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鞍山市市级调拨应急物资规程(试行)》的通知
信息来源:鞍山市应急管理局发布时间:2020-05-13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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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开发区应急管理局、市应急管理事务服务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市级应急物资使用调拨机制,现将《鞍山市市级调拨应急物资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鞍山市应急管理局

             2020年4月1日 

 

鞍山市市级调拨应急物资规程(试行)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救灾物资保障体系,高效有序组织开展市级救灾物资调拨工作,切实做好存储的市级救灾物资调拨事宜,确保救灾物资调拨工作反应迅速、组织高效,保障自然灾害救助急需,根据机构改革后部门职责分工,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市级调拨应急物资由受灾地区县级应急管理部门根据灾情和需求,向市应急管理局提出申请,市应急管理局研判后,确定应急物资调用方案,向市应急管理事务服务中心发出调拨指令,市应急管理事务服务中心收到指令后,组织实施调运工作;紧急情况下,市应急管理局电话通知市应急管理事务服务中心实施应急调拨,市应急管理局应在48小时内补办书面手续。

第三条 应急调拨指令应包含接收单位和地点、物资品名、规格、数量、接收方式及调拨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四条 调拨指令下达后,市应急管理事务服务中心应及时启动工作预案,确保应急物资第一时间运抵灾区。

第五条 市级调拨应急物资要严格物资出库手续,物资发运方和承运方要认真交接,确保账物相符。

第六条 市应急管理事务服务中心应及时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应急物资启运时间及调拨进展情况,确保市应急管理局第一时间掌握调拨信息,为应急保障工作决策提供依据。

第七条 受灾地区县级应急管理部门等部门做好接收物资准备工作,组织对调拨应急物资进行清点和验收; 若调拨的应急物资发生数量或质量等问题,要及时协调处理并将有关情况反馈市应急管理事务服务中心,同时报市应急管理局。

第八条 调拨及回收应急物资发生的运输费用由应急物资接受所在地政府或职能部门承担。市应急管理事务服务中心先行垫付运输费用,接收地区在应急物资抵达指定目的地后,30日内与代储机构结清运输费用。

第九条 受灾地区县级应急管理部门等部门要做好应急物资收储、发放和回收等管理工作,并将物资调拨接收有关情况及时反馈给市应急管理局。

第十条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市级应急物资的全市布局,需要调拨市级应急物资到县级储备库代储时,由市应急管理局向市应急管理事务服务中心发出调拨指令,市应急管理事务服务中心收到指令后,组织实施调运工作。由市应急管理事务服务中心与县级储备库签订市级应急物资代储协议,按相关规定向县级储备库拨付市级应急物资代储费用,代储市级应急物资发生的运输费用由市应急管理事务服务中心承担。

第十一条 市应急管理事务服务中心每季度向市应急管理局报送应急物资储备统计表。

第十二条 本规程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鞍山市市级调拨应急物资指令(式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