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文旅广电局出台《鞍山市地接旅行社引客入鞍联合消费奖励办法》
信息来源:鞍山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发布时间:2020-05-14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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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辽委办发〔2018〕84号),我局在起草了《鞍山市地接旅行社引客入鞍联合消费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我市现共有旅行社及分支机构167家,绝大部分旅行社经营模式都是开展组团业务,开展地接业务的旅行社只有5家左右,本市旅行社不热衷于地接业务,主要原因:一是做地接业务的操作程序较组团业务复杂,成本高利润低;二是企业之间缺乏合作,地接旅行社不能保证给酒店和景区长期提供稳定的客源,接待企业也不愿意给地接旅行社优惠的政策;三是地接产品业态单一陈旧,对域外游客吸引力不强。

通过前期调研、与地接旅行社和景区座谈听取建议,并在学习借鉴山西省、常熟市、怀化市、金昌市等外省市出台的相关奖励办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地接市场存在的问题和实际情况,形成了《奖励办法》。下一步,我局还将整合全链条接待服务企业,出台联合消费企业清单,丰富地接产品产业链条,给予地接旅行社低于市场价格的优惠政策,使地接旅行社重拾信心,增强做地接业务的动力。希望通过《奖励办法》的实施,建立起利益粘连、合作共赢、互相引客、产业协同的良性循环发展机制。

附:鞍山市地接旅行社引客入鞍联合消费奖励办法


鞍山市地接旅行社引客入鞍联合消费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市旅行社积极开展地接业务,促进我市文旅产业全链条资源整合、要素融和,拓展客源市场,激发消费潜力,推进“四产融合”一体化发展,强化城市活力建设,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善促进消费体制机制进一步激发居民消费潜力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文化和旅游消费潜力的意见》、《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接旅行社,是指经国家文化和旅游部或鞍山市行政审批局审批,在鞍山市辖区内注册,组织引进域外游客来域内有计划地开展吃、住、行、游、购、娱联合消费活动的旅行社。

第三条  在鞍山市域外注册成立的旅行社、鞍山市辖区内的旅行社分支机构,不在本办法奖励范围内。

第四条  本办法奖励的联合消费实行定点清单式管理,联合消费定点清单由市文旅广电局根据本市文旅融合精品线路推广需要,定期对外公布。清单以外的场所不计入联合消费活动奖励考核点位之内。

第二章  奖励条件

第五条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地接旅行社可申请奖励:

(一)组织域外游客在本市游览2处以上联合消费定点清单内的收费旅游景区;

(二)组织域外游客入住联合消费定点清单内星级饭店、宾馆、民宿等接待场所,在鞍山域内完成过夜行程;

(三)年度内未发生重大安全和服务质量责任事故;

(四)诚实守信、规范经营,无不正当竞争行为;

(五)配合奖励申报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材料申报;

(六)年度从域外引进游客总人数超过1000人。

第六条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地接旅行社不在奖励申请受理范围之内:

(一)组织鞍山本地居民、域内长期居住人员参加的各类旅游活动;

(二)在机场、高铁站、火车站等交通集散地附近,在联合消费清单定点旅游接待场所附近,承揽散客临时组团购买团队票的;

(三)驴友组织的各类户外群、专业群活动;

(四)低价竞争、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等扰乱市场秩序的旅游活动;

(五)年度被游客投诉3次以上或发生情节恶劣、影响较大旅游投诉的旅行社;

(六)拒不配合奖励申报、核实、抽查的旅行社;

(七)未落实维稳安保、交通安全、公共卫生安全、旅游安全等有关规定和安全保障措施,发生旅游安全责任事故的旅行社;

(八)恶意串通联合消费定点企业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骗取奖励政策的旅行社;

(九)其他不符合奖励条件的情形等。

第七条  域内旅行社与我市各类党政机关、群团组织、协会组织、企业、个人合作,为市级以上经过批准举办的高端会议、节庆活动、会展论坛、体育赛事、文艺演出、文化交流、人才招聘、讲学讲座、技术交流、外事往来、研学等活动的域外来宾提供专业接待服务的,接待人数可纳入地接奖励范围。

第三章  奖励内容

第八条  对符合引客入鞍联合消费奖励条件的地接旅行社给予以下奖励政策:

(一)引客入鞍门票优惠奖励。购买千山风景区团体票超过20人的团队给予市场价50%优惠;超过10人不足20人的团队给予70%优惠;低于10人的团队不给予优惠。

(二)引客入鞍人数奖励。年度引客入鞍总人数超过1000人不足5000人的,按每人5元标准给予奖励;年度引客入鞍总人数超过5000人不足20000人的,按每人10元标准给予奖励;年度引客入鞍总人数超过20000人不足50000人的,按每人15元标准给予奖励;年度引客入鞍总人数超过50000人的,按每人20元标准给予奖励。

(三)引客入鞍规模奖励。在市政府组织的年度四季重点文旅宣传营销活动期间,对配合政府组织大型域外团队游览当年重点推广的精品旅游线路的地接旅行社,给予大型团队一次性奖励:对从域外一次性引进国内旅游团人数超过300人不足600人的,一次性奖励1万元;人数超过600人不足1000人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人数超过1000人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引进同等规模的境外旅游团,奖励标准翻倍。

(四)年度业绩排名奖励。对全年引客入鞍人数在全市排名前三名,达到10000人基数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未进入前三名,但引客入鞍人数达到10000人基数的,奖励2万元。

(五)引客入鞍模式创新奖励。对组织整机包机团队100人以上、组织整列包高铁火车团队500人以上的旅行社,按每次3万元给予奖励;对组织自驾游露营车队50辆以上、大巴车队500人以上的地接旅行社,按每次5000元给予奖励;对组织机位团50人以上的地接旅行社,按每次5000元给予奖励。

第九条 以上奖励政策可以人数兼计、奖项兼得。

第四章 奖励兑现

第十条 奖励兑现采取事前报备、事中联审、事后确认的方式,按以下流程进行:

(一)平台认证。市文旅广电局组织建立“鞍山市引客入鞍联合消费平台”系统,根据“四产融合”一体化发展的需要,经企业机构自愿申请、评审小组审核确认、对外公示等程序,确定我市“引客入鞍联合消费平台认证企业名单”,公开对外发布。名单应包括但不限于文化、旅游、体育、健康、餐饮、住宿、购物、农事、工业等企业,涵盖吃、住、行、游,娱、购、商、养、学、闲、情、奇等各类旅游要素。名单根据定点接待单位服务质量和业绩情况、新的旅游业态项目企业增加情况,动态调整,定期更新,随时对外公布。

(二)智慧运行。市文旅广电局组织建立“一部手机游鞍山”智慧旅游服务系统,通过该系统实现“鞍山市引客入鞍联合消费平台”的运行,对地接旅行社引客人数和联合消费进行审核确认。

(三)发团报备。各地接旅行社在发团之前,应提前向联合消费平台进行报备,报备内容包括组团计划、包车合同、游客身份信息、旅行责任险保险单等内容,平台在审核无误后,发送接待指令给平台相关接待点位。

(四)联合确认。“引客入鞍联合消费平台”接待点位在接待完团组后,指定专人负责向消费平台反馈,确认计划行程点位完成消费接待任务,并对实际完成接待的规模人数予以鉴证。

(五)审核告知。“引客入鞍联合消费平台”汇总各接待点位的确认鉴证信息,经审核无误后,向地接旅行社出具《引客入鞍联合消费团组审核确认告知单》,计入奖励考核业绩。

(六)对外公示。每月由“引客入鞍联合消费平台”将各地接旅行社的接待团组数量、游客数量、飞机火车汽车团队数量排名情况对外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和行业同业监督。

(七)审核报批。每年的12月25日前,由市文旅广电局将“鞍山市引客入鞍联合消费平台”确认的地接旅行社当年引客入鞍情况进行汇总,拟定奖励意见,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八)奖励兑现。市政府审议同意后,市财政局在1月20日前将专项奖励资金拨付至市文旅广电局,由市文旅广电局拨付给受奖励的地接旅行社。

第十一条 地接旅行社引客入鞍联合消费奖励资金列入市财政旅游宣传营销专项资金预算安排,纳入市文旅广电局年度部门预算,专款专用,滚动使用。

第五章 奖励监督

第十二条 各相关部门要采取简单、实用、精准、有效的方式对奖励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防止专项奖励资金被虚领冒领,杜绝以权谋私、互相串通、利益输送、假公肥私等问题发生。

(一)核对名单。主要通过智慧旅游大数据、景区团体票身份信息登记、游客住宿身份信息登记、游客保险单、旅游合同与组团名单进行比对,查验旅行社提供的信息是否准确真实,有无虚报行为。此项监督由市文旅广电局负责执行。

(二)电话回访。根据旅行社提供的团队游客信息和联系方式,通过不定期的问卷调查、随机调查、电话回访方式进行查验,检查旅行社报备的游客信息是否真实准确。此项工作由市文旅广电局负责执行。

(三)抽查取证。旅行社派出的现场导游或领队,在单次旅游行程结束后,要向联合消费平台上传附带日期、定位等不可修改信息的现场图片,供平台留存确认。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文旅广电局要组织专人定期对平台留存旅游信息进行查验,履行财政监督、审计监督、行业管理监督职能。

(四)暗访抽查。市文旅广电局要随机抽取地接团队信息,指派专人对各景区、定点接待服务场所点位联合鉴证工作进行暗访,并提交暗访报告。

(五)专业审计。市文旅广电局每年要委托有专业资质的审计团队,对平台汇总的数据信息进行全面审计,国家审计机关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督查。

(六)公示举报。每月联合消费平台汇总的奖励业绩信息在市文旅广电局网站、8890平台上进行公示,年度奖励排名、奖励信息在鞍山日报、8890平台上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举报。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文旅广电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