化学品、化工和医药企业落实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推动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突出重点,严格执法。各地区结合整治重点内容,积极借助专家、技术服务机构等专业技术支撑力量,严格开展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和问题,积极督促落实整改,严格闭环管理。对存在重大隐患不能保证安全生产的单位,要按照《安全生产法》第62条要求责令停产停业或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对涉及多部门的重大问题,要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加强联合执法。

(三)加强宣传,及时总结。各地区要充分调动企业职工参与隐患排查治理的积极性,鼓励职工监督举报各类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同时,各县(市)区、开发区应急管理局要认真总结工作中好的经验做法,查找不足之处,并采取有效措施,堵塞漏洞。

    附件:

1鞍山市危险化学品、化工和医药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统计表.doc

2化工企业统计表.doc

3医药企业统计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