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金融从业机构相关监管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千华网发布时间:2020-05-23浏览次数:

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有何要求?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准入门槛是什么?我市对典当行是如何进行监管的?鞍山将如何处置和化解投资类公司风险?为切实做好第十四届“政务公开日”工作,按照市委市政府“5.15政务公开日”活动的要求,市金融发展局以“5.15政务公开日”活动为契机,开展了“重要工作部门谈”等活动,详细解读地方金融从业机构的相关监管政策。

设立融资担保公司的要求。首先融资担保公司的主发起人(即最大股东)应是金融企业或是行业龙头企业(上一年纳税应不低于1000万元),按合并会计报表口径计算,净资产3000万元以上,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近两年连续盈利,且年营业额1000万元以上。其次在省内发起设立融资担保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亿元;在担保服务空白的县域地区发起设立融资担保机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在担保服务空白的重点产业集群发起设立融资担保机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在已有1家融资担保机构的重点产业集群发起设立融资担保机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亿元。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及四项配套措施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经2017年6月21日国务院第17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同时,为配合《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实施, 2018年4月2日,银保监等七部委联合发布了《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融资担保责任余额计量办法》、《融资担保公司资产比例管理办法》和《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担保公司业务合作指引》等四项配套制度。

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有何要求?

首先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亿元;其次小额贷款公司的主发起人必须是企业法人。主发起人应当是管理规范、信用优良、实力雄厚、社会责任感强的企业,是小额贷款公司的最大股东,按合并会计报表口径计算,净资产3000万元以上且出资额不超过净资产;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近两年连续盈利,且二年累计净利润总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

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准入门槛

设立这三类金融机构,注册资本应当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且来源真实合法,需在企业注册时全部实缴到位。机构成立后,股东不得挪用或抽逃出资。在我市设立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2000万元,设立融资租赁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17000万元,设立商业保理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5000万元。

我市对典当行是如何进行监管的?一是建立日常监管机制。对全市38家典当企业历史资料进行整理并存档,建立典当企业电子信息库和典当企业工作群。二是建立数据监测分析机制。每月初对所有典当企业上个月的收入、利润、纳税等经营情况和每一笔典当业务是否合法合规开展等业务数据进行汇总,形成月报,并依据大数据对行业运行情况进行监测和统计分析,切实加强行业金融风险的监测和防控。三是组织开展企业现场检查和年审工作。今年市金融发展局将要成立检查小组,对全市典当行2019年的合法合规经营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和年审,此项工作以后每年都会开展,让行业监管实现常态化。

2020年国家对互联网金融和网贷风险专项整治的目标和任务是什么?按照国务院金融委的总体要求和互金整治领导小组、网贷整治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各地区各部门要将存量风险处置作为后续较长一段时间的核心工作来抓,在坚持市场化和法治化原则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多措并举,最大限度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大存量压降力度,切实压降业务规模,加快推进落实机构转型试点工作。加大对借款人恶意逃废债行为的惩戒力度,加快推进网贷信用信息纳入征信系统进程,完善失信借款人联合惩戒机制。同时,加强互联网资产管理、虚拟货币投机炒作、非法外汇交易等其他领域新增风险的监测,建立快速研判、定性和处置打击机制,始终保持高压态势,防止死灰复燃。要认真总结互联网金融和网贷风险整治经验教训,全面贯彻落实“金融业务一定要持牌经营”的总体要求。持续聚焦于金融领域的“无照驾驶”问题,抓紧探索非持牌机构非法金融业务早发现早处置机制,进一步加快建设互联网金融监管长效机制,真正做到能够从源头上防范和化解互联网金融风险。

目前投资类公司的重点整治范围

根据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等九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印发辽宁省投资类公司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辽金监发﹝2019﹞25号)的规定,投资类公司未经金融管理部门依法批准或备案,以投资咨询、财富管理、理财顾问、私募股权等名义,擅自从事下列活动的,均属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并纳入重点整治范围:

一是以许诺给予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的行为。

二是从事或主要从事对外发放贷款或拆借资金。

三是利用各种宣传工具或方式,就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进行宣传、推广的行为。

四是金融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下一步我市将如何处置和化解投资类公司风险?

下阶段我市将对列入重点整治机构名单的企业进行认真甄别,根据风险程度、违规性质和情节轻重、业务运营等情况,实施分类处置。

一是停业转型类。该类企业经查是利用自有资本从事对外发放贷款或拆借资金,不涉及对外吸收公众存款行为。我市将督促此类企业立即停止非法放贷业务,并在规定期限内主动退出市场。引导具备条件的企业转型为小额贷款公司等。

二是良性退出类。该类企业风险控制不足,缺乏持续经营能力和自我约束能力,大多涉及利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非法集资资金发放民间贷款,存在触及业务“红线”的问题,但各类投资放贷资产真实存在,具备良性退出的条件。我市将责令督导此类企业立即停止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加大资金追缴力度,并限期清偿债权债务,尽最大限度保护个人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公安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是打击取缔类。该类企业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且真实投资放贷资产比例较小或基本不存在,涉嫌集资诈骗,不具备良性退出的条件,或是非法放贷涉及暴力催债等行为的,应移送公安部门对其严厉打击,追究其刑事责任。

地方金融从业机构相关监管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千华网 发布时间:2020-05-23

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有何要求?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准入门槛是什么?我市对典当行是如何进行监管的?鞍山将如何处置和化解投资类公司风险?为切实做好第十四届“政务公开日”工作,按照市委市政府“5.15政务公开日”活动的要求,市金融发展局以“5.15政务公开日”活动为契机,开展了“重要工作部门谈”等活动,详细解读地方金融从业机构的相关监管政策。

设立融资担保公司的要求。首先融资担保公司的主发起人(即最大股东)应是金融企业或是行业龙头企业(上一年纳税应不低于1000万元),按合并会计报表口径计算,净资产3000万元以上,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近两年连续盈利,且年营业额1000万元以上。其次在省内发起设立融资担保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亿元;在担保服务空白的县域地区发起设立融资担保机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在担保服务空白的重点产业集群发起设立融资担保机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在已有1家融资担保机构的重点产业集群发起设立融资担保机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亿元。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及四项配套措施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经2017年6月21日国务院第17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同时,为配合《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实施, 2018年4月2日,银保监等七部委联合发布了《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融资担保责任余额计量办法》、《融资担保公司资产比例管理办法》和《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担保公司业务合作指引》等四项配套制度。

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有何要求?

首先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亿元;其次小额贷款公司的主发起人必须是企业法人。主发起人应当是管理规范、信用优良、实力雄厚、社会责任感强的企业,是小额贷款公司的最大股东,按合并会计报表口径计算,净资产3000万元以上且出资额不超过净资产;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近两年连续盈利,且二年累计净利润总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

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准入门槛

设立这三类金融机构,注册资本应当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且来源真实合法,需在企业注册时全部实缴到位。机构成立后,股东不得挪用或抽逃出资。在我市设立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2000万元,设立融资租赁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17000万元,设立商业保理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5000万元。

我市对典当行是如何进行监管的?一是建立日常监管机制。对全市38家典当企业历史资料进行整理并存档,建立典当企业电子信息库和典当企业工作群。二是建立数据监测分析机制。每月初对所有典当企业上个月的收入、利润、纳税等经营情况和每一笔典当业务是否合法合规开展等业务数据进行汇总,形成月报,并依据大数据对行业运行情况进行监测和统计分析,切实加强行业金融风险的监测和防控。三是组织开展企业现场检查和年审工作。今年市金融发展局将要成立检查小组,对全市典当行2019年的合法合规经营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和年审,此项工作以后每年都会开展,让行业监管实现常态化。

2020年国家对互联网金融和网贷风险专项整治的目标和任务是什么?按照国务院金融委的总体要求和互金整治领导小组、网贷整治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各地区各部门要将存量风险处置作为后续较长一段时间的核心工作来抓,在坚持市场化和法治化原则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多措并举,最大限度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大存量压降力度,切实压降业务规模,加快推进落实机构转型试点工作。加大对借款人恶意逃废债行为的惩戒力度,加快推进网贷信用信息纳入征信系统进程,完善失信借款人联合惩戒机制。同时,加强互联网资产管理、虚拟货币投机炒作、非法外汇交易等其他领域新增风险的监测,建立快速研判、定性和处置打击机制,始终保持高压态势,防止死灰复燃。要认真总结互联网金融和网贷风险整治经验教训,全面贯彻落实“金融业务一定要持牌经营”的总体要求。持续聚焦于金融领域的“无照驾驶”问题,抓紧探索非持牌机构非法金融业务早发现早处置机制,进一步加快建设互联网金融监管长效机制,真正做到能够从源头上防范和化解互联网金融风险。

目前投资类公司的重点整治范围

根据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等九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印发辽宁省投资类公司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辽金监发﹝2019﹞25号)的规定,投资类公司未经金融管理部门依法批准或备案,以投资咨询、财富管理、理财顾问、私募股权等名义,擅自从事下列活动的,均属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并纳入重点整治范围:

一是以许诺给予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的行为。

二是从事或主要从事对外发放贷款或拆借资金。

三是利用各种宣传工具或方式,就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进行宣传、推广的行为。

四是金融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下一步我市将如何处置和化解投资类公司风险?

下阶段我市将对列入重点整治机构名单的企业进行认真甄别,根据风险程度、违规性质和情节轻重、业务运营等情况,实施分类处置。

一是停业转型类。该类企业经查是利用自有资本从事对外发放贷款或拆借资金,不涉及对外吸收公众存款行为。我市将督促此类企业立即停止非法放贷业务,并在规定期限内主动退出市场。引导具备条件的企业转型为小额贷款公司等。

二是良性退出类。该类企业风险控制不足,缺乏持续经营能力和自我约束能力,大多涉及利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非法集资资金发放民间贷款,存在触及业务“红线”的问题,但各类投资放贷资产真实存在,具备良性退出的条件。我市将责令督导此类企业立即停止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加大资金追缴力度,并限期清偿债权债务,尽最大限度保护个人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公安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是打击取缔类。该类企业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且真实投资放贷资产比例较小或基本不存在,涉嫌集资诈骗,不具备良性退出的条件,或是非法放贷涉及暴力催债等行为的,应移送公安部门对其严厉打击,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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